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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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第1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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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莆缁嵬盘澹╯ociologicalgroup),因为社会科学把这类团体作为它的主题,而把后者称为心理团体(psychological group)。那么从何种意义上说这些团体存在呢? 
社会团体的现实 
    让我们从社会团体开始,我们来考虑一个由n个成员组成的团体。当我们把这些人称为一个团体时,我们意指什么?有一种回答认为,“团体”这个术语只不过是把n个成员放在一起考虑时使用的一个方便的名称而已,除了这n个成员的现实以外,没有其他现实与这个概念相一致。可见,这个回答从严格意义上说否认了一个团体的存在。可以说,除了这n个成员组成团体以外,不存在任何第(n+1)的成员,这肯定是正确的。任何一种以此方式来解释的团体概念,将从一开始就被我们驳斥。但是,这是否意味着驳斥一个团体的现实呢?让我们来回忆一下我们对旋律的探讨。我们看到旋律,它们是多么的实际,然而同样的争论是,我们刚刚驳斥过的那种团体的现实,实际上很久以前也曾在旋律的现实问题上同样驳斥过:“一种旋律不可能是实际的,这是因为,如果它包含n个音调,那就不存在任何第(n+1)的音调。” 
    旋律是行为事件,我们正在讨论的不是行为团体或心理团体的现实,而是社会团体的现实。因此,看来我们似乎不能把旋律的论点应用到团体上面去。但是,这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因为我们知道格式塔并不限于心理的领域或行为的领域。 
    因此,一个团体可能是一种现实,即使它毋须成为一个加到组成团体的个体数目上去的一个新项目。我们在本书的开头部分(第二章,见边码p.58)已经表明某些团体是现实,在那里我们曾经十分简要地指出,某些行为方式对于作为团体成员的一些个体来说是典型的,而不是对一些孤立的人来说是典型的。与此相似的是,巴特莱特(Bartlett)通过对“反应”(reactions)所作的详尽描述来证明社会团体的现实,他是这样描述的,“对团体  来说特定的反应是在团体中发现的,而不是在团体以外发现的”(p.241)。因此,从一个格式塔具有存在(existence)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团体也具有存在,我们为团体现实所使用的标准同时也是其格式塔特征的标准,由此,我们必须推论说,一个团体就是一个格式塔。然而,这样一种陈述没有多大含义,除非我们知道它是哪种格式塔。 
    社会团体的格式塔特征 
    在这方面,团体具有一些非常明确的特征,它们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格式塔。我在这里仅仅提及两个密切相关的特征。首先,这种格式塔的“强度”(Strength)可能在很广的范围内变动。作为格式塔特征的这一强度已由苛勒(Kohler)所界定,他通过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的程度来界定格式塔特征的强度。格式塔越强,它的每个部分就越是依赖所有其他的部分,这种依赖就越是影响各部分的每一方面。根据这一观点,我们熟悉的一切团体实际上都是相对软弱的,而其他文化中的团体却强大得多。贝克尔(Becker)所谓神圣的和世俗的社会的差别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团体越强大,不仅团体成员的行为,而且他们的整个地位,都会更加依赖他们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因此,在原始社会中,失去与团体的联系可能导致孤立成员的死亡。人们都想住得离老家近一些,我们可以比较乡村和都市,以便例证团体的格式塔强度的差别。我们能够遇到的最强大的团体也许是像足球比赛中的球队了。 
    团体可能具有很低的格式塔连贯性,这一事实导源于我想指出的第二个特性。团体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个体的存在,尽管主要是由团体决定的,也并非唯一如此。生孩子,抚养和教育他们,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决定的活动;但是,尽管我们很想把孩子培养成某种类型的人,我们的力量却难以实现这种愿望。在塑造我们孩子的性格方面,社会因素再次介入,而不受我们愿望的支配。可是,还有一个因素则不再是社会的,尽管我们无法衡量或估价这个非社会因素的量值,但是我们不得不去承认它。除了社会影响以外,个体之间是彼此不同的,这些个体通过组成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团体的性质,因此便造成了团体中的一个非社会因素。当我们将团体与其他更强的格式塔(如旋律)作比较时,这里所表达的意思便可变得更加清楚起来。在作曲者的心中,音调并不先于旋律而存在,也不独立于旋律而存在。这里,旋律(也就是整体)完全决定了它自己的一些成员。团体的成员并不完全由该团体所决定,这一事实等于是说,团体并不属于最强的格式塔类型。当团体越不自然或越是人为的时候,这种特征便尤其显得重要。如果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俱乐部或一个社会,那么,成员的特征便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新团体呈现的特征也将在较大程度上有赖于它的成员的这些特征。 
