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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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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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y项,x和y不等同,并且,如果z是这一个类的一项,z就和x或y相等。一般
说来,一个数就是一组的类,这一组类有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叫做“相似”。
    这可以有如下的界说:如果有一种方法把两个类的项一对一地配合起来,这两个类
就是相似。举例来说,在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你可以知道结了婚的男人的数目是
和结了婚的女子的数目相同,用不着知道二者究竟有多少(我是把寡妇和鳏夫除外)。
还有,如果一个人没有残缺一条腿,你大概可以确实知道他右脚鞋的数目和他左脚鞋的
数目是一样的。
    在一次聚会中,如果每人都有一把椅子坐,并且没有空着的椅子,那么椅子的数目
就必是和坐椅子的人的数目是一样的。
    在这些例子中,一类里的那些项和另一类里的那些项之间有所谓一对一的关系。相
似正是这种一对一关系的存在的定义。
    任何类的数可以说就是所有与它相似的那些类。
    这个定义有多方面的长处。它能应付所有从前关于0和1所发生的问题。0就是没
有项的那些类的类,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类,其唯一的项是一个没有项的类。1是一些
类的类,那些类的特性是,它们是由与一个x项相等的任何东西而成的。这个定义的第
二个长处是,它克服了关于一和多的困难。
    因为所计算的项是按一个命题函项的实例来计算的,所含的一只是命题函项的一。
这个命题函项的一决不和实例的多相抵触。但是比这两个长处更重要的是,我们就不把
数当做形而上学上的实体了。事实上,数就只成了语言上的便利,不比“等等”或“即”
更有内容。克罗耐克研究数学的哲理,说:
    “上帝造了整数,数学家们造了其余的数学装置”。他这话的意思是说,每个整数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别类的数就不必这样。有了前面的关于数的定义,整数的
这个特权就消失了。数学家的根本的器具就化为·或、不、一切、一些等这样一些纯粹
是逻辑上的名辞了。在知识的一个部门里所需要的那些意义不明确的术语和未经证明的
命题,我把它们的数目消减了,这是我第一次感到奥卡姆剃刀的用处。
    上面关于数的那个定义还有一个长处,是极其重要的。那就是,这个定义扫除了关
于无限数的困难。只要数是由把项数一数得来的,那就不容易想象一次不能数完的一些
集团的数目。举例来说,你不能把有限数数完。无论你数多么久,后面总还有更大的数。
所以,只要数是从数数儿得来的,似乎谈有限数的数目就是不可能的。可是似乎数数目
只是知道一个集体里有多少项的一种方法而已,并且只能用于那些有限的集体。应合这
个新学说的数数目的逻辑是这样:例如,假定你是数金镑钞票。你心里努一把力量,使
这几张钞票和1,2,3等数目之间有一对一的关系,直到数完钞票为止。按照我们的
定义,你就知道,钞票的数目是和你念过的数目一样。
    而且,如果你是从1开始的,并且这样下去没有遗漏,你念过的那些数目的那一个
数目是你念过的最后的那个数目。这个办法你不能用于无限的集体,因为人生是不够长
的。但是,因为数数目再也不重要了,你也就用不着关心了。
    既已把整数象以上作了界说,就没有困难引伸其义以应数学的需要。有理分数是来
自乘法的整数之间的比数。实数是一组一组的有理数,这些有理数是由零以上一直到某
点所有的东西而成。举例来说,二的平方根是所有平方少于二的那些有理数。我相信我
是这个定义的发明者。它解决了一个谜,对于这个谜,自从毕达哥拉斯那个时代以来所
有的数学家都没有办法。复素数可以看成是成双的实数,所取“双”的意义是,其中有
一个第一项和一个第二项,也就是说,其中项的次序是很重要的。
    除了我所提到的事项以外,在皮亚诺和他的门徒的工作中还有一些东西使我喜欢。
我喜欢他们不用图形发展几何学的方法,这样就表示康德的直观是用不着的。我也喜欢
皮亚诺的曲线,这个曲线普及于一整个范围。在我遇到皮亚诺以前,我已经充分知道关
系的重要性。所以我立刻就着手用符号处置关系逻辑,以补充皮亚诺所做的工作。我是
在七月之末遇见他的。在九月里我写了一篇文章讨论关系的逻辑,发表在他的学报里。
我把同一年的十月、十一月和十二月用于撰写《数学的原理》。现在那本书的第三、第
四、第五和第六部分和我在那几个月所写的几乎完全是一样的。可是,第一、第二和第
七部分我后来又重新写过。我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一天,也就是一九○○年的十二月三十
一日,写完《数学的原理》的初稿。那年六月以后的几个月是我智力活动的蜜月,无论
在此以前或在此以后,我都不曾尝到过。每天我都发现我懂得了一些前一天不曾懂得的
东西。我以为一切困难都解决了,一切问题都结束了。但是这个蜜月没有能持久。第二
年的年初,智力活动上的悲哀充分地降到了我的头上。
    
