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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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雨-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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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与一系列其他怪异等量齐观,视为西晋败亡之兆,“胡狄侵中国之萌”,未能从历史角度认识到中国上层社会放荡的传统。在这一传统中,“弄婢妾”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比如张华《轻薄篇》所述西晋贵族之放荡:
  盘案互交错,
  坐席咸喧哗。
  簪珥或堕落,
  冠冕皆倾邪。
  酣饮终日夜,
  明灯继朝霞。
  绝缨尚不尤,
  安能复顾它?
  留连弥信宿,
  此欢难可过。
  “绝缨”是传说中春秋时代著名的酒后“弄婢妾”的典故,因此事另有更大意蕴,留待下文再论。而张华诗中所描述的这种放荡的彻夜狂欢,最后发展到宣淫乱交的地步,完全可以预料和想象——“绝缨尚不尤,安能复顾它”,正暗示了这种晚会的结局。又如葛洪在《抱朴子外篇》中也曾用粗劣的文笔描述过这类现象,见卷二十五:
  携手连袂,以遨以集,入他堂室,观人妇女,指玷修短,评论美丑。……其或妾媵藏避不及,至搜索隐僻,就而引曳,亦怪事也。……于是要呼愦杂,入室视妻,促膝之狭坐,交杯觞于咫尺,弦歌淫冶之音曲,以文君之动心。载号载呶,谑戏丑亵,穷鄙极黩,尔乃笑乱男女之大节,蹈相鼠之无仪。
  类似的“弄婢妾”情形,在官史中也能找到记载,比如《宋史·王韶传》记王韶一事云:
  在鄂宴客,出家姬奏乐,客张缋醉挽一姬不前,将拥之,姬泣以告,韶徐曰:本出汝曹娱客,而令失欢如此!命酌大罚之,谈笑如故,人亦服其量。
  简直就是当年楚庄王处置“绝缨”之事的翻版。对于王韶这样家中姬妾成群的人来说,面对客人调戏自己姬妾而不怒,这点“量”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这种事在古代上层社会的生活中可以说是司空见惯——请注意这个成语本身就来自一段非常相似的故事,见《本事诗·情感》:
  李司空罢镇在京,慕刘(禹锡)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刘于席上赋诗曰:
  梳头宫样妆,
  春风一曲杜韦娘。
  司空见惯浑闲事,
  断尽江南刺史肠!
  李因以妓赠之。
  刘禹锡没像张缋那样酒醉失态,而是即席赋诗表示对李司空歌妓的好感;李就将歌妓送给他了,其“量”应又过于王韶。但是所有这些故事(或佳话)都是男性中心主义的,女子只是娱客的工具,客人喜欢,主人就可以将她送人(后文还要谈到这个问题);至于歌妓对风流自命的江南刺史是否也有好感,通常就不必考虑了。
  要说这方面的所谓“量”,犹有更大得多者,且能超越男性中心主义的立场。举两例如下,见《清朝野史大观》卷十二:
  相传毕秋帆制军一日清晨至某妾房,揭帐视之,某妾起坐之顷,似有慌张掩饰之状;视其被中,隆然凸起。戏以手纳被中探之,适与被中人首相抵,公戏抚之曰:真好头颅。
  又陶公督两江,或告以阃内人杂,恐不尽妥,公因留意察之。一日方自上房出,遽回某妾屋中,惟闻妾叱人曰:老爷才出而汝即来,何如此大胆!公遂潜出,犹告人曰:吾妾尚懂规矩,还是好人。




上层社会中的性自由(6)



  二公雅量洵后人所不及,然此岂可为训乎。
  上述两事的具体真实性当然不无疑问,但是将此置入古代中国上层社会一贯的放荡传统这一历史背景中去看,则这类事情并非现代人心目中那样难以想象——进而言之,当我们看到这类事情在现代一些西方国家也被坦然接受时,是否可以认为这其实是某种古代传统的复归呢?




