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第1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长听到国防大臣的命令,就应当立即试图夺取国家元首的性命吗?于是团长的头脑和反应也成为必须。 '9' 那些津津乐道被动服从的人并未考虑到,过于驯顺的工具会被各种各样的手抓住,然后掉头反对他们原来的主人;人的头脑有着追根究底的相同秉性,而这会有效地帮助他区别对待暴力,告诉他谁真正拥有下达命令的权力,谁正在篡夺这个权力。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的基础;迅速执行已下达的命令,也为一切民政管理所必须。不过,这项规则有它的限度。这些限度难以描述,因为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办不到的。但是,它们能被感觉到,每个人的理智都让他感觉到它们。他是它们的法官,而且必定是它们的惟一法官。他冒着风险和危险判断它们。如果他错了,他必须承担后果。但是,人类决不会完全丧失追根究底的能力,况且他还有着与生俱来并指导他行动、且没有任何职位能够阻止他使用的思想能力。 '10'    
  毫无疑问,因为服从而遭受惩罚的可能性,有时将使下属陷入令人痛苦的不确定性之中,而充当盲目热情的机器或者聪明敏捷的猛犬,对他们来说也许更为省心。不过,在所有人类事务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想摆脱所有的不确定性,人类将不再是一种道德的存在。所谓推理,就是对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进行比较。哪里有比较,哪里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哪里就有不确定性。但是,一个结构良好的政治组织却能够对那些不确定性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弥补个人判断的错误,而且保护无辜的人们免遭这种错误的毁灭性后果。这种补救措施也一定能使行政机构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从中受益,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对于所有涉及道德性质与综合性质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版自由,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只有陪审团能够决定,哪本书在特定环境下是或者不是一个罪恶。成文法不可能适用于每种罪行的每一个细微差别。共同的理性,即人人生来就有的健全的感知能力,懂得这些细微差别,陪审团成员不过是体现了那种共同的感知能力。同样,如果必需确定一位特定官员是否受到一位大臣的权力控制,他的服从或拒绝服从究竟是对是错,成文法的确是太不胜任了。这还是需要共同的理性予以裁决。因此,成文法必需求助于陪审团,陪审团是它淮一的解释者。只有陪审团才能评价那些操纵行政机构的人的动机,以及行政机构在多大程度上是无辜的,他们的抵制或者合作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或惩罚。    
  如果陪审员证明那些权力工具的抗命行为是合法行为,是否会纵容他们得寸进尺地违抗命令呢?对此我们不必担心。他们的天然倾向永远是服从,他们的利益和自身考虑强化了这一天然倾向。这就是热衷权力的代价。展露这种热情有着诸多不便,于是就有了诸多的秘密手段来酬报他们的热情!如果说对他们的制衡有缺陷,那也很可能是个不起作用的缺陷,至少那不是取消制衡的理由。陪审员本身将不会如此宽容无度,允许权力机构任意驰骋。喜欢发号施令是人类的天性。而且,对所有那些使命在身的人来说,这种瘠好更为强烈,因为他们感到自已举足轻重、引人注目,于是随时随地都要显得那么严谨而严厉。陪审员们健全的感知能力很容易使他们认为,一般来说,下属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决定将总是有利于这些下属。    
  如果你认为我把专横权力授与了陪审员,这倒是个能让我为之震动的特殊理由,但是你却把它授与了大臣们。我再说一遍,井井有条地安顿好一切,详尽无遗地纪录下一切,把人类生活与人际关系化作一些提前拟就的备忘录,只在需要填写姓名的地方留出空当,为后人省去一切检验、一切思想、一切求知的麻烦,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假如,不管我们做什么,人类事务总有一些事情需要酌情处理,那么我要问,在需要行使酌处权时,是应当把这种权力托付给势必会将其变为自己的永久利益、变为自己的专有特权的人们,还是把它托付给这样一些人更为可取:他们只在个别场合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既没有被权力的陈规陋习所腐蚀,也没有被它们所蒙蔽,他们对自由与良好秩序有着同样的关切。    
