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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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通-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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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书汉、莽之事。
年代已隔,去鲁尤疏。洎乎改说异端,仍取《春秋》为始,而于严公之上,不复以《春秋》建名。遂使汉帝、鲁公,同归一揆。必为永例,理亦可客。在诸异科,
事又不尔。求之画一,其例无恒。一作“常”。



此所谓屡举《春秋》,言无定体也。



案本《志》叙汉已前事,多略其书名。至于服妖章,初云晋献公使太子率师、佩之金玦。 续云郑子臧好为聚鹬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为首。夫一
言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则都捐,繁则太甚。此所谓书名去取,所记不同也。



第二科



叙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二曰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三曰直引时谈,竟无它述;四曰科条不整,寻绎难知;五曰标举年号,详略
无准。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晋籍谈如周葬穆后。既除丧而燕。《传》作“宴”,下同,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一岁而有三
年之丧二焉’,于是乎与丧宾燕,乐忧甚矣。礼,王之大经也。一动而失二礼,无大经矣,将安用之。案其后七年,王室终如羊舌所说,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
不言之。此所谓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女齐语智伯曰:齐高子容、宋司徒皆将不免。子容专,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专则速及,侈则将以力毙。



九月,高子一作“止”。出奔北燕。所载至此,更无他说。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陈。而班氏采诸本传,直写片言。阅彼全书,唯征半事。



遂令学者疑丘明之说,有是有非;女齐之言,或得或失。此一多“明”字。



所谓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也。



《志》云:成帝于鸿嘉、永始之载,好为微行,置私田于民间。谷永谏曰:诸侯梦得田,占为失国。而况王者蓄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云成帝悛
与不悛,谷永言效与不效。谏词虽具,诸一作”而”。事阙如。此所谓直引时谈,竟无它述者也。



其述庶征之恒寒也,先云釐“釐”即“僖”也,有原注,在《杂驳》篇。



公十年冬,大雨雹。今《志》作“雪”,疑唐初本作“雹”。随载刘向之占,次云《公羊经》曰“大雨雹”,续书董生之解。



案《公羊》所说,与上奚殊,而再列其辞,俱云“大雨雹”而已。一脱“已”字。又一改作“入”,非。此科始一脱”始”字,一作“又”字。言大雪与雹,
继言殒霜杀草,起自春秋,讫一作“终”。乎汉代。其事既尽,仍重叙雹灾。



分散相离,断绝无趣。夫同是一类,而限成二条,二句指釐十年。首尾纷拏,而旧脱”而”字。章句错糅。此统指全文。此所谓科条不整,寻绎难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刘氏。史官所录,须存几例。案斯《志》之记异也,首列元封年号,不详汉代何君;次言地节、河平,具述宣、成二帝。原注:宣帝地节
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纪年号如此。武称元鼎,每岁皆书;原注:始云元鼎二年,又续云元鼎三年。案三年宜除元鼎之号也。哀曰建平,同年必录。原注:始
云哀帝建平三年,续复云哀帝建平三年。案同是一年,宜云是岁而已,不当重言其年也。此所谓标举年号,详略无准者也。



第三科



释灾多滥者,一脱“者”字。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二曰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三,曰敷演多端,准的无主;四曰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五
曰但伸解释,不显符应;六曰考核虽谠,义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无说;八曰不循经典,自任胸怀。



《志》云:“史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是岁,韩、魏、赵篡晋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为诸侯。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贼臣,天下不附矣。”案
周当战国之世,微弱尤甚。故君疑窃斧,台名逃债。正一有”可”



字。比夫泗上诸侯,附庸小国者耳。至如三晋跋扈,欲为诸侯,虽假王命,实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称安汉,匪平帝之至诚;卓号太师,岂献皇之本愿。



而作者苟责威烈以妄施爵赏,坐贻妖孽,岂得谓此三字,一作“谓得”二字。



“人之情伪,尽知之矣”一无“矣”字。者乎!此所谓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零。先是,昭母夫人归氏薨,昭不戚,而大一无“大”字,下同,蒐于比蒲。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先是,公自侵
郑归而城中城,二大夫围郓。案大旧衍“夫”字。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城中城、围郓,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载。夫以国家恒一作“常”。事,
而坐延灾告,岁月既遥,而方闻响一作“感”。应。斯岂非乌有成说,扣寂为辞者哉!此所谓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也。



《志》云:严公“严”谓“庄”,原旧注在此。七年秋,大水。董仲舒、刘向以为严母姜与兄齐侯淫,共杀桓公。严释父旧讹作“公”。仇,复娶齐女,未
入而先与之淫,一年再出会,于道逆乱,臣下贱之之旧脱一“之”字。



应也。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董冲舒以为时鲁、宋比年有一作“为”。



乘丘、鄑之战,百姓愁怨,阴气盛,故二国俱水。原注:谓七年鲁大水,今年宋大水也。案此说有三失焉。何者?严公十年、十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及■。
夫以制胜克敌,策勋命赏,可以欢一无“以”字。“欢”,一作“祈”。



荣降福,而反愁怨贻灾邪?其失一也。且先是数年,严遭大水,原注:亦谓七年。校其时月,殊在战前。而云与宋交兵,故二国大水,其失二也。况于七年
之内。已释水灾,始以齐女为辞,终以宋师为应。前后靡定,向背何依?



