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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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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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川丰彦之著述及Barclay 著The World Mission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均对此点有透彻发挥)。失业以及因繁荣与不景气之循环而引起的社会痛苦,致使人们对这种经济制度之建立基础发生疑问。
     (二)合作
    合作包含有相互扶助之意,使大家有一共同目的。合作可以养成好意,以及团结的精神。友爱的心也可由此促成。个人的智力技能,在合作条件之下,可以用来完成群众的利益,而不为一己的私利作想,因为有这些好处,所以许多人把合作运动看为一种促进社会基督化的方法。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缺点很多,所以现代人士都注意到这一运动。合作运动可以从工业中消除谋利的动机。只要政府准许资本主义照样进行,这种运动并不想用政治的势力去求改革,它也不提倡革命,又不凭藉任何武力。它也不像社会主义,因为它不提倡财产国有。它所攻击的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生产分配,不为多数人的需用作想。它要用实用与服务来代替义。
    合作运动在历史上也并非新奇的事。人很少知道有这回事,是因为这运动不作宣传,也不必要宣传。这运动积极开始于十八世纪之下半期。到了今天,世界各文明国家大部分的买卖都是用这合作的方法。世界最有名的合作社要算英国北都罗克兑(Rochdale)所办的这合作社办了将近一世纪之久,大半成功的合作社均以此为榜样。它的起源是这样:一八四三年冬季在罗克兑城中,有些织布匠人,聚集讨论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之道。把劳工组织起来谋求工资增益在他们看来似无补于事。于是他们计划开办一所合作社以求减少生活费用,于无形中增加工资。这著名事业是这样开始的。为征集开店所需资本费了些时间,但资本终于征集够了。在店门开放的时间内,各社员轮流充任店员。店中货物仍照市价售出。但顾主得按购物之多少分得利润。又将利润之一部分充保留基金。原来投资的资本按当时的流行率算息。社中事务每个社员不论股分的多少,都有投票权。这种办法无非要把财产价值置于人权价值之下。这种制度是不以谋利为出发点的。由购物多少所得的利润,不算利益,不过是将物价退回一部分。合作社的经理有一定的薪俸。照这种办法不必取消私有制度,也不必废除交易,更不必因图改革把一种文化消灭。合作社也不消灭私人贸易。它的活动无非是稳定商务和交易。罗克兑的办法作了后来 多成功的合作社之基础。合作社的办法消灭了争夺的气息,代之以服务的精神,至少使得服务的精神有能表现的馀地。这运动所提倡的原则是不能反对的。假如个人或公司应该占有管理个生产分配的机构,一个合作社岂不也可以这样作么?这运动还有一个伦理的含义,那就是可以省去一些无益有害的广告。凡是合作运动成功之处,合作思想的教育亦必发达,与其他社交生活亦有很大的利益。
     (三)劳工
    在牛津所开生活与事工会议,对这问题采取了如下立场:「既然上帝为人的福利而规定劳工,其中自有它的价值和尊严。工作是人所当行的本分,是应当重视的。在工业上,总不可把劳工看作货物,人应当在日常工作上,承认成就他基督徒的天职。工人,无论在田野或工厂,所得工资应该能以维持生活。所处环境当清洁卫生,凡与工人福利有关的事都当有发言的权利。」(The Church And The Economic Order)
    美国基督教协会,订有一种社会信经,其中关于教会所当采取的立场有如下各点:「一切保全己身应享的权利;财富更普遍更合正义的分配;在生活的起码工资以外,工人对于工业和农业的生产要有一分合理的享受。担保城市和乡村的工人,不受劳工情况的损害,免去受扰和致疾的危险。关于疾病、失事、养老,以及失业的社会保险。工业生产普遍增加,工作时间随之减少;七日之中至少有一日休假,以期每周工作日数逐渐减少。女人工作当订特别规章,保证她们的福利,以及家庭和社团的福利。雇主和雇员同有权利团结组织起来,争取一己的利益;两下有权保护自己,两下亦有为社会福利工作的义务。
    公理宗的社会行动协会对于这问题(一九三五)亦有如下的话说:「美国工业工人应有组织的权利,不受阻碍;应当有权集体的争取利益,对于决定他工作状况的问题,他应当多享参与的权利」
