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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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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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
种部分为真的方法。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根据,也包
含甲对所有别的东西的关系的根据。所以,若不说明整个宇宙,是绝不能把甲说得真切
的;那么,对甲的说明就和对所有别的东西的说明是一件事,因为各种事物的性质也和
莱布尼茨的单子的性质一样,一定都表示同一个关系系统。
    现在让我们更严密地考虑一下内在关系公理的意义,以及赞成和反对它的理由。首
先,按照主张每种关系是成自项的性质或成自项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或只是每种关系
在这些性质中有一种·根·据,因此,内在关系公理就有两种可能的意义。我见不到唯
心论者对这两种意义加以区分。真的,一般说来,他们趋向于把一个命题和它的结果等
同起来,这样就吸收了实用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主张。可是这两种意义的区别不是那么重
要,因为,我们将要见到,这两种意义都会导致一种看法,即,“关系”完全是没有的。
    正如布莱德雷先生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19
页:“实在是一个,它必须是单一的,因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
多意味着关系,并且,由于其关系,它就无可奈何地总要肯定一个高级的统一体”。)
内在关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种形式,都包含一个结论,即,不存在“关系”,
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论者会加上:最后。但是那只是说,忘掉结
论往往是方便的法门。)得到这个结论是因为考虑到多的关系。因为如果真有两件东西,
甲和乙,(这是多,)完全把这多化为甲和乙的形容词,是不可能的,必须是甲和乙应
有不同的形容词,并且这些形容词的“多”不能解释为它们又有不同的形容词,不然就
要有无限倒退的毛病。因为,当甲有“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乙有“不同于甲”这个
形容词的时候,如果我们说甲和乙不同,我们必须假定这两个形容词是不同的。那么,
“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这个形容词,这个形容词一定不同于“不
同于‘不同于甲’”,等等,以至于无穷。我们不能把“不同于乙”当做一个不需要进
一步还原的形容词,因为我们不得不问这个短语中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事实
上是从一种关系得来的一个形容词,不是从一个形容词得来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如
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个不能还原为“形容词不同”的多,就是说,其原因不在不同的
项的“性质”中。因此,如果内在关系公理是真的,结果必然是没有多,只有一件东西。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本体论上的一元论的那个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关系
存在。凡是我们觉得有一种“关系”存在,其实这是一个关于整体的形容词,这个整体
是由所假定的那个关系的项而成的。
    这样说来,内在关系公理就等于这样一个假定:每个命题有一个主语和一个谓语。
因为一个肯定一种关系的命题必总是可以化为一个主语-谓语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关于
关系中的项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样朝着越来越大的整体向前进,我们就渐渐改正了
我们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断,越来越接近于那个关于整体的真理。那个最后的完
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个具有一个主语(即整体)和一个谓语的命题。但是,因为这包含
区分主语和谓语,好象它们可以是多,甚至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们只能说“从理智上
说”,它是“无法改正的”,也就是说,其为真不亚于任何真理之为真;但是,甚至绝
