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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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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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地租正额和押租银不断上涨,撤田另佃会给业主带来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夺佃之恶习遍及全国,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户,还是从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荆斩棘自费工本开垦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图利,将其赶走,夺田另佃,主佃为此争论互殴,直至闹出人命案子,层出不穷。
  弄清这些情况后,便可知晓黄廷桂奏疏之可贵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黄廷桂奏准,从此以后,甘肃垦地成熟的老佃户,子子孙孙拥有永远耕种其地纳租的权利,不许地主夺佃,业主若将此地卖出,新业主不得换佃。老佃户获得了永佃权,而且是经过国家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这对保障老佃户经济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这样一来,对促进老佃户增加投资,兴办水利,改进技术,提高产量,发展甘肃农业生产,也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并对减少主佃纠纷,保持地方安宁,亦会起积极的作用。它对促进其他省分佃农争取永佃权的斗争,也大有补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条利于佃户、利于人民、也利于国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说爱恤佃户如同赤子的言论,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实现。

三、主佃相争 “以凡论处”
  由于农民阶级长期进行反对封建剥削制度斗争的强大威力,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松弛。清朝初年,一些颇有见识的官员提出了减轻地主对佃农的人身奴役的意见,建议不许欺压佃民为奴。康熙帝于康熙二十年降旨,命户部通令,禁止绅衿大户将佃农“欺压为奴”,“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21]雍正五年河南巡抚田文镜以豫省绅衿地主横行不法,压佃为奴,私刑拷打,奸淫妇女,地方官员徇私舞弊,包庇绅衿,奏请严禁,雍正帝颁布了禁止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和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的法令。[22]从此以后,佃户与没有爵位官衔不是贵族、大臣的一般平民地主,发生争执之时,官府判案,往往皆是“以凡论处”,即双方都是“凡人”、“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同等身份之人。
  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的方针,并有所发扬,不止一次地强调:“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每当涉及业主、佃农相互争执的时候,他都基本上依法裁处,以凡相论。
  乾隆年间,许多豪横绅衿地主倚势仗财,横行乡里,欺凌佃农,非法虐民。比如,江苏奉贤县监生金鼎绶弟兄二人及其孀嫂,田连阡陌,佃户众多。佃户认耕金宅田土时,一般都立有佃票。佃户王武京便立了两张认佃的佃票:“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布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三石六斗整。乾隆十七年正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另一票为:“立认佃票王武京,为因无田耕种,央中认到金宅田一则,言过每年还租六斗整。乾隆十八年二月,立认佃票王武京,中庄锡范。”[23]