心理团体的现实——“我们” 
    现在,让我们转向行为团体。它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呢?对此,找到答案是更容易的。心理团体的现实在代词“我们”(we)里找到了它的表述。“我们”的意思不仅是指人的复数,其中包括我自己,它还在最特定的意义上意指一种统一的复数,我和其他人是这统一的复数中的真正成员。换言之,当有人说“我们做这件事”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包括在“我们”中的这些人正在为独立于他人的他自己做这件事,而是我们联合起来做这件事。讲话者把自己体验为团体的一员,他的活动也是属于该团体的。当然,“我们”这个词也可以有其他的含义。“我们聚集在这里,因为我们都在同一天出生。”这句句子里的两个“我们”并不十分一致。第二个“我们”纯粹是累积的复数,而第一个“我们”表示一个真正的“团体-我们”(group-we)的开始。 
    这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当这个“我们”在非累积意义上被使用时,它是否相当于一种心理团体的表述。看来,把这个“我们”视作更为一般的团体是合宜的,至少在最初是这样;因为这个“我们”适用于并非同一种类团体中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桥牌运动员的这个“我们”可能属于所有四名牌友,或者属于一对搭档;与此相似的是,一个足球运动员运用“我们”这个词,可能指足球队,也可能指他本人。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譬如说,我可以讲X先生和我曾经进行过一次关于格式塔心理学的讨论,这个特定事件可能是唯一的事件,在该事件里,我将他和我自己包括在“我们”这个名词之内。显然,两名桥牌搭档或一个足球队的成员形成了(如果不是从不同意义上所说的话)与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不同的心理团体。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完全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团体。然而,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我们”这个词指的是一种现实。它既非“他们和我”的省略形式,也非“他和我”的简化形式。因为它所涉及到的“我”有赖于这个“我们”。换言之,“我们”这个词所指的复数并非由在一切可能的复数方面保持一致的一些成员组成的,而是共同决定着它自己的成员。当我与一位陌生听众讲话时,当我在午餐俱乐部里讲话时(我是该俱乐部的老会员),以及当我在大学生的队伍中行走时,我的感觉不同,我的行为自我也或多或少有些不同。 
    有关这种关系的详情我们准备放在后面讨论;这里,它仅仅为证明这个“我们”的现实服务。 
问题的阐述 
    在确立了社会团体和心理团体的现实以后,我们现在可以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了。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两种团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显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心理团体的前提,因为社会团体不同于一些个体的聚集,在个体的聚集中,个体的行为,以及由个体的行为产生的成就,都依赖他人的行为。现在,作为一个地理事件的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以下列方式来影响我的行为,即任何地理事件都可以通过决定我的行为环境来影响我的行为(参见第二章)。可是,这种一般的观点并不包含关于特定行为环境的陈述,而这种特定的行为环境将说明社会团体形成的原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们的经验”(we-experiences)并不是对团体行为作出贡献的唯一“经验”,但是,它们却是团体形成的必要条件。单单在我的行为场内存在其他人不会导致社会行为。如果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挡住了我的去路,我将迂回前进,以便取得我所需要的东西,正如一个无生命的物体挡住我的通路时我将采取的行动一样。我的行为在第一个例子中如同在第二个例子中一样是很少社会性的。 
    这些论点由于下列事实而显得有点学究气,即我们体验一个“我们”,一种对心理团体的归属;因此,看来可以很自然地把地理的团体或社会的团体与心理的团体联结起来。 
    我们假定社会团体通过心理团体的中介而产生,这种动力联结的具体性质成为一个问题,它再次必须被概要地陈述。如果一个社会团体(g)是由n个成员组成的,那么它必须把它的起源归之于n个心理团体Gn的存在和相互作用,而这些Gn的相互作用也就成了基本的问题。行为场内的事件(Gn)如何导致地理现实(g)的建立呢? 
