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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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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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严肃性。但是,为了避免致命性的危险,不应当使形式具有性质,以真理因此受到损害。最后,我还要说,在讯问时顶强的拒绝作答的,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刑罚中最重的刑罚,以便使人们不能用沉默的方法,逃避给人民树立一个应有的榜样的义务,但是,当这个犯罪行为是由这个罪犯实施的已很明显的时候,这种刑罚就不是必要的了,这正如同其它证据已证实罪犯有罪的时候,招供已是多余的了。后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因为经验表明,在大多数审判案中,受审人都是否认自己有罪的。

三十九???? 关于特种罪

读这本书的人会发现,我没有谈到一种罪。由于这种罪,欧洲才浸满了人类的鲜血,才堆成一个活的人体是火焰的养料的大火堆,当穿过一缕缕黑烟——人体的黑烟……,在烧焦的骨头的噼啪声中和不害颤抖着的内脏的斯斯声中传来不幸的人们的嘶哑的,分辩不清的呻吟时,这种大火堆,对于狂信的人群来说,是使他们看真情为感到快乐的一种场面。并使他们听起来感到有一种乐趣。但是,有理智的人们会了解。无论地点、时间和谈论的对象都不允许我研究这种罪的本质。因为这会超出我的著作的范围,而且如果要证明,在一个国家中需要有完全一模一样的思想——尽管这是同许多民族的范例不同的,对于人们的头脑只有微小的,模糊不清的,根本无关的区别的各种意见。如果其中的一种意见不比其它意见受偏爱,竟能动摇社会的安宁,既然各种意见的本质是这样的,即一些意见由于酝酿和互相斗争而明确起来,正确的意见获得胜利,错误的意见被遗忘,而另一些得不到支持的意见,如果不受到干涉。却将获得权威和力量。那么证明这些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时间的,证明暴力对人们的智慧统治是应当必要的。虽然这种统治是人们所憎恨的,只能产生虚伪和卑鄙,并且同理智和威信所决定的,我们最尊重的温和和友谊的精神相矛盾,这也是需要很多很多的时间的,既然这种统治是由拥有公认的威信的人来实现的,所有这些都应当认为显然已得到证明,而且是同人们的真正利益一致的,我现在所谈的只是从人类的本性和社会契约中产生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应当根据局限性哲学以外的其它原则进行惩罚——即或是一时的罪孽。

四十???? 关于功利的错误概念

?立法者为自己所确立的关于功利的错误概念,是错误和不公正的来源之一,把个别的人便盾成是比一般的不便更重要,对感情不是去唤起,而是下命令,向理性说,效旁吧,这种关于功利概念是错误的,为了防止想象中的或不关紧要的不便而牺牲无数真正的利益,由于防火可能造成火灾。水可能溺死人而夺去人们的火种和水源;祸害只用破坏方法根除,这种关于功利的的概念是错误的。
*(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就是这类的法律,这种法律只解除了没有犯罪倾向和犯罪决心的人的武装,而不怕违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违犯法典中最重要的规定的人们,会尊重较次要的和完全随意制定的法律吗?而后一种法律,是那样容易违犯而仍不受处罚,但是严格地遵守它就剥夺了人们和文明的立法者业说最宝贵的个人自由,并使无罪的人受到有罪的人应受到的一切灾难?这项法律,不利于遭受袭出的人,而有利于进行袭击的人。它不是使杀人凶手的人数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因为袭南没有武器的人可以比袭南有武器的人更把把握,这样的法律,并不预防犯罪,而是骇怕犯罪,这种法律是由于受到个别事件的轰动一时的印象的影响产生的,而不是对具有普扁意义的法律可能产生利和害进行了很理智的讨论以后才产生的。)*
想在无数有感觉的生物中确立对称形式和粗笨的无生物所固有的秩序,轻视只对人们才经常起强有力的作用的最直接的因素,偏重遥远的因素,这种关于功利的概念是错误的,如果人们的少有的想象呼,不用扩大事物的方法来补救事物的距离遥远,那么这咱遥远的因素会产生最短瞬间和的最微弱的印象,最后,使事情的本质成为词句的牺牲,把公共的福利同一切私人的福利对立起来,这种关于功利的概念也是错误的。社会生活同自然状态的区别在于,野蛮人危害别人,只是因为这对于他有利的,而坏的法律,却使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去欺负别人。而且得不到任何利益。专制者使自己的奴隶在心灵中产生恐怖和垂头丧气的心情,但是,这种恐怖和垂头丧气心情反映在他自己的身上的程度是更大的,感到恐怖的家庭成员的人数是有限的,引起恐怖并把它看作是自己的幸福的人危险性就愈少,但是恐怖愈是公开地起作用,恐怖笼罩的人数愈多,就会愈快地找到无理性的人或者绝望的人或者为了个人的目的而利用别人的谨慎而又勇敢的人,恐怖唤起别人最宝贵的感情,而策划的事情的危险性涉及的人愈多,不幸的人们根据自己的可怜状况对自己的存在愈不重视。这种感情就愈有诱惑力,侮辱产生侮辱,国为憎是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前者在行为的继续中汲取着自己的力量,而后者在行为的继续中却失掉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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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如何预防犯罪

