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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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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黠,人格卑鄙,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觅犯罪的人,是因为这些人被判了罪,

他们便可以取悦于君王。这是获得荣耀与财富的道路③。这种事情,在我们的

国家里是没有的。

我们现在有一项很好的法律,那就是,根据法律,君主是为着执行当律
而设的,所以每一个法庭应由他委派一个官员 
68,用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
起公诉;因此,我们不知道告密者这种是谁;如果这位公诉人有凟职嫌疑,
人们便将强迫他指出原告发人是谁。

按照柏拉图的《法律》 
④,凡因疏忽,没有向官吏告发或协助官吏的人,

要受处罚,这在我们今天就不那么合适了。国家的检察官密切注意公民的安

全;检察官执行职务,公民则获得安宁。

第九节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①叁看《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24节。 
① “女孩的父亲既然没有在场,情况正好可以使她受到羞辱,这是可以意料到的。”见狄特·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3卷,第 
44章。 
②而且在许多其他城市。 
③参看塔西佗所述这些告密者所得的报酬。见《史记》,第 
4卷,第 
30章。 
④第 
9卷。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
品德为动力的群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
品德为动力的群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

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

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

革命①。这是因为风俗越淡薄,刑罚便越增多的缘故。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欧洲的国家里,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

成正比例,这是不难证明的一件事。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

因此,刑罚硬要严酷些。在政治宽和的闷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

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同样地倾向于严酷;僧侣们和征服者就是

例证。只有处于平凡的地位,再加上命运顺逆的混合,才能订温和、恻隐之

心。

个人所看到的东西,在国家也同样可以看到。在野蛮人居住的地方,人
们过着艰苦的生活;往专制的闷家,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的极端的恩宠,而
其他的一切人则受中运的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仅仅
宠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历史读到苏丹的司法残暴的例证时,不禁以一种痛苦的心情咸
到人性的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闰家里,对一个好的立法存来说,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当
做刑罚。斯巴达最主要刑罚,是不许一个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
妻子,并且只许他和童贞女同室,这岂不是非常奇特的事么?总之,法律认
为什么是刑罚,就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里,我们很可以看到君主政体的精神。罚金的案子,

跺族所受的处罚比非贵族重①。但是刑事案件,则完全相反②,贵族失掉劳誉

和在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可以丢失的平民则只受体刑。

第十一节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罗马的人民性格正直。这种正直有很人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要向

人民指出正当的道路,让人们依从就够了。对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

命令。 


①我在后面要说明,中国在这点上的情况是等于共和国或君主国。 
①、“如果破坏法令,平民罚款四十铜钱,贵族罚款六十镑”见《乡间事条大全》,第 
2卷,第 
198页, 
1512年哥特版;波马诺亚:《波伏西斯习惯法》,第 
61章,第 
800页。 
②见彼得。戴方丹:《劝言》,第 
13章,尤其是第 
22条。

到了共和网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到了共和网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以及鲍尔西法④,所以君王的法
律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弄罚被废除了。从来没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得不
如从前好;政事也并没有因此受到了损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对曾向人民提出
申诉的公民使用一切暴历的手段,违反者则彼认为是一个凶恶的官吏,加以
处罚。

第十二节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
象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多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便想
立即加以消弭。它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毁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
居上制止弊害。但是因为政府的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
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
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 
69拦路抢劫,为着消除这种
祸害,它们便发明了草轮轧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
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在今天,士兵的逃跑是极常有的事;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死刑,但是逃
亡并没有减少。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士兵往往习惯于胃生命的危险,便轻
视生命的危险,或是以轻视生命危险自诩。他有害怕羞辱的习惯,所以应该
始他一种让他终生带着耻辱的刑罚①。说来刑罚是加重了,而实际上却是减轻
了。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抬与我们领导人类的手

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

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从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

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

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如果有一个国家,那里的人所以不敢犯法纯粹是因为惧怕残酷的刑罚的

话,我们也可以肯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对诬微的过错使用了残酷

的刑罚。

常常有立法者,打算要纠正一个弊端,便只想到纠正这一点;他的眼睛
只对于这个目标是睁着的,而对于一切弊害则是闭着的。当弊端纠正了的时
候,人们所看见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酪,但是在国家里却留下一个由于这种严
酷而产生的弊害;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习惯于专制主义了。

里山大①战胜了雅典人;当对雅典俘虏进行审判时,人们控告雅典人曾把 


③、该法是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在区逐诸王不久制定的,它曾经过两次修订;柄次的修订工作都由同
一家族的官吏们提任。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0卷,第 
9章,修订的目的不是要加强法律的
力,而是使条文更加完善。狄。李维所说的“更加完善”。拉丁文作“ 
Diligentius; San 。tum〃。 
④即所谓“背着公民而制定的鲍尔西法”。该法于罗马建立 
454年时制定。 
①过去人们或是在鼻子上划开一道裂缝,或是割掉双耳。 
①色诺芬:《历史》,第 
2卷,第 
2章,第 
2022节。

