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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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通-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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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国臣子,非卿不书,必以地来奔,则虽贱亦志。斯岂非国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那?一作“也”。如阳虎盗入千欢,拥阳关而外叛。《传》具其事,《
经》独无闻,何哉?且弓玉中一作“云”。亡,犹获显记;城邑失守,反不沾一作“具”。书。略大存小,理乖惩劝。其所未谕五也。



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书”子旧在“以名”之上。而恶、视之姐,直云“子卒”。
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上通谓之杀。此又《春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未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棺十年,又曰
:“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原注:“及”宜改为“杀”。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原注:《公羊传》曰
:“及者何?累也。”虽有此释,其义难通。既未释此疑,共编于未谕。他皆仿此也。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书,君父是党,虽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如鲁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哀公混入,姜氏淫奔,子般夭酷。斯则邦之孔丑,讳之可也。



如公送晋葬,公与吴盟,为齐所止,为邪所败。盟而不至,会而后期,并讳而不书,岂非烦碎之甚?且案汲冢竹书旧衍“与”字。《晋春秋》及《纪年》之
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唯《鲁春秋》之记其国也,则不然。何者?犹云此何为者,是缴上之词。国家一衍“之”字。



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齐纳北燕伯于阳。此句《经》文。“伯于阳”古木复此三字,今本并脱。者何?公子阳生也。原注:《左传》曰:“纳北燕伯款于唐。”



牡《注》云:阳即唐,羔之别邑。子曰:一多“齐之事”三字。“我乃知之矣。”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自《经》
文已下至此,并《公羊传》文。夫如是,一有“则”字。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习其讹谬,凡所编次,不加刊改者矣。何为其间则一褒一贬,时有张
弛;或沿或革,曾无定体。其所未谕九也。



又书事之法,其理宜明,使读者求一家之废兴,则前后相会;讨一人之出入,则始未可寻。如定六年,书“郑灭许,以许男斯归。”而哀元年,书“许男与
楚围蔡。”夫许既灭矣,君执家亡,能重列诸侯,举兵围国者何哉?



盖其间行事,必当有说。《经》既不书,《传》又阙载,谓定六、哀元之间,其子许事必有阙文。缺略如此,寻绎难知。其所未谕十也。



案晋自鲁闵公已前,未通于上当作“宗”。国。至僖二年,灭下阳已降,渐见于《春秋》。盖始命行人自达于鲁也,而《琐语。春秋》载鲁国阂公时事,言
之甚详。谓鲁事详于晋,亦在晋未见《春秋》前。斯则闻事必书,无假相赴者也。盖当时国史,它皆仿此。至于夫子所修也则不然。凡书异国,皆取来告。苟有
所告,虽小必书;如无其告,虽大亦阙。故宋飞六鷁,王本作“鶂”。小事也,以有告而书之;晋灭三邦,大事也,原注:谓灭耿、灭魏、灭霍也。以无告而阙
之。用使巨细不均,繁省失中,比夫诸国史记,奚事独为疏阔?寻兹例之作也,盖因周礼旧法,鲁策成文。郭本自“比夫”至此二十八字,误作小注。夫子既撰
不刊之书,为后王之则,岂可仍其过失,而不中规矩者一无“者”字。乎?其所未谕十一也。



盖君子以博闻多识为工,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而《春秋》记它国之事,必凭来者之辞;而来者所言人多非其实。或兵败而不以败告,君弑而不以弑称,或
宜以名而不以名,或应以氏而不以氏,或春崩而以夏闻,或秋葬而以冬赴。皆承其所说而书,遂使真伪莫分,是非相乱。其所未谕十二也。



凡所未谕,其类尤作“犹”。多,静言恩之,莫究所以。岂“夫子之墙数初,不得其门”者欤?将“某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者欤?如其与夺,请谢不
敏。



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一作“所”。纵,将圣多能。便谓所著《春秋》,善无不备。而审形者少,随声者多,相与雷同,莫之一作“知”。指实。榷而为论,
其虚美者有五焉。旧本此处连下,非。



案古者国有史官,具列时事。观汲坟出“坟出”一作“冢所”。记,皆与鲁史符同。至如周之东迁,其说稍备;隐、桓已上,难得而详。此之一作“其”。
烦省,皆与《春秋》不别。又“获君曰止”,“诛臣曰刺”,“杀其大夫曰杀”,一脱“杀”字。“执我行人”,“郑弃其师”,“陨石于宋五”。原注:其事
并出《竹书纪年》,唯“郑弃师”出《琐语。晋春秋》也。



