《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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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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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则必有有伟大之智力之技师矣,即不可不认有神矣。虽然,福禄特尔不信从来宗教所认独断之教义。彼以为真理必有普泛性,而从来之宗教所传说之教义,则由其宗派之异而种种不同,是宗教之教义既缺普泛性矣。道德者乃无论何时之人何地之人皆率由之者也。非以如斯普泛之真理为基础,不得为真原理。彼盖以道德之普泛性为其学说之根柢也。而其说明之也,则或以经验,或以理论。正义之观念,实此普泛之道德之发现也。人若无此正义之观念,则不能有社会,道德之原理。如几何学之原理然,乃普及于一切之人者也。然传说之宗教教会之宗教则甚为遍狭,不能有如斯普泛之性质。如斯天启之宗教,与自然宗教为仇,加以迫害,待之直如无神论者。此福禄特尔所大不以为然者也,彼讥议圣书用种种之方法攻击独断之教义,谓基督教非真有神论。有神论与基督教决非同一之物,此二者乃不可两立者也。吾人不可不主张有神论而排斥基督教。吾人所当读之圣书,唯自然而已。为神所着自然之书,乃真正之圣书也。

  福禄特尔论宗教之功用曰。道德者普泛之真理也。真正之有神论,可视为此道德之原理之发现。此普泛道德之原理实基于人类自然之性质。发现此原理之宗教,极其简明,不有何等独断之教义。福禄特尔虽排斥天启之宗教,然信自然之宗教。彼以为神之存在乃人类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者。统御宇宙之神赏善罚恶,而人类于以受治焉。潜于人心之罪恶为他人所不得见者,惟神能鉴察之。此欲修德者之所以不可无神也。无神则信能有圆满之社会矣。培尔有言,无神论者之社会,乃理想之社会也。无神论者之社会果可得而有耶?福禄特尔答此问,以为如斯之社会固非不可能也。若人人皆有高尚之精神,则其社会之圆满,固可勿论。然若以凡庸之人组成之社会,而其人不信神,则其社会决不能圆满。无论如何之国,多数之凡人,皆必受强制而始为道德之行为者也。欲使是等之人履行道德,必不可无制裁。苟非认神之存在,有天道福善祸淫之信仰,则以如斯凡庸之人决不能造圆满之社会。虽然,在能认自然之理法者,则非必待神之赏罚而始为善。福禄特尔以为宗教者乃大多数之凡人所不可少者也。至能辨事理之哲学者,则虽为无神论者,亦复无妨。若多数之凡庸者而欲不信神,则将引起社会之紊乱。故对于凡庸者无神论实大为有害也。至能辨事理之人,虽不信神之存在,不信精神之不灭,亦能为有德之行为。必依宗教之教义始能为道德之行为者,乃可怜之人也。

  福禄特尔以为道德之根柢在于人类自然之性质,理性者人人共有者也。理性发达,则自知正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乃理性所示之法则也,此法则为道德之根柢,为社会之根柢。人者常生活于社会者也。谓社会之生活以前有非社会之生活之状态,此霍布斯之误想也。人之所以常为社会之生活者,非仅从理性之命令而已,抑亦人类自然之倾向也。人类非如其他之动物仅有自爱之本能也,既有自爱之心,又有爱人之心。此爱人之心生而有之,苟非为自爱心所胜,则不绝活动。然自爱心之势力甚强,爱人之心往往为其所胜,吾人不可不勉抑自爱之心而力伸爱人之心,爱尔威须斯谓人本无爱人之心。而以自爱之心为唯一之动机,此乃福禄特尔之所反对也。彼以为爱人之心亦与自爱之心同为自爱之心,同为自然之感情。同情与正义实为社会生活之基础,然自爱之心亦可助社会之秩序及发达。主我感情之势力实为地球上种种秩序之原因。如名誉心乃其尤著者也。妒羡之情,亦于社会之发达大为有助。利用人之功名心自利心,则可以维持社会之秩序。此又其与曼德威尔之说相近者也。

  福禄特尔以为道德上之善恶自有益于社会或有害于社会而定。无论处于何地,处于何时,能牺牲己身而对于社会为最大之贡献者,人恒以为有德者开尊重之。人世决无绝对之善,亦无绝对之恶,善恶乃相对之概念也。彼如斯置重于社会,以一般之进步发达为标准,而区别善恶,遂至倡四海同胞主义。彼谓爱国心乃有害之感情也。人类之理性渐次发达,则可撤去现在国家之界限,而以人类全体为一团焉。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一七一二-一七七八)