两只大划船的俘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
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
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
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脂。

两只大划船的俘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
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
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
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脂。
②说:”阿尔哥斯人把他们的公民一干五百人处死;雅典人曾涩
举行赎罪祭,希望神明使雅典人的心永远避开这样残忍的思想。”

有雨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

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

中。

第十三节日本法律的软弱

过度的刑罚甚至可以腐化专制主义本身;日本就是一个例子。

在那里,差不多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③,因为不服从象日本天皇那样伟大
的皇帝便算是一个大罪。问题不是在惩戒罪犯,而是为君主报仇。这些思想
来自奴役制,尤其是来自这一事实:皇帝是一切财产的所有人,所以几乎一
切犯罪都直接莲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撒谎的,处死刑①;这是和自卫的大性相违背的。
在那里,甚至不象是犯罪的事情也受到严厉的刑罚;例如赌钱的人处处

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使人惊异的。日本人民是顽固、任性、刚毅、古怪的,

一切危险和灾难都不放在眼里。乍一看来,似乎这种性格可以使立法者免受

黄难,不认为他们的法律过于残酷。但是这些人本来就轻视死亡,并且往往

因为最最微不足道的一种幻想就剖腹自杀;不断地止他们看到刑罚就能够改

正或阻止住他们么?他们不会司空见惯,不以为意么?

关于日本人的教育问题,旅行家的记述告诉我们,对待日本儿童耍温柔
些,因为他们对惩罚是顽抗的;旅行家又告诉我们,对待日本的奴隶不要太
粗暴,因为他们立即起来自卫。你是不是会认为,他们从家庭事务上应有的
这种精神,很容易地联想到应该用什么精神上处理国家政治上与民事上的事
务呢?

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迹性

格相适宜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迈过羞

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而且,如

果立法者怕人民的精神已狸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钓束,较轻的刑

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党之尚改进②,

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

变为止。

但是这些方法是专制主义所不能了解的;它不走这些道路,它能够滥用
自己的威力,它所能做的,止此而已。在日本专制主义曾尽力滥用权力,因 


②普卢塔克:《道德著述》第 
14章“论执掌国政的人们”。 
③见康波弗尔:《日本史》。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3卷,第 
2篇,第 
428页。 
②我们应当注意:在人民的精神受到过度严峻刑罚的破坏的场合,这是一条适于实践的准则。

此变得比专制主义本身还要残忍。
人们的心灵,处处都受到震惊,并变得更残暴了;只有用更严厉的残暴

此变得比专制主义本身还要残忍。
人们的心灵,处处都受到震惊,并变得更残暴了;只有用更严厉的残暴

这就是日本法律的起源。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但是这些法律的莲暴
多于它的力量。日本法律曾经成功地摧毁了基督教;但是它所尽的惊人的努
力,适足以证明它的软弱无力。它愿意建立一个良好的体制,却更清楚地暴
露了它的软弱。

我们应该谈一下天皇和大老在都城会见的故事①。在那个城里被暴汉闷死
或刺杀的人多到不能令人置信;每天都能发现暴徒们把年青男女绑走,然后在夜深时把他们遣弃在公共场所。他们赤身裸体,被缝在麻袋里,为的是不让他们知道曾经走过哪一条路;暴徒抢劫所要搪劫的一切东西;他们把马肚子刺破,使骑马的人掉下来;他俩推翻四输马车,抢劫车里妇女们的衣饰。人们告诉荷兰人不要在露台上过夜,否则将被暗杀;那些荷兰人便从露台上下来。。。

我再举另外一个事实。一个日本天皇耽溺于可耻的逸乐,不要妻室,出
此有绝嗣的危险。大老运给他两个很美丽的少女。为着对大老表示尊敬,他
要了其中的一个,但是不跟她在一起。他的乳母让人为他遍寻帝国最美丽的
女子,但他都不要。最终有一位兵器工人的女儿中了他的心意 
②他决定娶她,

生了一个儿子。宫廷中的贵妇们看到这样出身卑陵的人反比她们(,) 得宠,极为
愤慨,便把那个小孩窒死了。这个罪行曾被隐瞒,不让天皇知道,否则便要
使很多人流血。所以法律过于严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
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第十四节罗局元老院的精神

在网基利晨斯·格拉布利欧和毕荔执政的时代,制定了阿基利阿法以防
止阴谋秘计①。据狄欧②说,元老院止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因为护民官哥
尼利扁斯曾决心要投立可怕的刑罚来对待这种犯罪。人民也很有这种倾向。
元老院认为,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怖,但是也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
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如果建立适中的刑罚,则将经常有审
判官和控告者。

第十五节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当我发现罗焉人的事迹证明了我的看法时,我对我的意见更加坚定了。

当我看到伟大的罗马人民按照他们更改政治法规的比例去更改他们的民事法

规时,我便相信刑罚和政体的性质是相互联系着的。

为一个由逃亡者、奴隶和匪徒所粗成的民族而制定的“王法”是很严厉
的。要是按照共和国的精神,就应该要求十大官们不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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