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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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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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 

    大家回顾一下,从八十年代到现在,我们对结婚以后其中一方又和另外一个人有感情,有好几种说法,最开始叫〃搞破鞋〃的,然后变成了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最后变成婚外恋,现在又变成了婚外情。从这个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社会的演变很有意思。 

    那今天主持人阿忆就给大家请来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非常有名的教授巫昌桢先生,由她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讲演报告,这个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现在巫教授就坐在我的左侧,大家鼓掌欢迎。谢谢您来,请坐。 

    查了一下您的档案,发现您是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记得中国人民大学不说它的前身,有这个名字以后,这所学校的第一批学生是1950年。 

    巫昌桢:对,我是第一批毕业的。 

    主持人:1954年毕业以后,就直接进入到一直供职到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做教授,主要就做婚姻法和民法。 

    巫昌桢:主要是民法、婚姻法,还有一些家庭社会学选修课这方面的。 

    主持人:听说您来,本来是设计在网友部分对您提问的问题,有些问题我觉得可以提前问您。比如有一位朋友他就委托我在开场的时候问您一下,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1995年决定修改老婚姻法,2001年我们才通过它,这期间我们不过是把老婚姻法的37条给增加到51条,中间我们却用了六年时间,这种很小的改变困难到要用六年时间把它完成吗? 

    巫昌桢:这个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立法步伐比较慢,特别是婚姻法涉及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慎重。开始的时候,1995年底决定修改婚姻法,真正的运作是在1996年以后,1996年才组织班子,开始这个法律委托民政部起草,我们国家起草一般是这样,委托有关部门起草,其中试拟稿,然后转到人大法工委再进一步起草,所以这个过程民政部就搞了三四年,经过调查、经过座谈会、经过研讨反复地考虑确定这个稿子,到了法工委,法工委又很慎重,也做了调查,做了一些全面的调查,对有些问题,热点问题,大家争论很激烈,反映很强烈,决策的时候要慎重,所以做了全国性的征求意见。所以时间拉得比较长。 

    主持人:实际上专家班子搭好以后,真正运行还不是1996年,是1997年,这样呢实际是花了四年时间修改了老婚姻法,这四年当中激烈的争论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这些争论当中有一些是针对您的,这就是第二位网友让我问您的。他说,大家说您是婚姻法修订中的保守派。 

    巫昌桢:我不能承认,因为报刊上、媒体上公布的有些不合原意,有些断章取义,有时候有所误解。因为现在的法律出来以后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不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是大家,我们婚姻法学界共同研究的结果,大体上应该说修正案还是可行的,还是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的,还是进步的。 

    主持人:好,接下来呢,就由巫教授给我们带来她的讲演,这个讲演报告的名字叫〃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有请。 

    巫昌桢:我今天来给大家简单地讲一讲婚姻法的发展与它今天社会的演变、变迁。我们知道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综合性的、永恒的话题。任何社会不管制度如何,都要面临婚姻家庭问题,也不管你地位多高,是领导人也好,普通百姓也好,都要遇到婚姻家庭问题。所以1950年婚姻法公布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国家还没有《宪法》,法律还刚刚起步,没有法律,但是就有一部《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建国前夕公布的。 

    建国以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因为毛主席对1950年婚姻法有很高的评价,他就说了一段话,一段名言吧,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把它纳入到国家的根本大法,我理解就是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后来1980年第一次修改我参加了,1978年开始的,修改两年,1980年公布的,在1980年婚姻法公布之前,在人大会堂开了三天会,整整开了三天讨论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农民的意见、工人的意见、知识分子的意见,还有华侨的意见,当时彭真同志主持工作,他在最后总结说了一段话也很重要,他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发生联系,你不犯罪《刑法》制裁不了你,而我们国家犯罪率只有万分之零点几,没有普遍性,所以可能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一辈子不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都要和婚姻法发生联系。从你一出生和你父母发生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你有权利受到抚养,他不抚养你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等你长大了,要结婚也必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违法婚姻,受不到法律保护。结婚以后和你的配偶就发生一种身份关系,过去叫名分关系,你有没有名分?有没有身份?有没有这个身份很重要,有这个身份就有一定的权利、有义务,没有这个身份就没有权利。所以,婚姻法的关系很重大,需要特别慎重,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得到70%以上群众的认可,所以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婚姻法是从一开始就比较重视的,虽然条文很少,但它管的问题非常普遍。 

