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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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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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命题二十六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但是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二十一。所以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式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及界说三与五;而样式据命题二十五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但是有限之物不能从出于神或神的一个属性之永恒无限的分殊产生出来据命题二十二。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一分殊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必定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依同样理由,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由于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这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而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 proxima;而不是自类中的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十五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causa 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

    〖命题二十九〗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contingens,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

    〖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之内,据命题十五:但是神不能说是偶然的东西,因为据命题十一神是必然地而非偶然地存在。至于神的样式也是从神的本性的必然而出,非偶然而出据命题十六,无论就神的本性被认作绝对的而言据命题二十一,或者就神的本性被认作表现为某种方式的分殊而言,都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据命题二十二。再则,神之为这些样式的原因据命题二十四绎理,也不仅是就样式单纯地存在而言,而且是就他们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而言据命题二十六。假如样式不为神所决定据同命题,那么它们自己决定自己,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反之,据命题二十七假如样式为神所决定,那么,它们使自己不被决定,这也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所以万物都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不但被决定而一般地存在,而且被决定在一定的方式下存在和动作,偶然的东西是没有的。此证。

    〖附释〗在进一步讨论以前,我要在这里先解释一下,也可以说是提醒一下,所谓“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的意义。我想据前此所说的,我们应当可以明了,“能动的自然”是指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据命题十四绎理一与命题十七绎理二就是指作为自由因的神而言。但“被动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就样式被看作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东西而言。

    〖命题三十〗现实的理智intellectus actu,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

    〖证明〗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据公则六,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凡客观地包含在理智中的东西,一定必然存在于自然中;但是自然中据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唯一的实体,就是神;并且据命题十五除了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分殊以外,也没有别的分殊据同命题;所以现实的理智,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此证。

    〖命题三十一〗现实的理智,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同意志,欲望,爱情等一样,必须算作被动的自然,而不能算作能动的自然。

    〖证明〗因为这里所谓理智并不是指绝对的思想这是自明的,不过只是指思想的一种样式,以示有别于其他各种样式如欲望、爱情等,所以据界说五必须凭借绝对思想才能得到理解;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与界说六理智必须凭借神的一种属性,而这种属性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才能得到理解;没有这种属性,理智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所据命题二十九附释理智只能算作被动的自然;思想的其他各种样式,也是如此。此证。

    〖附释〗我之所以在这里说到现实的理智,并非因为我承认有所谓“潜能的”potentia理智;我的意思不过想要避免紊乱,只愿意说出我们知道得十分明白的东西,而我们知道得最明白的东西,也就是知性的本身。因为我们的知识愈多,则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也就愈完善;未有对于外界的知识,不能增益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的。

   〖命题三十二〗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

    〖证明〗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样式;所以据命题二十八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原因又复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倘使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动作也一定同样为神所决定,并非因为神是绝对无限的实体,乃是因为神具有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据命题二十三。所以无论怎样理解意志,有限的也好,无限的也好,都有原因以决定它的存在与动作;所以据界说七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或被强迫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知,第一: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

    〖绎理二〗由此推知,第二:意志与理智同神的关系正如运动与静止以及所有一切自然事物同神的关系一样,据命题二十九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因为意志,和其他事物一样,也须有一原因在一定方式下以决定其存在与动作。虽然有无数事物出于一定的意志或理智,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自由意志而活动,正如出于运动和静止的事物虽多因为有无数事物出于运动和静止我们却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运动和静止的自由而活动一样。所以意志并不属于神的本性,正如其他的自然事物不属于神的本性一样,而意志与神的关系也正如运动和静止以及其他一切事物与神的关系一样,我曾经指出,这一切都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

    〖命题三十三〗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

    〖证明〗因为万物都是必然地出于神的一定本性据命题十六,并且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皆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所决定据命题二十九。所以假如事物能够具有另外一种本性,或者在其他的方式下被决定而动作,从而自然秩序将会成为另外一种,那么神的本性也将会是另外一种,因而据命题十一这另外一种神的本性也同样会存在,结果就会存在两个或多数的神,据命题十四绎理一这是不通的。因此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此证。

    〖附释一〗我在上面已经极其明白地指出,事物之中绝对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事物可以说是偶然的,现在我要简单地解释一下“偶然”contingens的意义。但是首先我必须解释一下“必然”necess-arium与“不可能”impossibile。一物之所以称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出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一物之所以称为不可能的,也是如此:不是由于它的本质或界说中包含着矛盾,就是由于没有一定的外因使它产生。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因为或者我们不知道一物的本质是否包含着矛盾,或者我们虽然明知它的本质不包含矛盾,却因昧于该物的因果关系,对于它的存在不能加以明确地肯定,这样的东西看来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便把它叫做偶然的或可能的。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看来,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万物都是按照最高的圆满性为神所产生,因为万物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必然而出。这不是说神有什么不圆满之处,因为正是神的圆满性迫使我们作这样的肯定。但从与此相反的说法推来,倒显然可见,如我所指出的神却并不是绝对圆满的了,因为如果万物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产生出来,则势必会说神也具有别的性质,而与我们以前由于它的无上圆满性不得不赋予神的那种性质迥然不同。

