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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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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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并且,社会由于受到它的一个最神圣的原则的沉重打击,将因豪富和穷困日趋极端化而自取灭亡①。    
  ①特别是在这里,我们的祖先把他们十分简单的头脑充分地表现出来了。既经规定了在没有婚生子女的场合可以由堂弟兄来参加继承,他们竟不能利用这些堂弟兄来平衡两个不同支系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时存在贫富不均的两个极端。例如:    
  甲死的时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是他的遗产的继承人:这两个继承人平分死者的财物。但乙只有一个女儿,而他的兄弟丙却遗有六个儿子。显而易见,如果要同时遵守平等原则和继承原则,就应该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来分享那两份产业;因为不是这样的话,一个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儿结婚,并且通过这个婚姻关系,甲遗留的财产的半数将移转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这是和继承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丙的儿子由于人数多,他们将成为穷人,同时他们的堂姊则将非常富有,因为她是独生女:这是与平等原则相违背的。只要把这两种表面上看来是彼此对立的原则结合起来,推广它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们今天遭到愚蠢反对的继承权并不妨碍平等的维持。    
  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一种形式的政权之下,死者控制着生者这句成语永远是适用的,这就是说,无论被认可的继承人是谁,遗产和继承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圣西门主义者希望由官员来指定继承人'1';其他一些人则希望由死者来选择继承人,或者由法律来假定死者所选择的继承人:主要的问题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现在,遗产继承的真正调节者是偶然的机会或任性的行为;可是,在立法方面,偶然的机会和任性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指导原则。大自然在把我们平等地创造出来之后,其所以给我们指出了继承的原则,就是为了要避免偶然的机会所引起的种种纠纷;这个原则就像是社会要我们在我们全部的弟兄中推选出我们认为最有才干的人来完成我们的未竟之业一样。    
  '1'这里,蒲鲁东对于圣西门主义者的见解解释得不够清楚。他们是遗产的仇敌,他们责成一些特设的官员来把财物分配给最有能力去利用它们的人:“财产的移转,无论是生前或死后,只能在一种新租约的形式下进行,这个新租约的一方就是一个新的管理人,买卖、拍卖、遗嘱、转让、典质、抵押、征用等等都不应存在。”(《圣西门学说》,1829年,第12次演讲会,蒲格来和哈来维版,第396页)。——原编者    
  他们没有预料到……。但是难道我有必要再多说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在也不是去批评全部法典的时候。    
  所以,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和天体运动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因此不能把他们的旧的见解当作信条。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尼罗河和恒河两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据血统和地位分派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曾把财产放在天神的保护之下,在他们之中,划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仪式一起举行的;这一切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对于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并不能作为反对公民平等的证据,同样,关于浪漫的维纳斯②的那些宗教剧也丝毫不能证明夫妇之间可以不守贞操。    
  ①朱匹忒,罗马神话中的主神,即希腊神话中所称的宙斯。——译者    
  ②维纳斯,希腊神话中主管美和爱的女神。——译者    
  作为支持所有权的证据,人类的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必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是和它的原则相违背的;许可所有权的宗教裁断是无效的,因为教士向来总是为君主服务的,天神说的话总是符合政客的愿望的。据说所有权给了社会一些利益,但这并不能减轻所有权的罪过,因为这些利益实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则产生的。    
  因此,在阐明以上各点以后,下列关于所有权的热情的赞歌又有什么价值呢?    
  “所有权的制定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制度……”    
  是的,像君主政体是人类最光彩的制度一样。    
  “地球上人类昌盛的首要原因。”    
  因为人类以为正义是他们的原则。    
  “所有权成为他们的志愿的正当目标、他们的生存的希望、他们的家属的庇护物;总之,它成为家庭、城市和政治国家的基石。”    
  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由生产产生的。    
  “永恒的原则。”    
  所有权像一切否定那样是永恒的。    
  “它是属于一切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的。”    
  由于这个缘故,一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都将消亡。    
  “这是一种和自由同样可贵的恩物。”    
  对于发了财的所有人才会是这样。    
  “的确,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区所以被开垦的原因。”    
  如果农民不再是佃户,难道田地就会耕耘得更坏些么?    
  “它是劳动的道德和保证。”    
  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    
  “它是正义的应用。”    
  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饿的肚子是不知道什么叫道德的。    
  “整个的公共秩序。    
  当然,那就是确保所有权。    
  “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①    
  ①奇洛:《对于罗马人的所有权的研究》'1'。    
  '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发表过:《从历史的角度评介海奈克栖乌斯的罗马法原理〉》,同年又发表了蒲鲁东所引证的那本著作。——原编者    
  所有权确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应该存在的事物的绊脚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总结:    
  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只要生存就有权占用,并且为了要生活,就不能没有经营和劳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数不断地因出生和死亡而发生变动,因而每个劳动者所能要求的物质的定量也随着占有者的人数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总是由人口来决定的;最后,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这种职能就使他不能成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权人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对于托付给他的东西,他要负责;他应当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并发展那件东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张来改变它、减损它或使它变质;他不能分割用益权,使另一个人从事劳动而由他自己来收取利益;总之,用益权人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服从劳动的条件和平等的法则的。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定义因此就被推翻了;定义中所说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是从暴力中产生出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种最荒谬的主张。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个人会死亡,社会是永远不灭的。    
  当我讨论这样简单的真理时,我的内心感到多么痛切的厌恶!难道我们今天对它们还有怀疑吗?难道为了它们的胜利,必须再度武装起来吗?并且,如果没有理智,单靠暴力能够把这些真理引到我们的法律中去吗?    
