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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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略论-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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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明盗取僧物之罪特重。不独恒人,即僧对僧,盗一花一果,亦均成重业。如以所取之物转与居家者,亦不应受。以此业之重。其所应得罪,尚不仅随无间等狱,而且出狱後,尚应广受饿鬼畜生等身,无手无足处於荒野。广论引日藏经谓:”宁刀碎自身,不以施僧物,转授在家者。宁食须弥火,不受僧伽物。宁住猛火宅,不住僧房舍。”尤以具戒人犯者为大。颇公云:”於僧宝物不与取,最当殷重。”又对於菩萨,善恶业亦皆大。
  “菩萨者,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经》云:‘若以忿心背菩萨坐,而作是言,此极恶人,我不看视。较以忿心将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狱中,罪尤重大,而无可数量。又於菩萨生瞋害心,出不雅言,较将尽恒河沙数诸 堵波毁坏、焚烧,所生之罪,如上所说。’”
  此谓以瞋恚心背菩萨坐,比陷十方有情於黑狱之罪为大。若对大乘菩萨善意瞻视,发言赞叹,则比救十方有情拔出黑狱为大。
  “《入定不定印经》云:‘若於胜解大乘菩萨前,净信瞻视,称扬赞叹,较将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愍心,仍生其眼,复将前诸有情放出牢狱,於转轮王位或梵天乐而安立之,所生福德,尤为超胜,无可数量。’”
  康萨大师云:在三大寺供一份钱、一包茶、比在他处修千供为大,以有真实菩萨聚处故。同时有情以一念瞋心对三大寺,所生罪恶亦属不小。拉萨号称圣地,而众生福仍不隆者,即由是故,又对菩萨所作法施作障,其罪尤重。如:
  “《最极寂静神变经》云:‘若於菩萨所修善行,下至一抟之食,施与傍生之善,为作障难。较杀南赡部洲一切有情,或劫夺其一切财物,所生之罪,尤无数量。’故於此处,应极慎重。”
  由是推之,菩萨修六度行,为作障难亦同。但菩萨不易识,故对於凡作善行者作障。均为不可。
  九月二十五日讲
  辰二、依门力大
  “如铁丸入水,虽小沉底,若作成器,虽大上浮,不善巧者与善巧者所作之罪重轻亦同。盖谓追悔先罪,守护後恶,罪不覆藏,修善对治者,是为善巧。若不如是而作,从轻蔑门中,知而故行,善巧自矜者,是则重焉。”
  此明所依力大,分具戒与不具戒,在家与出家,引喻甚明,铁丸入水,虽小必沉,铁船入水,虽重能载。即此可证明作业有善巧与不善巧之差别。善巧者,谓能知所依,则大可转而为小。不善巧者,不知所依,则小可转而为大。云何为依。即依忏悔、防护、对治、作已不覆等。能如是作,则大罪可减轻,否则虽杀一虮虱之微,罪性与日倍增,积久成重。又所谓善巧者,不在精通三藏,惟在能遮三恶道门,无论何乘,教人先务,莫急於此。《涅槃经》谓,不善巧者,作罪如吐痰於河,随水而去,不可挽救。盖不善巧者,不能认识罪性,如不识毒物,任其入腹,不加医治,又复续服不已,日积日大,终於亡身。颇公云 学法人如反见灾难,事不顺遂,是即先罪减轻之象徵,以所依人身,加以依法忏悔,重罪轻报,提前而受,不致影响异熟。如削果皮,旋削旋小。作恶人如反见幸运,事多如意,是小罪成重,堆积至後,得不善异熟之象徵,譬如堆积垃圾,愈积愈多。善巧者善果迟熟,积小为大,恶果早熟,化大为小。不善巧者反是,犹之小债不还,利上复利,而累成大债矣。又在家与出家,所依不同。
  “《宝蕴经》亦云:‘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转轮王位,一一持灯,油如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较之出家菩萨以灯炷沾油供於塔前,其福百分之一亦不能及。’此中意乐及田,皆无差别。而物之相差虽钜,以依之力也明矣。由是理推之,则以戒之有无,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诸後後较之前前之进步为迅速也。亦甚明。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时,亦以住於斋戒者所作,与无戒者所作,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