    我今天想讲的第一个问题简单地说一下婚姻家庭历史的演变,不是婚姻法,简单说一说。就是婚姻家庭问题形态有一个过程,可以说人类经过了漫长的前婚姻阶段,没有婚姻家庭,那时候没有婚姻家庭,原始社会就是群体生活,就是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群婚制,团体婚、集体婚,这是一种最早的形式。群婚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低级的,一种是高级的。低级是什么?就是血缘群婚制,就是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父母子女间已经排除了。 

    再发展就发展到高级阶段、高级形态,就是亚血缘群婚制,亲兄弟姐妹不发生关系了,不产生婚姻了,而这帮兄弟姐妹一个集团、那帮兄弟姐妹一个集团,他们之间发生关系,还是同代的人发生关系,血缘比较远了,兄弟姐妹已经不发生两性关系了。所以这是原始社会的形态,这时候呢,应该算是一个原始的、朴实的一种社会关系、男女关系,我们用后人的观点看是很难判定的,也不叫婚姻家庭,只是用了这个词儿,但是他们两性关系就是这么个特点,这是历史上的。 

    最后到私有制出现以后,就是一夫一妻制,有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主要是经济原因,私有财产出现了,生产有了剩余,男的在生产当中起重要的作用,地位变化了,因此男的想自己把财产留给他自己的后代,这就要求一夫一妻制。这是一般的情况,简单地回顾一下。 

    主要谈谈法律的发展,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是从奴隶社会开始的,中国奴隶社会是从夏代开始,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整个旧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也经历了几个阶段,一共有三个阶段,一个是诸法合体的时期,〃诸法合体〃的婚姻家庭法,就是各种法律合在一块儿,没有分别的,不是分《刑法》、《民法》,诸法合体就是通过唐律、大清律、秦律、晋律,都是一个法律,就是一个大的法典,其中包括刑事的,也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民事的,还包括婚姻家庭的,是统一在一个法典里面,叫诸法合体。这时候呢,婚姻家庭法也在其中,当时婚姻家庭法有两大特点。第一,它很少,唐律的时候只有40多条,很少,而且混杂在别的法当中,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呢,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如果有所违反的话,怎么处理呢?是用刑事来处理,不像现在说民事处理,用刑事处理。比如说唐律上就规定了,已经订婚的反悔了,订婚算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结婚它是完整的一套程序,如果订婚了,你又反悔了,那么杖六十,打六十棍子。如果许给别人了,女方又把女儿嫁给、定了别人了,另外许给别人了,杖一百,打一百棍子。如果已经成了婚,已经嫁出去了,那要判一年半徒刑,服刑一年半。所以这些规定用刑事来解决,所以这是两个特点,用刑事来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在诸法合体的时候呢,当时法律很简单,礼教非常厉害、非常重要,所以礼和法同时并用,礼法并用,礼很详细、法很简略,就是礼详而法简,就是这样。所以,当时就用礼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多,很多都是由礼而来的,礼也可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也作为一个依据,也起法的作用,所以有些法是从礼来的。 

    比如说〃七出〃,我们说过去封建社会休妻,不要老婆,休妻有〃七出〃,妻的七个条件,你要违反了条件之一的,就要休你的,叫做休妻,那时候不叫离婚,叫离弃。休妻这种情况也从礼来的,礼来了以后呢,就归到法律上。包办婚姻也是这样,礼就说遵守父母的命令、父母之意,因为婚姻不是一般的事儿,是两个家族的事儿,是合二姓之好,两家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两个男女之好,是合二姓之好。上,就以示宗耀,对上祭祖先,有个奉献吧,要祭祖先;下,继后世,传宗接代,就是传宗接代,所以为了家族的利益传宗接代,所以必须父母来做主,不允许个人发表意见,没有发言权的,过去旧社会、旧中国妇女没有发言权。所以这时候呢,礼有了,就上升为法律,上升为法律以后,礼还起作用,所以这是旧中国在诸法合体的时候,礼起了很大的作用,到现在,礼还仍然有阴影,仍然有残余,对我们人类影响还是很大。 

