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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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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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名已作业。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第三解云。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三
和生触。同有生触。故名同分。彼同分者。论云。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
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
同。名彼同分。言种类分同者。同眼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系属故。
  从此第十八。三断门。论云。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颂曰。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释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识。及与五境。唯修断。后三界通三者。意法意
识通三种断。若意界意识界。与八十八随眠相应。及俱有法。并随行得。皆见所
断。苦谛有十烦恼。集灭各七。除身见边见戒禁取也。道谛有八。除身边见。四
谛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十八。谓四谛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界
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二。成八十八。此等随眠。是分别惑。迷
理起故。才见谛时。彼皆断故。名见所断。见谓见谛。见是能断。惑是所断。见
之所断。名见所断。依主释也。俱有法者。谓与见惑。相应心所。兼四相是也。
此意等三。除见断外诸余有漏。皆修所断。通无漏故。名非所断。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者。此通外难。谓经部宗。许异生性及招恶趣。身语业等是见所断。
谓得见道。彼异生等。永不复生。既与见道。极相违故。应见所断。为答此难。
故有斯颂。虽尔此法。定非见断。略说非见断。总有三种。一不染法。善无记
也。二非六生。谓五识也。不从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色法此三种法。定
非见断。非迷谛理亲发起。故谓不染。非六生非迷谛理。色法非见惑亲发也。然
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身语恶业。是色法故。故此二种。非见所断。
  从此第十九。是见非见门。于中有二。一正明。二傍论。且初正明者。论云
十八界中。几是见。几非见。颂曰。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释曰。眼全是见。观照色故。法界一分八种名见。谓身见等五染污见。六世
间正见。谓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也。七有学正见。谓有学身中。诸无漏见。八无
学正见。谓无学身中。诸无漏见。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为见。法界所摄。
名一分也。问何故世间正见。唯意识相应。答颂言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以无
分别故。不能决度。是故非见。后四句颂。破识见家。谓尊者法救。许眼识见。
尊者世友说眼根见。故。论云。若尔眼根。不能决度。云何名见(识见家难也)
以能明了观照诸色。故亦名见(眼见家答也)若眼见者。余识行时。亦应名见
(此难意。依此宗。六识不并起故。余识行眼便无识。许眼见者。何故非见)非
一切眼。皆能现见(眼见家答也)谁能现见(徵也)谓同分眼。与识合位。能见
非余(释第五句颂)若尔则应彼能依识见色非眼(识见家难)眼不尔。眼识定非
能见(释第六句)所以者何(徵也)传说不能观被障诸色故。眼根有对。于障外
色。理不合见。若识见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此眼见家答。释第
七第八句也)依经部宗。说眼根见。假而非实。故论云。经部诸师。作如是说。
如何共聚。楂掣虚空。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孰为能所。但顺世情。
假兴言说。眼名能见。识名能了。智者于中。不应封着。
  从此第二。傍论于中有七。一两眼见先后。二六根六境离合。三根境量大
小。四六识依世摄。五眼等是依名。六识随根立称。七依地同异别。且初第一。
两眼见先后者。论云。于见色时。为一眼见。为二眼见。此无定准。颂曰。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释曰。阿毗达磨诸大论师。皆咸言。或时二眼俱见。以开二眼见色分明。闭
一目时不分明故。故知有时二眼见色。又开一眼。触一眼时。便于现前。见二月
等。闭一触一。此事即无。是故或时。二眼俱见。非所依别。识成二分。住无方
所。故不同碍色也。
  从此第二。六根境离合。论云。若此宗说眼见耳闻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
正取时。为至不至。颂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释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谓眼能见远处诸色。眼中药等。则不能观。谓
耳能闻远处声响。逼耳根者。则不能闻。意无色故。不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
至境。三相违者。三谓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与上相违也。
  从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颂曰。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释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
境微亦然。相称合生鼻等识故。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谓眼有时见小。如见毛
端。有时见大。如见山等。有时取等。如见蒲桃。耳不定者。取蚊虻云琴声。大
小等别。云声是雷。依云起故。西方呼雷。为云声也。意无质碍。不可辨其形量
差别。
  从此第四。六识依世摄者。论云。如前所说。识有六种。谓眼识界。乃至意
识界。为如五识唯缘现在。意识通缘三世非世。如是诸识依亦尔耶。不尔云何。
颂曰。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释曰。后依唯过去者。后是第六识。于六识中。最居后故。此第六识。唯依
过去无间灭意。五识依或俱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识。所依有二。一者过去。谓
无间意。二者现在。眼等五根。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之为俱。或言表此亦依过
去。故五识依名或俱也。问如是眼识所依性者。即是眼识。等无间缘耶。设是眼
识。等无间缘。复是眼识。所依性耶。答应作四句。第一句者。俱生眼根。眼根
是眼识所依性。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唯心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缘。第二
句者。谓无间灭。心所法界。无间灭言。意表过去。过去心所。与现在眼识。为
等无间缘。非心王故。非是眼识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谓过去意根。无间灭意。
与现在眼识为所依性。是心法故。复是眼识。等无间缘。第四句者。谓除前相所
说法。如眼既尔。乃至身识。应知亦然。问若是意识。所依性者。复是意识。等
无间缘耶。若是意识。等无间缘。复是意识。所依性耶。答顺前句。答谓是意
识。所依性者。定是意识。等无间缘。意识所依。即是意根故。故通俱句也。有
是意识等无间缘。非与意识为所依性。谓无间灭心所法界。非心王故。不是所
依。依大毗婆沙。答问法不过四种。以狭问宽。顺前句答。以宽问狭。顺后句
答。互有宽狭。应作四句。若无宽狭。答曰如是。且如今问若意识所依亦等无间
