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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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赢了工商银行-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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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里有两位女同志,大约都有40多岁。我不知道我要找的是哪一位。    
    “你有什么事?”坐在第二张办公桌后面那位女同志问我。    
    原来她就是庭长。我给她讲了原委,并将起诉状递给她。她大致看了一遍,说:“你这个不能立案。”    
    “为什么呀?”我一听有些急了。    
    她解释说:“你起诉要求工行向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这应该算是一个公益诉讼,不过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还没有公益诉讼这一正式法律用语。按法律的规定,是谁的权利谁自己主张,别人的权利你怎么能替别人去主张呢?”    
    女法官的解释是对的,但在当时,我对此并没有完全理解,于是着急地说:“那工行违反规定乱收费,你们法院不该管管吗?”    
    “你说是乱收费,可什么叫乱收费?如果工行定的标准是50元,它却向你收100元,这才是乱收费。现在人家定的标准就是100元,它并没有乱收费啊。”    
    我赶紧搬出《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辩解说:“国家有规定,收费必须报批,没有报批当然属于乱收费啦。”    
    “如果你认为它乱收费,你可以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它。”    
    当时我想,行政解决是一条路子,司法审查也是一个办法,现在工行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选择我认为更好的解决办法。你西城区法院为什么要把我往门外推呢?但女庭长不再听我的解释。    
    没有办法,只好再一次打道回府。此时才中午1点半左右,西二环上畅通无阻。周萍把车开得很快,我的思绪也在翻腾着。    
    我想,可以受理我这个案子的,就只有宣武和西城两家法院。一是因事情发生在宣武区,一是因为无论是工行总行还是分行都在西城区办公。其他十几个区县的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倘若这两个法院都不给我立案,我的官司可就打不了了。    
    我感到沮丧。    
    但我不甘心,决定到宣武区法院告宣武支行。4月14日下午快下班时,另一位同事禹凯锋开车带着我再一次来到宣武区法院,我把已将被告名称换回到工行宣武区支行的起诉状递给法官。这一次接待我的是一个年轻的男法官。他看了我的诉状,说:“你的起诉书应该有个案由啊。你怎么没写案由?”    
    说实话,当时我有些发蒙。案由?从没打过官司的我对此并不熟悉。我说,我就告它乱收费,这不就是案由吗?    
    “乱收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能成为案由。”年轻的法官解释道,“案由的意思就是你为什么要告对方。你看看墙上贴的。”    
    顺着他手指的方向,我看到身后的墙上,贴着几张“打官司须知”。其中有一个离婚案件起诉状的书写格式,案由一栏写着两个字:“离婚”。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我的起诉状上还缺乏案由一栏。这是重要的一项,没有它,起诉状就是不完整的。可我心里也想,朝阳区法院的网页上没有提到过案由一事啊。“被误导了。”这是一句自我解嘲的话。    
    “再说,你可以去西城法院告啊。”这位法官也有同样的看法。    
    我不敢告诉他我已经去过西城区法院,因为那样一来,我“败走西城”的事就会暴露无遗,他也会从中受到“启发”,也不给我立案。    
    “不,钱是在宣武区被收走的,我要在宣武区起诉。”    
    “其实你可以这样,把宣武支行作为第一被告,把制定政策的北京分行作为第二被告,这样就比较好了。”    
    就像陶渊明所著《桃花源记》里的那个划船人,见到桃花源后一下子“豁然开朗”一样,听了法官的话我同样眼前一亮。告一个再捎带上一个,这不全结了吗?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6)

    案由怎么定呢?回到单位,我又琢磨开了。禹凯锋也对我说,案由一定得找准。几年前,他曾出面替报社打过一次官司,所以他有一些实战经验。    
    我想到了我另外一个朋友,律师王丽娟——她曾经是我的同事。我打电话给她,与她讨论起案由的事——    
    按说,工商银行多收了我的钱,我要求它退还,这表明它欠我的债。这一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民法中,债权关系分为好几种,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合同之债等。我的起诉案由该确定为哪一种呢?    
    无因管理之债?显然不是。    
    侵权行为之债?对,很像。我的钱被违规收取,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或许就是一种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也像。我去补办牡丹交通卡时在一张补卡通知单上是签了名的,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个合同却没有合法的依据,因为工行的收费办法没有报物价部门批过。    
    不当得利之债?工行没有合法的依据向我收取补卡费,使我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工行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受害人。    
    经商量,最后我决定,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工商银行。第一被告是宣武支行,第二被告是北京分行,要求第一被告退还我的100元补卡费,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重新制定标准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这就是今天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工行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当得利案”。    
    不过,在这个版本的起诉书里,已经没有了“判令被告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一则是因为我听取了西城区法院那位女法官的劝说,不再去替别人主张权利,我也没有这个权利;再一个是因为我听了王丽娟的解释——如果要求向所有的人退款,退款额可能有几百万元之巨,这意味着诉讼标的额一下子从三位数蹿到了七位数,案件受理费用也会急剧膨胀——我哪有那么多钱去打官司?    
    4月15日下午,带着新写好的起诉状,我在单位门口打了一辆夏利出租车——这天妻子把车开走了。    
    “去宣武法院。”一上车,我就给司机指路。    
    “去打官司?”这位司机也有新闻敏感。    
    我把情况给他简单讲了讲。    
    他很惊讶地说:“是吗?会收那么多?工行真黑!”    
