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当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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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当代经济史- 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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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但是,南斯拉夫认为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它不利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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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广大劳动者仍处于无权地位,他们与国家之间 

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而国家机关对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方法的管理, 

还容易产生官僚主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体制就成为社会生产 

力发展的障碍。1950年,南斯拉夫决定改变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在全 

国国营工矿企业中普遍建立工人委员会,把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 

自治”。1950年6月26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劳动集体管理 

国营经济企业及更高级的联合组织的法令》。法令规定:“劳动集体通过企 

业工人委员会以及联合几个经济单位的高级联合组织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 

委员会来管理这些企业。”这标志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正式开 

始。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63):这是“工人自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内 

容是:第一,把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权力下放。在工厂建立工人管理机 

构 (由工人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经理组成),把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 

制,把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工人直接管理。大力精简国家机构,取消联邦各工 

业部,把权力下放给各共和国,联邦成立若干部际委员会,以协调各部门的 

活动,同时成立社会性的各部门经济联合会,以协调本部门内企业的经营活 

动。第二,改革计划制度和价格制度,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南斯拉夫认为, 

由于社会主义企业是商品生产者,企业的产品只有通过市场出售才能实现其 

价值,因而把计划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手里,用行政的方法管理经济会产生不 

少的弊端。随着自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南斯拉夫于1952年把国家集 

中计划制度改变为社会计划制度。取消了指令性计划,社会计划只规定基本 

比例,如最低设备利用率,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工资基金总额和积累率等。 

在价格方面,改革统一价格制度,实行行政价格与经济价格相结合的双重价 

格制度。企业30%的产品价格按供求关系自由形成,70%的产品价格在国家 

监督下形成。第三,逐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扩大企业财权。从1953年起 

实行以税代利,国家除征收固定资产税、流通税、收入税、土地税、矿产资 

源税等以外,企业利润不再纳入国家的预算(最初几年利润要在企业与所在 

地区之间分配)。同时建立联邦、共和国和区的社会投资基金,作为扩大再 

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1958年实行“收入制度”,取消工资、利润等概念。 

企业从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流通税和其他法定缴款后,即为企业收入, 

再缴纳累进收入税后为企业纯收入。纯收入按国家规定比例用于职工个人收 

入和积累。1961年取消累进税制,改为按15%缴纳收入税。企业从纯收入 

中向共和国和区支付社会投资基金捐款、共和国储备基金捐款和超额收入税 

后,剩余部分自行支配。国家取消统一工资制,只规定最低个人保证收入。 

企业对纯收入的分配获得了完全的自主权。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解决企业在简单再生产和收入分配方面的自主 

权,而在扩大再生产、外资、外汇和价格等方面基本上仍由国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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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1963—1971年):这是“社会自治”阶段。自治越出了工厂 

范围,国家机关、社会事业单位也实行自治,通常称为“社会自治”。在这 

一阶段进行了较重大的经济改革,其主要内容有:第一,进一步下放财权和 

扩大企业的权限。取消社会投资基金,其全部资金转入银行,由银行发放贷 

款;各共和国社会事业所需经费(包括文教、卫生、科研及国家行政开支等) 

由各共和国自己负担,联邦只对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给予补贴。因而,企 

业向社会基金支付的上缴金和收入税也随之取消。基本建设投资基金原来由 

联邦统一分配,现在由企业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从而使企业拥有扩大再生 

产的权限。第二,改革外贸和外汇管理制度。宣布第纳尔贬值,统一汇率, 

减少关税保护和出口补贴,实行一定程度的外贸自由化。自 1967年起,允 

许外国资本在南斯拉夫投资,开办合资企业,同时允许国内企业和业务银行 

直接同国外企业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第三,在价格方面,以国际市场价格 

为标准,调整国内价格比例关系,减少各种价格补贴,进一步扩大自由定价 

范围。 

     这一阶段的改革,对实行集约化经营、革新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发 

展对外贸易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国家将扩大再生产职能下放后,企业未能 

成为真正投资的主体,而是被银行和大型贸易公司所操纵。在发挥市场作用 

的同时,忽视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出现一定的比例失调和通货膨胀。 

     第三阶段(1971年开始):这是实行“联合劳动”阶段。1969年,南 

共联盟九大提出了“联合劳动”原则。1971年,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宪 

法修正案》,要求经济部门在工人自治的基础上按联合劳动原则进行改组。 

1974年颁布的联邦新宪法,正式确认了联合劳动原则。1976年通过了《联 

合劳动法》。1971年后,各经济组织开始按联合劳动原则进行改组。经济部 

门一般建立三种组织形式: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 

合组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这是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自治的基层单位, 

是独立地决定产、供、销等重大问题和独立地在市场上进行活动的基本核算 

单位。工人在其中共同管理、共同劳动,共同决定生产、分配与消费。联合 

劳动组织:它是由若干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组成的。它的任务是确认各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决定以及它们之间所达成的各种协议,并推动执行这些 

决定和协议,改进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劳动联合组织无权直接干 

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它由若干个联合 

劳动组织联合组成,其任务是协调联合在本组织范围内的各生产组织的生 

产、投资、销售、扩大再生产等活动。上述三种组织的特点在于:它们是自 

愿结合而成,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各自独立活动,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干预其活动。社 

