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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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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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利益和责任收集其他人的个人生活情况,因为其他人是在按照自己的个人生活对地履行义务。同样,希望同另~个社会结盟的社会,也有权利、责任和利益熟知对方的内部制度。事实上,在他们之间必须建立一种相互的影响,因为它们的制度原则可能会决定它们如何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或者说可能会决定国家的安全,例如在发生侵略的情况下。因此,每个局部的社会、每个集团 —— 即使是它的内部组织 —— 都必定或多或少地处于对这个总联盟的依赖状态。但同时,各个集团的内部安排则必须保持完整的独立性,因为这对总联盟没有影响,就像个人生活中丝毫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那部分生活必须保持自由一样,在集团的生活中,所有不损害整个集合体的集团生活都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    
  这就是在我看来有益而且有可能在我们中间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度。如果我们不能,我们将永远得不到一种和平而持久的爱国主义。人们对出生地的眷恋,特别是在今天,是推一真正的爱国主义。我们到处都可以找到社会生活的快乐,惟有习俗和记忆却不能再造。因此,人们必定依恋那些给他们提供了记忆和习俗的地方,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至关重要的就是在不损害普遍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认他们在家乡、在社区中的政治重要性。    
  如果政府对这一趋势不加抵制,大自然就会赞成它们进入这一趋势。只要权力之手一时放松控制,人们对出生地的热爱之情就会从废墟中再生。最小的社区的执政官也喜欢为之润色。他们精心保护古老的纪念物。几乎每个村庄都有一位喜欢详细叙述它的乡村编年史的学者,而且人们都怀着崇敬的心情听他叙述。这一切会使居民们模糊地感到他们正在组成一个国民团体,并以特殊的契约联合在一起 —— 尽管这是虚幻的,却让他们兴高采烈。人们感到,假如他们这种天真而有益的倾向不受妨碍地发展下去,他们也许很快就会使它成为一个社区的荣誉,一个城镇的荣誉,一个省份的荣誉,同时也会成为一种快乐和一种美德。对当地习俗的依恋吸收了一切无私、高贵和虔诚的情感,把它变成一种造反的方式是个令人哀叹的做法。所有的利益都被聚集到首都,在那里,所有的野心家都可以大显身手,其余的人则都停滞不前。个人迷失在违反常情的孤立之中,对他们的出生地茫然无知,切断了与过去的所有联系,被迫生活在匆匆忙忙的现实之中,像原子一样被撒向广阔无垠的平原,没有任何地方能让他们感到自己还有个祖国,对他们来说,整个祖国已变得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感情在祖国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了。 '12'     
  13。论宣战与媾和的权利    
  那些谴责我们的宪法没有充分限制政府媾和与宣战特权的人,确实是在非常肤浅地谈论这个问题,他们仅限于回顾往事,而不是根据原则进行思考。在政府从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上,舆论几乎从来没有错误;然而,为那种感情建立精确的准则也是不可能的。    
  说人们必须坚持进行防御,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说。一个国家元首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侮辱、威胁和备战等手段迫使他的邻国来进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的并不是侵略者,而是那些迫使别人靠侵略来寻求安全的人。所以,有时候防御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假象,而进攻却可能是防患于未然的合法防御。    
  同样,禁止政府在边境之外继续采取敌对行为,更是一种无益的防范措施。当敌人无缘无故地攻击我们,并且被我们击退到我们的边境之外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在某一条理想的防线上止步,给他们留出时间去弥补损失和恢复元气呢?    
