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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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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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
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
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
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
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
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
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
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
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不但如此,在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
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
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
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
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来获得的单纯的东
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
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
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
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苏格拉底”是一个专名;“人”是一
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
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
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
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性质就是把有名字出现的命题中的那个名字除掉或代以一个变项所剩下的东西。
例如,你可以说,“如果苏格拉底愿意和解,他就用不着喝鸩酒了。”这可以算是说明
苏格拉底有一种性质,但不是给他加上一个属性。
    从传统上说,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
有的东西。但是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逻辑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
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
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
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的性质,或一个
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
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以“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个命题为例,如果你用任
何别人或动物的名字代替“苏格拉底”,姑无论这样而成的命题是真是伪,这个命题还
是有意义的;不但如此,若是你用任何别的属性来代替“属于人类”,则所成的命题仍
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你的命题是一个关系命题,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你可以用
任何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来代替“爱”这个字,而不致使这个命题成为毫无意义,但是你
不能代以任何不表示关系的字。
    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
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在普通
的语言中,一个变项的出现可以由“个”,“这个”,“一些”,“所有的”,等字的
出现表示出来)。仅就造句法而论,我以为关于专名没有什么更多的话可说了。
    但是我们还须做认识论方面的考虑。如果一个专名要完全完成其职能,就不应该必
须藉别的字以划定其定义。它应该表示某种我们直接所觉得到的东西。但是专名的这一
方面就引起了困难。如果有人提起了苏格拉底,而且你在以前从来没有听见说过他,你
就可以去查百科全书,就以你所查得的来做苏格拉底这个名字的定义。那样,认真来说,
“苏格拉底”对于你就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代替的东西,代替了叙述。显而易见,
因为给字下定义不得不用别的字,一定就有一些字,我们了解这些字的意义并不是凭藉
定义。一个小孩学着知道他家里的人的名字是这些人是在跟前的时候有人呼唤这些人的
名字。即使他的父母载入在百科全书中,这个孩子也不是从书中得知他们是谁,他们叫
什么。这是专名的本原的使用,至于专名当做省略的叙述则是转了来的。如果你从前生
在雅典,你说:“苏格拉底是谁?”被你这样一问的那个人也许指着说:“那就是苏格
拉底。”正是因为现在和早已死去的人的经验有这种遥远的联系,所以关于苏格拉底的
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
事的一部分。“哈姆雷特”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
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
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
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
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
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苏格拉底”
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
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
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
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
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
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
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
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
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
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语言是包
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
的,但是其关系却不简单。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
是什么呢?不但如此,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
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指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
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的时候听到念这两个字。关
于心理学上的字,困难就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
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
是什么意思。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这种狭意的名称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
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
殊,这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关于细碎的特殊前面在本章中曾讨论认为是不必要
的。心理学里所讲的东西以及物理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
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
性质有关联。根据以上的学说,制造普通言语的专名的基本器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
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
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
应该说:“这是红的”,而是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
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
    我再说一遍,我并不是建议废弃普通的语言而采用这种古怪的说话方法。如果说出
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语汇”来,这事也许可以弄得更明白一点。“最低限度的语汇”
的界说如下: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
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
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
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
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
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
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而成,
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
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
    如果承认以上关于性质的学说是正确的,则关于普遍的地位的问题就获得了一种略
为新的形式。传统上把性质如白、硬、甜等算做普遍,但是如果以上所讲的学说是正确
的,这些性质在句子的构造上说是与物体更近一些。正如传统上的看法,这些性质之与
物体有所不同,是因为没有空时的连续性,常识以为人和物件是有这种空时的连续性的。
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
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我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这样
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
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
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
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
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
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
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
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
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
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
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
“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
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
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
“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
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
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
“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
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
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
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
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
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
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
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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