会事业部门还同经济部门进行联合,它们采取“自由交换劳动”(即前者提 

供劳务,后者提供资金)的方式,通过签订自治协议,自由联合成“自治利 

益共同体”。在其他方面进行的改革是:南斯拉夫实行自治社会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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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各级联合劳动组织的自治计划和各级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社会计划组 

成,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在计划制度中起重要的协调作用;简化了税制,先 

后取消了固定资产税,流动资金税、矿产资源税、超额收入税等,业务银行 

改由联合劳动组织联合而成,银行的赢利大部分要返回联合劳动组织。 

     南斯拉夫是东欧国家中最早突破苏联传统经济体制的国家,对社会主义 

建设道路进行了可贵的探索。然而,由于其经济体制过于分散,宏观调控失 

灵,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如通货膨胀持续急剧增长,零售物价上涨率1981 

—1985年平均每年为48。6%,1986—1989年分别为88%、118%、199%和 

1255%;失业严重,失业人数超过100万,失业率为16%。 

      (2)苏联经济体制的改革 

     自50年代中期起,苏联开始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不同程度 

的改革。从苏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看,大致可以分为50年代中期后的改 

革、6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和80年代中期后的改革。 

     ①5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50年代中期,苏联国民经济不仅恢 

复到战前水平,而且国民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提高,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和复杂。在这种情况下, 

苏联认为原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具体而有效地领导国民经济发展的 

 日益增长的要求”,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赫鲁晓夫认为, 

部门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机构庞杂,环节过多,管理和科 

技人员集中在上级管理机关,远离生产实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问 

题;部门壁垒,不利于跨部门的协作,使地区经济难以综合发展,资源得不 

到合理利用;部门专权,不利于调动地方党、政、工会组织动员职工挖掘生 

产潜力和管理经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因而有必要改组工业建筑业管理体 

制。 

     1957年2月13—14日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进一步改进工业和 

建筑业管理组织》的决议,决定改革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的组织体系。其基本 

精神是:改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部门原则为地区原则,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 

地方的权力,把工业、建筑业管理的重心从中央移向地方。从1957年起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取消部门管理、实行地区管理体制的改组。为此采取的 

主要措施包括下列几个方面:撤消中央和加盟共和国绝大多数部,把其管理 

权移交给105个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把原来中央各部管辖的绝大多 

数企业转交各加盟共和国和经济行政区管理,而把各加盟共和国的许多企业 

则转交经济行政区和地方苏维埃管理;改组中央经济计划管理机构;减少国 

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计划指标。改组后,由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 

地方机构管辖的工业企业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95%以上,而由中央各部直接 

管辖的部分不到5%。这样一来,苏联自工业化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就 

被地区管理体制所代替,也就是由原来的“部——管理总局——企业”的管 

理体制改变为“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局——企业”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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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苏联这次工业、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原打算解决部门割据和调动地方的 

积极性问题,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次改革既没有触及企业的改革,更 

没有触及所有制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由于过分削弱了中央的集 

中管理,改革后出现了“地方主义”等不良倾向,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导致 

工业增长率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为了克服改组带来的新矛盾,后来采取了 

一些加强集中的措施。如合并国民经济委员会,在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建立一 

些集中管理和协调的机构,收回一些下放的权力等。与此同时,从1962年9 

月开始,开展以利别尔曼建议(该建议以利润刺激为核心内容)为中心的经 

济讨论,开始摸索经济管理方面的新形式。 

     ②60年代中期后经济体制的改革。1964年10月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 

面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经济改组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965年 

9月苏共中央全会决定进行经济改革,实行“计划工作与经济刺激新体制”, 

即所谓新经济体制。在全部工业企业中推行新经济体制于1972年完成,而 

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则于1975年才完成改行新经济体制。新经济体制的主 

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工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撤消按地区原则建立的国民经济委员 

会,重新按部门原则建立中央和加盟共和国各专业部。 

     第二,改进计划工作:加强长期计划的作用,将过去以年度计划为主改 

为以五年计划为主;调整指标体系,把原来以总产值和成本为核心的体系改 

为以销售额、利润额和赢利率为核心的体系;减少下达给企业的计划指标, 

从1965年前下达给企业的30多个计划指标减少为9个,后来又增加到12 

个。 

     第三,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生产方面,企业有权根据下达的计划 

指标自行编制年度计划。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外,可以接受计划以外的加工定 

货任务,可以用自己的材料和废料生产计划以外的产品;在供销方面,企业 

可以直接同产品的使用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可以自行销售按调拨渠道销售不 

了的产品,有权对“一次定货”确定“一次性批发价格”;在劳动工资方面, 

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劳动法,有权招收和解雇职工,并确定职工的附加 

工资和奖金;在财产物资方面,企业可以出卖、出租多余的或暂时不用的生 

产资料。 

     第四,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在企业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实行基金付 

费制,提高银行贷款的作用,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部分的扩大再生产建立在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减少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并通过利润提成等 

办法,实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自筹”。 

     第五,加强经济刺激作用:企业的经济刺激基金来自企业的利润提成, 

它除了包括生产发展基金之外,还包括物质鼓励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 

建设基金。建立经济刺激基金,有助于把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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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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