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第22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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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22号企业合并-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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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期初和期末之间的调整,其应反映: 
    ①期初负商誉总额和已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累计金额; 
    ②当期增加确认的负商誉; 
    ③由于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确认或价值变化产生的调整; 
    ④当期撤销确认的、与所处置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相关的负商誉; 
    ⑤当期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其中应单独披露按第61段的要求确认为收益的那部分负商誉(如果存在的话); 
    ⑥本期发生的其他账面金额变化(如果存在的话); 
    ⑦期未负商誉总额和已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累计额。 
    以上项目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 
    92.《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披露要求,适用于按第31段的要求为终止或减少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确认的准备。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这些准备应作为单独的一类准备予以披露。此外,这些准备的账面总金额应就每个单项企业合并予以坡露。 
    93.在企业购买中,如果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购买出价,只能在发生购买的当期期末临时确定,则应作出陈述说明理由。如果以后对这种临时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应披露这些调整并在相关会计期的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94.对于股权联合方式的企业合并,应于合并发生的当期,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附加内容: 
    (1)发行股份的说明和发行数量,以及各企业为实行股权联合而交换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各企业提供的资产和负债; 
    (3)合并后企业财务报表的净损益中所包括的各企业在合并日以前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非常项目和净损益。 
    95.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 
    96.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实现的企业合并,应披露第86段至第94段要求的资料。如果难以做到这种披露,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97.如果合并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某一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批准发布之前且这一信息十分重要,不披露便会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恰当的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就应予以披露(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一整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98.在某些情况下,实施合并可能允许被合并企业扶持续经营假定编制财务报表,而这对参与合并的一方或双方或许本来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个现金流量发生困难的企业与一个易于获得现金的企业合并,而后者又能将获得的现金用于需要现金的企业,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现金流量发生困难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披露这种信息,具有相关性。
过渡性规定
99.在本准则生效日(或采纳本准则的日期,视何者为早),企业应按下列表格中的规定实施。除表格中另有具体规定者,本准则应追溯采用,除非无法也到。 
    100.在本准则生效日(或更早的日期)采纳本准则形成的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或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或调整当期净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101.如果本准则的过渡性规定允许有选择,则在按本准则公布的第一份年度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披露所采用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性规定…商誉和负商誉的重述
情     形要     求
1.属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且其财务报表所覆盖期间的起始日早于1995年1月1日。
(1)商誉(负商誉)冲销公积。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则:
①对1995年1月1日以前所有购买合并产生的准则誉和负商誉均予重述;
②按本准则第41段(59)的要求,在购买日确定分配到商誉(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商誉(负商誉);
③根据本准则第44…4段(61…63)的要求确定自购买日以来商誉的累计摊销额(作为收产益确认的负商誉的累计额),并相就应予以确认。
 
(2)商誉(负商誉)已作为一项资产(递延收益)进行了初始确认,介确认的金额不同于按本准则第41段(59)的规定应予分配的金额。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应采用上术情形1(1)的要求。
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上的金额,应视作是恰当的。对于商誉的摊销(负商誉的确认为收益),参见下述情况3和4。
2.属于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且其财务报表所覆盖期间的起始日为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本准生效之前(或在采用本准则的日期之前,如果采用之日早于生效日)。
(1)在购买日,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如果商誉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且在购买日分配给商誉的金额是按本准则第41段的规定确定的,则参见下述情形3或4有关摊销的过渡性规定。
否则,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①按本准则第41段的要求确定在购买日应该分配到商誉上的分配,并相应地确认这项商誉;
②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确定该项商誉的累计摊销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规定的20年上限有效);
③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将商誉的剩余账面金额在剩余有用年限内摊销(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2)在购买日:
①购买成本低于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且,
②减少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直到超过部分完全消除(《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3年修订)中的基准处理方法)。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则:
①对1995年1月1日后所有企业合并产生的负商誉均予重述;
②按本准则第59段的要求在购买日确定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这项负商誉;
③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应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相关累计金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
④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负商誉的剩余帐面金额确认为收益(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如果负商誉不予重述,则对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如果存在的话),应视作是恰当的。关于负商誉确认为收益,见下述情形3或4。
(3)在购买日:
①购买成本低于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的负债的公允价价值中的权益;且,
②当消除超过部分而减少购入的可辨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允许选用的方法)。如果负商誉已确认,且在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是按本准则第59段的规定确定的,则参见下述情形3或4有关负商誉确认为收益的过渡性规定。
否则,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①按本准则第59段的要求确定在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这项负商誉;
②确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应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相关累计金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
③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仅平均使用年限内,将负商誉的剩余账面金额确认为收益(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3.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以前未予摊销或摊销费用视为零。
负商誉起初被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但后来并未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金额视为零。
 重述商誉(负商誉)账面金额犹如商誉的摊销额(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金额)一直是按本准则的规定确定的(见第44段至54段(61…63))。
4.商誉(负商誉)以前已被摊销(确认为收益)不要因以前年度的累计摊销额(确定为收益的累计负商誉金额)和按本准则的规定计算的累计摊销额之间有差额,而对商誉(负商誉)账面金额予以重述,且:
①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剩余有用年限内摊销(见第44段至54段);
②将负商誉的账面金额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见第62段(1))。
(即:任何变更的处理,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对会计估计所要求的处理方法一致。)

 
生效日期
102.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应用于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则企业应:
    (1)披露这一事实;
    (2)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一无形资产》。
    103.本准则替代199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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