  藏人凡欲供养三大寺,前一日必受八关斋戒,无论小乘八关,若大乘八关,均取具戒力大之意。出家人犯轻罪,其力大於在家人犯重戒,其理亦同。
  “《治罚毁戒经》云:‘若破戒苾刍,以大仙幢相(身著三衣)覆身,於一曰夜受用信施,所集罪垢,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长时无间,於百年中积集其罪,尤为众多。’此亦由依门之罪大也。《戒经》(分辩笈摩经)亦云:‘猛焰热铁丸,吞之犹为胜,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说毁戒(犯戒)及戒缓(包括对於学处放逸而言)之二者,敦巴云 ‘依於法之罪中,则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诚哉斯言。”
  仲敦巴所谓依法生罪,亦指依戒生罪言,具戒所生之善,以视十善,後者又觉渺小。
  九月二十六日讲
  辰三、物门力大
  “布施有情中之法施,与供养佛中之修行供养者,较之财物施供,特别超胜,据此为例,余亦当知。”
  物字,指上供下施之一切物,虽以多寡分轻重,然有形之财施,不如无形之法法施为大。财物供养又不如修行供养,如弥勒日巴云:”财施我独无,对佛及上师,以修行供养,反转为超胜。”修行供养,比之物供尤为超胜,又无畏施,从苦难中救人,比普通布施为大。救人出三涂,比救通常苦难为大。救人出生死流转比出三涂为大。又具慈心布施,其力极大,以六度言,後後之施,胜於前前。 
  辰四、意乐门力大
  “《宝蕴经》(即《宝积经》)云:‘若有菩萨,不离希求一切种智之心,虽仅散一花,其所得福,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须弥,复於彼等塔,尽恒沙数劫,以一切承事而为供养,所得福德,前者为多。’”
  此谓三千世界有情各建佛塔,长劫供养,比一菩萨依种智发心散一花功德,不及远甚。
  知上述四种力门,则修善极易,小善可以博得大果。所谓散一花功德者,如为发心成佛学某种法,在坛场中所供不过一花,倘发心真实,则一花功德极不可量。真实菩提心,诚不易生起,但相似菩提心,亦须串习。供一香,礼一拜,凡所作为,皆为忆念众生愿使成佛而作。如六加行法,即以四力悉具,以一座听经论,果为利乐有情动机,则依於意乐一门力即甚大。又意乐中,分缘念自他之不同而为轻重。,如缘念阿罗汉果而作者,胜於缘三果。缘独觉果而作者,胜於缘阿罗汉果。为他而作者,胜於为自作。
  “如是以所得胜劣及缘自他义利等之意乐差别。复於猛缓、久暂诸门,应当了知。於恶行中。亦以烦恼猛利恒长者力大,然彼中尤以瞋恚力为尤大。”
  云何猛缓?久暂而为轻重,如诵一发菩提心文,猛利者胜於宽缓者,心念流注久者,胜於暂住者。反之恶行亦如此分,而尤以瞋恨心力为最大。因单具贪心,尚不致摧毁善根,而瞋心则可烧善根使尽。
  “《入行论》云:‘千劫所积施,及供如来等,凡其诸善行,一瞋皆能坏。’”
  此指对境为菩萨而言。
  “又或於同梵行者,彼中更以瞋菩萨为极重。《三昧王经》云:‘若一於一作害心,持戒闻法不能救,静虑及住阿兰若,施与供佛皆莫救。’”
  对同梵行者生瞋,视对常人为重,对佛子生瞋,又视对梵行者为重。经谓清净梵行者所作佛塔,一拜礼敬,获如其身躯所覆之微尘,一尘一转轮王福。反之其罪亦同。故《三昧王经》谓,如对佛子生瞋,互相损豁之业,非戒定所能救。
  九月二十七日讲
  寅三、释彼等果。分三。卯初、异熟果。卯二、等流果。卯三、增上果。
  卯初、异熟果
  “十恶业道,一一依於大中小之三毒而有三品也。彼中杀生者十,大者一一能感地狱,中十一一饿鬼中生,小十一一畜生中生。此《本地分》所说。《十地经》中,小中二果,其说相反。”
  此谓由三毒有大中小,感果亦如之而分大中小。本地分谓杀生等十,大者一一感地狱果,中者一一感饿鬼果,小者一一感畜生果,十地经谓中小品感果相反,盖《本地分》指多数言,《十地经》指少分言也,故有不同。
  十月初五日讲
  卯二、等流果
  “出恶趣已,虽生人中,如其次第,寿命短促,受用匮乏,妻不贞良,多遭毁谤,亲朋乖离,闻违意声,他不受语,贪瞋愚痴,三者增上。”
  此中分二,一因等流,二果等流。因等流,即造作之等流。果等流,即经过之等流。如地狱中四山逼合等苦,即由其作恶时之情状相似而来,前作即因等流,後受即果等流。皆为等流果摄,又如寒热等,则为其自性果,由其自性所感而来。等流果虽得异熟,其因流未尽。於出离地狱後,虽得人身,而生命短促,即杀业之等流。如受用匮乏,即盗之等流,或妻不贞贤,即淫之等流。多被恶声,即语四之等流。贪瞋痴,即意三之等流,一切皆由自业所招,不当尤人也。又於人之幼时,亦可观其等流,如於喜杀盗妄语等,不待教而成是,所谓果等流是。《俱舍》云:”等流如流水、後逐前而来。”
