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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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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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种轻罪。一旦产生这种效果时,宣誓将毫无疑问地被认
为是有拘束力的。“只有当舆论已经容忍被否认的事情时,
它才容忍作虚伪的否认的人。”这就是臭名远扬的有关选举舞
弊的情况。在政界人士当中,还没有作出过任何真正的和认
真的防止行贿的努力,因为一直还没有希望选举不花费太大
的真诚愿望。选举花费大对花得起这费用的人们是有好处的,
可以排除为数众多的竞争者;任何事情,不管是怎样有害,只
要把进入议会局限于有钱的人,就被当作有保守倾向而受到
珍视。这是我们两党的立法者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感情,并
且几乎是我认为他们真正蓄意不良的唯一之点。他们相对说
来很少关心谁投票,只要他们感到有把握惟有他们自己阶级
的人能得到选票。他们知道,他们能依靠他们阶级的人相互
的同情,而正叩着这个阶级之门的新富们的卑躬屈节则更是
一种有把握的依靠。他们还知道,只要能阻止民主主义者们
被选入议会,就不需要害怕在最民主的选举制下有什么和富
有阶级的利益或感情极相敌对的事情。但是,即使从他们自
己的观点看,这种以恶制恶而不是相与为善是一种恶劣的做
法。目标应该是,在将会导致他们撇开阶级偏爱的条件下,把
两个阶级的最好的议员集合在一起,共同遵循共同的利益所
探索出来的道路;而不是允许多数的阶级感情,在必须通过
受少数的阶级感情影响的人去行动这种限制下,在选民中尽
情发挥。
政治制度在道德上最为有害——通过它们的精神产生最
大害恶——的方式,是把政治职能看作一种恩赐,受委托人
必须作为自己所想望的东西去寻求这种职能,甚至为之付出
代价,好象它是有利于他的金钱利益的东西。人们不喜欢为
了许可他去做劳累的工作而花大笔钱。柏拉图对好政府的条
件有个颇为正确的看法,他说,应该赋予政治权力的人是那
些自己最不喜欢政治权力的人,还说,可据以劝使最适当的
人承担起治理国家的劳累的唯一动机是害怕由更坏的人治理
国家。当一个选民看到三四个先生们以前从未对无私的慈善
事业慷慨解囊,现在却争着花钱以便能在他们的名字后面写
上议会议员,这个选民将作何想法呢?他可能设想他们是为
了他的利益而蒙受如许牺牲吗?如果他对他们的作用作出颇
不恭维的评价,他又可能感到他自己有什么道德责任呢?政
客们爱把认为选举团体永远是不腐化的这一看法当作是热心
家的梦想,在政客们自己愿意变成不腐化以前,情况的确是
这样。因为选民的道德风格肯定将受候选人的影响。只要被
选议员在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上为他的席位付钱,一切努力
都将无法使选举事务不变成彻头彻尾利己的交易。“只要候选
人自己,以及世人的习俗,不把议会议员的职能看成一种应
尽的责任,而看成一种应谋求的个人利益,则任何努力都将
无助于在一个普通选民中树立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选举
议会议员也是一种责任问题,他除了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当以
外不能根据任何其他的考虑自由地投票。”
在被选人这方面既不应要求也不应容许有为选举目的作
任何金钱支付的同一原则,产生另一个表面上相反但实际上
指向同一目标的结论。它否定了常常被建议作为使议会能为
各阶级和各种不同情况的人们所接近的手段——议会议员的
报酬。如果,象在我们有些殖民地那样,几乎没有任何适当
的人能有力量从事无报酬的职业,那么报酬就应该是对时间
或金钱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薪金。以为薪金会提供较大
范围的选择,是一种错觉。人们能想到的给予这职位的任何
报酬,都不会吸引那些抱着成功的希望认真从事于其他赚钱
职业的人。因此,议会议员的职务本质上将成为一种职业,和
其他职业一样,从事它的人主要着眼于金钱上的获利,而且
受到一种本质上不稳定的职业的令人沮丧的影响。它将成为
低等阶级的冒险家们所想望的目标;六百五十八人占有着议
会席位,另外十倍或二十倍的人在期待着这种席位,依靠着
对选民作一切许诺,诚实的或不诚实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
并彼此争着煽动最下流的那部分群众的最卑劣的感情和最无
知的偏见,就会不断地喊出高价来吸引或保住选民的选票。阿
里斯托芬尼所描写的克里昂和腊肠卖者之间的拍卖是经常
会发生的情况的一幅蛮好的讽刺漫画。这样一个制度将是适