    南部教会领袖团契(The Fellowship of Southern Churchmen)最近通过了如下的一条议案:「把人的劳力作为货物买卖,把它放在剥削者手中作为工具,这种观念我们拒绝,因为这种观念违反男女人们参与经济生活组织中应有的权利,不把他们看作负责的人格,而把他们的地位看作与一架现代社会的机器同等。因为我们相信人的价值超过财产的价值,所以我们主张一种以服务为动机的经济制度,来代替这种以谋利为动机的制度。我们相信要维持工人的自尊,唯有让他们自由参加有组织的劳工运动。是以我们主张工人都要加入工会,而且要教导我们教会的教友们,欣赏护卫一切男女人们集体为争取利益而行动之权利,但不要用合法或不合法的暴力。 」
    罗马教会,尤其是经教皇利欧十三世(Leo XIII) 和庇乌十一世(pius XI )发出通谕之后,不但承认了劳工有组织起来集体争取利益之权利,而且有此必要。
    国家政府应该保让劳工团结组织起来,达到集体争取一己利益的目的。在目前经济制度之下,单独的一个工人想要抵抗偌大的工业机构是不可能的。有的雇主对工人抱提搞态度,这种态度也许不可厚非。不过,若将工业的管理改变一下,这种由提搞主义(paternalism)而来的利益依然可以保存。而且,假如不是因为对有组织的劳工运动发生恐惧,也许连这提搞主义也不会有。还有,提搞主义并非民主,它也不让劳工对他一己的工作状况,发表任何决定的意见。工人也享有工业一部分的主权,那就是他的工作。工作与机器一样同占一部分主权,如果民主要实行,出力工作的人对于如何应用他的力气也得有所主张。工作与工资之多少普通是工会争取的目的,但有时也有事实证明,工会之组织使女工不受侮辱。
    为护卫它的权利起见,劳工是该组织起来的,但追求社会全体的利益,不妄用组织而来的权力,也是今日工人应负的责任。

            第四节  违法与犯罪
    国家应该保护公民免受罪犯以及一切违法行为之害。讲到罪犯,我们应当记得犯罪不单是个人的事,乃是由个人与社会秩序联合产生的。国家与教会同有职责,把使人犯罪的原因由社会挪去。如果国家改革经济方面各种不良的制度,一定可以减少许多犯罪的行为;例如:为公民设各种正当的娱乐和运动,消除那直接或间接使人犯罪的童工制。国家和教会对于安定结婚的生活以及免使家庭破裂,都有许多事可作。儿童犯罪的事与家庭分裂有密切关联,应以后者之挽救补救前者。
    照基督教的精神讲,作奸犯科的人应该设法对付,但不可以报复的态度出之,应该由改善的观点出发,社会秩序应当维持,但要用改善罪犯的方法。对罪犯不可纵容,虽当同情因罪犯而牺牲者,不当同情罪犯,但以基督教的精神来说,还是要以人道对罪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一章,就是那些对罪犯加以严刑酷罚的记录。非人道的刑罚只有使罪犯的人生更加恶化。监狱中最成功的看守,均将罪犯所应得的自由和特权尽他们享受。这就是寓刑律于人道之中的一种原则。囚犯在狱中也应为之安排合适的工作。古谚有云:「 懒惰人的头脑是魔鬼工作的场所。」把这句话引用到囚犯身上,更为恰切。囚犯由监狱中出来应当作较好的公民。达到这目的可用的方法,如:学习手艺、各种教育、提高健康的体育、图书室、宗教训导和感动。囚犯出监以后当有合适的职业以及恢复生活的指导。
    许多基督徒认为死刑是不能与基督的精神相调和的。在新约中他们找不到根据。他们注重人性能被改善的思想,而指明死刑却将这个可能消没。他们也注重人的生命是由上帝而来的事实,只有那赐人生命的主才有权利把人的生命夺去。其他反对死刑的理由,如:不能一例平等的执行,有冤枉的可能,根据统计,死刑并不减少罪犯。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并不比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少有犯法的事。而在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中,犯法的事平均并未增加。
 
           第五节  战争
    基督教的创建人称为「和平的君」(赛九:6)。耶稣申斥当时军阀主义的弥赛亚思想是很显然的(太廿:1-9,廿六:52)。耶稣虽未明说反对战争,但他整个思想的精神是不能与战争调和的(参太五:9、22、39、44)。耶稣与他以前时代先知的理想,都是一个无战争的世界(赛一:4;弥四:1-5)。初期基督徒的一般态度也是反对战争。要等到康士坦丁时代,国家与教会携手,武力主义才在教会中打下根基。(参American jour-nal of Theolgy.Vol。 XIX; Art; by Prof。  Mcgiffert)
