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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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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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胆!在各国之间,有多少嫉妒、多少战争、多少煽动、多少屠杀!但从今以后,由于时代不同和受时代精神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土地并不是竞走的奖品;除非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大家在这个世界上都有他们的地位。每个人都可以把他的山羊系在篱笆上,把他的母牛赶到牧场上去,播种一角土地,并在自己的炉灶上烤他的面包。    
  但是不然,每个人都不能做这些事情。我听到各方面都在呼喊:“光荣属于劳动和勤勉!各尽所能,按劳取值!”但是我看到四分之三的人类重新又遭到掠夺,因为某些人的劳动成为其余的人的劳动的灾难。    
  “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艾奈肯先生高呼说,“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它在今天和将来才能为人们所享受。它的根源是自然法;它的权力是从民法得来的;而成文法是从劳动和保障这两个观念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    
  啊!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如果成为所有人的权利不是由单纯的占用得来的,那么添附权、继承权、赠与权等等应如何解释呢?如果你们的关于成年、监护的解除、监护、禁治产等等的法律不是已成为劳动者的人取得或丧失占用权、即所有权的种种条件,那么这些法律是什么呢?……    
  由于此刻我还不能就《法典》进行详尽的讨论,我只能去考查三种通常被用来为财产辩护的论证:1.私有化,或通过占有而形成所有权;2.人们的承认;3.时效。然后我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对劳动者的相应的地位和所有权发生什么影响。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种的土地似乎应该被当作天然的财富,因为它们不是人类所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送给人的;但由于这种财富不是像空气和水那样流动的,由于一块田地是一个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可以在某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后归他们所私有,同时其他的人对于这个据为私有的行为又已表示同意,那么土地虽然以前是天然的和无偿的礼物,现在却已变成社会的财富,我们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加以使用(萨伊:《政治经济学》)。”    
  在这一章开始的时候,我曾说过,经济学家们在法学和哲学问题上是最低劣的权威,我这样说难道错了么?这里就是这一类学者的泰斗,他清楚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大自然的供给物,上帝所创造的财富,怎么能变成私有财产呢?并且他就用这样粗率的、模棱两可的语句对此作了答复,以致我们不知道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断力,还是缺少诚意。请问,土地所具有的那种不变的和稳固的性质与私有化的权利又有什么关系呢?我可以懂得,一种像土地那样有限度的和不动的东西比水或阳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机会;对土地行使支配权比对大气容易;但问题并不在于容易或不容易,而萨伊却把可能性当作是权利了。我们并不追问为什么土地比海水和空气更多地被据为私有;我们要知道的是,人根据什么权利把他所没有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与他的财富据为私有。    
  所以萨伊并没有解决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但是即使他已经解决了,即使他给我们的显然缺乏逻辑性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我们还同以前那样不知道谁有权利对于土地的使用、即对于这种不是人所造成的财富的使用要求付给代价。土地的田租应该付给谁呢?当然应当付给创造土地的人。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请你走开吧!    
  但是土地的创造者并不出卖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并且他在赠送时并不考虑受赠人的身分问题。那么为什么他有些孩子被认为是嫡子,其他的孩子却被当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权利而来的,那么怎么后来又会有一项权利规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萨伊使我们领会到,如果空气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质,它们早就被私有化了。让我顺便指出,这不完全是假设,这是合乎实际的。空气和水也往往被私有化了,我不是说人们只要办得到就往往这样做,而是说人们在被许可这样做的时候就往往这样做了。    
  葡萄牙人在发现了经好望角到印度去的航线之后,主张唯有他们拥有这条航线的所有权;荷兰人不愿意承认这个权利,便去向格老秀斯请教;后者为了证明海洋不应据为私有,特地写了一本《海洋自由论》。    
  渔猎权过去一向是专属于封建主和土地所有人的:现在它由政府或自治市镇租给缴纳枪枝执照捐和渔场捐的纳税人。但愿人们对渔猎有所规定,没有再比这样做更好的了;但如果用拍卖的方式来分派的话,那就会造成水上和空中的专利权。    
  护照是什么?这是关于旅客身分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介绍,一张保障旅客及其财产的安全的凭证。税收机关具有那种糟蹋最好的事物的倾向,它使护照变成进行谍报工作和征收税款的工具。这岂不就是出卖行路权和通行权吗?    
