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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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第1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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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宜性和清晰度 
    问题的解决可以在没有全面顿悟的情况下做到,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一切决定因素的完整组织的情况下做到,可是,完整的解决办法则需要这样一种完整的组织。这一结论一方面导致对心理学来说十分重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导致逻辑学和认识论(epistemology)的结果,关于这些结果,我们在这里无法讨论。相反,我想提及一个特定的方面,它揭示了一切思维中固有的一种困难。我们刚才说过(见边码p.636),没有一个问题可以完全摆脱自我应力。“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这一事实表明,自我需要将问题保持在实际的行为环境之中。可是,另一方面,问题可能属于这样一种类型,决定问题解决的力量的组织模式根本没有包括自我。因此,在这些例子中,自我必须处于与一个过程的动力交流之中,为它补充能量,而并不决定这种能量如何被构造。当我们面临这种情境时,我们理解了为什么我们的愿望会如此容易地影响我们的思维。我们刚才描述的动力情境几乎要求这样一个特定的假设;如果我在我的知识仓库中能够找到证明这一假设的项目,如果这个特定的假设与我的一般理论紧密联系,那么它将自然使我高兴。我的痕迹系统包含若干相关事实;我的痕迹系统展现了“假设”的力量,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地,也展现了一些自我的力量,这些自我的力量起源于看到假设得到证实的愿望。因此,当我们看到能满足两种条件的事实比单单满足第一种条件的事实更容易出现时,便不会感到奇怪了。 
    我们现在转回到对适宜性定律的调查上来。让我们重新回到李普曼和博根所采用的四种根子的例子上去(见边码p.638)。除了偶然情况以外,只有当球和棍子的形状都被清楚地看到以后,选择适当的棍子才会发生。换言之,“适宜性”适用于行为的数据,而不是地理的数据。适宜性以整个场的明确组织为前提。在一个清晰度较差的场内,适宜性将根据它在清晰度很高的场内的样子作出不同的决定。我们的棍子例子表明,改进了的清晰度导致选择的改进,因为根子之间的差别越是不清楚,有意地作出正确选择就越是不可能。 
    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刚才提及的例子的话,则场的清晰度和适宜性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它表现的那么简单。不仅是清晰度的程度,而且还有清晰度的种类,都进入到这种关系之中。因此,在鸭子的例子中,进入三对鸭子中的清晰度确实十分清楚,而且,由于这种清晰度的缘故,使得正确解答变得如此困难。 
原始的重组 
    在这些例子中,正如在其他许多例子中一样,场的重组作为思维过程的第一步必定会发生。这种重组已经由邓克尔和梅尔进行过调查和描述。邓克尔提出过一种情境的“功能价值”(“诱饵的位置太高”,“棍子太短”,等等);梅尔则说,“我们看到困难存在于某个特定点上”(1930年,p.137);不同的被试可能会在同一个客观任务中选择不同的点,从而至少在部分不同的行为任务中产生不同的解决办法。在下面的一个实验问题中,任务是把从天花板上悬垂下来的两根绳子拴在一起,由于两根绳子的距离使得被试只能一手握住一根绳子,而另一手却抓不到另一根绳子,于是,存在着四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导致一个特定的解决办法: 
    “(1)如何使一根绳子保持在中央,而另一根绳子被伸手取得…… 
    (2)怎样做才能使绳子的长度足以跨越差异…… 
    (3)能够做些什么以延伸到达的距离…… 
    (4)由于握住一根绳时另一根够不着,因此必须使一根绳子以某种方式朝另一根绳子移动”(1931年,p.190)。在这些组织中,一种“适宜的”组织不一定对其他组织也适宜。第一种解决办法是将一根绳子系在一把椅子上,第二种解决办法则需要有一段绳子在附近,第三种解决办法要有一根棍子,而第四种解决办法需在绳子一端系上重物。 
