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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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马特生)-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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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满意的。走第二条路的只有疯子。我们不能抛弃一切科学家和工程学家天才的发明,自暴自弃。我们只有第三条路可走,即开始用各种科学的发明,来增加人类的福利。我们的经济制度必得要以人的幸福,而非私人资本利润的增加,为社会生活之目标。
    我们的问题不再是生产问题。我们能生产一切我们所需要的。我们的问题是分配。(就生产落后的国家说,社会问题也有一部分是生产问题,然而在任何情形之下,「不患寡,而患不均」,也就是分配问题,仍为社会不得安定之一大原因。──译者)有许多人生活在富裕挥霍之中,同时又有许多人感觉缺乏,连日用所需亦嫌不足。造成这种情形只有一个原因,即不以人的幸福为社会生活的目标。我们无需为基督教辩护,因基督教不需要我们为它辩护。我们只需给它一个试行的机会,这也是我们的文明所需要的。除非我们的文明采用这个基督教为社会生活所定下的根本原则,不然,它的末日就要来临。我们惟有承认人是目的,不是工具。此外则无救法。

           第五节  本分
    本分是道德的理想所要求的义务,用以测验理想实现的程度。关于本分的教训,乃是要指教人什么是当行的,什么是不当行的。本分与德行之相关有如功能之与器官;行动之与性情;律法之兴仿效基督。德行的彰显是藉着本分的行动。
    本分和律法并非同一件事。本分自然叫人连想到律法,但本分乃就律法实用到个人身上而言,要在一件特殊的事上实施律法的效用。这便谓之本分。本分是把律法在个人身上实现出来。所以各人有不同的本分。也许我的本分是去请医生来为某人治病。但为某人治病的,是那位医生的本分。教员的本分是施教,学生的本分是受教。照管教堂的工人,要把教堂整理清洁,这是他的本分,牧师的本分是讲道。人的本分大祗是由职业而定。
 
           第六节  职业
    罗马教把人分成两个阶级。一个阶级的人要努力研究有关宗教的事,另一阶级则从事于属世的事务。前一阶级的人,在他们看来,可能获得超过他们自己所需要的功德,这些余下来的功德,可用以帮助那些从事世俗业务的人得救。路德向这种态度提出抗议,坚决主张上帝的旨意能以往人生世俗的事业上完成。罗马教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毫无用处,因为它所讲的于这整个问题无干。把修道主义之完成看着理想境地,是由于这种见解而生的最坏结果。
    由于改教运动之提倡,人生一般的职业恢复了正当的地位。这无非是要引人回到符合圣经的基督教思想中去。保罗便这样主张,他说:「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林前七:20)人要跟随基督,不需作修道士、或牧师。耶稣说,基督徒虽不属世界,却在世界(约十七)。人也能在世俗的职业中服事上帝。路德说过这样的话:「各人守着自己的职业,便是服事上帝,无管那职业是如何的卑贱简单。」(Table Talk,translated by Hazlitt;p。437)他接着说:「只要他这样作自知是出乎上帝的吩咐,一个贫苦的女佣打扫房屋,比安东尼在旷野所作的更好,更能事奉上帝。」
    人的职业当与他天然的禀赋相合。人费时努力作一种他不能作,或作不好的事,这不是上帝的旨意。所以人生职业须当慎重的加以选择。考虑职业的收入,是否可以顾全生活,也是应当的。而且还要考虑到是否能养家活眷。然而对于选择职业,主要的考虑不当在乎物质的利益,要以能否推进最高的善到何种程度为标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选择一种职业使耶稣的精神无从实现,或使人的灵性得不到他所需要的,总是不和理的。拿基督徒的眼光来看,人的职业应该出乎上帝的选召。真拿这种眼光来看,即令是在人看为卑微的职务,较之一个不信上帝的帝王还要来得高贵尊荣。人作一事,如果认为可以帮助达到宇宙进程的目的,便有宗教的价值。要作圣事,并无需抛弃俗务。从事俗务,也一样可以遵行上帝的旨意。
    这也不是说。世间不要有特别的宗教活动。如果把人生职业讲得偏于一面,便成了自然主义。在人类原始社会中,整个人生无不受宗教支配。播种、收割、生、死、律法、医药、以及道德等等,都以宗教为依归。在中古时代,也有相同的情形。教会几乎掌握控制人生各部分的权利。时至今日,人生大部分的职业宣告独立了。我们今日在宗教与世俗之间划出一道鸿沟,使宗教失去了影响实际人生的效用。从一方面看来,宗教不过是人生各种功能之一。宗教要有它自己的组织,就是教会,然后才能行使它的职务,即一切于教会相连的活动,成为专门属于宗教的。个人礼拜与灵修的训练也是特别属于宗教的事。宗教是人生各种活动中之一种,但如果它是生活有力的,整个人生都要为它所与此。宗教与世俗不能有绝对的划分,因为宗教要使人生在它控制之下归于统一。人常说宗教是拿永远的眼光来看整个的人生。宗教总不能承认宗教舆世俗一直是二元论。虽说二者从表面看来,似乎有些矛盾,但其中和谐之处,可由注重圣典凡之间显著不同之点看出。凡俗的事务永不至于全然为宗教的精神所贯注,致使于凡俗之外再无需宗教。即以礼拜为例来说,礼拜是一种「人生的庆贺」。礼拜是拿宗教的眼光来看人生的放大镜。藉着礼拜,我们好像是止息脚步,为的是向前再跑,而且要跑得好些。阳光使气层焕然改观,然而太阳不能就是空气,乃是空气以外之物。同样,宗教也是人生以外之事,然而它要透过人生各部,使之焕然改观。我们一面要防备罗马教的二元论,将宗教与世俗,圣与凡并列;又要一面防备自然主义,以为世俗可以代替宗教,宗教可以废除。