惩罚犯罪不如预防犯罪,这也就是一切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如果要谈生活中的祸福的总的情况,那么立法工作便是领导人们获得昼多的幸福和尽量少的不幸的艺术,但是,一直到存在,所采用的手段多是不正确的和同提出的目的相矛盾的。使人们不安定的活动适应几何学上的秩序(它排除不规则性和混乱)。是不可能的,正永恒的和最简单的自然规律冻妨碍行星会违反运转规律一样,人类的法律在快乐和悲哀这种无穷的和根本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并不能防止冲突和秩序的遭到破坏。但是当眼光生龙活虎的人们掌握了政权时,这种荒谬的幻想却是他们所固有的,禁止许多不关紧要的行为。并不意味阒预防根本不能由这种行为产生的犯罪,而意味着从这些行为中制造新的犯罪,意味着根据自己的愿望来确定美德和丑恶并宣布它是永恒的、确定不移的,如果对可能引起犯罪的一切行为都要加以禁止,那么我们将陷于何种地步呢?这就要剥夺人们享受自己的感情的可能。在上千的推动人们实行不关紧要的行为(它在坏的法律中称为犯罪)的动机中才会有一个能推动人们犯真正的罪的动机。因此,如果犯罪的可能性是同犯罪动机的数目成正例,那么,犯罪范围的扩大就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大多数法律不是别的,只是特权,即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加给所有人的义务。
你们想要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要使法律成为简单明确的,使国家的全部力量都集中在保护法律上面,不使这个力量的任何一部分用在消灭法律上面。*(那你们就要使法律少保护等级,而更多地保护人们本身)*那你们就要使人们害怕法律,而且只害怕法律,对法律发生恐怖是有益的,但是人对人的恐怖却原有害的,并能产生犯罪,被奴役的人们总是比自由的人们更淫乱、更放荡和更残忍的,自由的人们,关心科学。关心民族的利益,了解伟大的事情,并模仿它,被奴役人们满于现状,他们力求在吵吵闹闹的放荡行为中忘掉自己的屈辱地位,对于于一切事件的结局都是不肯定的他们来说,他们的犯罪的结局也是很难猜测的,这对于引起犯罪的个欲望来说,是更加有利的,在气候的影响下受懒惰的民族中,法律的不明确助长和加强这种懒惰和愚蠢。爱享乐但又受活动的民族,由于这样的法律,便把自己的力量消耗在一些小的诡计和欺诈上面,面晕些诡计和欺诈在所有的人心灵散布着不信任,并把背叛和伪装变面智慧的基础,在坚强而又勇敢的民族中,这样的法律归要到底是要被废除的,但是这要在经过从自由到奴隶状态,从奴隶状态到自由的多次摇摆不定以后。