  再说,如果对你的被动服从原则不加限制,你也不可能受得了。它将危及一切你打算保存的东西。它将要威胁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还有权力;不仅仅是那些必须服从统治的人,而且还有那些进行统治的人;不仅仅是人民,而且还有君主。你将不再能够准确指出在什么情况下服从的义务会变成一种罪行。你能说任何不利于成文宪法的条款都不能实施吗?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被迫退回去检查什么是与既定宪法相抵触的东西。这种检查对你来说,将是个让骑士们不停地去而复返的斯特里奇林迷宫。而且,不管怎么说,谁将会受命进行这种检查呢?我相信,你希望检查的将不是签署命令的同一个权力。你将不得不为每一个案件寻找一个宣布判决的方式,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宣布判决的权利准确无误地授与那些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最不偏袒、最有鉴别力的人。这些人就是陪审员。    
  在英国,从社会的最底层到最高处,官员们的责任得到公认,以致没有人会表示怀疑。这一点被一个我比较喜欢引用的荒谬事实所证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在特定问题上要把适用于所有官员的责任原则变得有利于自己,显然是错误的,因而对普遍原则发出颂扬就更是理所当然。    
  威尔克斯作为伦敦市政官之一参加竞选期间,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下院的某些决议案超越了权限,因此宣布,既然英国已不存在合法的下院,那么,凭着一项已变为非法的法律要求人们纳税,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据此,他拒绝交纳一切税金,任凭税务官没收自己的家具,随后便起诉那个税务官擅入民宅,非法没收财物。这个问题被提交法庭。没有一个人怀疑,如果该税务官所凭借的权力并非合法权力,他就应该受到惩处。法庭庭长曼斯菲尔德爵士只限于向陪审团证明下院并没有失去它的合法性。因此,该税务官被认为犯了执行非法命令罪,或者说,执行了出自一个非法来源的命令,他应该受到处罚,虽然他是隶属于财政大臣的一个工具,也应该被财政大臣免除职务。 '11'     
  我们的宪法至今还包含着一项足以毁掉官员责任的条款,这是路易十八的《钦定宪章》精心保留下来的。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没有当局本身的正式同意,你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下级掌权者实施犯罪的材料。假如一个公民受到村长无论什么方式的虐待。诽谤、伤害,宪法就会横阻于他和他的侵犯者之间。因此,仅在这个特定的官员等级中,至少就有四万四千人被认为不受侵犯,在统治集团的其他阶层也许还有二十万人。这些不受侵犯的官员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只要最高权力保持沉默,没有一个法庭能对他们提起诉讼。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宪法法案》已经消除了这一可恶的规定。同一个政府已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企图从我们手中夺走的新闻自由奉为神圣,同一个政府已经正式放弃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所需要的流放权,同一个政府还恢复了公民对一切权力机构提出起诉的合法权利。    
  12.论市政权力、地方当局和一种新型的联邦制    
  宪法没有论及市政权力,也没有论及法国各地地方当局的组成。一旦恢复了和平与安宁 —— 这是改进我们内部组织所必不可少的 —— 国民代表们必须关注这一问题。确实,这是继国防之后最值得他们注意的事情。因此,在这里讨论它并没有离题。    
  对我们的事务进行管理是我们大家的事情,也就是代表们的事情。只与几个人有关的事情,只能由那几个人来决定;只与个人有关的事情也只能由那个人单独决定。只要普遍意志偏离了本分,它就不应比个人意志更受尊重,这一点无论我们重复多少遍都不能算多。    
  让我们想像一下有个由一百万人组成的民族,它被划分为人口不等的公社。在每个公社,每个人肯定都有些只和他自己有关的利益,所以,那类事情肯定不能由公社管辖。他还会有一些与公社其他居民有关的其他利益,而那些事情就属于公社的权限。同样,这些公社将有一些只和自己的内部组织有关的利益,以及一些可能涉及整个地区的利益,前者将纯粹由公社考虑,后者将关系到整个地区,等等,直到那些由构成该民族的一百万人中的每个人共有的普遍利益。显然,只有对这最后一种利益,全体居民或它的代表才拥有合法管辖权。假如他们干涉地区、公社或个人的利益,那就是越权。同样,地区干涉了公社的特殊利益或公社侵犯了某个成员的纯粹个人利益,都是一回事情。    