    我相信,有许多人会指斥我的说法为不通,拒绝对它加以认真的考虑,唯一的原因,在于他们习于赋予神以另外一种自由而与我们所持的界说七神的绝对意志说大相悬殊。同时我又相信,假如他们愿意详细研究我的说法,将我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证明依次都适当地思索一番,他们自然就会完全放弃其赋予神以自由的旧说,而认那种说法为不唯没有价值,而且大大地妨害真正的知识。我在上面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过的话,现在无须赘述。但是为了使反对我的说法的人们容易明白起见,我将进一步说明:即使我们承认意志属于神的本质,我们仍只可说正是由于神的绝对圆满性,万物才决不能按照别种方式或秩序为神所创造。此点极易证明,我们只消首先考察他们所承认的说法就行了,因为他们认为:万物之为万物,皆完全出于天命或天意,否则神便不是万物的原因了。他们又承认神的一切命令是神自身在永恒中不可变易地颁布了的,因为,否则,则我们便不会认神有圆满性与不变性了。但在永恒中是没有“久暂”或“先后”的。由此足以推知,正是由于神的圆满性,故神决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另有别的命令,亦永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而另有别的命令;这就是说,神不先于它的命令而存在,神亦不离开它的命令而存在。但或者又有人说,即使神能改变物性,或自永恒以来,神即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亦不能因此便谓神不圆满。但我以为持此说的人,同时必须承认神能变更它的命令。因为若是一面谓自然及自然秩序本出于神的命令,而一面又谓神能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这就是说,除了这一个自然界外,神尚有别的意志或理想以创造另一个自然界——这无异于说除了现有的意志与理智外,神尚有别的意志与理智。今一面说神有另外一种理智与意志,而一面又说它的本质和圆满性不因而有所改变,那么为什么神现在不能变更它对于那被创造的事物的命令,而还可以同样保持其圆满性呢?这乃因为无论我们对于神的理智和意志同那被创造的事物及其秩序的关系作何理解,而神的本质与圆满性总仍然是一样的。并且据我所知,所有的哲学家,大都不承认神有潜在的理智,而只有现实的理智。但他们既皆承认神的意志以及神的理智与神的本质是没有分别的,那么,据此可以推知,假如神另有别的现实意志与现实理智,则神必然会另有别的本质。所以如开始所证明如果神能够另外创造宇宙,万物可以改观,则神的理智与神的意志,换言之,即神的本质众所公认亦必会改变,此为不通。

    今万物存在的状况与秩序既不能为神所另行创造,这个命题的真理既系自神的绝对圆满性推出,我们实在没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神不愿意创造在它的理智中的一切事物使其尽量具有它所知道的圆满性。但反对方面的人至此或又将说道:万物无所谓圆满,亦无所谓不圆满;而凡物之圆与缺,善与恶皆神的意志有以使然。所以,假如神想要使现有的圆满成为不圆满,或想要使现有的不圆满成为圆满,它都可以办到。但这无异于公开承认:神既必然知道它所欲求之物,而又可以凭借它的意志想要知道和它所知道的事物完全不相同的东西。这象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实大为不通。今试根据他们自己所持的论据来反驳他们如下:万物皆依赖神的力量。今万物的本质既然可以变易,则神的意志亦必然可以变易。但神的意志是不变异的神的意志之不变异乃由于神的圆满性,我已解说得异常分明,故事物的本质亦无有变易。

    我还觉得那认万物皆受制于漠不关心的indifferenti天意,依靠神的任性Bene-placitus的说法,反较那谓神的一切行为皆志在为善的说法似乎更接近真理。因为说神有意为善,便不免要附会一些与神不相干的东西给它,而牵强谓神的一切行动皆志在以它为榜样,或以它为努力的目标。这种说法事实上实无异于说神亦受命运的支配。我早已说明神乃万物本性与万物存在的第一而且唯一的自由因。今谓神为受命运支配,则关于神的看法实没有比这更不通的了。我也用不着再枉费时间来反驳这种不通的论调了。

    〖命题三十四〗神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

    〖证明〗单是由神的本质的必然性就可以推出:神就是自因据命题十一,又据命题十六及其绎理就是万物的原因。所以神的力量——即神自身与万物借以存在和动作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此证。

    〖命题三十五〗我们理解到一切在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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