  

 
  










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七章 《数学原理》:



  
    

    哲学方面

    自一九○○直到一九一○这些年,怀特海和我把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用于后来所成
的《数学原理》。虽然这部著作的第三卷到一九一三年才出版,我们在这部书里的任务
(除去校对)是在一九一○年完成的,我们在那一年把全部稿子交给了剑桥大学出版社。
我在一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写完的《数学的原理》结果变成了其后那部著作的一个粗
糙、很不成熟的草稿。可是,《数学的原理》和《数学原理》不同之点是,《数学的原
理》是包含着和别的一些数学哲理的争论。
    我们所想解决的问题有两种:哲学的与数学的。大致说来,怀特海把哲学问题留给
我。至于数学问题,记号法大部分是怀特海创制的,(引用皮亚诺者除外)。关于级数
大部分的工作是我做的,其余是怀特海做的。但是这只是指初稿。每一部分都是弄过三
次。我们两个人不管是谁拟出一个初稿的时候,他就把这个初稿送交另一个人,这一个
人通常是把它大加修改。然后,原来拟初稿的人再把它最后定稿。这三卷书几乎没有一
行不是合作的成品。
    《数学原理》的主要目的是说明整个纯粹数学是从纯乎是逻辑的前提推出来的,并
且只使用以逻辑术语说明的概念。这当然和康德的学说正是相反。一开始我以为这部书
是用以驳斥“那个强词夺理的庸人”的一个插话,这个对康德的称呼是佐治·坎特说的。
坎特为表示得更明确一点,又说:“他不大懂得数学”。但是后来这部书向两个不同的
方向发展了。在数学方面,整个新的题目出现了,包含新的记号法在内,有了这种新的
记号法,就可以把从前用散漫粗疏的普通语言所对待的事物,用符号来处理。在哲学方
面,有两种相反的发展,一种是愉快的,一种是不愉快的。愉快的是,所需要的那套逻
辑机构结果是比我所想象的要小。特别是,结果知道类是不必要的了。在《数学的原理》
里有许多是讨论一的类和多的类二者之间的区别。关于这一点的全部讨论,以及那本书
里很多复杂的论证,证明是不必要的。结果是,那本书写成后好象是缺乏高深的哲理,
难解是高深的最明显的特点。
    那个不愉快的方面确实是很不愉快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无论哪一学派的逻辑学
家,从他们所公认的前提似乎可以推出一些矛盾来。这表明有些东西是有毛病,但是指
不出纠正的方法是什么。在一九○一年的春季,其中一种矛盾的发现把我正在享受的那
种逻辑蜜月打断了。我把这件倒运的事告诉了怀特海,他引了一句话:“愉快自信的清
晨不再来”,我却不能得到安慰。
    坎特证明没有最大的基数。我是把坎特的这个证明细想了一番之后,发现了上述的
那个矛盾的。我脑筋简单,以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的数目一定是可能有的最大数目了。
我把他的证明用于这个数目,看一看怎么样。这个办法使我考虑一个特殊的类。我顺着
以前看起来好象是适当的路线去思索,我觉得一个类有时候是,有时候又不是它自己的
一个项。举例来说,匙子这个类不是另一个匙子。但是,不是匙子的那些事物的这个类
却是不是匙子的那些事物之一。似乎有些例子不是负的:例如,所有类这个类是一个类。
把坎特的论证加以应用,使我考虑不是自己的项的那些类。好象这些类一定成一类。我
问我自己,这一个类是不是它自己的一项。如果它是它自己的一项,它一定具有这个类
的分明的特性,这个特性就不是这个类的一项。如果这个类不是它自己的一项,它就一
定不具有这个类的分明的特性,所以就一定是它自己的一项。这样说来,二者之中无论
那一个,都走到它相反的方面,于是就有了矛盾。
    最初我以为在我的推理的里面必是有怎么一种小小的错误。在一种逻辑的显微镜下
我检查了每一步,可是我发现不出有什么不对来。我给弗雷格写了一封信,把这件事告
诉了他。他回答说,算术发生了动摇,他并且说,他看出他的第五个定律是不能成立的。