对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一版,第544页:“所以甚至
绝对真理好象最后也成为是错误的。必须承认,最后,可能的真理没有一个是完全真的,
它只是把原来意在整体翻译的东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译。
    这种内在的矛盾是无论如何地属于真理本有的性质。虽然如此,绝对真理与相对真
理之间的分别仍然是要保持的,因为,简单来说,前者从理智上说,是无法改正的。”)
    如果我们问我们自己,支持内在关系公理的根据是什么,相信这个公理的人使我们
发生怀疑。例如,究钦先生始终肯定这个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论证。就我们能够发现
的根据来说,好象是有两个,虽然这两个实在是无法区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这个
定律是说,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简单的事实,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
(参看《现象与实在》,第二版,第575页:“如果项与项在它们自己的内在性质上
并不构成关系,那么,就它们来说,它们完全没有理由象是有关系,并且,就它们来说,
关系是强加上去的。”并参看第577页。)第二,有这个事实存在,即,如果两个项
有某种关系,它们就不得不有这种关系;如果它们本来没有这种关系,它们就是不同的;
看来这就表明,在这些项本身中是有某种东西,使它们这样彼此相关。
    (1)充足理由律不容易说得很确切。它的意思不能只是说,每个真的命题是逻辑
上从一个什么别的真命题演绎来的,因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个真理并不能产
生对这个定律所要求的结果。例如,2+2=4可以从4+4=8演绎出来。但是把4
+4=8看做是2+2=4的一个理由是荒谬的。一个命题的理由总应该是一个或更多
的较为简单的命题。所以充足理由律的意思应该是,每个命题可以由更简单的命题演绎
出来。看来这显然是错误的,无论如何,这对考虑唯心论不能是恰当的。唯心论主张,
命题越简单,就越不真。所以,坚持一定要从简单的命题出发,是荒谬的。所以,我的
结论是,如果充足理由律的任何形式是恰当的,倒必须由考查支持关系公理的第二根据
来发现,即,有关系的各项不能不象实际那样互相关连。
    (2)我认为,这个论证的力量主要是靠一种错误的陈述方式。
    也许可以说:“如果甲和乙在某个方面有关系,你就必须承认,如果它们没有关系,
它们就和现在不一样了。因此,在它们中一定是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对它们现在那样
互相关连,是极其重要的。”可是,如果两个项在某个方面有关系,其结果是,如果它
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各种可以想象的结果就会随之而来。因为,如果它们是这样互相
关连,那么,“它们不是这样互相关连”这个假定就是伪的。从一个伪的假定,什么都
可以引出来。所以,上面的那种陈述方式非加以改变不可。我们可以说:“如果甲和乙
在某方面有关系,任何不这样关连的东西就不是甲和乙,因此,等等”。但是,这只能
证明,不象甲和乙那样有关系的东西一定是和甲或乙在数字上相异的,并不能证明形容
词的不同,除非我们假定内在关系公理为真。所以,这个论证只有修词学上的力量,不
能证明其结论而不陷入恶性循环。
    现在就该问一问,反对内在关系公理有没有任何根据?反对这个公理的人很自然想
到的第一个论证是,实际贯彻这个公理是困难的。关于“异”,我们已经有过这样的一
个例。在很多别的例子里,困难甚至更为明显。举例来说,假定一本书比另一本书大,
我们可以把两本书的“比……大”化为两本书的形容词,说一本的大小是如此如此,另
一本的大小是如彼如彼。但是一本的大小一定是大于另一本的大小。如果我们想把这种
新的关系化为两种大小的形容词,这些形容词仍然必须有一种相当于“比……大”的关
系,等等。因此,若不陷于无限的倒退,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我们迟早总会走到一种关
系,这种关系不能再化为相关的项的形容词。这种论证特别适用于所有非对称的关系,
就是说,甲与乙有而乙与甲没有的那种关系。(上面指出来的那种论证,在我的《数学
的原理》,BB212—16中有充分的讨论。)
    反对内在关系公理的一个更有力的论证是来自考虑一下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意
思,项的性质和项本身相同呢,还是不同?如果是不同,它一定是和项有关系。一个项
对它的性质的关系,若不陷于无限的倒退,就不能化为不是一种关系的那么一种东西。
这样说来,如果坚持这个公理,我们必须假定,一个项和它的性质并不是两回事。若是
如此,每个把一个谓语加于一个主语的真命题,就完全是属于分析性的,因为那个主语
是它自己的整个性质,那个谓语是那个性质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是那样,把同一主语
的一些谓语连到一些谓语上去的那个联系物是什么呢?
