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骑士曾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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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骑士曾荫权-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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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的职权: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香港法律崇尚司法独立,司法人员不受行政或立法机关牵制。  
  独立审讯:根据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机关影响。香港一向依循这项原则。政府行使管治权力时,必须依法而行。行政长官、公务员或警务人员除非已获法律赋予他采取行动的权力,否则不能运用任何权力。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诉。补救措施方面,控告政府的讼案与控告一般市民的讼案并无分别。由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以维护法治及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制定新法例的机构,也不能违反人权,或违反历来由法官确立的法律原则。   
  陪审团制度:极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会同由七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讯。如法官下令,陪审团成员可增至九名。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以多数票来决定,而所需的多数票数目则视乎陪审团成员人数而定。就某些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陪审团对事实的争议作出裁定。  
  如死因裁判官决定由陪审团陪同研讯死因,可委任五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在一些规定情况下,死因研讯必须在陪审团陪同下进行。死因研讯的目的在于确定死者的身分,以及有关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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