  这两张佃票,十分简单,只有正额地租数目,没有节鸭、席桌等额外盘剥,没有送河运仓的苛求,看不出主佃双方有高低之分贵贱之别,但是,从下述案件看,实际上地主对佃农却施予野蛮迫害。金鼎绶弟兄在江苏华亭、奉贤二县有很多土地,托堂叔金胜章收取田租。“因各佃欠租不还”,金胜章以侄儿名义,“开具佃欠”,赴松江府管粮通判衙门控官追欠,“以粮从租办,抗租正以误漕等语”,促使管粮通判宋圣选同意,发下官票,遣役王宁“督保催完”。王宁因欠租佃户太多,带妻舅顾英协催,陆续收齐几家佃户的欠租,到了金家,金胜章给王宁、顾英三千五百文钱(约可买米三石),作为“船钱盘费”。此时,欠租佃户华鸣九、顾四邓来田主家算租,顾英“因已受钱,即为出力”’,用私自带来的铁链,“将二人对锁”。金胜章欲带华鸣九等人“上城催比,并即顺道讨租”,金鼎绶欲往南桥亲戚家送嫁,遂分坐二船,一同出发。路上,金胜章见到佃户唐文元、何大观、张二观,“索租不还”,即令家人徐元用船上锁挂跳板的铁链,将唐文元三人“锁于船内”。不久,又遇到“积欠旧租”的王武京,金鼎绶向其索讨,“必欲清还”。金胜章将王武京带入船内,怕其逃跑,将王与张二观对锁。时值隆冬,王武京“在船受寒”,“冻饿交迫”,又气又怒,发病死去。[24]
  案发到官,江苏巡抚明德题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会同吏部、户部、都察院、大理寺遵旨复议后,作出下列建议:将金胜章按“威力制缚人因而致死者绞监侯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金鼎绶,革去监生,杖八十;厅差王宁,杖一百,枷号一个月,革役;顾英,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所得赃钱照追入官;王武京已死,所欠租粮免追,其田听其弟、子“照旧佃种还租”;松江府管粮通判宋圣选“失察衙役、白役”,罚俸一年半。乾隆帝批示:“金胜章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如议。”[25]
  金鼎绶是大地主,又是监生,王武京等人是贫苦佃农,双方在社会上,地位是大为悬殊的,何况王武京等确实欠下田租,而皇上一向是不许佃农抗租的(详后),但是,一旦出了人命案子,佃农被锁在船上冻馁而死,乾隆皇帝可就贯彻执行他所说“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的方针了,将双方皆视为“凡人”、“平民”,依法“以凡论处”,将凶犯金胜章正法,杖责金鼎绶,罚失察官员之俸。不仅此案,其他主佃争执之案,亦根据事实、是非,依法论处。总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的五万八千余件档案,主佃之间的纠纷,刑部等衙门将业主和佃户均视为“凡人”,依法同等判处,乾隆帝对此皆批示同意。这就十分有力地证明,出现人命案子时,乾隆帝基本上是将“业户”、“佃户”同等视为“凡人”按法论处的。

四、惩治“刁佃” 禁止抗租
  自称爱恤佃民如赤子的乾隆皇帝,当贫苦佃民遭受灾害难以维生之时,便下谕施放银米,进行赈济。乾隆四年七月,山东布政使黄叔琳奏:菏泽等六州县发生水灾,已予赈济。过去“佃种之户,因田主力能照管,是以例不予赈。今被水户口,佃户居多,田主自顾不暇,势难赡及佃人,兹值灾黎望救之时,似应查明田主无力、乏食之佃户,一体赈济”。乾隆帝赞同此议,批示说:“所见甚是。但须查察明确,使灾黎得受实惠,虽费千万,朕亦不惜。若不能使民受赈恤之益,而徒饱吏胥,则升斗亦不可耳。”[26]
  二十二年七月,河南布政使刘慥奏陈抚恤贫穷佃户的三项办法。一是过去遇逢灾荒之后,官府出借耕牛种子与民,恢复生产,但“佃户概不准借”,业户田至二顷以上,亦不准借。归德府所属州县,土地瘠薄,“虽有田至三五顷,亦或穷乏,不能办给牛种,辄至抛荒”。应查明各县业已抛荒但尚可耕种之地,如系乡绅富户,令其自备耕牛种子给与佃户,若虽“田有多顷,实系贫乏”的业户,则官府酌量借与“牛具银两”,“押令买牛招佃”,其籽种口粮,亦查明酌借,责令业主领取,届期还与官府。二是“佃户一切牛种,悉仰给于业主”,而业主常“先将牛种计息取偿”,实属过为刻薄,请予禁止。三是请遇灾荒之时,“官为酌定租数”。乾隆帝命河南巡抚胡宝瑔“留心体察,奏闻办理”。胡奏称,一、二两项,可依其议,第三项官方规定收租分数,“徒滋繁扰”,“毋庸议及”。乾隆帝批示:“如所议行。”[27]
  虽然乾隆帝对佃民确是有所“抚恤”,但在涉及主佃关系的一个根本问题即佃农抗租不交时,他的“爱恤”之意,便全部化为乌有,这位自诩为视佃为赤子的文雅明君,一下子就变成为杀气腾腾严禁抗租的粗鲁之帝。乾隆六年六、七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风雨过多,并未成灾”,佃户老施二“辄起意赖租”,向顾七、张三、徐龙、倪七、何九等倡议,“声言不必还租,打逐业户”。田主黄申遣侄黄锡廷带领家人,于八月“赴乡看田议租”,老施二之子小施二“首先声喊阻议”,约集众佃拾泥掷打收租家人。黄申控于县官,县令差派衙役,将佃户小施二、黄七拘押于保正李孟儒家。老施二率领众佃,先后烧掉田主黄申的租房和保正之屋,救出小施二、黄七,并鼓动罢市。老施二与顾七“创写传帖底稿”,找人帮同抄录,率领佃民上千人来到镇上,“遍贴传帖”。“老施二以布裙为旗,小施二鸣锣,喊逼各店关闭,镇民被逼罢市。”官府发兵驱赶,擒获老施二等为首之人。署江苏巡抚陈大受题报,刑部等衙门复审,拟将老施二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顾七、小施二等分别充军、枷责,逃脱之徐宝等人,“作速饬缉”,“各犯所欠租息,均照该年分数一体清还”。[28]乾隆帝阅读陈大受第一次呈报“老施二等纠众抢劫设法办理”的奏疏时,于十月二十四日批示:“此等刁风,不可长也,当产拿务获实犯奏闻。”[29]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亦就此事上奏:“崇明被灾地方,多有土棍捏灾为名,结党聚众,不许还租,刁风实不可长,现在切实严拿。”乾隆帝批示:“是。