  卢梭以其所亲见时人之道德与宗教之信仰及社会之制度,皆非当然可有之状态。社会之中多数困苦,惟少数者荣华而已。即此少数者亦以骄奢淫逸之故终招不幸之结果。弱者受无量之苦,强者为不正之行。社会之中,嫉妒竞争、专营私利之精神、蔑视公益之精神、残酷之精神、杂然流行。艺术科学不能减是等之不幸,徒以增之而已。伪善公行,而正义拂地。卢梭目击如斯之社会,乃发一疑问曰,如今日之人,今日之社会,果有存在之必要否耶?若欲变化现在之状态使之更为善良,则将用如何之方法耶?彼于解释此疑问之先,对于现在之道德宗教制度加以激烈之攻击。彼谓宗教家以为恶之原因乃人类自身之罪恶之结果,此吾之所不能服也,宗教家谓因之人类先祖亚丹犯罪之故,人于是有罪恶。吾决不认如斯之理由。人者本无罪而善良者也。其所以至有罪恶者,实由于境遇之影响。此社会交际之结果,教育之结果也。欲知人类本来之性质,必除去是等之影响,其余者则人类自然之状态也。人自始皆同在自由之境遇,惟身体之强弱有异而已。迨其后组织社会,对于所有物之权利既定,遂生贫富之不同。富者役使贫者,至有主人奴隶之区别,社会生活之中遂至有大不平等之现象焉。人在自然状态之时,本来平等。不为社会之生活,但为单独之生活而已。在今日政治之社会,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困于冻馁,各图己利,排挤他人,恶风遂以成焉。人类自然之性质不如此也。关系社会生活种种之德,非由自然之状态发展而来者,乃由自然性以外之影响发展而来者也。此乃人类发达至某程度有意结为契约,组织社会之结果也。既结为契约,组织社会,乃益远于自然之状态。于是有所谓文明者,加吾人以重大之负担。文学艺术科学日益发达,而愈以增人生之不幸。社会者人意之制度之集合也。如斯之制度乃人在自然状态之时所未尝有者也。社会中罪恶之根源实人为之结果,乃由反对自然之动作而来者也。今既有如斯之罪恶,则不得不讲救之之术。然则如何而后可以救之耶?是则唯有改良教育之法而已。欲矫正今日之弊害,惟恃教育。而教育不可不以复归自然为主。自然实最为可尊者也。彼世之哲学者,徒逞议论,生疑惑,使人益远于自然。吾人不可听哲学者之说,宜就吾人内心自有之光明。内心之光明,即自然之性情也。重自然实卢梭学说之中心也。

  卢梭又曰:“生而自由者也。”由实人之所以为人之本质也。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非以其理解之力,实以其为自由之行为者也。因吾人为自由之行为者,故吾人之精神永久不灭。盖吾人既自由,则吾人之精神非同物质,随而统御物质必然之法则不得而束缚之。吾人于物质界可为机械之说明,然人之精神,则有所谓意志者,有自由选择之力,与物质之活动可为机械之说明者迥异。

  卢梭倡自然之宗教。彼谓神现示己身于宇宙,又现示己身于吾人之精神。吾人观宇宙,观吾人之精神,即可认神之存在,无须天启之圣书。益盖与福禄特尔同。乃斥天启之宗教而倡自然之宗教者也。当时之基督教信者以卢梭为无神论者而攻击之。虽然,此大误也。依卢梭之意见,人由自然之光而认神。即可有宗教之势力,彼固非无宗教者也。彼谓依教会所倡之教义,彼固非基督教信者。然为耶稣基督之弟子,则彼实基督教信者也。神固启示吾人。虽然,唯一之天启,不可不为偏与一切之人类者。吾人不可以基督教为唯一之宗教。苟真能敬神,则无论如何之宗教皆善良之宗教也。此说实与福禄特尔之说明相同。然卢梭之宗教心,比之福禄特尔较为诚笃。福禄特尔认神之存在,非因其确信神之存在,实因其难证明神之不存在也,则以神之赏罚于人类之道德为必要,故认神之存在也。依卢梭之意见,则神之存在为吾人之意识不可缺之条件。彼以神为吾人意识根柢之哲学者所倡。冷淡之自然宗教对于有真挚之信仰之精神,无何等之价值。卢梭所倡者虽与福禄特尔同名曰自然宗教,尚有动人真挚之信仰之力。彼实以热诚而说宗教也。

  彼之伦理主义与彼之宗教思想有密接之关系。彼以良心(内之天启)为伦理之本。彼谓依自然之光明,于人之精神可认神之存在。神由自然及精神面显示之于吾人。而伦理则基于此现于精神之天启,即良心也。此良心与吾人之知之作用(即理性)有冲突之时,吾人不可不从良心。理性往往有误谬,良心则决无误谬。吾人理性之理解力极为薄弱,往往遭遇吾人不能了解之事。当此之时,指导吾人薄弱之理解力,实良心之光明也。良心决不欺吾人,良心实彼之真指导者也。良心对于精神之关系,恰如本能性对于肉体之关系。若吾常从良心之命令,则可为无罪而善良之生活。吾人依此生而固有之良心以判断自己之行为及他人之行为。吾人行为道德之价值存于良心之判断之中,决非依良心以外之标准(如社会之幸福安宁)。易言之,即当不依结果之如何,但依动机之如何以判断行为之价值。