诸如此句,多是古史全文。则知夫子之所修者,但因其成事,就加雕饰,仍旧而已,有何力哉?加以史策有阙文,时月有失次,皆存而不正,无所用心,斯
又不可一多“能而”二字。殚说矣。一无“矣,字。而太史公云:夫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游、一作“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其虚美一也。



又案宋襄公执膝子而诬之以得罪,楚灵王弑郏敖而赴之以疾亡。《春秋》皆承告而书,曾无变革。是则无辜者反加以罪,有罪者得隐其辜。求诸劝戒,其义
安在?而左丘明论《春秋》之义云:一作“也”。“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一作“弥”。彰,”“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其虚美二也。



又案旧脱“案”子。《春秋》之所书,本以褒贬为主。故《国语》晋司马侯对其君悼公曰:“以其善行,以其恶戒,可谓德义矣。”公曰:“孰能?”



对曰:“羊舌胖习于《春秋》。”至于董狐书法疑当作“弑”。而不隐,宣二,南史执简而累进,襄二十五。又宁殖出君,而卒自忧名在策书。故知当时史
臣,各怀直笔,斯则有犯必死,书法无舍者矣。自夫子之修《春秋》也,盖他邦之篡贼其君者有三,原注:谓齐、郑、楚,已解于上。本国之弑或作“杀”,非。
逐其君者有七,一作“五”。原注:隐、闵、般、恶、视五君被弑,昭、哀二主被逐也。莫不缺而靡录,使其有逃名者。而孟子云:“孔子成《春秋》,乱臣贼
子惧。”无乃乌有之谈欤?其虚美三也。



又案《春秋》之文,虽有成例,或事同书异,理殊画一讹作“书”。一。



故太史公曰,“孔氏《史记》作“子”。著《春秋》,隐、桓之间则彰,至定、哀之际则微,为其切当世之文,而罔此二字,一本例,一本“罔”作“亡”。



褒《史记》多“忌”字,讳之辞也。”斯则危行言逊,吐刚茹柔,推避以求全,依违以免祸。而孟子云:“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
《春秋》乎。’”其虚美四也。



又一脱“又”字。案赵穿杀君,而称宣子之弑,江乙亡布,而称令尹所盗。此则春秋之世,有识之士莫不微婉其辞,隐晦其说。斯盖当时之恒事,习俗所常
行。而班一脱“班”字。固云:“仲尼殁而微言绝。”观微言之作,岂独宣父者邪?其虚美五矣。一作“也”。



考兹众美,征其本源,良由达者相承,儒教传授,既欲神其事,故谈过其实。语曰:“众善之,必察焉。”一本“之”“焉”二字互转。孟子曰:“尧、舜
不胜其美,桀、纣不胜其恶。”寻世之言《春秋》者,碍非睹众善而不察,同尧、舜之多美者乎?一误作“云”。



昔王充设一作“说”。论,有《问孔》之篇,虽《论语》群言,多见指摘,而《春秋》杂义,曾未发明。是用广彼一讹作“破”。旧疑,增其新觉。



将来学者,幸为详之。



申左第五



古之人言《春秋》三《传》者多矣。战国之世,其事罕闻。当前汉当有“之初”二字。专用《公羊》,宣皇已降,《谷梁》又立于学。至成帝世,刘欲始重
《左氏》,而竟一作“书”。不列学官。太抵自古重两传而轻《左氏》者固非一家,美《左氏》而讥一作“议”。两传者亦非一族。互相攻击,各用一作“自”。
朋党,哤聒旧作“笼聒”,或作“聒笼”,并讹。纷竞,是非莫分。然则儒者之学;苟以专精为主,止旧作“至”,误。于治章句,通训释,斯则可矣。一作
“也”。至一脱“至”字。于论大体,举宏纲,则言罕兼统,理无要害。故使今古疑一作“凝”。滞,莫得而申者焉。



必扬榷而论之,言传者固当以《左氏》为首。但自古学《左氏》者,一无“者”字。谈之又不得其情。如贾逵撰《左氏长义》,称在秦者为刘氏,乃汉室所
宜推先。但取悦当时,殊无足采。又案桓谭《新论》曰:“《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而《东观汉记》陈元奏云:“光武兴立《左氏》,而桓谭、卫
宏并共诋一作“毁”。訾,故中道而废。”班固《艺文志》云:丘明与孔子观鲁史记而作《春秋》,有所贬损,事形于《传》,惧罹时难,故隐其书。一有“为”
字。未世口说流行,遂有《公羊》、《谷梁》、《邹氏》、《夹氏》诸传。而于《固集》,复有难《左氏》九条三评等科。



夫以一家之言,一人之说,而参差相背,前后不同,斯又或讹“文”。不足观也。



夫解难者以理为本,如理有所阙,欲令有识心伏,不亦难乎?今聊次其所一无“所”字。疑,列之于后。



盖《左氏》之义有三长,而二传之义有五短。案《春秋》昭一有“公”