妇女们(1)



  Ⅱ。妇女们
  在那种将中国古代社会看成铁板一块而且几千年不变化地由“封建礼教”严酷统治的简单化观念中,妇女被认为所受压迫更沉重。她们苦难更深,权利更小,心灵更痛苦。这种多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了的说法,在近来的各种论著中仍不时可见。但是若能捐弃成见,平心考察史事,就会发现另一幅历史图景。
  (一)贵族妇女之放荡
  上一节谈到上层社会在性关系方面的放荡,主要是就男性而言。尽管性关系绝大部分情况下总要有男女共同参与才能形成,而在这些放荡事件中,男性的性对象经常是同阶层的女性(比如在春秋时代的大量通奸事件中就是如此),因此贵族妇女在性关系方面也相当放荡,应该已可推想(比如夏姬就是突出之例)。但是再考察一些女性为主的事例,对历史情况的了解将更为全面。
  关于吕不韦与秦庄襄王后之私通,历来议论者甚多,或搜奇猎艳而津津乐道于秦王政之为私生子,或借此指斥暴秦宫闱之淫秽。其实庄襄王后原是吕不韦的姬人,虽经政治婚姻而成为庄襄王之妻,与吕旧情不断,仅此尚不足为放荡之尤。但她看上,应可算是淫行(其事俱见《史记·吕不韦列传》)。联想到前述“秦宣太后爱魏丑夫”,这类事在秦宫看来渊源有自。
  进入汉代,这类事例依然可见。汉武帝对这类事的处理很可注意。他姑母馆陶公主(号窦太主)寡居时已五十余岁,将十三岁的卖珠小儿董偃收入府中,花五年时间将董偃教养成一名贵族子弟,然后公开作为自己的情夫。为了使这种不明不白的关系合法化,有人替公主出主意,叫她称病不朝,请求武帝驾幸府中看望。武帝去到公主府中,出现如下一幕,见《汉书·东方朔传》:
  导入登阶,就坐未定,上曰:愿谒主人翁。主乃下殿去簪珥,跣顿首谢曰:妾无状,负陛下,身当伏诛,陛下不致之法,顿首死罪!有诏谢。主簪履起,之东厢,自引董君,董君绿帻傅,随主前伏殿下,主乃赞:馆陶公主胞人臣偃,昧死再拜谒。因叩头谢。上为之起,有诏赐衣冠上(殿)。偃起,走就衣冠,主自奉食进觞。当是时,董君见尊不名,称为主人翁,饮大欢乐。
  这次会见,汉武帝对董偃表示了尊重,称之为“主人翁”——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主人公(翁)”一词即由此而来。“于是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董偃一时竟成了斗鸡走马蹴鞠击剑的浪子班头,有点像现代的某种娱乐业明星。后来虽有东方朔指斥他“有斩罪三”:
  以人臣私侍公主,
  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
  引诱君主荒淫游乐。
  说他“乃国家之大贼,人主之大蜮也”,但汉武帝不肯治他的罪,只是对他的宠爱有所减少,仍让他去做姑母的情夫[6]。
  汉武帝性喜渔色,对待馆陶公主和董偃之事又如此宽容,但他却冷酷无情地下令处死钩弋夫人——在他已七十高龄时为他生下了太子(后来的汉昭帝)的女人。对于人们“且立其子,何去其母”的疑问,汉武帝说出一番理由,见《史记·外戚世家》末褚先生的补记:
  是非儿曹愚人所知也。往古国家所以乱也,由主少母壮也。女主独居骄蹇,淫乱自恣,莫能禁也。女不闻吕后邪?
  其说虽有道理,毕竟过于冷酷。但从中也可看出女主的“淫乱自恣”绝非个别现象。
  贵族妇女在性放荡方面公然要求“男女平等”的例子,最著名者当推南朝刘宋之山阴公主,《宋书·前废帝纪》记其事云:
  山阴公主淫恣过度,谓帝曰: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惟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帝乃为主置面首左右三十人。……主以吏部郎褚渊貌美,就帝请以自侍,帝许之。渊侍主十日,备见逼迫,誓死不回,遂得免。
  贵族妇女目睹她们的父兄丈夫多妻放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应该可以预料;只是像山阴公主这样赤裸裸明说出来,又恰在官史中得以记载下来,实不多见。她指名要褚渊做面首,皇帝竟然也肯批准,未免事涉荒唐——倘若她与褚渊自发恋爱,哪怕是婚外恋,都还有一点合理因素,而倚仗皇帝权势强加于人,则与贵族男子强抢民女无异了。总算她还未到十分霸道,见褚渊实在不肯,也就只好算了。




妇女们(2)