    如果主语不过是其自己的一些谓语的一个系统,则谓语的任何偶然的集合就可以说
是构成一个主语。如果一个项的“性质”是由其一些谓语而成,同时又和项的本身是一
个东西,那就无法理解我们问“是否S有P这个谓语”的时候,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
这不能有这样的意思:“P是解释S的意思的时候所列举的若干谓语中的一个吗?”按
这种看法来说,好象很难见到这能有什么别的意思。我们不能企图在谓语与谓语之间引
入一种连贯关系,由于这个关系,这些谓语可以称为一个主语的谓语;因为这就会把
“加谓语”置于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把关系化为加谓语。所以无论是肯定或否定一个
主语不是它的“性质”,我们都要陷入同样的困难。(关于这个题目,参看我的《莱布
尼茨的哲学》,§§21、24、25。)
    还有,内在关系公理与所有的“复杂性”都不相合,因为,正如前面所说,这个公
理会导致一种严格的一元论,只有一种东西,只有一个命题,这一个命题(这个命题不
只是唯一的真命题,而且是唯一的命题)把一个谓语加到这一个主语上。但是这一个命
题不是全真,因为它包含把谓语和主语区别开。可是就有了困难:
    如果加上谓语包含谓语与主语的不同,并且,如果这一个谓语并不是与这一个主语
有区别,我们就会认为,甚至就不能有一个把这一个谓语加到这一个主语上去的一个伪
命题。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假定,加上谓语并不包含谓语与主语的不同,并且不得不假
定,这一个谓语和这一个主语是同一的。但是,关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哲学,最重要
的是否定绝对的等同,保留“差异中的等同”。不然,真的世界中表面上的多就无法解
释。困难是,如果我们坚信严格的一元论,“差异中的等同”是不可能的,因为“差异
中的等同”包含很多部分的真理。这很多部分真理由于互让,结合而为一个全体真理。
但是这些部分真理,在严格的一元论上,不只是不是全真,而且它们是完全不存在的。
如果真有这样的命题,不管是真是伪,就要产生“多”。总之,“差异中的等同”这一
整套想法是和内在关系公理不相符的;可是没有这种想法,一元论就无法说明这个世界。
它就像歌剧中用的可折叠的帽子一样,一下就倒塌了。我的结论是,这个公理是伪的。
所以,唯心论以它为依据的那些部分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看来是有些理由来反对这样的一个公理,即,关系是基于关系中的项的“性
质”,或基于由这些项所组成的那个整体的“性质”。好象是没有理由来支持这个公理。
如果否定了这个公理,再谈关系的项的“性质”就没有意义了:相关已经不足以证明
“复杂”。某种关系可以存在于很多成对的项之间,某项对不同的项可以有很多不同的
关系。“差异中的等同”就不见了:有同而且有异,复合体可以有些成分是同的,有些
成分是异的,但是,关于可以举出来的任何成对的事物,我们不必再说它们“在某种意
义上”又同又异,这种“意义”是一种极须不加界说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得到一个许多
事物的世界。它们的关系不能得自相关事物的一种所谓“性质”或经院哲学上的本质。
在这个世界里,凡复杂的东西都是成自有关系的简单的事物。分析就不再每步遇到一种
没有止境的倒退。既假定有这样的一个世界,最后要问一问,关于真理的性质我们有什
么可说。
    我第一次意识到关系问题的重要性是我研究莱布尼茨的时候。我发现,他的形而上
学分明是以这样一种学说为基础,即,每一命题是把一个宾辞加于一个主辞上,并且
(在他看来,这几乎是一回事)每个事实是由具有一种属性的一个本体而成(我的这种
发现凡论莱布尼茨的都没有弄清楚。)我发现,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布莱德雷也以这同
一学说为基础。事实上他们是以较莱布尼茨更严密的逻辑性发展了这个学说。
    但是使我醉心于这种新的哲学的不只是这些颇枯燥、合乎逻辑的学说。事实上我觉
得这是一种大的解放,就好象我是从一个暖房里逃出来到一块风吹的高地上去,认为空、
时只是存在于我的心中的那种思想上的闷气使我十分憎恶。我觉得繁星点缀的天空比道
德律更为可爱。康德以为我所喜欢的那个,不过是我心中的一种虚构,这种看法我是忍
受不了的。在刚一得到解放的欢畅中,我成了一个朴素的实在论者,极为高兴,认为草
真是绿的,即使自洛克以来所有的哲学家们都持相反的意见。我不能一直保持这种愉快
的信念的原有的力量,可是我再也不能把我自己关在一个主观的监牢里了。
    黑格尔主义者有过各种论证来证明这个或那个不是“真”的。数目、空间、时间、
物质据说都已判定是自相矛盾的。他们向我们保证,除了“绝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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