            第七节   本分的冲突
    从理论上讲,绝不会同时有两个本分,如果我们的良心是充分灵明的,总不会有本分上的冲突发生。我们要努力追求,使得我们的良心成为一个如此灵明的工具,可以减少或甚至于消除由本分的冲突而发生的难题。耶稣一生显然无本分的冲突。当他十二岁的那年,随父母上圣殿,他对于约瑟和马利亚所当尽的义务何尝不深切了解,然而在地心目中,他所见到的本分是毫无犹疑的,所以他说:「岂不知我当以我父的事为念么」(路二:49)。虽说如此,从实行方面来讲,因为良心没有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发展,有时真难决定,在一种指定的情形之下,究竟甚至是我们的本分。有时我们发现在公私生活之中,显然有所抵触。我是否应该仗义执言,宁愿置身固圄,而撇下家中老小,让他们自生自灭?还是我也可以明哲保身,至少一时保持缄默,得以顾全家小的生计?像这一类的本分冲突时有发生。
    如果不立时行动,使不致引起不道德的后果,那么最好是等候情势之发展,以期多得亮光,以便决定行止。如果势不得已,非立即行动不可,那么我们便得慎重选择什么是当行的。在决定行动之中,有许多考虑大有助于良心,第一,我们要知道我们的职业是出乎上帝的选召,凡是与我们的职业有关系的事,必是我们所应当行的。其次要问,在这几个我所要选择而行的事上,那一个行出来最有益于人?与人最多有益的事,无疑的是应该尽先选择而行的。再其次一个考虑则为:那一件事需要我去领头?如果除非我来下手倡导,许多好事无法作成,在这种情形之下,自必是「义不容辞」了。

            第八节   行为辨别术
    行为辨别术是一种神学思想训练,为的是要在几种可行的道德行为之中,加以鉴别,看那一种最合分所当行。它的目的是要解答由本分的冲突所引起的良心问题。它为个人的行为作指导和规则。罗马教会因有听取说罪的习尚,所以他的神学家们于此多加研究。复原教人士对此总不大感觉兴趣,然而复原教神学家们在此问题上作过研究的也不少,尤其在十七世纪的时候。其中所常研究的问题,如:为避免侮辱起见,自杀是否可行?出于自卫是否可以杀人?之类。
    对行为辨别术主要反对的理由,乃是说它为人的行为定下许多规则。这样便把罪与德过分看为一些零碎片断的行动,太少注重一种管制人生道德行为的内心一贯原则。我们上面已经讲过,基督教是一个属灵的宗教,不是属字句的宗教,在基督教伦理上,好环总用不着一套科板的规则。而且行为辨别术也往往流于一种有关道德行为的诡辩,或是把道德的裁判从个人民心夺去,而由教会或执行教会职权的人来代人管理民心。这样,个人的道德自主权便因行为辨别术而归消失。个人的良心要决定道德行为,不然,基督教伦理便失去了它那注重态度和动机的意义。