四十二??? 关于科学

你们想要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使教育同自由携起手来吧,知识的普及,同由于知识而产生的祸害成反比例,而同由于知识而产生的利益成正比例。愚昧无知的人民会对狡猾的骗子——无论什么时候他都不会是极建党的人——表示尊敬,而文明的人民则对他表示轻蔑。知识能使事物容易进行比较,并根据各种观点加以观察同时,把多种感觉互相加以对比,这些感觉是互相检验的,而相同的观点和相同的疑问在别人那里愈常见,这种检验就愈容易,当教育在国家中是很普及的时候,造谣生事的愚昧无智将沉默下来,失掉理发根据的权威将颤抖起来,而法律的强大力量将毫不动摇地保存下来,因此没有一个文明人在把所牺牲的那一小部分无益的自由同其他人(没有法律时他们会企图侵害他)所牺牲的全部自由的总和加以比较时,会不爱关于公共安全的公开、明确和有利的契约,具有敏感的心灵的人,当看到草拟得得很的法典,并发现他失掉的是只是使别人受到害处的可怜的自由,那么他就不能不感谢宝座和它的占有者。
说科学总是给人类带来危害,这是不正确的,当事情是这样的时候,这对人们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祸害,人类在世界上的繁殖引起了战争,产生了艺术和最初的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由于需要才产生又由于需要才消失的临时性的契约。这是最初的哲学,它的不太多的原理是公正的,因为人们对一切都漠不关心和不够聪明,也就防止他们产和错误的想法,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人们的需要也在增长着,因此就需要一种能制止人们曾不止一次地回到原始的非社会状态——它日益成为有害的——的更强烈和更持久的印象。最初的误谬观念,使世界出现了构的神和创造了一个管理,我们的无形世界,它对人类来说是一个伟大的贡献——我是指政治上的贡献。而那些使人产的感到惊奇和把愚昧无知拉到祭坛上的人,却成了人们的大恩人,他们谈论过感觉不可捉摸的事物,而且人们愈是想念感觉是掌握在他们的手中,它就愈不可捉摸他们谈论任何时候都没有受到鄙视的事物,它们没有受到鄙视,这是历为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为人们所知道,由于这个原因,他们便把人们的欲望集合起来,并集中在使他们大吃一惊的一个事物上,这曾就是各民族、已形成的大的社会的命运,这些就是它们的必要的,也许是唯一的联系,我在这里不谈神所选择的民族。对于这样的民族来说,人类的政治已为非凡的奇迹和神的庞爱的显示所代替。但是,由于错误观念具有可以无穷的分割下去的属性,它所产生的科学便把人们变成盲目狂信的群众。而这些人在闭塞的迷宫中这样的拥挤和互相冲撞起来,以致某些第三的哲学家甚至羡慕起古代的愚昧状态来,这就是知识,确切地说是意见有害的第一个时期。
从错误观念向真理过渡,从不理解的黑暗状态向光明过渡,是第二个时期对少数和有权力的人有利的错误观念之间发生可怕的冲突,这些已被激发起来的个体户的接近和波动,给不幸的人类带来了无限的痛苦。谁若是仔细地思考一下历史——它的重要时期经过一定时期是重演的——谁就会发现,在从愚昧无知的黑暗状态向哲学的光明世纪,从暴政向自由进行悲惨的、但必要的过渡时,整个一代常常为了以后几代而牺牲自己,但是,当欲望镇静下来,当能烧掉民族中压迫客观存在的祸害的火焰已经熄灭时,当最初缓慢地接着愈来愈迅速地走向胜利的弄虚作假理同君主并列地登上宝座时,当真理在共和的国会中鼗受到尊敬并在那里建立起祭坛时,谁还能说,能启发群众的光芒,比黑暗更有害,已为人们很好地认识到的真正的和普通的关系,对于从头的有害的呢?如果说盲目的愚昧无知比寻常的混乱不堪的知识具有较少的危害性。因为后者除前者的缺点外,还有错误观念——还是眼界没有达到真理界限的人必不可免的——那么如果主权任命有教养的人为法律的保管者和捍卫者,他就会对民族和自己作出最宝贵的贡献,这样的人习惯于毫无恐惧地注视真理,他没有很大很多意想出来的要求(它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大多数人的美德地受到它的诱惑。)他习惯于以较崇高的观点来着人类,他把本民族看作是人们的大家庭,兄弟的家庭,他的视野中的人们群众愈多,贵族和平民之间的距离就愈小,哲学家具有一般人所不了解的需要和利益,他们并不公开拒绝那些他们曾偷偷地宣传过的原理,他们是为真理而受真理的。选择这样的人,是民族的幸福,但是,如果不用良好的法律把他们的人数增加到能减少另一种选择的可能性——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大——的程度。那么这种幸福是短时间的。

四十三??? 权力当局

预防犯罪的另一个手段,是要执行法律的组织更多的关心一以法律的被遵守,而不是法律的被违犯,这咱组织的成员愈多,滥用法律的危险性就愈小,因为收买互相监视的人们是比较困难的,而他们每俱分离的权力愈少——特别是同策划的事情的危险性相比较——他们就愈较少地关心到加强自己的权力。如果主权者给权力当局以华美的外貌,容许发布严厉的命令,即禁止自认为受压迫的人的正当的申诉,也禁止他们的不正当的申诉,使国民民惯于更多的地恐惧权力当局,较少地恐惧法律,那么当局从这里得到的利益是比个人和公共的安全所得到的多些。

四十四??? 奖赏

预防犯罪的另一个手段是给美德以奖赏,对于这个问题,我发现现在在各国的法律都完全保持着沉默的态度,如果说科学院所规定的授予发现有益的弄虚作假理的人的奖赏便知识和优秀的著作增加了,那么难道群主以他仁慈的手恩赐的奖赏不能使具有美德的行为增加吗?荣誉的赏金,在聪明的发将人的手中永远是无穷的和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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