  反对无益的或非正义战争的惟一可能的保证,就是代议制议会的能量。它们批准征兵,它们同意征税。正是它们,正是必须引导它们的那份民族情感,才是我们应当信任的,并在战争是一场正义战争的时候,支持着行政权必须把战争打出国境线,以使敌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在防御目标已经实现、安全已有保障的时候,迫使这个行政权缔造和平。    
  我们的宪法在这一点上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实际上是惟一合乎情理的条款。    
  它并未提出将条约交由人民代表批准,但交换领土的情况除外,而且有着充分的理由。把这种特权授予议会只能招致不利。撕毁一项已经签订的条约总是一种令人厌恶的粗暴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际法的侵犯,而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只能通过政府渠道。议会必定总是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它不可能就需要一项什么样的和平条约作出判断。如果宪法让它对此作出判断,大臣们就可能把国民代表淹没在民众的仇恨之中。在和平条约的条件中巧妙地插入一项,就会使议会只能做出两种选择:或是继续战争,或是批准侵犯自由或荣誉的条款。    
  英国理应再次成为我们的典范。条约由国会审查,但不是为了决定予以否决还是承认,而是确定大臣们是否在谈判中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对条约不满的惟一结果就是罢免或弹劾不能为国尽职的大臣。这个问题不会伤害人民大众,他们渴望宁静,反对似乎有意对他们这点享受提出疑问的议会,但在条约签署之前,议会的权力始终会制约着大臣们。    
  14.论宪政国家的武装力量组织    
  所有国家 —— 特别是现代大国 —— 都存在着一支力量,尽管它不是一种宪政力量,但实际上却是一支最可怕的力量:武装力量。    
  在探讨它的组织这一难题时,人们首先会被无数光荣的回忆和不尽的感激之情弄得无所适从,它们禁绕在我们心头,使我们赞叹不已,心驰神往,难以自制。当然,我们能够回想起立法者们始终对军事力量感到的不信任,我们能够证实欧洲的现状加剧了一直存在的危险,我们能够表明军队 —— 无论它们的基本成分是什么 —— 很难不去本能地养成一种与人民精神截然不同的精神,但我们并不希望不公正地对待那些光荣地保卫过我们民族独立的人,那些以不朽的功绩为法兰西自由奠定了基础的人。当敌人敢于进犯一个身在自己版图之内的民族时,这些公民就会变成奋起抵抗的士兵。他们是公民,他们确实是第一流的公民,是他们把我们的边疆从玷污了它们的外国人手中解放了出来,是他们把那些向我们挑战的国王们打得一败涂地。他们已经获得了荣耀,他们将会再次获得新的荣耀。一次比二十年前遭到他们严惩的那次侵略更不正义的侵略,将会唤起他们作出新的努力,获得新的成功。    
  然而,特殊的环境与武装力量的常规组织毫无关系,而正是后者稳定的常规状态,才是我们打算讨论的问题。    
  一副慈悲心肠的梦想家们,经常塞给我们一些解散常备军的书面计划,我们应当从否定这种空想的计划开始。即便这种计划言之有理,它也永远不会得到落实。我们著书立说,不是为了发展空洞的理论,而是 —— 如果可能的话 —— 为了确立实用性的真理。我们首先应当想到,现代世界的形势,民族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即现存事物的性质,使所有政府和所有民族都感到有必要保持一支领取薪金的常备军队。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并没有根据这些关系阐述这一问题,所以他未能解决问题。他首先认为,军队必须来自人民,并与人民有着相同的精神,为了让它具备这种精神,他建议,那些应征人伍的人应该家境殷实,足以为他们的行为进行担保,而且他们的服役时间应该只有一年。这是两个对我们来说根本行不通的条件。如果有一支常备军,他希望立法权有能力随意解散它。但是,由于这支部队掌握着国家最为实质性的力量,它会毫无怨言地服从一个纯道德的权威吗?孟德斯鸠阐明了事情本应如何圆满,但却没有提供实现这种状态的手段。    
  如果自由在英国已经保持了一百年之久,那是因为国家内部并不需要军事力量。这种环境,特别是一个岛国,使她的榜样在大陆国家行不通。制宪会议与这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了斗争。它感到,把一百万惟命是从的战士交给国王控制,在他任命的指挥官率领下,将会对任何宪法构成威胁。结果,它把纪律标准放宽到这样的程度:任何根据那些原则组织起来的军队,还不如一个群龙无首的议会更像一支军事力量。我们最初的失败纠正了制宪议会的错误,法国不可能长期遭受失败,它需要经历史无前例的斗争。但是武装力量已经变得比以往更为可怕。    
  只有当一个民族局限在一片狭小版图之内时,才可能有一支公民的军队。在那种情况下,军队能够服从,而且会理智地奉献他们的服从。他们驻扎在祖国的心脏,驻扎在自己的家乡,驻扎在他们所熟悉的臣民和统治者中间,他们的头脑在某种程度上只有服从的意识;但是,一个庞大的帝国使这种观念变得完全不切实际。它向军队要求的服从,将把他们变成没有头脑的被动工具。只要他们变成那样的人,他们就会丧失所有那些先前能够启发他们进行判断的参照目标。只要一支军队 —— 不管它的构成如何 —— 发现自己到了外国人面前,它就会成为一支既能尽心效力又能造成巨大破坏的力量。把汝拉的居民派往比利牛斯,把瓦尔的居民派往孚日,那些人将按照纪律的要求与当地人隔离开来,眼中只有他们的指挥官,而且只认识这些人。土生土长的公民将会成为遣往他乡的士兵。    
