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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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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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中需要在以后年度结转的部分。

    23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是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 如果国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四、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入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21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3101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四、小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投资,在投资者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311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一)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接受捐赠待转资产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小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应付利润;
  (六)转作资本的利润;
  (七)未分配利润。
  三、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应当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小企业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小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增设“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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