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下)〔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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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下)〔英〕洛克- 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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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种灾难与不幸的危险,而这些灾难和不幸是很可能由一个既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谄谀逢迎以致品德堕落并且掌握着权力的人造成的。92。谁认为绝对权力能净化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或许会找出学说与宗教来为他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保持沉默。 这种君主政体发展到完备阶段时,君主专制下的保护是什么样的情况,那种保护使君主们成为他们国家中的怎样的家长,能使公民社会的幸福和安全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我们只要研究一下近来锡兰的情况就更容易了解了。93。诚然,臣民在专制君主国乃至在世界上其他的政府之下,有权利向法律与法官们申诉,来裁判臣民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执,并阻止任何暴行。这人人都认为是必要的,而且相信,凡是想要剥夺这种权利的人,应当被认为是社会与人类的公敌。 但是这是否出于对社会与人类的真正的爱和我们大家彼此应有的善心,却有理由加以怀疑。 这不过是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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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爱好他自己的权力、利益或强大的人可能而且一定自然地会做出的行径,使那些只是为他的快乐和好处而劳动和作苦工的牲畜不要互相伤害或残杀;得到如此照顾的原因,不是由于主人对它们有什么爱心,而是为了爱他自己与它们的给他带来的好处。 假如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与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很难容忍。 人们就会立即告诉你,只要问起安全就死有余辜。 他们将承认,在臣民彼此之间,为了他们相互的安宁和安全,必须有措施、法律与法官;但就统治者来说,他应该是绝对的,超过这种种情况之上的;因为他有权力可以作更多的害人的坏事,他的所做所为是合法的。 如果你问起,怎样可以防御最强有力者之手势必会做出的暴行或者损害,这就立刻成为谋反与叛变的呼声。 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惮。 这就是认为人们竟然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者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94。

    但是,不论花言巧语的人怎样来欺骗人们的理智,它也不会蒙蔽了人们的感觉。 当他们发觉有人不论处于任何地位,已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和社会约束,而他们对于可能从他的方面受到的伤害在人世间又无法申诉时,他们会认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他们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他们发现他就是处于这种状态;并且当他们能够时,就会尽快设法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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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社会中享有安全与保障,而安全和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标,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标。 所以,虽然起初(关于这一点下文再加详论)

    或许有一个品质优良的人,在其余的人中间享有威望,大家尊崇他的善良与美德,仿佛把他当作一种自然的权威,于是享有仲裁他们之间纠纷的权力的主要统治权便基于一种默许的同意而归他掌握,他们除了确信他的公正和智慧以外,并无其他保证。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初民时代漫不经心和缺乏预见的天真心理所造成的种种惯例便带有权威与(有些人要使我们相信的)神圣的性质,同时另一类型的继承者也产生了,到了这个时候,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像以前那样能够获得保障(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

    ,因此他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

    ,就不会感到安全与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 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卑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定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谁也不可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的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社会中任何人要为所欲为就不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人们对于他所做出的任何有害行动在人世间无处通过申诉而得到赔偿或保障,我要问,他是否还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而不能成为那个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成员。 除非有人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是一回事,我从未遇到曾下这种肯定的断言,狂妄得唯恐天下不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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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95。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自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无论人数多少都能这样做,因为其余的人的自由它并不会损及,后者仍然跟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马上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96。这是由于,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需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假如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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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因此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 所以,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没有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此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97。所以,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担负着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 因为,假如这样,那是什么契的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社会的别的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呢?这样,他的自由就可能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为适当时才服从和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98。

    如果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在理性上不承认,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全体的行为必须经每个人同意;但是要得到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假如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还不如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 此外,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产生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的。 假如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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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条件而进入社会,那就只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 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仅仅为了使它们解体,这是不能想象的事。 因为假如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重新解体。9。所以,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全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 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能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所以,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唯其这样,合法的政府才会或才能在世界上创立。10。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相反意见。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出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权利上是不允许的,因为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一个新的政府不允许被自由地创立,这是毫不足怪的。101。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可以这样回答:历史所载关于人们群居在自然状态中的叙述极少。 自然状态的各种不便和人们爱好合群而缺乏合群的情况一旦把任何一个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假如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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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社会。 如果我们因为很少听见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能推定他们曾经是处在这种状态中的,那我们也能因为很少听见过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斯的军队在成人和编入军队以前的情况,就断定他们根本没有经过儿童的阶段了。 政府到处都是先于记载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用,都是在一个民族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其他更必需的技艺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的。 到那个时候他们的创建者的历史才开始追述,而当他们已无法记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探本溯源。 因为国家也像个人一样,一个人经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幼年情况是不清楚的。 如果他们知道关于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这是靠参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记录而得来的。 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涉的犹太民族之外(他们根本不赞成父亲的统辖权)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都显然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或者至少有着这种明显的迹象。102。

    假如有谁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建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的、没有自然的尊贵或臣属之分的人们的结合,那么,我们就只有说他在他的假设与明显的事实不符时,如果我们可以引证阿科斯塔的话硬要否定事实的奇怪想法,那么他告诉我们说,在美洲的很多地方从前完全没有政府。 他说:“基于有力而明显的推测,这些人(指秘鲁的土著)在一个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的生活,像今日佛罗里达的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其他很多民族那样,他们都没有一定的国王,只是遇到和平或战争的关头,他们的领袖才会被随意选出。”

    (第一卷,第二十五章)

    假如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隶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前面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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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孩子对父亲的隶属并不能剥夺他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论怎样,实际上这些人显然是自由的。无论有些政治家现在怎样想要给予他们中间的若干人以某种优越的地位,他们自己却没有这种要求;而是基于同意他们是一律平等的,直到他们基于同样的同意在他们之上设置了统治者为止。 所以,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103。

    但愿我们应该承认查士丁所记述的那些跟同巴兰杜斯一道离开斯巴达的人曾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他们曾基于自己的同意而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 这样,我已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举出了一些例子,他们由于聚在一起而联合起来并创建了一个国家。 假如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这一点当作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和不能这样开始的,所以我认为主张父权帝国的人们还是放弃这种论调而不要用它来反对自然的自由为妙。 因为,假如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来证明父权是政府起源的话(虽然这种充其量是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据并不十分令人信服)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不致会有多大危险。 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有所建议,那么他们最好没有必要去寻找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找寻的政府的起源,省得他们发觉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是很不利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的。104。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道理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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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所以,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怀疑的余地是不多的。105。

    我并不否认,假如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一般地会看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 我也能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很多,可以自给自足,并继续聚居而不与其他人混杂(像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经常通常起源于父亲。 因为,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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