用于人性的最坏部分的永恒腐蚀剂。它等于为他的同胞中一
群最善于溜须拍马的人,最巧妙的骗子手,提供六百五十八
个奖金。在任何专制政府下不曾有过这样一种生产大量邪恶
谄媚的有组织的耕作方法。当一个完全缺乏不论来自资产
或来自职业的独立收入的人由于具有杰出的条件(这种情况
随时都可以碰巧会有的),应该被选进议会以便提供其他能进
议会的人所不能提供的服务的时候,存在有公众捐款的办法;
当他在议会时可以象安德鲁·马维尔那样,得到他的选民
捐款的支持。这种方式是不该反对的,因为决不会给单纯的
阿谀奉承以这种荣誉。人们并不那么关心这个和那个谄媚者
之间的区别,因此不会操心到他的生活费用,以便得到这个
人的奉承。上述的支持只是在考虑到突出的和感人的个人品
质时才给予的,这种品质尽管不是绝对适合做全国代表的证
明,但却是这种情况的假定,至少是具有独立见解和意志的
保证。




第十一章 议会的期限
议会议员应在多长任期以后改选呢?这里涉及的原则是
颇为明显的,困难在于原则的实际运用。一方面,议员不应
有太长的任期致使他忘记他的责任,对他的职务漫不经心,执
行其职务来完全为他个人的利益,或者忽视同他的选民进行
自由而公开的商谈,这种商谈,不问他是否同意他们的意见,
是代议制政府的好处之一。另一方面,他应期待有一个足使
人们能根据他的行动过程而不是根据他的单个行为对他作出
判断的任期。重要的是,他应该有和自由政府不可缺少的群
众监督不相矛盾的最大幅度的个人见解和自由裁量。为此目
的,这种监督的行使,象这种监督行使得最好的任何情形那
样,就有必要给他以充分的时间以便显示他所具有的全部品
质,并证明除了作为单纯顺从的投票者和选民意见的拥护者
以外还有某种其他方法他能使自己在选民眼中成为值得想望
和可以信任的代表。
要根据某个普遍法则来确定这些原则的界限是不可能
的。凡是政体中的民主力量薄弱或过于消极需要加以激励的
地方,凡是代表在离开他的选民后立即进入朝廷或贵族的环
境,这种环境的影响全倾向于使他偏离人民的方向,冲淡他
原有的民主感情,并使他忘记曾经选举他的人们的愿望并对
他们的利益变得冷漠的地方——经常由选民负起责任更新对
他的委托,对把他的品质和品格保持在正确标准上就是完全
必要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三年的期间也几乎是太长了;而
任何更长的期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反之,凡是民主力量占
优势并有增长趋势,要求对它的运用加以缓和而不是加以鼓
励以致达到不正常的活跃状态的地方,凡是无限制的公开性
以及日常的报刊保证代表的每一个行动都将立即被他的选民
所知悉、讨论和判断,并且在他们的评价中他的地位始终不
是提高就是降低,同时通过同样的方法民情的力量,以及所
有其他民主势力,都经常在他心中起作用的地方——少于五
年的期间就不足以防止胆小怕事的唯唯诺诺。英国政治中发
生的有关这一切特征的变化说明,为什么四十年前居于先进
改革家纲领中的显要地位的一年一度的议会,现在很少人关
心也很少人谈到。值得考虑的是,不管任期长短,在任期的
最后一年,议员所处的地位和在年度议会的情况相同,因此
如果任期过短,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就是年度议会。按照
现在的情况,七年的期限尽管是不必要地长,也不值得为可
能产生的什么好处而加以改变;特别是因为随时可能提前解
散议会,这就把博得选民的好评这种动机经常保持在议员的
心中。
不管就委托的存续说来多长的任期最合适,各个议员在
从他选举之日起的任期届满后应空出他的席位,以及不应有
整个下院的普遍更新,似乎是很自然的。假如有任何实际的
目的需要推荐这项制度,要说的话可能是很多的。但是它遭
到非难的理由比支持它的理由更有力得多。其一是,将没有
办法迅速摆脱奉行着不得人心的方针的多数。在有限的,往
往也是接近届满的,期限以后举行普选,以及随时可能因为
阁员为了他自己而希望举行普选或者以为普选会使他在全国
出名而举行普选,都趋向于防止议会和选民之间在感情上的
重大分歧。如果下院的多数总是还有几年任期的话——如果
下院的多数一点一点地接受新的补充的话,新补充进去的人
可能取得其余多数的人的特质而不是改变他们的特质,这时
上述分歧就可能无限期地继续下去。下院的一般意见必须大
致和国民的舆论一致,这和杰出人物必须能自由表达其最不
受欢迎的意见而不致失去席位,是同样根本必要的。还有另
外一个反对逐步和部分更新代表制议会的颇为重要的理由。
对相反对的力量有一个定期的普遍检阅是有益的,以便探测
国民精神的状况,并无可争议地确定不同政党和见解的相对
力量。任何部分的更新都无法确实做到这一点,即使在象某
些法国宪法那样,一大部分议员,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议员
同时出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关于允许行政有解散议会权的理由,将在后面涉及代议
制政府中行政的组织和职权的一章中予以考虑。




第十二章 应当要求议会议员
作出保证吗?