缘。此是以狭问宽。谓意识所依唯心王故。是狭等无间缘。通心王心所。是宽顺
前句答者。顺前问答。谓若是意识所依性者定是等无间缘也。以宽问狭顺后句答
者。谓即改前问。云若意识。等无间缘。复是意识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宽问
狭。谓意识等无间缘。是宽通心王心所故。若所依性。即狭唯心王故。应作顺后
句答。谓若意识所依性者。必是等无间缘。顺后句故。若将眼识所依性。与等无
间缘。为问此即互有宽狭。谓眼识所依。通色通心是宽。不通心所是狭。若等无
间缘。通心心所是宽。不通色是狭。
  从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论云。何缘识起。俱托二缘。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以根境为二缘)颂曰。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释曰。随根变者。识随根变。根若转变。识亦异故。谓根若益。其识即明。
根若有损。识便昧故。非境有变令识有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依名唯在眼等
非余。言眼等者。眼等六界也。
  从此第六。识随根受称者。论云。何缘色等。正是所识。而名眼识乃至意
识。不名色识乃至法识。颂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释曰。彼者彼前所说。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与眼等识。为
不共因。谓眼唯与自身眼识。为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通自他眼识。及通自
他意识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尔。乃至身触应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义。
一者所依胜。二者不共因。故识得名。随根非境。然依论文。唯依五根。明不共
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谓意能生五识。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识。缘
却名不共因也。虽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识。所依性故。故随所依。名为意识。法
虽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识。今此五根。由所依胜及不共因。境无此义。
是故五识从根受称。喻如鼓声及麦芽等。鼓声因手及鼓。但名鼓声不名手声者。
鼓有二义。一所依胜。声依鼓变故。二不共因。但生鼓声故。手阙二义。不名手
声。鼓喻根也。声喻识也。手喻境也。况法可知。但名麦芽。不名水等芽者。麦
有二义。准鼓说之。
  从此第七。依地同异别。颂曰。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释曰。欲释此颂。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及四静虑。眼
识唯在欲界初禅。眼不下于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且欲界眼见
欲界色。此即眼与身等(等同地故言等)身在欲界。获四禅眼。是即眼有身上。
决定无有身居上地。起下地眼。以生上地自有胜眼。故不须起下地劣眼。故眼于
身。终不居下。色识非上眼者。色识望眼。等下非上。等谓同地。如欲界眼见欲
界色。色识与眼俱同地也。若以二禅眼。见初禅色。色识属初定。眼属第二禅。
此即色识。望眼俱下地也。上地色细。下眼不能见上色故。故色非眼上也。上识
不依下地眼故。故识非眼上也。由此理故。色识非眼上。色于识一切者。色望于
识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识。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识等也。初禅眼识。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识下也。获二禅天眼。借初禅眼识。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识上
也。二于身亦然者。二者谓色识。此二望身通等上下。如色于识。故言亦然。如
身生欲界。起欲界眼识。了欲色时。此即色识。望身同地等也。身在欲界。发上
天眼。起初禅识。了初禅色。此即色识。望身上也。身生二禅。借初禅识。了下
地色。此即色识。望身下也。上所引义。是略举一隅。非遍尽举。智者应知。如
眼耳亦然者。释耳根也。翻前颂云耳不下于身。声识非上耳。声于识一切。二于
身亦然。此言识者。耳识也。次三皆自地者。次三者。谓鼻舌身三。眼耳次故。
名为次三。谓鼻根鼻识香身四种。舌根舌识。味身四种。身根身识。触三种。此
等相望。总皆自地。谓此三种。取至境故。鼻舌两识。唯欲界故。唯身识一。望
于身触。通自下地。与前少别故。颂曰身识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禅也。谓欲
界初禅。身识望于身触。皆同地故。名为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禅识。觉
上地触。此即身识。望于身触。在下地也。意不定应知者。应知意界四事不定。
谓意有时与身识法。四皆同地。有时上下。于游等至及受生时。随其而应。或同
或异。如后定品当广分别。已上七段。总是傍论竟。次辨正论。
  从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谁六识内。几识所识门。第二十一。几常。几无常
门。第二十二。几根。几非根门。颂曰。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释曰。五外二所识者。色等五境。名为五外。此外五境。二识所识。一为五
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除此五界。余十三界。义准应知。唯意识识。非五识身
所缘境故。常法界无为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谓无为法。义准无常法余余界。
言法余者。除无为外所余法界也。言余界者。余十七界全也。论云。又经中说二
十二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
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
根。具知根(已上依经列数)阿毗达磨诸大论师。皆越经中六处次第。于命根后
方说意根。有所缘故。解云。经依六处次第。于眼等五根后。即说意根也。论依
无所缘门。有所缘门次第。于命根后。方说意根。谓命根等前八。无所缘门。意
等十四。是有所缘门也。法一分是根者。于法界中。一分是根。谓命根。乐等五
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后三无漏根一分。亦法界摄。由三无漏
以九根为体。所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摄。所余八
根。是法界摄。故三无漏根中。取一分名法界摄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
及七心界。名为十二。非直法界一分为根并内界十二为根体也。且眼等五界。摄
眼等五根也。七心界摄意根也。意界意识界此二。摄后三无漏根中一分也。言一
分者。三无漏根。九根为体。于九根中。唯摄闻根。故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
身根。一分所摄。如后当辨。义准。所余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体非根。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三
  分别根品二之一
  分别根品者胜用增上故名为根。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界品后次明根品
者。界品明诸法体。根品明诸法用。依体起用。故次明根。释此品颂文分三段。
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诸法。三明六因四缘。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复分为
五。一释根义。二明根废立。三明根体。四辨诸门。五杂分别。初释根义者。就
中有二。一述萨婆多宗。二述异部。且初述萨婆多宗者。论云如是因界已列诸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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