  卢梭谓人生自然之状态乃善良者。彼非谓人有博爱之自然倾向也。彼以为人于其自然之状态乃不为社会之生活,而为单独之生活者。于自然之状态,吾人所有唯一之感情,即爱自己之人格而已,此乃于各个人之保存为不可缺者。此自爱不可云善,亦不可云恶。若人常保自然之状态,但为单独之生活,而不为社会之生活,则可以度平和之日月。在如斯之状态,人之精神中决不能有恶意。一旦社会成立,理性及言语发达,于是有德之人与不德之人生焉。吾人因为社会之生活,于是有人心之生活。人在自然之状态之时,其爱自己之人格之感情,决非简单者。人有精神与肉体,于肉体之一方面,此自爱之观念为求感觉之快乐,于精神之一方面,此自爱之观念为爱秩序之情。此爱秩序之情发展,乃为良心。人为单独之生活,此爱秩序之情无由而生。恰如植物之萌芽,然方其未发达之时,殆不可得而见也。吾人得种种智识之后,良心始能发展。非比较人我,比较自己以外种种之事物,而知其关系,则良心之用不着。及人知己与他人之关系,则知他人与他人相互之关系,遂生秩序之观念,遂有适当若正义之观念焉。爱斯之秩序正义,即良心也己与人之间苟无利害之冲突,则罪恶之念无自而生。无利害冲突之时,人之本质固善良也。及社会渐次复杂,于是有利害之冲突。方此之时,爱秩序之情往往为利心之所妨害。良心因与自利心对立,乃益显著其作用。照卢梭之思想,尊敬秩序及正义,乃人类本来之善也。而神则为秩序之原理,故敬神与尊重秩序有密接之关系,宗教与道德乃不可分离者也。

  人在自然之状态,可以不待他人而为一孤立之全体。然于社会之中,则各人自身不为全体,但为较各个人尤有势力之全体之一部分而已。在如斯之状态,个人必关系全体始有其价值,而不有独立之意义。此全体即社会也。全体之幸福与自己之幸福一致。离全体不能认自己,离自己亦不能见全体。必如是而完全之社会乃可得而有也。虽然,在今日之社会则去如斯理想之社会甚远。在今日之社会,各个人以多数他人之利益为追求己利之牺牲。其热心增公共之善也,不过为图己利之方法而已。不可谓为真爱国者,不可谓为真国民也。卢梭谓,社会乃依契约而成立者也。此契约之目的在于以法律规定人与人相互之关系。此契约非以破坏人生固有之平等及自由,实欲对于自肉体之不平等而生之不平均,建立道德上及法律上之平等也。故吾人纵令于肉体上或精神上如何不平等,而因有契约之故,于权利义务得平等之结果焉。各个人之人权及所有权依此契约而得所保护。虽然,欲实行此契约。则于各个人之动作不能不加以制限,即不可不从法则之命令。而从此法则之命令,实即从自己自身之命令,决非舍弃自己之自由。人生而自由,而于从法律之一事亦为自由。此契约之意曰,组成社会之各个人同有权利,同从法则,既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亦不使他人侵害自己之权利,故服从法律非屈服也。契约实各个人之保护者也。不过变生来固有自然之自由,为法律上之自由而已。未为契约以前,所谓自由之权者乃对于无论何物皆有权利之意。虽然,如此则亦可谓对于无论何物皆无权利。何则他人对于一切之物皆有权利,则自己不能有权利也。然以法律决定之类权利义务,则决不如此。法律之命令,法律之束缚,决无屈服之意。法律之束缚所以为合理者,以其法律为受束缚之人之所承认也。一切之人皆平笔皆自由。何以自由,因护依法律而分有平等之权也。国家必有主权者,而此主权者则为人民自身。政治上之权利明基于自由意志之契约。卢梭倡人民全体即主权者之说,其为此说也,实自二影响而来。古来之学者以国家为有至上之权利,国民则从属之,卢梭反对此国家至上主义。又有学者以人格为有绝对之价值,谓人格之自身即为目的,而非为人格以外者之方便。卢梭因欲调和重国家之主义与重人格之主义,故有其特有之法律观。法律重国家,同时又重个人之人格,法律乃人类所作之制度中最可尊贵者也。法律又因欲使人自由而束缚人之方法也。法律者主权者意志之发表也。易言以明之,法律者人民意志之发表也,人民之普泛意志之发表也。若一部分之人民作法律,而使他部分之人民从之,是破坏自由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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