    然而,由于“适宜性”是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它就不仅仅是以特定方式组织起来以便使某种东西适宜于它的问题,而且也必须是能够适宜于如此组织起来的问题的一些物体。由于这些物体无需在知觉上存在,这就把某种条件施加于痕迹之上,如果这些痕迹适宜于该问题的话。痕迹也必须组织起来,并且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问题的形式通常会影响物体的组织,也就是说,一个物体将成为适宜的那种类型,因为它展现了问题的应力。因此,当苛勒的黑猩猩从树上折下一根树枝,用此来取得香蕉时,这根“树枝”就成了一根“棍子”;一个行为物体被如此重组以便适宜于这个问题。当然,这种重组预先假设了物体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这种重组成为可能。但是,当我们想起利用知识有多么困难时(梅尔和哈罗尔),我们实际上承认了该动物的实际成就。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梅尔的被试,他们被告知他们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或者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哈罗尔的被试,他们在不同环境中了解了不完整笑话的解决方法。正如这些被试获得了必要的材料一样,黑猩猩也把树枝视作长的和不易弯曲的物体。在每一个例子中,将知识用于一个新问题是决定性的步骤。而且,这种重组也可以与知觉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一起发生。当苛勒的黑猩猩跑进它的卧室,拿起一块毯子当作一根棍子时,它实际上利用了只有通过回忆才“存在”的一个物体。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前问题的应力是否能直接产生痕迹系统的重组。这是一个我不敢回答的问题。 
效果律 
    但是,有关这种重组的一个原因值得一提,因为它在讨论学习定律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假设在李普曼-博根的棍子实验中,那个孩子任意地挑选棍子,并在后来的尝试中碰巧第一次使用最好的棍子。于是,对球的操纵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而这种更加容易的经验可能会产生所需的清晰度:这根棍子的适宜性将会被再认,正像它与其他棍子的差别被再认一样。换言之:一种活动的效果从广义上讲,可能对从事这种活动负有主要责任的一些条件进行重组。这就是效果律(law of effect),也就是我们对学习中成功作用所提供的解释(第十二章,见边码P.540)。 
    按照效果律,只要实施的活动和活动得以实施的环境在行为上是统一的,而且其结果将随这种统一程度而直接变化,则“效果”就可能具有所需的倒行结果。由此可见,一种活动在客观上是成功的,但却使用了在相关的行为情境中并未包括的一种物体,那么这样的活动将没有任何结果。这一结论为麦独孤父子的观察所证实。一只老鼠从事打开门闩的活动,该门闩被另外一根门闩锁住。由于老鼠用它的后爪偶然地压了第二根门闩,从而成功地完成了打开第一根门闩的任务;但是,经过173次这样的尝试,还是没有使这一活动达到完美的程度。当第二根门闩被安装得更紧时,致使随机的动作也不能转动它时,老鼠便感到困惑了,于是便集中全力去打开第一根门闩(p.166)。 
    成功的结果将随条件而变化。它可能导致全面的顿悟,也可能导致部分的理解,仅仅使反应比以前更适当而已。 
    桑代克(Thorndike)试图去证明效果律或成功律的有效性,这一企图博得了每一位心理学家的仰慕。桑代克认为,这样的定律对于学习的试误理论(trial and error theory)来说是必要的。 他的证明尽管未受这一理论的支配,却对该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这种联结在我们的理论中却消失了。这种活动和环境的统一(我们发现是对这一定律的必要假设)排除了纯粹的尝试和错误,也就是完全随机的行为,完全不受环境特征影响的行为。 
    我深信,效果律是造成大量重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造成大量学习的原因,这在人类方面和动物方面是一样的。为了弥补第九章(见边码p.372)的欠缺,我将讨论一个特例。在第九章中,我把下述事实解释为一种经验的结果,也即动物常常用逃到路边的办法躲避一辆开近的汽车,尽管场力应当把动物驱赶到行驶车辆的前方。那么,一个动物如何学会这一点的呢?我的猜测是,动物第一次是“偶然地”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条件是这样的,只有当正在驶近的车辆的力的方向与它的组成成分在一起时,力的方向才开始发生作用。譬如说,如果动物如图112所示的方向穿过马路,那么,我们便可以把动物身体的方向视作一种强制条件,它只允许正在驶近的汽车的力的组成成分在与动物的身体方向相一致时才起作用。然而,这样一种偶尔的成功可能导致场的重建,因此未来的特定反应将随之而直接发生,并不受动物位置的支配。我们对这个例子具有特殊的兴趣,因为它表明场的重组可以改变运作之力的方向,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动物的迂回行走十分重要,因为原先的路径从几何学上讲处于与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直接相反的方向之中。 