    老百姓的话就是直白,虽然难听一点,却也形象。不像我等爱文绉绉地说:工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后来我了解到,绝大多数人都有工行收费“太黑”这种感觉。    
    约15分钟后,我第三次走进宣武区人民法院。    
    “你要告的是宣武区支行还是宣武支行?”仍然是那位年轻的法官接待我,这一次他起诉状看得很仔细。    
    “这不是一回事吗?”我不解地问。    
    “这可不一样。一字之差,人家可以说你告错了对象。”    
    哦,问题还很严重。    
    但我的确不知道有没有“区”字。事关重大,当然得查清楚。好在我妻子的单位离此不远,我赶紧打了辆出租车赶过去。我用她的电脑查找一番,也没找到答案。后来给几个工行的储蓄所打电话才弄清楚,是宣武支行而不是宣武区支行,因为支行的设置不是依据行政区,而是按片划分。    
    我立即用电脑把被告的名字改了改,第四次走进了宣武区法院的大门。    
    “交50元受理费。”那位年轻的法官收下了我的起诉状,很平静地说。    
    终于立案了!我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忙了一个来月,总算盼到立案这一天。我想,只要立上了案,我就一定有打赢官司的把握。《左传》里有句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一定要让违法者曝光于天下,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1)

    若干年前,著名歌手蔡国庆曾唱过一首脍炙人口的歌,叫《北京的桥》。北京的桥的确多,有名的也不少。卢沟桥的名气大约数第一,天安门前的金水桥也是全国人民瞩目的地方。除此之外,就数北京的立交桥有名了。    
    北京市数百座立交桥中,有一座居然与牡丹交通卡有着渊源,那就是北四环上的安慧立交桥。1995年,部队摄影师李海泉拍摄了安慧立交桥;次年4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李海泉编著的《北京的桥》画册,安慧桥照片就收录其中。1999年7月,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正面使用了上述照片,与照片惟一不同之处,是照片中的一根高高的电灯杆被删掉了。    
    李海泉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不满。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工行拿去使用,既不给自己署名,也不给自己报酬,岂有此理?2000年10月,李海泉一怒之下把工行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征得其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并进行修改,发行牡丹交通卡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李海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收回并销毁全部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赔偿原告120万元人民币;登报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李海泉看来,当时全北京市有240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牡丹交通卡的发行量一下子就达到了240万张,由于这张卡兼具消费功能,所以工行之举自然具有获利性,要求其赔偿120万元并不为过。    
    这是自牡丹交通卡问世以来遭遇的第二场官司。    
    用了著作权人的照片,没有给人家署名,也没给人家报酬,这一点工行想赖也赖不掉。在法庭上,其诉讼代理人只得承认使用的系原告作品,同时承认未采取适当方式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推出的,兼具交通管理与金融服务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两种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    
    有了这一“护身符”,工行自然不愿意掏钱。       
    当年12月26日,一中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使用该卡通过金融服务功能获利与使用原告摄影作品没有必然联系,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合法依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发行有原告李海泉摄影作品“安慧立交桥”照片的牡丹交通卡,但已经发放的240万张牡丹卡可以继续使用;被告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付给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1815元。    
    另外,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额高达120万元。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因其提出过高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费用,故本案1601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60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判决下达后,原告方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李海泉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摄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事实是错误的。在原告拍摄的“安慧桥全景”照片正中位置,有一根十分显著的电灯杆,北京工行在制作牡丹交通卡时删除了该电灯杆。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    
    更让原告方不满的是,一审判决未判北京工行收回并销毁已经发放的侵权牡丹卡,这意味着流通的牡丹卡将持续长期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允许侵权的牡丹卡在社会上继续流通使用,就明显地违背了《著作权法》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规定。    
    为什么不判被告将侵权的商品收回销毁?或许是考虑到工行的投入太大。案件审理期间,工行曾举证说,每张牡丹交通卡的成本为3080元,这样,240万张卡的成本就达到7392万元。如果将这些卡收回销毁,工行将血本无归。    
    但原告方不这样认为,他们说,如果一审判决顾及的是被告可能的实际损失而勉强作出的,也是不正确的。原告认为,不能以此作为使侵权合法化的理由,更不能以定量决定定性。如果以“240万张侵权牡丹卡已经发放”为由,判令“不销毁”,可以继续使用,言下之意是不是说,“既然已经侵权了,那就让它继续侵权吧”,也等于说,“既然犯罪分子已经抢劫、盗窃了他人财物,就归他所有吧”。这样将导致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纵容,树立“侵权合算”的反面典型。公众可能会认为,只要侵权投资大,法院就不会判决销毁和停止使用侵权物品,这势必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弱化公众法律意识,损害国家根本利益。    
    原告方还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损失的内容不合理。一审判决仅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1815元(仅占制卡成本的万分之四),扣除原告承担的一审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原告所剩赔偿款几乎为零。即使一审判决的赔偿金由原告全额获得,每张卡的赔偿金也仅约为人民币1分3厘,被告仅以人民币1分3厘的代价就取得了在牡丹交通卡上无限期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岂不是使侵权行为以超低成本合法化?    
    基于上述观点,李海泉及其代理律师很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此案的判决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也引发不小的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在多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被告辩称其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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