  卯三、增上果
  “杀生者,能感外器世间所有饮食药果等,微少无力。不与取者,常值旱潦,果实鲜少等。欲邪行者,污泥粪秽,必所不乐等。妄语者,农事船业,不兴盛等。离间语者,地不平坦,高下难行等。粗恶语者,地多株杌荆棘瓦石沙砾渣垢等。绮语者,果不结实,或非时结果等。贪心者,一切盛事年月日夜转衰微等。瞋心者,多有疫疠灾害兵戈等。邪见者,於器世间胜妙生源。渐见隐没等。”
  (讲记原缺此节记录,涂本菊本皆缺。已询衡如,谓原未记录。)
  丑二、白业果
  “白业者,於杀生、不与取、欲邪行中,思其过患,具足善心,而作防护彼等之加行,与防护究竟之身业也。如是语四、意三,亦如是配。”
  所谓思过患者,即异熟等果之过患。善心,即离恶之心。
  “其差别者,当说为语业意业。此本地分中所说。事及意乐、加行、究竟等,随类配之。如配断杀生业道,事者,为他有情。意乐者,见过患已而欲断除。加行者,於杀正防护而行。究竟者,正防护圆满之身业也。依於此理,余亦当知。此中三果,初异熟者,以下、中、上善业,於人及欲天并上二界中生也。等流、增上二果,反不善业而配之,如理应知。”
  (此节亦无讲记记录。)
  丑三、别释业之差别。分三。寅初、引满别。寅二、定不定受别。寅三、决定受别。(此处依上师口授,与勇译义略异。)
  寅初、引满之差别
  十月初六日讲
  “乐趣引业为善,恶趣引业不善,是也。”
  引谓牵引,即善法引之入於乐趣,不善引之入於恶趣,满谓圆满,即满足其造善恶业,使之领受也。
  “满业则无一定,虽生乐趣,犹有支节及根不全,颜色丑陋,短寿多病,贫穷等者,以不善而感也。於傍生、饿鬼,亦有受用丰饶者,善所感也。如是於引业为善引中,满业亦有善与不善业二种。引业为不善引中,满业亦有善与不善业二种,共为四句也。”
  (此科各本皆不明,兹从《广论》得来,俾易明了。)此明二业中,引业有定,而满业则无定。如生乐趣中者,亦有根缺、形陋、寿短、疾多、奇贫等之不满,是由其引业善而满业不善之所致。又如傍生饿鬼中,亦有受用丰饶者,乃由其引业不善而满业善之所致。故引业虽为善所引,而满业中,仍有善与不善之差别。引业为不善所引,其满业亦有善与不善之二种。是故此中分之为四。谓於能引善所引中,有由善所圆满及不善所圆满。而不善引中,亦复如是,有由善不善之各别圆满。如《集学论》云:”应知善不善业,能牵引及圆满於善恶二趣之受生。”能牵引者,谓能引异熟,能圆满者,谓能令领受爱非爱等。简言之,即善引中亦有由不善而得不圆满者,所谓美中有不足也。而不善引中,亦有由善而得圆满者,所谓不足中复有美者在。如人能持戒而不能布施,即感人身而贫乏。得人身,乃其持戒之善业所引,感贫乏,乃由其悭吝之不善所圆满。如能施而不持戒,则如畜生道中之噶窝龙王,与饿鬼道中之阎魔王等,乃各由其引业之不善,而其受用势力,又为其善业之所满也。吾人多黑白业相间,职是之故,苦乐顺逆,亦互相间杂。
  寅二、定不定受差别
  定受与不定受,又视其作与积而差别。
  “定受者,谓故思而作及积聚也。不定受者,不故思作与未积聚也。作与积聚之差别中,作者谓思或思已所起之身语也。积聚者,除梦所作等十种不属之业也。未积聚者,梦所作等十业也。”
  身语七支所造作者,为作。意之三支,恒常发起猛利思作者为积。积与作二者兼具,则定受无疑。依《净业经》谓,经忏悔、发露、防护未来者,为作而未积之业。反之,未经忏悔、发露、防护者,为作而又积之业。数数思惟、发起、形於语言而身未究竟作者,为积而不作之业。如无心偶作,一作便已者,作积支分皆不完备,为不积不作之业。如挤牛乳用力过猛,因而致牛於死,本属无心,即是其例。在《道次广论》又称此为善巧业。身语七支具四。(上述四种作积情况)意三支具一,作且积。积而不作者,俱定受。余二(即作而未积、不作不积)不定受。
  寅三、决定受差别
  “於决定受中,依受果时期有三,谓现法受者,彼业之果,於彼生受之。顺生受者,二世受果也;顺後受者,三世之外而受也。”
  受分三期,此三期中:一、现生受,谓现生即受。二、顺生受,即由第二世受。三、顺後受,三世以後始受。现法受者,不仅限於现身即受,谓从此生起受,而推至二世尚续受者,亦称现法受。推之顺生受,谓从二生受起,不仅二生受完。顺後受,亦不仅彼生受完。如詈具足三学比丘为女人者,即生变为女人,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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