  最后,没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座落于另一个人的庭园里的井中汲水,因为如果没有相反的他人占有,那么根据添附权,那个水源就属于土地占有人所有;如果不缴纳租税,也不得在他的房屋里度过一天;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去看他的庭院、花园或果园;也不得违反主人的意愿而在一个猎园或圈起来的土地上散步;可是法律许可每个人把自己关闭起来,把自己圈起来。所有这些禁例都是一些不仅是对于土地而且也是对于空中和水上的绝对的权利限制。只要我们属于无产阶级,所有权就把我们全都从土地上、水上、空中和火中驱逐出来(Terra,etaqua,etaere,etigneinterdictisumus)。    
  如果不把四行中的其他三种据为私有,那么人们就不能把最稳定的一种据为私有;因为按照法国法和罗马法,地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的财产所有权——谁的土地直到天空都是谁的(Cujusestsolum,ejusestusqueadcoelum)。要知道,如果水、空气和火的使用排斥所有权,土地的使用也就起这样的作用。孔德先生在他的《论财产》第五章中好像已经提出过这一连串的推理。    
  “一个人吸不到空气,只要隔几分钟就会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气会使他感到剧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会对他产生类似的结果,虽然没有那么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至少在某些地带是如此……。所以为了维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断地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据为私有。但是这些东西的数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东西,像星星发出的光、大气层的空气、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数量之大使得人们看不出有任何显著的增加或减少;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尽量取用,而丝毫不会妨碍别人的享受,也不致于对别人发生丝毫的损害。这一类的东西可以说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在这方面,每个人应负的唯一义务就是丝毫不要去妨碍别人的享用。”    
  让我们来补充一下孔德先生的论证。如果禁止一个人在大道上通行、在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风雨、点火、拾取野生果实、采取药草并在一个陶器里加以煮熟,这个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气和阳光一样——是一种首要的必需品,每个人只要不妨害别人的享用就应该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那么为什么要把土地私有化呢?孔德先生的答复是奇怪的。萨伊主张,这是因为它不是不稳定的;孔德先生则肯定说,这是因为它不是无限的。土地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孔德先生的说法,它是应该被私有的。相反地,他似乎应该说:所以它是不应该被据为私有的。因为,不论任何人占用的空气或阳光数量多大,谁也不致因此遭受损害;因为其余的部分总是够所有的人使用的。至于土地,那就不同了。谁要或者谁能够占有多少阳光、多少吹过去的风和多少海上的波涛,我可以允许他去占有多少,并且可以原谅他的恶劣的意图。但是,如果一个活着的人主张把他的土地占有权改变为所有权,我就要对他宣战并进行殊死的斗争。    
  孔德先生的论证和他的论题是反对的。“在那些为我们的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中,”他说,“有些东西数量很多,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他的东西数量较少,只能满足某一数字的人们的需要。前者被称做共有的,后者被称做私有的。”    
  这样的推理不是严格地合乎逻辑的。水、空气和阳光之所以成为公有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用之不尽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能缺少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创造它们的时候好像使它们的数量几乎达到无限,以便使它们不能作为任何私有化的对象。土地同样是我们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数量比其他几项的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改革法。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观察这个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我们深入研究,我们都会归结到平等。关于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东西的区别,我不想再多说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在竞赛他们的愚蠢。《民法法典》给所有权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东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据为私有,却只字未提;并且当它提到那些可以进行交易的物品时,它就始终没有加以确定也没有加以解释。可是这一方面并不缺乏启示。像下列这些话都是浅显的格言:皇帝可以支配所有的人,个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财产。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东西,个人只是一家之主(Adregespotestasomniumpertinet,adsingulosproprietas.Omniareximperiopossidet,singuladomi-nio)。社会的主权与个人的所有权是对立的!人们不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预言、一种共和主义的天启吗?甚至存在着无数的前例;从前,教会的财物、王室的土地、贵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让的,是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如果制宪议会①不废除这种特权,反而把它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如果这个议会宣告劳动权和自由权一样,是永远不能丧失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候,革命就已经成功了,我们现在就能专心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工作了。    
  ①指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制宪议会。——译者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梭,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①那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②,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①卢梭说过:“抛弃他的自由,就是抛弃他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抛弃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抛弃他的责任。对于抛弃一切的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抛弃行为是和人的本质不相容的,并且这就使他的行为完全失去道德性,也就是使他的自由完全失去道德性(《社会契约论》第1册第4章)”。——原编者    
  ②如果蒲鲁东写成“就是放弃承认有劳动权”,那么他的思想将显得比较明了。另一方面,必须记住,他所研究的是农业生产占优势的经济体系。在一种已有了分工组织的社会中,不愿从事农业的人在劳动时可以不需要土地所有权。——原编者    
  但是我就算承认人们以之为资本的那种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认行为确实存在过;其结果又会怎样呢?显然,那些抛弃行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种作为代价的等值权利,人们是不肯抛弃一个权利的。所以我们又回到平等上来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认、即平等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之后,我们又不得不用所有权来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跳不出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的确,如果按照社会契约来说,所有权是以平等为条件的,那么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时候,契约就告破裂,一切所有权就都成为霸占了。因此,用这个所谓普遍的承认来说明所有权,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第一环。关于时效的谎话是为了阻止人类走向真理和为了维持对错误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对良心的死刑的判决。    
  《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是:“一种因时间的推移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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