一作“倚”。其失三也。夫以一灾示眚,而三说竟兴,此所谓敷演多端,准的无主一有“者”字,也。



其释“厥咎舒,厥罚恒燠”,以为其政弛慢,失在舒缓,故罚之以燠,冬而亡冰。



寻其解《春秋》之无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诸侯,不事诛赏,不明善恶,蛮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权,邦君不敢制。若斯而已矣。次至武帝元狩
照“志”改,旧作“元封”。六年冬,亡冰,而云先是遣卫、霍二将军穷追单于,斩首十余万级归,而大行庆赏。上又闵悔一作“恤”。勤劳,遣使巡行天下,
存赐鳏寡,假一多“贷”字。与乏困,此二字,或作“之因”。



举遗逸独行君子诣行在所。郡国有以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闻。于是天下咸喜。案汉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后宽也如此,岂是有懦弱凌迟之失,
而无刑罚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无冰示灾,便谓与昔人同罪。矛盾自己,始末相违,岂其甚邪?此所谓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也。



《志》云:孝昭元凤三年,太山有大石立。睦孟以为当有庶人为天子者。



京房《易传》云:“太山之石颠而下,圣人受命人君虏。”又曰:石立于山,同姓为天下雄。案此当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夫宣帝出自闾阎,坐登宸极,
所谓“庶人受命”者也。以曾孙血属,上纂皇统,所谓“同姓一多“之”字,雄”者也。昌邑见废,谪居远方,所谓“人君虏”者也。班《书》载此征祥,虽具
有剖析,而求诸后应,曾不缕陈。叙事之宜,岂其若是?苟文有所阙,则何以载一作“成”。言者哉,此所谓但申解释,不显符应也。



《志》云:成帝建始三年,小女陈持弓,年九岁,走入未央宫。又云:绥和二年,男子王褒入北司马门,上前殿。班《志》虽已有证据,言多疏阔。



今聊演而申之。案女子九岁者,九一脱“九”字。则阳数之极也。男子王褒者,王则巨君之姓也。入北司马门上前一少”前”字。殿者,王莽始为大司马,
至哀帝时就国。帝崩后,仍此官,因以篡位。夫人一无”人”字。入司马门而上殿,亦由作“犹”。从大一少“大”字。司马而升一作”登”。极。



灾祥示兆,其事甚明。忽而不书,为略何甚?此所谓解释虽谠,义理非精也。



《志》云:哀帝建平四年,山阳女子田无啬怀妊,二宇刘补。未生二字今依《志》补。二依《志》改。旧作“三”。月,儿啼腹中。及生,不举,葬之陌上。
三日,人过闻啼声。母掘土收养。寻本《志》虽述此妖灾,而了无解释。案人从胞至育,含灵受气,始末有成一作“恒”,数,前后有定准。



此何待言,毋乃累笔,至于一无“于”字。在孕甫尔,遽发啼声者,亦由作“犹”,下同。物有基业未彰,而形象已兆,即王氏篡国之征。生而不举,葬而
不死者,亦由物有期运已定、非诛翦所平、即王氏受命之应也。又案班云一作“志”,下多“以”字。小女陈持弓者,陈即莽之所出;此语班《志》所有。如女
子田无啬者,田故莽之本宗。此意班《志》未言,事既同占,言无一概。岂非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者乎?此所谓妖祥可知,寝默无说也。



当春秋之时,诸国贤俊多矣。如沙鹿《传》作“鹿”,《志》作“麓”。



其坏,梁山云崩,鷁退蜚于宋都,龙交斗于郑水。或伯宗、子产,具述其非妖;或卜僵、史过,《传》作”周内史叔兴”。盛言其必应。盖于时有识君子,
以为美谈。故左氏书之不利,贻厥来裔。既而古今路阻,闻见壤隔,至汉代儒者董仲舒、刘向之徒,始别构异闻,辅申它说。以兹后学,陵彼先贤,盖今谚所谓
“季与厥昆,争知嫂讳”者也。“知嫂”五字,一作“私嫂者”



