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与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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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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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弹垂直击中颅骨、肩胛骨、胸骨、髋骨等扁骨时,可以形成圆形射入口,其直径与弹头横断面大体一致;射出口比射入口大,形状也不规则。射入口与射出口呈漏斗状。极近距离射击时,由于爆炸作用,可以使颅骨炸裂,甚至呈粉碎性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射入口、射出口、射创道以及其他的相应特征,主要是为了解决推断射击距离、射击方向问题,从而推断是他杀还是自杀。 
  射击距离是枪口到射入口的距离。射击距离的远近,是法医判断自杀伤还是他杀伤的重要依据之一。接触射击和极近距离射击,在自杀伤、他杀伤案件中都可出现。英国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中,林内特死去后,大侦探波罗先生勘查死者情形及现场后得出结论:“谋杀。”原来,波罗勘验现场发现,林内特头部左颞中弹,创口呈圆形孔状。创口周围有一圈黑色烟晕和火药颗粒与凝血混在一起。床头壁上有一个血写的“J”字。现场周围没有发现枪支,死者手上也无烟灰沉着。正是根据这些枪弹射入口形状、皮肤附近的射击附加成分和现场勘查情况,波罗得出了“谋杀”的结论。虽然接触射击和近距离射击都可在皮肤上留下烟晕、火药颗粒以及擦拭圈、冲撞轮等,但接触射击紧挨人体皮肤,射入口呈裂隙状、星芒状,创内大量附着烟灰和火药颗粒。皮肤上往往有枪口印痕,甚至在周围的毛发、皮肤出现烧灼痕迹。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呈圆形或椭圆形。极近距离射击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较多,与周围皮肤界线清晰可见。而远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附着。这是他杀伤的依据之一。 
  根据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以及被害人的情况,能够推断射击方向和角度。从射入口、射创建、射出口与被害人体位关系,可以判断枪弹的射击方向。电影《徐秋影案件》是根据一个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原案件是这样:东北的松花江即将封冻的一天早晨,渔民在“江上俱乐部”沙滩上发现一具僵硬的女尸。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勘查发现,死者是20多岁的女青年,穿蓝制服。尸体俯卧在沙滩上。左手压在身前,右腿稍曲。后脑发现有枪伤,带烟晕痕迹。子弹由左太阳穴穿出,身后留有三号橹枪弹壳一颗。根据尸体位置,法医检验结果,公安人员推断,死者赵洁姗是在散步时不知不觉中被人杀害的。从弹壳遗留位置和烟晕痕迹来看,凶手行凶时离死者不到两步远,是近距离射击。从后脑发现枪伤和子弹从左太阳穴穿出,尸体俯卧情况看,凶手是在死者右后方用右手开枪射击的。这些推断完全正确。赵洁姗年轻幼稚,误入特务组织,想退出不干了,于是特务组织对动摇分子采取果断手段,由特务骨干分子邵玉魁派人把赵洁姗诱骗到松花江边看江景。趁她不注意,突然在赵洁姗的后面,向她的后脑射击,赵立即仆倒死亡。 
  根据擦拭圈和冲撞轮的形状,也可以推断出射击的角度和方向。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正圆形,枪弹就是垂直方向射击的,角度为90°。如果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椭圆形,枪弹则是倾斜射击。按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引出一条直线,直线与人体的夹角就是射击的角度度数。1981年7月16日4点刚过,青海省黄南州民族师范学校值班室来了一个身著民警服的年青人,他说:“你校女学生李艳自杀了,我要报案!”然后他把鲜血淋淋的女尸放在值班室窗下,又给公安局打了报案电话。公安人员第一次对死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后得出结论:死话系勃朗宁强力式手枪枪弹极近距离射中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又对手枪进行鉴定,在枪后护环上尚有死者右手食指半节指纹。从枪弹的射击角度、距离符合一般自杀的规律出发,于是草率地得出了李艳自杀的结论。但是,死者家属和群众提出了一系列疑问。省检察院接到死者父亲李秋水的申诉信后,组织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专案组同法医开棺验尸,查明李艳是被枪弹先击中心脏,然后又击中肺脏等重要器官而死它的。根据枪弹创的创口略呈椭圆形的情况,又请法医专家作了模拟实验,证明要形成死者身上这样的枪弹创、必须是射击者持枪的手要举过肩部,并且右腕部必须极度弯曲成99°才能扣动扳机,形成先击中心脏,再击中肺脏等其他器官的损伤。然而这样的自杀角度,是死者右手握枪所无法做到的。通过枪弹创口形状,确定了射击角度,从而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剩下的只能是他杀。最后公安人员查明:死者李艳,不同意与派出所民警孙小庆建立恋爱关系,孙便向李开枪,子弹从左胸部射入,击中心脏,肺脏器官,心脏破裂立即死亡。杀人后,他又伪装了李艳自杀的假象,背李艳报案。至此,一场杀人案件终于大白天下。 