    战争的本身以及种种引起战争的原因都与基督教的精神抵触。引起战争的一个原因乃为国家主义。基督教能承认一种贤明的爱国主义,但不能承认一种否认天下一家的爱国主义,或是否认上帝的旨意高过国家主权的爱国主义。另一种引起战争的原因为经济的私心利己。就是从经济的观点来看,现代的战争也不显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冒险,而基督教又坚决的主张人的价值高过财产的价值。把人当作炮灰,来争取权利或保护财产,都是基督教所不能容忍的。制造军火的商人以及军阀阶级所作宣传,均与基督教精神根本抵触。提倡战争的心理与基督教的精神不可同日语。
    那些对于消弭战争一问题研究最深的人士,莫不一致同意,欲想为世界谋和平,必须使财富在各人与各团体之间有较公平的分配;必须撤消国际间关税的壁垒,使各国间经济水准不致相差太甚;对种族与人口问题要抱宽大态度;对其他民族的愿望和需要要有更大的同情。这样的态度都是出于基督教的精神,如果基督徒的态度是解决战争的唯一方法,那么,战争便是违反基督教的。用战争造成违反基督教的态度,如何与基督教符合呢?想要保证和平,必须有眼光远大的政治家,根据基督教的原则为和平设想。资本主义制度中所包含的反基督教态度,就算不是唯一的,也是造成战争的最大原因。C。O。P。E。C.报告中有话说:「任何战争均与耶稣基督的教训和精神背道而驰。对一切造成战争的政策,教会都应该反对,教会也要主张,凡为良心所主使不愿参加战争的人,都当免除兵役。在任何争执未经法院公断之前,教会不当支持战争,如果公断不被尊重,亦不可支持战争。」 
    美国基督教会联合会所编社会信经第十六条有云:教会应该主张「废除战争,尽量裁减军备,参加一切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执的机构;建设一个合作的世界秩序。」
    该联合会又在一篇宣言中有云:「 我们相信战争违反基督的精神,与我们所承认的相爱如弟兄的福音大相抵触。战争是危害人类最大最深的社会罪恶。战争所用的方法,所激起的情绪,侮辱基督所讲人类互相信赖、友爱、宽恕、帮助的天国。我们知道战争的凶横、残暴,由于现代科学的进步益加可怕,不但威胁文明,而且将和平的君王置之度外。」 
    我们主张一切教会机关再不要为战争所利用,只用必然促进和平的工具。基督的教会不可被人利用作为培养国际间猜忌和仇恨的工具。教会不可赞成或拥护战争。支持战争,便是推翻我们认为我们相信的福音。
    「唯有上帝是人良心的主,故此我们主张,国民地位之获得不能以参加战争为条件,违反个人道德的信念。我们相信以参加战争来试验国民之忠诚,不但对个人不公道,而且违反社会公众的福利,又与建立一个国家的理想于政治和宗教的自由之上的理想相抵触。我们的国家需要那些百折不挠服从良心指使的国民,他们只以上帝为生活和行为最高的权威。国立教育机关不当强制施行军训,政府不当把效忠于国家或效忠于基督视为同等,使人左右为难。如果真有这种难处发生,我们唯有跟随基督!.」
    关于战争问题,教会人士抱有三种不同的态度。一种人以为当战事发生,服从政府的命令去从军,乃是基督徒的本分。把道德的责任交由政府去负,这样一种态度真有些不合新约的基督教精神,因为当时使徒们也曾抗拒政府,说:「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
    第二种人的立场是以为基督徒可以参加正义的战争。但如果我们以此为参战的条件,我们须要知道,就那些发动战争的人说,任何战争都是正义的,至少要等到战争平息之后,方不作如此宣传。
    第三种人则取非战态度。这种人决不以恶的武器去对付恶,因为知道这样行只会足以增加恶。就是有野蛮人前来侵犯文明,也不好用现代战争的毁灭方法,去扩大野蛮行为,以求制止。抱非战主义的人,对于侵略的行为,也无需采取一种中立态度。他可以采用各种可能的劝导方法,不假恶的势力以任何助力,但不要采用任何暴力。以暴力对付暴力,只会助长恶的势力。基督教的非战派坚决的相信战争违反耶稣的心意,因为他明明地对彼得说过:「收刀人鞘罢,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太廿六:52)基督教和平主义派相信,那最后的胜利不归于恨,必归于爱。
 
           第六节   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说一国国民为国效忠,自愿牺牲为国服务。爱国主义并不为对国家所作牺牲或所服之务下定义。通常人都拿军国主义的名词,来解说爱国的意义。
    有生活力的宗教,常与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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