三字,谬。原注:今谚曰:“弟与兄,争嫂字。”以其名鄙,故稍文饰之。



一失此注。而班《志》尚舍长用短,捐旧习新,苟出异同,自矜魁博,多见其无识者矣。此所谓不循经典,自任胸怀也。



第四科



古学不精者,其流有三:一曰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二曰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三曰屡举旧事,不知所出。



《志》云:庶征之恒一作“常”。风,刘向以为《春秋》无其应。刘歆以为釐十六年,《左氏传》释六鶂同“鹢”。退飞是也。案旧史称刘向学《谷梁》,
一有“刘”字。歆学《左氏》。既祖习各异,而闻见不同,信矣。而周木斯拔,郑车偾济,风之为害,备于《尚书》、《春秋》。向则略而不言,歆则知而不传。
恐当作“博”。又详言众怪,历叙群妖。述雨牦为灾,而不录赵毛生地;书异鸟相育,而不载宋雀生鹯。 斯皆见小忘大,举轻略重。盖学有不同,识无通鉴故也。
且当炎汉之代,厥异尤奇。若景当作”武”。帝承平,赤风如血;于公在职,亢阳为旱。惟一作”在”。纪与传,各具其详,在于《志》中,独无其说者,何哉?
此所谓博引前书,网罗不尽也。



《左传》云:宋人逐猰《志》作“■”。狗,华臣出奔陈。又云:宋公子地旧误作“它”,下同。有白马,景公夺而朱其尾鬣。地弟辰以萧叛。班《志》书
此二事,以为犬马之祸。原注:此二事是班生自释,非引诸儒所言。



案《左氏》所载,斯流实繁。如季氏之逆也,由斗鸡而傅介;卫侯之败也,因养鹤以乘轩。曹亡首于获雁,郑弑旧作“杀”。萌于解鼋。郄传作“郤”。



至夺豕而家灭,华元杀原作“煞”,一作“烹”。羊而卒奔。此亦一讹“言”。



白黑之祥,羽毛之孽。何独舍而不论,唯征犬马而已。此所谓兼采《左氏》,遗逸甚多也。



案《太史公书》自《春秋》已前,所有国家灾眚,贤哲占候,皆出于《左氏》、《国语》者也。今班《志》所引,上自周之幽、厉,下终鲁之定、哀。



而不云《国语》,唯称史记,岂非忘本询末,逐近弃远者乎?此所谓屡举旧事,不知所出也。



所定多目,凡二十或讹“一十九”,或讹“二十九”。种。但其失既众,不可殚论。故每目之中,或时举一事。庶触类而长,他皆可知。又案斯志之作也,
本欲明吉凶,释休咎,惩恶劝善,以戒将来。至如春秋已还,汉代而往,其间日蚀、地震、石陨、山崩、雨雹、雨鱼、大旱、大水,犬一作“鸡”,与注不应。
豕为祸,桃李冬花,多一无“多,字。直叙其灾,而不言其应。



原注:载《春秋》时日蚀三十六,而二不言其应。汉时日蚀五十三,而四十不言其应。又惠帝二年、武帝征和二年、宣帝本始四年、元帝永光三年、绥和二
年,皆地震。陨石凡十一。总不言其应。又高后二年,武都山崩。成帝河平二年,楚国雨雹,大如斧,蜚鸟死。成帝鸿嘉四年,雨鱼于信都,孝景之时,大旱者
二。昭、成二代,大雨水三。河平元年,长安有如人状,被甲持兵弩,击之,皆狗也。又鸿嘉中,狗与豕交。惠帝五年十月,桃李花,枣实。皆不言其应也,此
乃一作皆”,非。鲁史之《春秋》、《汉书》之帝纪耳,何用复编之于此志哉!昔班叔皮云:司马迁叙相如则举其郡县,著其字。



此三字照班《传》补,旧脱,萧、曹、陈平之属,“陈平之属”四字,亦旧脱,照传补。否则萧、曹亦马迁并时矣。仲舒并时之人,不记其字,或县而不郡,
盖有所未暇也。若孟坚此《志》,错缪殊多,岂亦刊削未周者邪?不然,何脱略之甚也。亦有穿凿成文,强生异义。如蜮之为惑,麋之为迷,陨五石者齐五子之
征,溃旧作“崩”,误。七山者汉七国之象,叔服会葬,郕旧作“成”,非。伯来奔,亢阳所以成妖,郑易许田,鲁谋莱国,食苗所以为祸。诸如此比,一作
“事”。其类弘多。徒有解释,无足观采。知音君子,幸为详焉。



五行志杂驳第十一



鲁文公二年,不雨。班氏以为自文即位,天子使叔服会葬,毛伯赐命,又会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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