  告之新督臣,令其速催务获可也。”[30]十年七月十八日刑部题报案情及处理意见后,乾隆帝于七月二十日批示:“老施二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31]
  为什么乾隆帝会采取如此严厉镇压抗租佃民的政策?从其下达的两道谕旨,也许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这样作的真实原因。十四年三月初七日,他下谕给军机大臣,讲述不能硬性规定田主减租的原因时说:
  “佃民终岁勤动,固宜体恤。……但有田之户,经营业产,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岂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
  况佃民多属贫无聊赖,其中贤否不一,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业户,抗负租息。今若明降谕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饬遵,在田主既不能强以必从,而顽佃更得藉端抗欠,甚至纷争斗殴,狱讼繁兴,……刁风由兹渐长,不可不为远忧也。”[32]
  另一旨是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他颁下的“命督抚训饬刁风”之谕。其谕说:
  “据福建提督武进升折奏:汀州府上杭县,因蠲免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等语。朕普免天下钱般,原期损上益下,与民休息,至佃户应交业主田租,……其减与不减,应听业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也,岂有任佃户自减额数抗不交租之理。……罗日光等借减租起衅,逞凶不法,此风渐不可长,著严拿从重究处,以惩凶顽,毋得疏纵。……各该督抚,遵奉此谕,通行出示晓谕之。”[33]
  这两道谕旨,讲了不少应当严禁佃户抗租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条带有根本性的理由是,田主“经营产业,纳粮供赋,亦图自赡身家”。这一点,他的臣仆讲得更为明显。江苏巡抚陈弘谋在其颁布的《业佃公平收租示》中着重指出:“朝廷赋粮出于田租,业主置田原为收租,佃不还租,粮从何出?在业主岂甘弃置不取,而江南百余万石漕粮,非租将何完纳?”[34]一位江阴县令出的《严禁顽佃抗租告示》,亦持同样论点,强调说:“粮从租办,普天同例。”[35]皇上、巡抚、知县一个腔调,把禁止抗租的基本原因和问题的实质,讲得非常清楚。占朝廷每年总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约三千万两白银的田赋,主要是来自于田主的地租,每年各省运到北京,供帝、王、将、相、后、妃、公主、夫人、文武大臣和八旗兵丁食用的四百万石白米,也多系由田主租仓中提供,如果佃农抗不交租,朝廷正供从何而来,皇上御膳和众多佳宴从何而开?田主于朝廷有此难以抹煞的大功,皇帝焉能对其漠然视之,更不能听任“贫聊无赖”之“刁佃”断绝夭子的财源,毁掉国家的经济基础,因此,不仅是乾隆帝,就是其皇父、皇祖乃至其他君主,都对此事持同样的态度,都要对抗不交租的佃农严厉惩罚。
  另一同样重要的理由是“刁风不可长”,“王法”不可违。佃民聚众抗租,不仅影响了田赋的征收和国库的收入,而且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破坏了王法,若不制止,发展下去,必然要冲击封建土地所有制(佃不交租,就意味看要从地主阶级手中夺取土地),最后有可能走上和官府直接对抗的道路。此非虚测,有事实为证。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江苏太仓州崇明县向化镇遭遇风潮,“禾稻棉花有损”,佃农施受等“起意赖租”,写好“免租稿”,“商谋密约传布”。十月,田主黄兰遣家人黄仁到乡下收租,施受等“议欲减租”,黄仁不允,“众佃争嚷”,将其主房二间烧毁。县役王如等赶来,拿下姚八等六人。县丞冯绍立、守备曹文元闻报,分别领人往拿其余抗租的佃户,姚受等“拒捕”,赶逐县差,殴伤差役徐春三人,打伤兵丁,并用竹竿“将县丞轿围戳破”,又“混戳守备马匹”。
  十一月十五日,乾隆帝知悉此事后,谕军机大臣:“据施廷专奏:崇明县刁佃抗租,烧毁草房,经该县及营弁等查拿,有乡民聚众拒捕,殴伤差役兵丁,……等语。刁民藉词抗租,已于严禁,乃于官弁查拿时,辄敢伙聚多人,执持竹篙拒捕,殴伤兵役,尤属凶顽不法,尹继善、陈宏谋何以均未奏到?著传谕该督抚,将案内拒捕各犯严行究治,以惩刁风,毋得稍存姑息。”[36]不久,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弘谋连续奏报案情及对各犯的议处意见:将为首之姚受、施仲文依“山陕刁恶棍徒聚众抗官为首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佃民郭二麻子等分别处以绞监候、充军、枷责;守备曹文元、县丞冯绍立、都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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