字。二年:韩宣子来聘,观书于太史氏,见《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然当有“则”字。《春秋》之作,始
自姬旦,成于仲厄。丘明之《传》,所有笔削及发凡例,皆得周典,原注:杜预《释例》云:《公羊》、《谷梁》之论《春秋》。皆因事以起问,因问以辩义。
义之□者,曲以通□。无他凡例也。左丘明则□周礼以为木,诸称凡以发例者,皆周公之旧制者也。传孔子教,故能成不刊之书,著将来之法。



其长一也。又案哀三年,鲁司译火,南宫敬叔命周人出御书,句下并收“子服景伯命宰人出扎书”十字,文义方足。今脱,其时于鲁文籍最备。丘明既躬为
大史,博总群书,至如梼杌、纪年之流,《郑书》、《晋志》之类,凡此诸籍,莫不毕睹。其《传》广包它国,每事皆洋。其长二也。《论语》子曰:“左丘明
耻之,某亦耻之。”夫以同圣之才,而膺授经之托,加以达者七十,弟子三千,远自四方,同在一国,于是上询夫子,下访其徒,凡所采摭,实广闻见。其长三
也。



如谷梁、公羊者,生干异国,长肉后来,语地则与鲁产旧误作“史”。



相违,论时则与宣尼不接。安得以传闻之说,与亲见者争先者一兄“者”字。



乎?譬犹近世,汉之太史,晋之著作,撰成国典,时号正书。旧误作“言”。



既而《先贤》、《耆旧》、原注:谓《楚国先贤传》、《汝南先贤行状》、



《益部耆旧传》、《襄阳耆旧传》等书,《语林》、《世说》,竟造异端,强书它事。夫以传自委巷,而将册府恐当用此二字,旧作“班马”,无涉。



抗衡;访诸古老,而与同时此二字旧作“子孙”,更谬。此皆版本模糊,后人妄填之过。并列,斯则难矣。波二传之方《左氏》,亦奚异于此哉?其短一也。
《左氏》述臧哀伯谏桓纳鼎,周内史美其谠言;王子朝告于诸侯,阂马父嘉其此二字疑是“加之”二字之讹。辨说。凡如此类,其数实多。斯盖当时发言,形于
翰墨;立名不朽,播于他邦。而丘明仍其本语,就加编次。



亦犹近代《史记》载乐毅、李斯之文,《汉书》录一脱“录”字。晁错、贾生之笔。寻其实也,岂是子长稿一作“笔”。削,盂坚雌黄所构者哉?观二传所
载,有异于此。其录人言也,语乃龃龉,一作“龌龊”。文皆琐碎。夫如是者,何哉?盖波碍史官之简书,此传流俗之口说。故使隆促各异,丰俭不同。其短二
也。寻《左氏》载诸大夫词令、行人应答,其文典而美,其语博而奥,原注:如僖伯谏君观鱼,富辰谏王纳狄,王孙劳泛而论九鼎,季礼观乐而谈国风,算所援
引,皆据礼经之类是也,述远古则委曲如存,原注:如郏子聘鲁,言少昊以鸟名官;季孙行父称舜举八元、八凯;魏绛答晋悼公,引《虞人之箴》;子革讽楚灵
王,诵《祈招之诗》。其事明白,非是厚诬之类是也。征近代则循环可覆:原注:如吕相绝秦,述两国世隙;声子班荆,称楚材晋用;普士渥浊谏杀苟林父,说
文公败楚于城濮,有忧色;子服景伯谓吴云,楚围未,易子而食,析骸而麇,犹无域下之盟:祝佗称践土盟晋重耳,鲁申蔡甲午之尖是也,必料其功用厚薄,指
意一作“措思”。深浅,谅非经营草创,出自一时,琢磨润色,独成一手。斯盖当时国史已有成文,丘明但编而次之,配经称传而行旧作“已”。也。如二传者,
记言载事,失彼菁华;寻源讨本,取诸胸臆。夫自我作故,无所准绳,故理甚迂僻,言多鄙野,比诸《左氏》,不可同年。其短三也。案二传虽以释《经》为主,
其缺漏不可弹论。如《经》云:“楚子麋卒”,此四字旧止一字,又误作“薨”。



而《左传》云:公子围所杀。昭元,及公、谷止作“公羊”,非。作《传》,重一作“不”,非。述《经》文,无所发明,依违而已。其短四也。《汉书》
载成方遂诈称戾太子,至于阙下。隽不疑曰:昔卫蒯瞆得罪于先君,将入国,太子辄拒而不纳,与《汉书》句稍异。《春秋》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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