由循环过程来联结的心理团体和社会团体 
    我们已在不同场合较简单地讨论过类似的问题了(参见第八章,见边码p.311;第九章,见边码p.373)。我们在讨论运动时看到,行为事件如何通过循环过程产生地理事件。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我们便可发现下列情境:在K的场内(K是形成团体的几个成员中的一个成员)存在着一个心理团体,一个“我们”,而场的这个部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处于应力之下。因此,运动(行为)将以这样一种方式启动,以至于导致一个新的场,它比原有的场处在较小的应力之下。尽管这种一般的陈述是正确的,但仍然有点模糊,难以充分显示随后发生的行为特征。那么,我们关于这个问题还能再说些什么呢?K的行为将影响团体内其他人的场,a-j和l-n,从而改变他们行为场的应力,并引导他们去活动。他们的活动也同样会改变K的场。正是K的活动的功能减轻了他自己场内的压力。因此,只要K引起的a…j和l-n的活动导致k的场内的应力减弱,K的活动就会实现这种功能。来自场内应力的活动和这种活动对场的应力的作用之间的关系,要比其他场及其应力来调节的眼动情形更加间接。但是,对于所有这些差别来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相似性:毋须任何新的定律,只要将旧定律应用于更加复杂的一组条件中去便可。 
    当然,团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同样权利被考虑为K,也就是说,在团体行为中,我们有一种通过活动来中介的相互作用,也是n个不同行为场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通常可以产生组织的行为,该组织在个体中如同在整体的社会团体中一样。确实,我们的原理通过从心理行为中推知社会行为的办法解释了真正的社会行为;g通过Gn的相互作用而得到解释。 
    我准备作这样的断言,社会心理学问题在于充实这个一般的格局。在本章的其余部分,我将仅仅讨论该格局内的一些要点。它们可以归纳成下述标题:(1)心理团体是如何组织的?(2)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什么?(3)社会活动的结果是什么,它们如何影响这类活动? 
    正如我们在本书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在一个特定的场内进行区分的不同问题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这也同样适用于上述三个问题,如果不考虑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一个问题能够得到全面回答。 
心理团体的形成 
    我们可以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并探究心理团体的形成。这些团体,作为行为场的组成部分,肯定是通过场组织的过程而产生的。它们与我们先前研究过的包括自我在内的(点的组、线段组等等)那些团体组织不同。尽管这一事实并未阻止我们把我们的组织定律用于这些例子中去,因为我们遇到过自我像其他场物体一样被对待的场合,但是,这对自我来说是极端重要的。自我是一个团体的组成部分,它将由于这种成员关系而具有一些特征,这个课题我们将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进行探讨。现在,我们必须尝试去发现一些力量,它们对行为的团体形成负有主要责任。 
相似律 
    我们从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开始,不是因为它是最重要的或典型的例子,而是因为它将以最简易的方式澄清这个问题。当我们进入房间时,我们把里面的人视作一个与其他一切物体分开的团体,而且或多或少不受他们空间分布的支配。这种组织可以还原为等同律或相似律(law of equality or similarity),至少可以部分地还原于这两种定律;因此,它并没有产生任何新问题。只要这个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团体形成便不会成为我们现在感兴趣的问题。起初,在刚进入房间时,我们并不属于该团体。然而,过了一会儿,我们便可能属于该团体了。究竟是什么东西产生了这种不仅包括其他人而且还包括我们自己的新团体呢?把同样的定律应用于这种新团体的形成(这种新团体,据发现,在第一个团体的形成中也起作用)是否有点牵强?我认为不。尽管相似律不是唯一的因素,但是,我们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相似性看来确实对这种新组织作出了贡献。当有些人穿着晚礼服时会感到明显的别扭,而另外一些人则没有这种感觉,尽管任何一方均没有犯社交错误。 
相似性和相貌特征 
    然而,我承认,等同因素并非团体形成中最强的力量。但是,一俟我们开始去分析等同性和相似性本身时,该因素将直接把我们导向其他一些更重要的因素上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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