议会议员应该受选民对他的指示约束吗?他应该是表达
选民意见的机关呢,还是表达他自己意见的机关呢?应该是
选民派往议会的使节呢,还是他们的专职代表,即不仅有权
代替他们行动,而且有权代他们判断该做的事情呢?有关代
议制政府中立法者职责的这两种学说都各有其支持者,而且
每一种学说都是某些代议制政府所承认的学说。在荷兰联邦,
国会议员是单纯的代表;这学说被贯彻到这样的程度,即当
选民训谕中所未规定的重要问题产生时,他们必须把它交回
到他们的选民,恰和外交使节对派遣他的政府所做的一样。在
我国和具有代议政体的其他多数国家,法律和习惯承认议会
议员可以按照他认为正当的意见投票,不管他的意见和选民
的意见有何不同。但是存在着一种不十分确定的相反的看法,
这种看法对许多人,甚至议会议员,有相当大的实际作用,往
往使他们感到——这和他们希望出名或者关心再次当选无关
——在良心上有义务在选民具有确定意见的问题上使自己的
行为表达选民的意见而不是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抽象地从
实定法和任何特定民族的历史传统来看,关于代表职责的这
些看法究竟哪一个是对的呢?
不同于我们迄今所讨论的问题,这不是个宪法上的立法
问题,而是可以更恰当地称之为宪法上的道德问题——代议
制政府的伦理学问题。它和制度的关系不大,而是和选民在
完成任务上所应当带有的精神品质有关,就选民的道德义务
来说和应占主要地位的想法有关,因为,不管代表制是什么,
只要选民愿意,就可以把它转变为单纯的代表团。只要选民
有不投票和随意投票的自由,就不能防止他们的投票不建立
在他们认为适于附加的某种条件之上。他们通过拒绝选举那
些不保证遵从他们的意见,或甚至在表决未预见到的任何重
要问题以前不同他们商量的人,就能把他们的代表降为单纯
的传声筒,或者当他不愿以那种资格行动时在道义上不得不
放弃他的议员席位。既然他们有权这样做,宪法的学说就应
当假定他们想这样做;因为立宪政府的原则本身就假定保有
政治权力的人将滥用权力来促进他自己的特定目的。不是因
为事情总是这样,而是因为这就是事物的自然倾向,防止这
种倾向是自由制度的特殊效用。因此,不管我们可能认为选
民将他们的议员变为代表是怎样错误,或怎样愚蠢,选举特
权的这种滥用既然是自然的而不是不会发生的,就应该按照
好象它肯定会发生那样采取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希望选民不
这样行使选举权;但是代议制政府必须组织得即使他们那样
做,也不让他们做出任何团体都不应当做的事情——为他们
自己利益的阶级立法。
如果有人说这个问题只是一个政治道德问题,那也并不
减少它的重要性。有关宪政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
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
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实际
遵守。某些当局所信守的传统观念,限制着它们行使其权力。
在不平衡的政府——纯粹君主制、纯粹贵族制、纯粹民主制
——这样一些准则是防止政府在其特有的倾向方面趋于极端
的唯一障碍。在不完全平衡的政府,虽在对最强大力量的冲
动设置宪法上的界限方面作了某些努力,但这种力量强大到
至少能暂时不受惩罚地越过这种界限,只有靠得到舆论公认
和支持的宪政道德的原则,才多少保持住对宪法中设立的制
约和限制的尊重。在保持平衡的政府中,最高权力是分散的,
每个掌握权力的部门在唯一可能的方式上——即用其他权力
部门能用于攻击的同样强大的武器武装起来进行防御——不
被其他权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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