    第二阶段呢,到资本主义社会就发展了,法律就分化了,有《民法》、有《刑法》、有《宪法》、有《行政法》,各种法都有,分离出来了,各个部门都独立了。法律这时候比较丰满了,这时候婚姻法在哪里呢?婚姻家庭法也没有独立,还是放在《民法典》里边,《民法典》其中有一篇叫〃亲属篇〃,就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这个亲属篇也经过很多过程,北洋军阀时也制定过、宣统时也制定过,到最后到1930年左右,国民党政府就颁布了《民法》亲属篇,100多条,当然了,它本身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带有很大的封建性,继承过去封建性,封建在哪里呢?一个是子女结婚不是父母之命了,但是父母要同意,把主婚权改成同意权了,什么叫同意权呢?子女要结婚,如果不到成年,未到成年,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而国民党的法律规定女的16岁就可以结婚,都是未成年,订婚和结婚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同意不能结,所以实际上还是一种变相的父母包办,只是稍微松一点口,进步了一点,这是一个。 

    还有从法律上、司法解释上默认了纳妾制度,中国有着纳妾的、多妾的文化,历史从古以来就有。国民党时期呢,他也承认了、默认了,纳妾是合法的。那么它是带有封建性,这点是肯定的。同时呢,它又吸收了一些国外好的东西,民主的东西,比如说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表面上还是吸收了一些,应该承认还是有一定的进步,两面性吧,双重性,这是从历史上、旧中国的婚姻法就这么发展,两个阶段。 

    还有一个阶段,特殊性了,就是建国以后的。咱们这个国家,婚姻问题是以人身关系为主、生存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也有,但它是由人身关系引起的,所以认为婚姻法应该独立,这点学苏联的,当时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就把婚姻法独立了,独立出来了,而且东欧各国也模仿,所以我们也是走这条路,还是把婚姻法独立出来,所以当时没有《民法》有婚姻法,婚姻法首先出来了,首先公布了,婚姻法独立了,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所以,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到现在我们独立了将近50年,但要回来了,回归《民法》,还回到《民法》里边,因为婚姻法毕竟是民事法律,《民法》里边有些原则还可适用于它,所以最后考虑再三还是回归《民法》,现在我们正在做这个工作。所以,婚姻法从一开始诸法合体里边的一部分,后来回到《民法典》的一部分,最后中国独立出来了,与《民法》并列,《民法通则》、《婚姻法》并列,现在又回到《民法》了,走过这么些复杂的道路。 

    巫昌桢:现在看来,从婚姻法的发展来看,我们中国社会有多大变迁?婚姻家庭问题上,我们到底有什么变化?我们有很多故事大家都知道的,外国有罗密欧、朱丽叶,中国有祝英台和梁山伯,还有林黛玉和贾宝玉的故事,他们都为了争取婚姻自由,争取不到,就用死来抗争。所以,青年人对婚姻很渴望自由,我们这个法律,社会的变化就是这样。 

    过去的法律有四点,我们也有四点,针锋相对,这四点一个是婚姻自由不自由,封建的法律,包括旧中国的法律,不自由,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媒不成婚〃,必须有媒人,而且父母之命。子女没有发言权,只有听从父母的安排,命运完全放在父母身上。所以有的时候丈夫没见过,新婚之夜也是摸着黑的,也看不清丈夫,丈夫过两天回来还问他你找谁呀?她不认识他,从来没明确看一下,长的什么模样、多高都不清楚。所以,婚姻自由不自由,跟现在不一样了。今天我们的自由是真实的、可信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我们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主要的方面,因为人人都要结婚;离婚自由,离婚毕竟是少数人,不是占主要的,但它是必要的补充,对于离婚问题,过去旧中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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