我们的行为图景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们描绘的心理动力和行为的图景,我们便可以发现这种图景反映了组织和重组的连续序列。新的事件实际上无时不在发生,这些事件之所以是新的,原因在于它们的构造。这些新组织导源于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一些力量,导源于痕迹系统中产生的场力。在我们的图景中,场力的作用主要是使新的适当的组织成为可能,而不是重复以前经历的事情或做过的事情。这样一来,我们便与巴特莱特完全一致了,他说:“如果我们考虑证据而不是假设的话,那么记忆所从事的主要是一种建设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一种再现”(p。205)。 
    前面几章已经试图表明,这样一种阐述已经远远超越纯粹的言语,“组织”具有十分明确和具体的意义,它遵循十分明确的定律。 
智力 
    在下结论时,我们只想补充几句话:产生自心物组织的一个有机体的行为,是由这种组织的类型决定的。比较心理学因此研究有机体所产生的不同种类的组织。这个问题有两个彼此紧密相关的方面。首先,一般的、特殊的和个别差异的问题产生了:如何区分昆虫的行为和脊椎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啮齿类动物与灵长目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类人猿的行为和人类的行为?如何区分一个个体的行为与另一个个体的行为?于是,智力问题便产生了。智力问题必须根据使某些组织得以产生的内在的有机体条件来寻找其答案。每一种组织都有许多方面,例如稳定性、刻板性、复杂性、清晰程度,等等。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不同的特征可能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因此,并不存在一种类型的智力,而是存在不同种类的智力,这要视受到特别青睐的特定组织而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按照不同智力得以运作的场或材料来区分不同的智力,而是按照正在产生的那种组织来区分不同的智力。因此,在我看来,区分运动的、实践的和理论的智力比起区分几何智力和算术智力,“迅速的”智力和“缓慢的”智力,“诗歌”理解智力或“数学”理解智力等等,前者作出区分的根据要比后者差得多。 
重组的不同类型 
    这个问题的解决引出我们刚才提到过的比较心理学一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有可能对不同种类的组织和重组进行系统的调查。我现在不准备详尽阐述这一论点。原因在于,在我以往发表的著作中(1928年),我已经列举并讨论了有关这种力量的一些情况,而且,R.M.奥格登(R.M.ogden)也已经在这方面作过十分系统的探讨(1926年,PP.239ff)。         
第十四章 社会和人格 
    前面讨论的不完整性。主要问题:社会的和心理的团体;社会团体的现实;心理团体的现实——“我们”;问题的阐述;由循环过程来联结的心理团体和社会团体。心理团体的形成。心理团体的性质:统一和分离;稳定性;清晰度。团体形成的结果:文明的产物;作为一种格局的文明;人格。 
前面讨论的不完整性 
    让我们假设,在前面几章里,我们已经全部解决了讨论的问题。那么,能不能说我们已经拥有完整的行为知识了呢?我们只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便可看到我们几乎没有按照行为实际发生的方式探讨行为。我们都是社会成员,我们的行为是由心理学家刚刚开始认识到的事实决定的。由此可见,如果不理解行为的社会因素,我们便不能理解行为。我们必须了解社会因素的动力学,以及社会因素产生的结果。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一门科学的研究意味着一些定律的发现,这些定律支配着所调查的现象,也意味着一些条件的发现,这些定律在这些条件下动作着,并产生具体的结果。迄今为止,我们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组条件,我们把这组条件称之为社会条件。如果我们漠视这些条件,那么我们发展一门可以对文明事实进行解释的心理学的计划就无法贯彻执行。 
    因此,我们将本章专门用于讨论社会心理学的主要问题。这个题目太广,以至于可以用比本章的现有篇幅更大的篇幅来写这个题目。但是,我们现在的讨论不得不提纲挈领,主要限于勾划轮廓,而没有用材料来填充它们。 
主要问题 
社会的和心理的团体 
    在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时,有必要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分:当我们谈到一个团体(group)时——我将用这个词来替代更为特定的“社会”(society)一词,以指明有机体的任何群集(col-lections)——我们用的“团体”一词可能意指两个不同的东西,用我们的术语来说,是指一种地理团体或行为团体(geographical orbehavioural group)。后面,我将把前者称为社会团体(sociolog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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