            第九节  中立行为(可行可不行之事)
    所谓中立行为,乃是在道德上无关轻重一类的事,基督徒行或不行都无过失。有一类的人生活动,基督对之既无当行的命令,又无不当行的禁令。对于这些事所生的问题,在新约中就已不少(太十五:11、20;罗十四:1-6;林前八:8;西二:16)。
    人生一切行为,无不在道德范围之内,无论就它们的内容或对人的关系而言均是如此,从主观的方面看起来,没有什么事是与道德无关的。这样说来,人生每一行动都只能是是或非,不能中立。虽然如此,然而还是有一个中立境地(adiaphora),只是间接的为行为的理想所管制。在这样的中立境地上,个人对自己的行止有选择的自由。这一类的事包括有:娱乐、运动、社交、友谊、音乐、戏剧、其他文艺、安息日,以及其他无数同类的事。
    基督徒在一切事上,应该用他对于同人的爱,为行为的则范。对于软弱的弟兄,他行事应该避免妨碍他们,或作他们的绊脚石(林前八:9-12)。连在中立行为上,我们的自由也要受爱的律法所束缚。我们不应该损害弟兄们的信心生活。但让别人病状的良心来辖制我们,也是不必要的。只在我们的行为危害到别人灵性生活的时候,我们才应当抑制运用我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使上帝的国得以扩展,达到目的。凡妨害天国进展的,都在禁止之列。第一,我们应当顾全我们自己灵性的幸福,(林前十:23,六:12;加五:13)。其次,我们也应当用爱顾全我们的同人。对于中立行为,应该用这两个条件来取决。







        第十章   基督徒对于上帝的关系

    基督教伦理学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本上帝的旨意而统一。在基督徒看来,最后的善就是上帝旨意。在主观方面,与上帝来往交通,以及一切此而生的目的和愿望的划一,都是基督徒所认为最高的善。无论就生活的来源,或维系,或归宿而言,基督徙自认不是独立的,必须依靠上帝(诗六十三:1-3;罗十一:36)。
    在历史的耶稣以外,人里面依然有善(参第六章第三节)。在人里面有某种自然承认的善。罗二:15-16,及约十九,都说人类一切的善由上帝而来;一切的善,无论在历史的基督教以内,或在以外均起源于上帝。知道柏拉图、苏格拉底、释迦、琐罗亚斯德(Zoroaster)或马可奥热流(Marcus Aurelius)思想的人,决不能否认这些人发扬过属神的真理,旧约所记关于麦基洗德的故事(创十四:15-20),便足以证明认识上帝的知识不限于以色列民以内。约拿书所能我们的一大教训,即上帝圣灵的运行不限于希伯来民族以内。不过新约还是特意指明,要真的与上帝发生来往关系,惟有藉着耶稣基督。所以惟有藉着基督教,人才能获得最高的善,即与上帝有亲密的交通,享最美满的团契。

        上段  与上帝交往所显明的德行
    在人与上帝交往之中,包含好些德行,而这些德行都由一个主要的德行中彰显出来,这主要德行即为对上帝的爱。兹将这主德中所从出的诸德,分述如下:
            第一节  谦卑
    谦卑是基督徒诸大德之一种。谦卑有依赖的意思,也有不存骄傲心或自满心的意思。耶稣教训门徒存心谦卑,如太五:3,十八:3;可十:15以及路十八:9-17,等处所载。耶稣不只教人谦卑,他自己实以谦卑为生活(约十一:5以下;腓一:6-8)。在基督徒经验中,悔改实含有谦卑的意义。
    谦卑是基督徒诸德中最难修到的一种。有一个竭力修练谦卑之德的人说,他看谦卑是最难修得的一种德行,因为每当他自以为修到了那一步,他又以他修到的谦卑境地自诸。一位相信基督徒完全论的人,告诉一位教授说,她已经好久不曾犯过罪。这位教授于不经意之间,说她既有如此高深造诣,一定可以目鸣得意了。她随即回答说:「是的,正像你所说的。」
    谦卑并不是自暴自弃,趋于下流,或精神颓丧。也不可拿它当作一种自卑。照使徒保罗所留给我们的榜样,我们应当按照真理评判自己。一种适当的自爱和自尊是合理的(林前四:1-13)。这样的自尊并不包含骄傲,不过是承认上帝所交托我们的何等重要。在一种自命不如的态度中所包含的,也许很有些欺骗的成分。一个缺少自信的人,也许和一个才高胆大的人一样骄傲。
    爱德华滋(Jonathan Edwards)在宗教情绪(Religious Afections)中写着:「一个穷人来到富人当中,并不急躁强烈的表示愤恨;因为他知道别人都在他以上。所以他对别人总是退让;他并不坚持一己的主张; 在艰苦境况中,他总是忍耐;除了被人轻视之外,他别无指望;然而他总是忍耐以对;因为他并不表示报复与怨恨,所以大家都忽视他,对他不经意,他老是准备居于卑下的地位;对于在他以上的人,他总是表示尊敬;他安静的接受谴责,对于别人他总是尊敬,好像都在他以上;他容易领教,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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