  所以,在国家内部使用他们,说明国家本身面临着重重麻烦,由此,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危及自由,正是这一点曾使许多自由的民族遭到了毁灭。    
  他们的政府为了维护国内秩序而采用了仅仅适合于对外防御的原则。在领土之外,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军队被动服从,然而,在把胜利的军队带回国内之后,他们却继续要求士兵们同样惟命是从以反对自己的同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要求向一支外国军队进军的士兵们运用他们的理智?因为那支军队的旗帜就表明了它的敌对意图,而这样的证据无需任何检验。但是,对于公民来们说,这种区别就不复存在了。军队缺乏理智在这里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国际法甚至禁止交战国使用某些武器。那些被禁止使用的武器是就各民族之间而言,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而言,则必须禁止使用军事力量:一个有能力奴役整个民族的工具,用来对付个人犯罪就过于危险了。    
  武装力量有三个不同的目的:第一是抵抗外国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把军队部署在尽可能靠近外国人的地方,也就是把他们部署在边境上,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在没有敌人的地方,我们不需要对敌人进行防御。    
  武装力量的第二个目的是镇压发生在国内的个人犯罪。受命镇压这些犯罪的力量必须完全不同于边防部队。美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他们辽阔的国土上,没有一个士兵会出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场合。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帮助地方行政官履行他的职责。但是,这种义务的缺陷是把可憎的职责强加给公民。    
  在我们人口众多的城市中,找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商业活动、我们的职业活动和我们的娱乐活动,使我们的关系复杂多样,执行这种法律将会令人不胜其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可能的。也许每天都会有一百个公民因为拒绝帮助逮捕一个人而被逮捕。因此,必须让那些自愿领取薪俸的官员们执行这些令人悲哀的职责。毫无疑问,设立一批人专门追捕自己同胞是件不幸的事。不过,这与强迫所有社会成员向他们看不到正义何在的措施提供帮助、从而使他们的灵魂遭受摧残的罪恶相比,还是一个较小的罪恶。    
  我们在这里已经有了两种武装力量。第一种由部署在边境。确保对外防御的士兵们组成。这些力量分布在不同单位,指挥官们只听命于中央权力,这样安排是为了遭到进攻时易于在一个统帅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武装力量的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治安。第二种武装力量将不会表现出一个庞大军事建制的危险。它散布在全国各地,它不可能聚集一地,除非它想让四处的罪犯全都逍遥法外。这个团体将很清楚自身的功能是什么。它的用途是追捕而不是作战,是监督而不是征服,决不会体验到胜利的狂喜,指挥官们的名分决不会使它借越职责,在它的眼中,国家的一切权威都是神圣的。    
  武装力量的第三个目的是镇压骚乱和暴动。旨在镇压普通犯罪的团体不足以担当此任。但是为什么要动用边防部队呢?难道我们没有由公民和有产者组成的国民警卫队吗?如果这支国民警卫队显得同情叛乱,或者在提醒叛乱者承担合法义务时犹豫不决,那么,我对民族的道德与幸福将会产生极为悲观的看法。    
  请注意,使一支对付个人犯罪的特殊力量成为必需的那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公众犯罪。镇压犯罪时的麻烦不是攻击、格斗或者危险,而是在罪犯手无寸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监视、跟踪、用十个人对付一个人,以及拘留和逮捕。但是,在反对比较严重的骚乱、叛乱和煽动暴乱的集会时,热爱自己国家宪政的公民们,将会像一切热爱宪政的人一样迅速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和自由要靠宪政来保护。    
  有人大概会说,裁减军队,只把它们部署在边境地区,结果将会怂恿邻近的民族攻击我们。这种裁减当然不能过分,总要保留一个武装的中心,围绕着中心的国民警卫队训练有素,将被召集起来抗击外国的进攻。如果你们的制度是自由的,你就用不着怀疑他们的热情。公民们在真正拥有一个国家之后,需要保卫国家的时候他们并不迟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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