这个矛盾使弗雷格十分烦恼,他放弃了从逻辑演绎出算术的企图,直到那个时候为止,
他本是一生致力于此的。就象遇到无理数的毕达哥拉斯的门徒们一样,弗雷格逃到几何
学里去了,显然他以为直到那个时候,他一生的事业是走错了路。至于我呢,我觉得毛
病是在逻辑,而不在数学,逻辑非加以改造不可。由于发现了一个秘诀,我的这个意见
得到了证实,用这个秘诀可以制造出简直是无限数目的矛盾来。
    对于这个情形,哲学家和数学家们有各种不同的反应。班格莱是不喜欢数理逻辑的,
他曾非难数理逻辑,以为它是不能有结果的。他高兴地说:“它不是不能有结果的了,
它产生了矛盾。”这话的确是很好,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一些别的不赞成佐治·坎特
的数学家采取三月兔的解决办法:“这个我腻烦了,我们还是换个题目罢”。我觉得这
也不妥当。但是后来有些人认真想解决这个问题,那些人懂得数理逻辑,并且知道确有
用逻辑解决的必要。其中第一个人是F.P.莱穆塞。
    不幸他死得早,没有完成他的工作。但是在《数学原理》出版以前的那些年,我不
晓得后来对解决这个问题所做的努力。
    我实际上是独自在那里纳闷。
    有一些更老的悖论(其中有一些是为希腊人所知道的)我觉得引起了类似的问题,
虽然我以后的一些作者认为这些悖论是另外的一种。其中最著名的是那个关于克利特人
艾皮米尼地斯的悖论。他说所有的克利特人都是说谎的人。这就使人问,他说这话,他
是不是不说谎。如果一个人说:“我是说谎呢”,这就是这个悖论所表现的最简单的形
式。如果他是说谎,那么他是说谎就是一个谎,因此他就是说实话;但是如果他是说实
话,他就是说谎,因为那是他说他正在做的事。这样,矛盾就是不能避免的。圣保罗曾
经提到过这个悖论①。可是他对于这个悖论的逻辑方面并没有兴趣。他所感兴趣的是,
这个悖论证明异教徒是坏的。但是数学家们可以把这些难以索解的问题打发开,以为是
和他们的科目毫无关系,虽然他们不能把是否有一个最大的基数或最大的序数这些问题
置之于不顾,这两个问题都使他们陷入矛盾。关于最大序数的矛盾是在我发现我的矛盾
之前被布拉力福尔提发现的。但是他的这件事是复杂得多,因此我也就以为在推理上是
有些小小的错误。无论如何,因为他的矛盾远不象我的矛盾那么简单,乍一看来好象摧
毁的力量不是那么大。可是,结果我不得不承认其严重是一样的。
    在《数学的原理》里我并没有公然说我已经找到了一个解决的方法。我在那本书的
序言里说:“发表一本包含那么许多未曾解决的争论的书,我的解释是,经过研究,在
第十章中所讨论的矛盾,我看不出最近有得到适当解决的希望,对于类的性质最近也没
有希望看得更深更透。有些解决的办法曾使我得到一时的满足。后来常常发现这些解决
的办法是有错误的。这种发现使人觉得,好象是较长时间的思索也许可以得出一些表面
看来是满意的学说,有了这些学说,问题就显露不出来了。因为这个道理,只把困难说
出来,比等下去一直到我相信一个几乎一定是错误的学说中有真理,好象是要更好一点。”
在讨论矛盾的那一章之末我说:“上面所说的矛盾不包含特殊的哲学。这种矛盾是直接
起源于常识。这种矛盾唯一解决的办法是放弃某种常识的假定。只有以矛盾为滋养的黑
格尔哲学才能不关心,因为它处处遇到与此类似的问题。在任何别的学说里,这样一个
正面的挑战要求你做出一个答覆,否则就是自己承认没有办法。幸而,就我所知,在
《数学的原理》的任何别的部分,没有别的与此类似的困难出现。”在书后的附录里我
提出类型说可以给予一个言之成理的解释。最后我深信这个学说会解决这个问题,但是
在我从事写作《数学的原理》的时候,我只把这个学说弄得粗具规模。
    这个学说在此情形之下是不能胜任的。我在那个时候所得到的结论表现在这本书的
最后一段里:“总括起来说,看来第十章的那个特别的矛盾是被类型说解决了。只是,
至少有一种很类似的矛盾大概是不能用这种学说解决的。看来所有逻辑的对象或所有命
题,全体包含一种基本的逻辑上的困难。这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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