  对于枪弹损伤,要判明是自杀伤还是他杀伤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必须综合枪弹创的特征,射击距离、方向,死者位置,死亡姿势,现场遗留物等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断。有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一般来说,自杀伤是接触射击,极近距离或近距射击。创口周围留有烟晕、火药颗粒以及其他附着物。从射击方向、角度来看,都是自杀者本人持枪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在现场可检见射击过的枪支。枪支上留有自杀伤者握枪留下的指纹。由于自杀射击距离很近,手腕常溅有血迹,并且有烟晕沉着在手上。根据这些情况,结合现场勘验、个人思想因素等,是可以判断出是自杀或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霰弹创比较少见。霰弹弹丸多而散,可以给人体形成多个射创口。一般中心密集,四周分散稀少。远距离射击,创口分布面较大,极近距离垂直射击,创口分布面呈类圆形,分布面不大。有烟晕、火药颗粒,烧灼伤留下。霰弹一般形成盲管枪弹创,无射出口。创道内可找到弹丸。猎枪、自制火药枪、自制猎枪发射的霰弹在有效射程内,有时可以致人死亡。霰弹在体内未及时取出,创口感染、化脓,可发生继发性死亡。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3。尹知县颈痕辨冤    
  ——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洗冤录集》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看到侄儿非常富足,便想谋夺他的财产,于是把侄儿骗到家里,趁黑夜将他灌醉、杀死。这个人的儿子与儿媳感情一直不好,就想趁这个机会以捉奸为名把自己的儿媳一并除掉。于是就拿着刀闯进房中,砍下了儿媳的头颅。然后又割下己死侄儿的脑袋向官府报告。 
  尹知县把两个脑袋放在灯下仔细观看,只见一个脑袋颈上的皮肉向上紧缩,另一个却不见紧缩。尹知县就问:“这两个人是同时被杀死的么?”答:“是的。”又问:“这妇女有子女吗?”答:“有一个女孩,才儿岁。”尹知县就说:“你得暂时寄押在监狱里,等天亮后再审。”于是派人立即把孩子领到县衙来,和颜悦色地仔细询问,终于了解到真实情况,凶手只好低头认罪。 
  尹知县为什么看了死者颈上的皮肉收缩情况,就判断两个人不是同时被杀死的呢?原来尹知县正是根据伤痕有无生活反应来判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 
  尸体上的损伤可以是生前形成,也可以是死后形成。其区别就是有无生活反应。出血和凝血是重要的生活反应。人活着时,心搏存在,血液在血管中有压力,血管受损,尤其是动脉破裂,有大量血液流出,甚至呈喷溅状。生前伤,可在皮肤形成皮下出血。在形成创的损伤中,创口内有凝血块形成。如果骨折,在骨折处有骨熟人廕,骨折周围软组织有出血。死后伤,一般无生活反应。虽然损伤尸体的低下部位或大血管时,有时死后出血也可能出现,但出血量很少,且不凝集,呈流动性。 
  生前切断肌肉,则肌肉有明显收缩,创缘皮肤内卷,因此创口显著哆开。死后不久损伤,创口皮肤也是哆开的,由于收缩不明显,创口哆开不太宽。死后较久形成损伤,尤其是尸僵形成以后损伤,创口哆开很小,创缘没有收缩现象。 
  生前受伤,局部组织因受刺激,数分钟后就开始出现炎症反应。可见到局部发红、肿胀,出现炎症分泌物现象。损伤后受到感染,可出现化脓现象。从受伤到死亡经过的时间越长,炎症反应就越明显,甚至可以皮下出血颜色改变,创口结疤、骨痂形成。死后损伤没有炎症反应。此外,生前受伤,因为呼吸、消化、泌尿功能仍然存在,创口流出的血液可以吸入肺泡或吞入十二指肠,还可以出现空气栓塞等现象,这些都是生前伤的明证。通过检验损伤有无出血现象,组织有无收缩,有无炎症反应等情况,从而可以推断损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4。验尸官一言释众疑——他杀和自杀的鉴别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死刑。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想杀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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