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唯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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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唯识学概论-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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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思中一、名寻思,二、事寻思之义也。三、自性假立寻思,四、差别假立寻思
者,谓通常思想上,无论于一名字或一事实,皆有特定之意义,名为自性。如言
茶杯,只是直尔任持自体,局守自体,不通他也。义贯于他为差别,如云茶杯为
磁制之可破坏物,此可破坏义可贯通于他物,即为差别。贯通他义对众多,局自
体义对自少,以宾辞解主辞,不以主辞解宾辞,故主辞名自性,宾辞名差别。于
每名每事虽可假立自性、差别,然此自性假立之意义中无差别假立之意义,差别
假立之意义中亦无自性假立之意义。此种心理训练,略同符号逻辑。如旧式逻辑
所谓主辞──自性、宾辞──差别。符号逻辑以为各种主辞、宾辞,不过所列之
次序不同,因种种概念各成一自立之概念,但以组织之不同,成为或主或宾,其
实、自性假立惟自性假立,差别假立惟差别假立。将此四种寻思观常常练习,则
可引生四如实智。所谓如实智,即习成如其实际了知之心理,而生起印可决定之
智也。如实于所缘名、事、自性、差别,了知其唯名、唯事、唯假立,谓之四寻
思引如实智也。五重唯识观者:第一重将遍计妄执之法离掉,祗存能变之识与所
变之法之唯识法相及圆成实之唯识法性。再作第二重观,观唯识所现之诸法相分
,皆能知识上所变现所了知之法,唯存能知能变之心心所法。第三重观能缘二分
与所缘三分中,唯存浑然不分之自体分,不惟相分为空,即见分亦泯,则见相之
区分双忘,只有浑然不分之自体分。由此进步作第四重观,观一切心心所法中诸
心所但是心王属性功用,不能与心王相对存在,由此祗有八识心王。第五重观八
识心王仍是互相相对相依而有,澈底追究则如幻如化而无决定,由此究竟真实,
唯法性平等真如,舍相依相对之虚妄相,乃为真实存在,此第五重遣法相而证法
性也。至第五重证真如法性,乃初成净唯识界,以后仍用此五重观数数修习增进
,乃证圆满二转依果。

    (二)大般涅盘与四智菩提  涅盘、圆寂义。染唯识转为净唯识,得大般涅
盘,涅盘所成为四智菩提。菩提、正觉义。前五识成为成所作事智,第六意识成
妙观察智,第七末那识成平等性智,第八阿赖耶识成大圆镜智;即将杂染界之八
识,成为正觉界之四智也。以上二段,可知法相唯识学,确可由凡入圣,而证明
法相唯识学之能成立。


四  法相唯识学之利益

    甲、破除我法之谬执  我法皆从遍计执而生,因计有主观之自我名为我执,
计有客观之宇宙名为法执。因我则有非我,于是生于种种之贪,贪不遂故则生嗔
,贪嗔依以疑、慢,世界之苦恼,乃皆从此我法二执而生也。学法相唯识,明诸
法皆众缘所成,唯识所现,则执我之观念既破,而为我所有之法亦空矣。

    乙、断尽生法之惑障  生、指有情众生之人生,法、指宇宙万物等。因我执
不破,则生贪、嗔、疑之烦恼障,法执未除,则生所知之障。明法相唯识学,则
能得到最究竟人生宇宙之真相,以如实了知故,乃不生烦恼及所知之障也。

    丙、解脱变坏之业报  生死从我法谬执所生惑障,发生种种思想行为之业,
因有限量之业招有限量之报,则有生死。譬如专制君国之朝代,终有消灭之时,
以其业有尽而报必坏也。能将我法谬执去掉,则能解脱变坏之业报,而成为四智
菩提不思议业之圆满报。佛学所谓了脱生死,即指此而言。

    丁、满足心性之意愿  人生皆有止于至善之要求,如不止于至善,则不能满
足心性之意愿,犹之千江万湖之水,不流至大海皆不能得到最后之归宿。四智菩
提之大圆满觉,才是至善之地;能将诸法性相如如了知,能转一切染成一切善,
人生意志之愿望,才能满足。

    戊、成就永久之安乐  安乐有久暂之殊,小康太平时代,或近代为最大多数
人谋最大幸福之社会主义国家,皆有限业力所成之有限安乐而非永久。盖世界一
治一乱,人生苦乐相寻,况国家不能有存而无亡,人生世界不能有成而无坏,仅
以目前为限,尚何价值之足云!故必至净唯识之四智,成大菩提,方成就永久之
安乐。

    己、证得无碍之清净  无碍之清净,即真自由也,绝对善也。通常所谓自由,
因受根尘有限之牵制,皆成为束缚而无真实自由之可言;若能修无漏清净行,得
成净唯识界,转识成智之时,即证得无碍之清净,所谓我净是也。

(虞德元记)(见海刊十四卷三、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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