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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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 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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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目的,又发现这个目的是事物;但是第一,这个目的在它看来是存在于显现为目的的那种事物之外的,第二,这个目的作为目的同时又是对象性的,因此,在理性本能看来,目的并不落在它的意识里,而是落在另外一种知性里。    
  如果仔细考察起来,我们会发现所谓它本身即是目的这一规定同样地也存在于事物的概念里。因为事物是保持自身的,这同时就是说,事物的本性,在于把必然性加以隐蔽而使之显现为偶然的关系;因为事物的自由或事物的自为存在,正就是说,事物违反着它自己的必然性而以一种漠不相干的偶然的东西自居的;事物把自己呈现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概念居于它的存在以外。同样,理性也必须把必然性,把它自己的概念视为是在它自身之外的东西,从而视为是事物,视为是一种这样的事物:理性对这种事物,以及这种事物对理性和对它自己的概念,通统是漠不相干的。理性作为本能也就继续停滞在这种存在或漠不相干之内,而在理性本能看来,表示概念的事物始终是概念的一个他物,而概念也始终是事物的一个他物。因此,对理性而言,有机物之所以是目的自身或在其自身中的目的,只是因为,由于行动着的有机物以一种漠不相干的自为存在自居,所以暗含在有机物的行动里的必然性是落于有机物自身以外的。——但由于这种作为在其自身中的目的的有机物不可能表现为别的,而只能成为一个有机物,所以它之即是在其自身中的目的,也就是显现着的感性现象,并作为现象而被观察。在被观察的时候,有机物表明自己是一种保持自身的、返回自身的并且回到了自身的存在。    
  但是,在这种存在里,观察的意识看不到目的概念,或者说,它并不知道目的概念不在别处的一个什么知性里而正就在这里作为一个事物存在着。观察意识把目的概念作一方与自为存在和自我保持作另一方加以区别,作出一种不是区别的区别来。观察意识并不知道这不是一种区别,相反,它发现一方面有一种与行动的结果漠不相干或只有偶然关系的行动,而另一方面又有使行动与行动的结果两相结合的统一性,所以在意识看来,前一种行动和后一种目的,彼此无关完全不是一回事。    
  '(3)有机物的行动及其内在与外在的方面'    
  从这个观点看来,属于有机物自身的,就是那处于它的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行动,因为这种行动本身具有个别的性质。但是如果一种行动具有普遍的性质,而且行动者与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同一的,则这种目的性的行动就不应该说是属于有机物的。而仅只是一种手段的那种个别行动,由于它具有个别的性质,乃是被一种完全个别的或偶然的必然性所决定着的。因此有机物为了保持其自身为一个个体或一个类属而发生的行动,按照这个直接内容来说,乃是完全无规律的,因为在这种行动里没有共相,没有概念。如果照这样说法,有机物的行动就简直成了在自身中空无内容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就会连一架机器的作用都不如,因为机器有一个目的,因而机器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内容。如果这样地全无普遍性,则它就是仅属于一个存在着的存在者的活动,即是说,它就是一种象酸性或碱性的作用那样并不同时反映于其自身之中的活动;这样空无内容的作用,就不能摆脱其直接的实际存在'或实存',就不能扬弃对立关系中趋于消失的东西而又保持其自己本身。但是发生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这种作用的存在,是一种能在它与其对立面的对立关系中保持自己的事物。活动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这种事物的自为存在的纯粹无本质的形式,而这种活动的实体不仅是特殊的存在而且是普遍的东西,所以这种活动的实体或目的不在它自身以外;它是在其自身中返回自己的活动,而不是被一个什么外来的东西导回自身的活动。    