  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间和人数的可变的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这个说法是任何法典所没有规定过的,也不是任何宪法所能采纳的!这些是民法和国际法所拒绝采纳的原理!    
  但是我听到了拥护另一种体系的人们的主张:“劳动!这是所有权的基础!”    
  读者,请您不要受骗吧。所有权的这种新的根据比先前的根据更坏,我现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为明显的事情和驳斥更加不合乎正义的主张。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三章 劳动是所有权的动因 序言    
   现代的法学家因为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影响,差不多都放弃了太不可靠的原始占用学说而专门采用那种认为劳动产生所有权的学说了。他们在这方面自欺欺人并以循环论法从事推理。古尚先生说,为了劳动,就必须占用。因此,我接着说,占用权是一律平等的,要想劳动就必须服从平等。卢梭曾经高呼说,“富人们尽管说,‘这道墙是我修建的,这块土地是凭我的劳动得来的。’人们可以反问:‘请问,你占地的界限是谁指定的呢?我们并没有强使你劳动,你凭什么要我们来负担你劳动的报酬呢?’”①所有的诡辩在这个论证面前都被粉碎了。    
  ①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7页。——译者    
  但是拥护劳动来源说的人没有觉察到他们的体系是和《民法法典》根本矛盾的,这部《法典》的全部条文和规定都假定所有权是以原始占用的事实为根据的。如果劳动通过它所产生的私有化作用而单独产生所有权,《民法法典》就是在说谎,宪章就成为一种妄语,我们整个的社会体系就成了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我们在进行本章和下一章的讨论时将得出这个结论;在这两章中,我们将就劳动权和私人占有这一事实本身一并加以讨论。我们将在那里同时看到,一方面我们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新法学是既和它本身的原则又和我们的方法相反的。    
  我已经说过,以劳动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学说和把占用作为它的基础的学说一样,无形中都包含着财富上的平等;读者一定迫不及待地要知道我将怎样从才能上和禀赋上的不平等中推断出这个平等的定律:他等一会就将得到满足了。但我应当先让读者注意一下争论中的这个显著的特征,即以劳动代替占用作为所有权的原则,并且我应当迅速地看一看某些偏见;这些偏见是惯常被所有人所主张的,并且是被规定在立法中的,但却被劳动学说彻底推翻了。    
  读者,您有没有旁听过对被告的讯问?您有没有注意到他的狡辩、绕弯子、遁辞、指东说西和支吾其辞?他被驳倒,他的一切陈述都被推翻,他像一只野兽那样被那丝毫不肯放松的法官追逐着,他被一个接一个的假设网罗住;他肯定、抵赖、否认、自相矛盾;他用尽了雄辩术的一切策略,他比那个发明了三段论法的七十二种方式的人要更加诡谲和更加巧妙一千倍。所有人在被要求为他的权利辩护时,他就有这样的表现。起首,他拒绝答复,他叫嚷,他威胁,他藐视;后来,在被迫进行辩论时,他就用狡辩把自己武装起来,在他的四周安排了强大无比的炮兵阵地,交叉地开火,轮流地和同时地把占用、占有、时效、契约、有史以来的习惯和普遍的承认摆出来进行反抗。在这个阵地上失败以后,所有人像一只受伤的野猪一样,对他的追逐者反扑过来。他激昂慷慨地叫喊着说:“我做的事情还不仅是占用,我已经进行过劳动、生产、改进、改造和创造。这所房屋、这些田地、这些树木都是我双手的成绩;我把这些荆棘变成一个葡萄园,把这个矮树丛变成一棵无花果树;今天我收获我的辛勤劳动的果实。我已用我的汗水弄肥了这块土地,我曾把工钱支付给我的工人,他们如果得不到我所给他们的工作,早就饿死了。既然谁也没有分担我的劳苦和开支,因此谁也没有权利来分享我的利益。”    
  所有人呀,你曾经劳动过!那么你为什么又提起原始占用呢?什么!是不是你对于你的权利没有信心?还是你企图欺骗人们并迷惑司法机关呢?因此,赶快提出你的答辩理由来吧,因为这将是最后的判决,并且你知道这是一个将原产退还的问题。    
  你曾经劳动过!但是在你的义务所促使你做的劳动和把公物私有化的行为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难道你不懂得土地支配权和对空气与阳光的支配权一样,是不能因时效而归消灭的吗?    
  你曾经劳动过!你从来没有使别人劳动过吗?那么,他们在为你劳动的时候,怎么就会丧失掉你在不为他们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东西呢?    
  你曾经劳动过!很好;但是让我看看你劳动的产物。我们来核算、衡量和丈量一下。这个判决将成为对伯沙撒①的判决;因为我可以对着天平、称杆和曲尺发誓,如果你曾经不论以何种方式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你必须把最后的一分钱都退出来。    
  ①伯沙撒,巴比伦末代国王,凟神罪而受神罚,一日尽失所有,国破家亡(见《旧约但以理书》第5章)。——译者    
  这样,占用的原则就被放弃了;人们已经不再说:土地归先占人所有。被迫退进第一道防线中去的所有权,抛弃了它的旧的说法;自感羞愧的正义取消了她的理论,而悲哀则拉下她的面幕来遮盖她那羞得发红的面颊。社会哲学上的这个进步不过是从昨天才开始的:根除一句谎话要经过五十个世纪!在这一段可悲的时期,有多少霸占的行为得到了批准;有多少侵略的行动被人视为荣耀;有多少次征战受到了庆祝!财富剥夺了离乡背井的人的权利,驱逐了穷人,排斥了挨饥受饿的人们,它干得那么干脆和大胆!在各国之间,有多少嫉妒、多少战争、多少煽动、多少屠杀!但从今以后,由于时代不同和受时代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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