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6-影像中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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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影像中的司法-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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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手段更加残忍,对社会破坏性更大。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应当认真研究未成年人成长以及违法犯罪的特点,一方面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扼制此类犯罪逐年大幅上升的势头;另一方面,加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特征的司法机构和简易程序,根据其身心特征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促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的人生之路。


中国篇二社会还需要些什么?(图)

    社会还需要些什么?    ——评《法外情》    王  晓         【片    名】:法外情    【导  演】:吴思远    【主    演】:刘德华,叶德娴    【出品公司】:美亚娱乐    【出产地区】:中国香港    【海报来源】:kdtvs/kdying yuan/2005…04/03/cms9627article。shtml        主人公刘志鹏在天主教孤儿院长大,一直不知道其生母是风尘女子,更不知其母在暗中资助他赴英国就读法律。从伦敦大学法学院毕业回港后,他满怀理想地进入律师界,经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律师。此时,城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老妓女刘惠兰被控杀死嫖客,而该嫖客系社会名流之后,妓女因为没钱请律师即将被判入狱。刘志鹏不理会世俗的眼光和压力,接手了其律师生涯第一个案件,不计代价为被告刘惠兰伸张正义,甚至放弃了他与大律师女儿的爱情。凭借其不屈不挠的精神和细致、认真、专业的调查取证,他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了雄辩之才。然而就在几可获胜之际,主控官突然使出一招杀手锏——传唤当年孤儿院接收孤儿的修女,以期证明律师与被告实为母子关系。修女在情与法之间徘徊……随着结尾一句百感交集的“恭喜”,刘志鹏匆匆离开。在情与法的较量中,情的理智最终战胜了法的冷漠和无情。    影片以《法外情》为题,其用意自然在一个“情”字上。“情”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和法律相统一。然而,一般意义上的“情”是指和法律的冷漠无情相对应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在较多的情景下,情与法是不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的。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之一,但此外,道德、风俗、习惯、惯例都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规则。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日益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调和的冲突,而立法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可能导致情与法的不兼容。本片中,修女玛利亚在作证时内心的矛盾冲突正是情与法交锋的直接表现。在庭上,主控官要求修女说出刘志鹏是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如果她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根据英国法“辩护律师不能与被告有亲属或血统关系,故意违反者将视作藐视法庭,所涉及案件一律发回重审”之规定,本案将发回重审,并且刘志鹏将不能再担任刘惠兰的辩护律师。如果她的答案是否定的,则法官将判被告胜诉,但修女玛利亚却违背了其所遵守的“不说谎”的信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证人不得作伪证的规则。此时,修女内心必定无比矛盾和彷徨,情与法难以抉择。在两难的夹缝中,她第一次选择了说谎。在众人的目光中,她紧握胸前的十字架,说了一声:“No!”被告胜诉了。    虽然修女违背了她的誓言——作证前手拿圣经向上帝发誓她所说的都是真话,也违反了法律——证人须陈述真情。但作为观众,我们理解她的选择,甚至赞赏、信任她对上帝的违背和对法律的违反。为什么?这是因为,主导我们生活的不仅仅是“法”,更多的是“法”以外的东西。在这个案件中,至少在很多类似的案件里,社会公众会倾向于选择“情”大于“法”。社会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秩序,也需要法外情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和宽容。在相当多的情境中,用法律解决不好的冲突,往往可以用情感等道德领域的原则来适当、合理地加以处理。人道的“情”代替了冷漠的“法”,变通的、亲和的法外情代替了僵硬、死板的法律,结果取得了更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法外情”并不是什么“法外施恩”,也不是“人情”和“滥情”。有人认为“徇情枉法”的现象太多,“法外施恩”、人情关系太多,以至处处迁怒于“情”,认为在“法”与“情”之间只能选择“法”,完全置“情”于不顾。而现实却告诉我们,法律和人情哪一项也丢不得。人情的存在不是太多,相反却少的可怜。现实生活的许多实例不断在拷问我们的良知:“人情”何在,“人心”何在?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如果一个人的信仰和道德沦丧,只剩下一副空皮囊,则见利忘义、见死不救也就不足为奇了。现世的一切法律,对此也毫无办法!法律只能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却不能强求他们遵守道德,更不能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法外情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依赖于道德而存在,但又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而正是因为有道德的支撑,法律制度才更能发挥道义方面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舍弃道德因素,那么,它是否有拘束力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约束力都是有疑问的。    诚然,修女违背了现实的法律,甚至神的法律,但她却依从良知,遵循了更高的“自然法”。这种法不可能完全反映在所谓的法条上,甚至有时与法条相冲突,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它存在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心中,在适当的时候,它发射出仁慈但威力无比的光芒。它时刻在提醒着我们遵从良知,约束着我们的行动。这种法不需要专门机构制定,但却要我们自身不断地去感悟和提升。    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的有力支撑。法循乎情,情合于法,也许在现实中不容易实现,但却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而不应该是玛利亚们所面对的令其内心倍受煎熬的艰难抉择。    除了法律,社会还需要什么?影片的名字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中国篇二司法的黯淡与叶子菁的完美(图)