  然而普遍性与活动的这个统一不是这个观察的意识所能理解的,因为这个统一在本质上是有机物的内在运动,它只能被作为概念来理解;而观察的意识所寻求的环节却是些存在着的和持续不变的东西;又因为有机整体本质上并不包含这种持存的不变的环节,不容许发现有这些环节在其自身以内,于是当意识进行观察的时候,它就将普遍与活动的对立改变成为一种符合于它自己的观点的对立。    
  这样,出现在观察意识面前的有机物就成了两个存在着的和固定不变的环节之间的一种关系或一种对立,这对立的双方,从形式上看好象是已经出现于观察意识面前了,而从其内容上看,它们所表示的是有机物的目的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对立;但由于概念自身在这里已被消除了,它们所表示的目的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对立只是模糊而肤浅的,因为在这里思想已下降成了表象。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见到的目的概念是指事物的内在;而现实则是指事物的外在而言;并且两者构成这样的规定:外在是内在的表现。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事物的内在和外在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我们就发现规律的两个方面不复是它们在以前的规律里那样了,首先,在以前的规律里它们都是独立的事物,各表现为一个特殊的物体,其次,在那里普遍或共相是存在于存在着的东西以外的一个什么地方的。与此相反,有机物这一个分不开的整体是内在与外在的内容,是两者的同一基础。因此,这里的对立只还是一个形式的对立。    
  它的两个实在的对立面都以同一个自在为其本质,但同时,由于内在与外在又是两个相反的实在,在观察中又各呈现为一个不同的存在,于是在观察意识看来它们就好象各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但这种独有的内容既然就是同一个实体或有机统一体,事实上就只能是同一个实体或有机统一体的一个不同形式;而关于这一点,观察的意识已经以外在只是内在的表现这个规律,暗示出来了。——对立关系的这种性质,即差别物的彼此各不相干的独立性,以及在独立性中的那使差别物归于消失的统一性,我们在讨论目的概念时也已经见到过了。    
  '2.有机物的形态'    
  '(1)有机属性与有机系统'    
  我们现在应该进而看看内在与外在各具有什么样的存在形态。内在本身,虽说是事物的内的方面,必须也有一个外表的存在和一个形态,正如外在本身之具有外表存在与形态一样,因为它是作为对象或甚至于作为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观察面前的。    
  有机实体作为内在的实体乃是单一的灵魂,纯粹的目的概念或共相,即使当它分为不同原素时,也仍然不失其为普遍的流动性,因而在它的存在中它呈现为那趋于消失的现实的行动或运动。而另一方面,与这样存在着的内在相反,外在的实体乃是存在于有机物的静止的存在里的。因此,表述这种内在与这种外在的关系的规律,其内容一方面体现于普遍的环节或单一的本质原素里,另一方面又体现在实现了的本质原素或形象里,属于前一类的所谓单一的有机属性,——姑且这样称呼吧——是感受性、激动性和再生性。不过这些属性,至少其中的第一二两种,似乎并非属于所有的有机物,而只属于动物性的有机物。因为事实上植物性的有机物所表现的只是尚未充分发展其环节的那种简单的有机物的概念而已;因此,在考察这些有机环节的时候,如果说应该去考察它们,那末我们就必须只限于观察那种已经充分发展了这些环节的有机物。    
  谈到这些环节本身,它们都是直接从自身目的这个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感受性所一般表示的是有机的自身反映这一简单概念,或者说,这个概念的普遍的流动性。激动性所表示的,乃是在自身反映中同时进行着反应的那种有机的弹性和正与第一种安静的自身存在相反的实现化。就在这种实现化里,抽象的自为存在成为一个为他的存在。    
  而再生性就是这个整个的反映于自身的、作为自身目的或类属的有机物的这样一种动作,通过它的这种动作或活动,个体从自己本身脱落出来,以便或者产生它的有机部分,或者重复地产生整个的个体。在一般的自我保存这个意义下,再生性所表示的,乃是有机物的形式概念或感受性。但真正地说来,它乃是现实的有机概念,或整体,这种整体如不是作为个体通过它自己的个别部分的产生而返回其自身,就是作为类属通过整个的个体的产生而返回其自身。    
  这些有机原素,在另一种意义下,即当其为外在的原素时,就是它们所体现的形体;在形体里,它们是作为现实的但同时也作为普遍的有机部分或有机系统而呈现着的;比如说,感受性相当于神经系统,激动性相当于肌肉系统,再生性相当于个体保存和种属保存的内脏系统。    