  国家权力、地区权力和公社权力,每一种权力都必须恪守本分,这一点将指引我们确立一个我们认为十分重要的真理。地方权力至今仍被视为行政权的一个依赖性分支。恰恰相反,尽管它肯定不会侵犯后者,但也肯定不是看它的眼色行事。    
  如果我们把小团体和国家两者的利益都托付到同一双手中,或者说我们让前者的保管人成为后者的代理保管人,那么各种不同类型的危害就将接蹈而至,就连那些看上去互相排斥的危害也将共生并存。法律的执行将经常受到阻碍,因为法律的执行者同时又是那些他们管理着的人们的利益的保管人,他们会牺牲本应由他们执行的法律而去关照他们受托保护的利益。再者,被管理者的利益也将会经常受到损害,因为管理者将总是渴望取悦上级权力,而且这两种罪恶一般总是同时出现。普遍性法律的执行情况会很糟,局部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只要反省一下我们已经见识过的不同宪法中的市政权力组织,任何人都会确信无疑,为了使法律得到贯彻,由行政权做出某些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市政权力一方,也总是会存在着无言的反对,或至少是消极抵制。头一种权力不断受到的这种压力,和第二种权力的默默抵抗,永远是造成解体的紧迫原因。我们仍然记得行政权抱怨 —— 在1791年宪法统治下 —— 市政权力与它的长期对立;而在共和三年(1795)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却是呆头呆脑、软弱无力。事实上,在头一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根本就无人服从行政权;而在第二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依赖性却又如此之强,以致了无生气、心灰意冷。    
  只要你把市政权力的成员变为行政权的下级代理,那就必须给予行政权罢免他们的权利,这样一来,你的市政权力就完全可能成为一个十足的幽灵。如果你把他们交由人民选举,这种任命只能用于给它提供一副承担公众使命的外表。这将把它置于同上级权力对立的地位,并强加给它一些没有机会完成的责任。人民选出自己的管理者,却只能眼看着自己的选择归于无效,并将不断受到一种异己力量的伤害,这种力量打着普遍利益的幌子,却在损害本应完全不受普遍利益支配的个人利益。    
  在行政权看来,提出罢免理由的义务,是一种幼稚可笑的走形式过程。由于无人能够判断它的动机,这种义务会促使它不得不让那些被它选中罢免的人名声扫地。    
  在行政过程中,市政权力必须在司法秩序中占据正义与和平的位置。它是一种仅与受其管理的人有关的权力,或者说,它是由他们授权的代表,负责那些仅与他们自己有关的事务。    
  有人会反对说,被管理者将不愿意服从市政权力,因为它周围并不具备足够的力量。我的回答是,他们将会服从,因为这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有着一种不致引起相互伤害、不会导致相互疏远的既得利益,所以在遵守当地的规定时,人们几乎会说那是遵守家规,他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最后,如果公民的违抗给公共秩序带来麻烦,作为公共秩序看护人的行政权就会进行干预,而且它将通过完全不同于市政管理者的直接代理人进行干预。    
  至于在其他方面,有人过分地把人们想像得天生不喜欢服从。在没有被惹恼或被激怒的时候,人们的天性确实是服从。在美国革命的初期,从1774年9月到1775年5月,国会不过是来自不同地方的立法者的代表团,与自愿和它站在一起的人们相比,并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力。它既不能支配法律,也不能颁布法律。它只限于向各地方议会提出建议,地方议会则有不予理睬的自由。来自国会的声音没有任何强制力。不过,它得到了欧洲的任何政府都没有得到的衷心服从。我援引这一事实不是把它当做一种类型,而是把它当做一个楷模。    
  我要毫不犹豫地说:我们必须给国内行政大量引进联邦制,不过那是一种与我们迄今已知的联邦制截然不同的联邦制。    
  联邦制这一名称,一直是指政府间的一种联盟,它保留各政府间的相互独立,仅仅是对外的政治关系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这种制度极其有害。一方面,联邦国家声称对它们本来没有管辖权的个人或领土拥有管辖权;而另一方面,在同市政权力的关系上,它们又装模作样地维护一种不应当存在的独立性。这样的联邦制意味着对内的专制统治及对外的无政府状态。    
  一个国家的内部制度与它的对外关系密切相关,要想把它们一分为二,让后者服从这种联邦关系中的最高权力,同时给前者留下充分的自由,这是荒诞不经的。一个准备和其他人一起进入社会的个人,既有权利、也有利益和责任收集其他人的个人生活情况,因为其他人是在按照自己的个人生活对地履行义务。同样,希望同另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