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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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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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收利息,还应扣除应收利息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成本。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成本。该成本减去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
  (二)小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借记“应收股息”科目。
  (三)小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对于每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应增加投资收益。
  (四)出售债券或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对于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应收利息,应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小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小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或本息)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税金、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其成本。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成本。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其他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小企业以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本科目项下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小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按上述原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三)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制度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四)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后,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根据本企业的使用情况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提取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五、小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六、小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1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建筑工程等购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二、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材料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160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为在建工程需要专门购入的工程物资,购入时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待实际用于在建工程时转入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三、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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