  依上所述,可见有机物所独有的关于有机物环节的关系的那条规律,乃是就这些环节的双重意义而言的,一种意义下的环节是有机形体的一个部分,另一种意义下的环节是通行于上述一切系统的那种普遍的流动的规定性。因此,在表示这样的规律时,比如,作为整个有机物的一个环节的某种感受性,也许是与表现在确定地形成了的神经系统里,也许表现在某种个体有机部分的再生或整个有机物的繁殖里,等等。这样一种规律的两个方面都是可以观察的。所谓外在,按其概念来说,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比如以感受性为例,其直接实现出来了的方式是能感觉的神经系统;但作为普遍的特质或属性的感受性,它同样也还有一个外在方面,同样也还是一个可以观察的对象。有机物的内在方面,也有它自己的外在方面,这个外在方面不同于有机物的整个的外在方面。    
  一条有机规律的两个方面,照上面的说法诚然可以说都是可以观察的,但表示两方面的关系的规律却不是观察之所能及的;有机规律之所以不能观察,并非由于观察意识过于眼光短浅,而规律不能根据经验只能从观念上出发等等;因为这样的规律,既然是一种实在的东西,仿佛事实上它就必须现实地呈现着;相反,这种规律之所以能进行观察,乃是由于关于这种规律的思想表明自己根本不具有真理性。    
  '(2)内在方面的诸环节相互关联'    
  前面说过,如果普遍的有机属性在一个有机系统里将自己变成事物,并在其中构成关于它自身的映象,因而它一方面呈现为普遍的环节,另一方面又呈现为具体事物,并且这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所发生的关系,就是一条规律。    
  但除此而外,内在的一方面本身也是一个多方面的关系,因而首先在这里就发生一种思想,仿佛普遍的有机活动或属性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条规律。    
  究竟这样的一种规律是否可能,这就必须取决于这种属性的性质。但是这样的一种属性,既然是一种普遍的流动性,那么从一方面说,它就不一定要按照事物的方式,保持其所以构成有机形体的具体差别;比如说,感受性就是越出于神经系统之外而流行于有机物的一切系统之中的;从另一方面说,象感受性这样的属性乃是普遍的环节,它在本质上是与激动性和再生性没有分离也不可分离的。因为感受性既是自身反映,则在其本身之内本来就已包含着了反应。仅仅反映于自身,乃是一种被动性僵死的存在,不算是一种感受性;同样,一个动作或反应,如果没有自身反映,也就不是一种激动性。在动作或反应中的反映和在反映中的动作或反应,这两者的统一构成有机物,而这两者的统一就与有机物的再生性,其含义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在每一个方式的现实里,都必然具有同等数量的感觉性与激动性,——因为我们首先来考察感受性与激动性的相互关系,——而且任何一个有机现象都同样可以按照两者中的任一属性予以把握,予以规定,或如果我们愿意这样说,予以说明。同一个现实,这个人认为是高度感受性,另一个人可以很有理由地认为是高度激动性,而且是一个同样高度的激动性。如果我们称它们为因素,而如果这样称呼又不是一句无意义的空话,这就无异于说它们都是概念的环节,而以此概念为本质的实在的对象就同样地包含它们两者于其自身以内,所以一个对象按其一方面而被规定为很敏感的,则它同样地也可以按其另一方面而说是很易激动的。    
  如果说感受性与激动性是有区别的,而且这样区别是必要的,那末它们的区别是按照概念说的区别,它们的对立是质的对立。但除此真正的区别以外,它们还可以从另外观点上认为互不相同,那就是说,作为存在着的,对于思想而言,也是彼此不同的,比如它们就可能各为规律的一面;可是它们这样所表现的不同乃是量的不同。它们的独特的、质的对立,于是进入数量,因而发生比如说这样的一条规律:“感受性与激动性在分量上互成反比例,所以当一方增加另一方就减少”,或者为了更清楚些而直接以分量自身为内容来说:“某物的大增加了,它的小就减少”。——但是,如果这条规律加上一定的内容,变成比如这样的规律:一个洞的填塞物愈减小则洞的面积愈增大,那末这个反比例就同样可以变成一个正比例,比如这样说:洞的大小与被挖出去的东西的数量成正比例地增加;——这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可以用正比例说,也可用反比例说,其结果只是说如果一个数量增加这个数量就增加而已。洞与洞的填塞物或挖去物是在质上对立着的,但两者的实际内容及其具体大小则是同一个东西,大的增加与小的减少也是同一回事情,所以它们毫无意义的对立就变成了一句同语反复。同样的,上述的两个有机环节在其实际内容上以及由此实际内容所代表的具体数量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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