    司法的黯淡与叶子菁的完美    ——看《国家公诉》    张  雷    【原    著】:周梅森    【编    剧】:周梅森     【导    演】:蒋绍华    【主    演】:斯琴高娃,高明,郭凯敏    【地    区】:中国    【出    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海报来源】:ent。sina/v/2004… 02…02/ 1051289251。html        看《国家公诉》,我既为主人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因其中政治斗争的复杂而惊叹。这部电视剧很精彩也很深刻,人物的塑造,情节的安排,合乎情理,也接近现实。正因为其贴近实际,我们更可以透过故事情节,对其所反映的现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    跌宕曲折的情节,从常山市的一起失火案开始。一场大火令常山市损失惨重,156人在大火中丧生的后果更是震惊全省和全国。于是,事故的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不可避免。随着公安局和检察院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事故的性质是失火,这意味着很多领导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常务副省长王长恭在常山的心腹,还包括他曾经的红颜知己。于是,王长恭以保护干部为名,要求检察院听从招呼,将案件定性为放火。但检察长叶子菁却偏偏不听领导的安排,她坚持给常山市人民、给156个亡魂以真相和正义。矛盾由此开始,正常运作的司法过程不再平静。司法的程序开始演化成一场政治斗争。    权力的威胁、人身的危险、生命的危机都接踵而至。司法程序在紧张的政治斗争中前行,而正义的脚步也如履薄冰。但邪恶终究压不住正气,像气泡慢慢在正义的空气中破灭。叶子菁的态度获得了市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她终于顶住压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了包括王长恭在内众多领导的渎职或经济犯罪的证据,而这些犯罪正与失火案有关。正是叶子菁的坚持和无畏为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叶子菁的人格魅力所感动。为了还人民以真相,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正义的信念,她宁愿职务不保也绝不妥协,愿意用自己去交换人质。在她眼中,正义如此神圣,以至于生命也可放弃。而当我们感动于叶子菁的精神时,也会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那就是作为检察长的她是如此完美。她拥有维护正义、惟法是尊的法治精神,有着奋不顾身、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有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超强的工作能力,这些使她在凶险的政治斗争中坚持不妥协,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不过,现实中我们不能有太多这样的期待,所以我们宁愿在剧情中感动。但感动不能代替思索,叶子菁诚然是完美的,但实际上也正因其完美而凸现了法律和司法的黯淡。因为如果叶子菁不是完美的,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的任何时候,她都可能会妥协或失败。然而,当我们把正义的实现诉诸检察长的完美而不是制度的合理性时,这是否显得过于软弱无力?    我们当然为叶子菁的胜利而欢呼,因为我们渴望156个亡魂可以在地下安息,更渴望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得以维护。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正义的胜利是那么艰难也那么偶然。如果市人大主任陈汉杰是王长恭的心腹而非其曾经的对手,如果市委书记唐朝阳没有无畏的品质和坚定的立场,叶子菁也许早已被调离检察长的职位。而如果叶子菁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检察长,她也很可能早已妥协,案件的结果或许截然相反。叶子菁胜利了,正义并未姗姗来迟,只是当把正义的实现诉诸人格的完美时,我们终归不免有几分叹息。毕竟人性是有弱点的,预设的制度有什么理由依赖于人们的无私或崇高呢?    叶子菁是完美的,但现实社会中的“叶子菁”却是稀缺的。毕竟,检察官都是常人,我们没有理由期待司法人员在凶险的政治斗争中都能站在正义的一边艰难地应对,在职务不保之际还坚持担当公义的守护神,同理也没有理由期待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是完美的“叶子菁”。美国宪法的设计者们所设想的美国政府是由中等道德品质的人组成便可以运作良好的政府,这也许会给我们某种启发。叶子菁诚然完美,一如中国历代讴歌的包公和海瑞——包公铁面无私,海瑞一身正气,但冤案却从未绝迹。叶子菁的完美形象也许正是人治思想中对清官追求的继续。正义恒定的实现不应依赖于人格的完美,而应依靠制度的合   理性。    人格的完美当然值得赞颂,但把正义的实现诉诸于人格的完美终归是某种悲哀。因此也许应该追问,到底是什么使叶子菁在一宗普通的失火案件中显得如此完美?正所谓时势造英雄。叶子菁当然高尚,但也只有在需求这种高尚的情境中高尚才得以彰显。实际上正是凶险的政治斗争才使叶子菁的品格得以展现,从而成就了她形象的完美。敢于面对穷途末路的劫匪挺身而出,面临上级政治压力和被撤职的危险时表现出绝不妥协的精神和气魄,这些确实令人钦佩。只是一宗失火案何以会变成一场白热化的政治斗争?失火的严重程度、王长恭在常山的复杂关系是主要原因,但这一切并非偶然。如果这场政治斗争不发生于常山,也会发生于其他地方,不因失火案而起,也会由其他案件而致。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体制及其运作的政治化,在于司法机构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缺乏独立性,而只作为政治运作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有人说,在西方法治国家,任何政治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而在中国,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故事所反映的仅是个案,现实中不会每一次正义的实现都这么艰难,但它所展现的制度状况却是真实而普遍的。对叶子菁完美人格的依赖,恰好反映了当今现实的司法体制的黯淡。    有人评价,《国家公诉》这部作品开始了通过法律反击腐败的思考。与稍早的《绝对权力》相比,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但《国家公诉》要比《绝对权力》在制度构建的意义上更为科学。《绝对权力》对腐败原因的制度性反省表现了政治反腐的倾向,但对司法制度的关注是非常有限的,反腐的成功更依赖于政治斗争。而在《国家公诉》中,司法制度被置于主角的位置(尽管其实际作用有限),同时在情节的安排中,也真正实现了以司法为主导的下级对上级的胜利。这些安排淡化了反腐斗争中政治的色彩,而以法律为重要武器和惟一准绳。但不得不承认,《国家公诉》所表现的司法体制及其运作,亦未能担当起通过法律反击腐败这一重任。不过我们不能苛求作品本身,因为文学反映现实,这原本就是中国的现实状况,如果现实不比这更差。    叶子菁胜利了,但胜利的取得是那么艰难也那么偶然,我们在欢欣与钦佩的同时,也会有几分失落和不满足。叶子菁竭尽全力发现案件真实,为常山市人民和156个亡魂接近正义而几乎心力憔悴,她作为检察长的人格是如此完美。只是不知,现实中还有多少类似于常山失火案之类的案件正在发生,也不知现实中还有多少检察长像叶子菁一样完美。


中国篇二《审计报告》的结论(图)

    《审计报告》的结论    ——评《审计报告》    邱景辉         【片    名】:审计报告    【编    剧】:项俊波    【导    演】:谷锦云    【主    演】:田少军,白志迪,奚美娟,施京明    【海报来源】:yule。sohu/s2005/sjbg。shtml    近几年的“审计风暴”普及了审计常识,“审计长”、“特派办”和“审计报告”等专用名词随之屡现报端。在强化审计监督成为众望所归的时候,首部审计反腐题材的20集电视连续剧《审计报告》,作为2005年央视八套压轴戏,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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