  说到唐代,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当然要数女皇帝武则天。她十四岁入宫成为唐太宗的低级妃嫔,太宗死后往寺中为尼,高宗即位又将她收纳为妃,三十三岁被立为皇后,渐渐大权独揽,秉持朝政数十年,六十八岁那年登基为皇帝,在位又十五年,临终去位,享年八十三岁。关于她放荡的后宫生活,历代相传,成为后世色情小说中经常出现的帝王角色之一(差可与之比肩的只有金海陵王和隋炀帝)。比如长篇艳情小说《浓情快史》、文言小说《则天皇后如意君传》等,皆敷演武则天淫乱故事;又有《子不语》卷二十四“控鹤监秘记二则”,专写则天、上官婉儿等性事,尤多秽亵之笔,托言“唐人张所纂”,通常认为是袁枚自己的创作。这些作品中的性爱细节自然多半出于作者的色情想象或生活中性爱经历及见闻之移植,但武则天在性生活方面的放荡则确实可以在史籍中获得证实。这里姑引证出于官修正史中的文献以证明之,《旧唐书·张行成传》载武则天内宠二张之事云:
  太平公主荐(张)易之弟昌宗入侍禁中。既而昌宗启天后曰:臣兄易之,器用过臣,兼工合炼。即令召见,甚悦,由是兄弟俱侍宫中。皆傅粉施朱,衣锦绣服。
  (诸大臣)候其门庭,争执鞭辔,呼易之为五郎,昌宗为六郎。
  圣历二年,置控鹤府官员,以易之为控鹤监内供奉。
  其中最出现代人想象之外的是右补阙朱敬则上奏武则天的谏章,当面指责武则天广纳情夫已闹得不成体统:
  臣闻志不可满,乐不可极,嗜欲之情,愚智皆同,贤者能节之,不使过度,则前圣格言也。陛下内宠已有薛怀义、张易之、昌宗,固应足矣。近闻上舍奉御柳模,自言子良宾洁白美须眉;左监门卫长史侯祥,云阳道壮伟,过于薛怀义,专欲自进,堪奉宸内供奉。无礼无仪,溢于朝听!臣愚职在谏诤,不敢不奏。
  这样直犯龙颜的奏章上去之后,朱敬则不仅没掉脑袋,武则天反而“劳之曰:非卿直言,朕不知此。赐彩百段”。女皇帝的气量也算够大的了,不过在行动上她仍是我行我素的。
  从朱敬则的谏章中可以知道不少信息:一是当时武则天内宠情夫之事为朝中君臣所不讳言,可以公开谈论。二是后世色情小说中薛怀义“阳道壮伟”之类的内容,确有史实根据。三是朱敬则的论点合情合理——他不反对武则天收纳情夫,她孤家寡人,寻找性配偶是合于儒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的原则的;况且她已登位为女皇帝,援男皇帝后妃成群之例,也有多夫的权利。他批评的是朝廷上“性”风过炽,大臣竟以“阳道壮伟”自荐,实在太过出格。所以劝武则天节欲,情夫已有薛怀义、二张等人,应该知足了,不要再广为招纳,闹得朝廷上丑声四布,礼仪荡然。
  稍后唐中宗的韦后,一个非常倾慕武则天因而也好弄权的女人,但风光一阵之后,终于弄不成事,被贬为庶人。当初中宗被废,与她一起被流放到房州多年,算是患难夫妻。方患难之时,中宗向她许诺,将来若有出头之日,一定给她更多的性自由——许诺的不是通常的荣华富贵或权势之类,而是性自由,这很值得注意,事见《旧唐书·中宗韦庶人传》:
  帝在房州时,常谓后曰:一朝见天日,誓不相禁忌。及得志,受上官昭容邪说,引武三思入宫中,升御床,与后双陆,帝为点筹以为欢笑。丑声日闻于外,……散骑常侍马秦客颇闲医药,光禄少卿杨均从调膳侍奉,皆出入宫掖;均与秦客皆得幸于后。
  与武则天之寡居不同,韦后是有夫之妇,且身为皇后,是要“母仪天下”的,竟如此广纳情夫,而中宗竟能坦然容忍,其“雅量”真在卫灵公等春秋诸侯之上远矣。由此也可看出唐朝皇室在性关系方面是何等开放。
  以上所讨论的事例,都发生在皇室成员身上,这并不奇怪。一般而言,皇室成员享有最大的特权,这使得他(她)们在性放荡方面顾虑甚少而胆量甚大。况且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已经看到,中国古代天子诸侯这些“人君”在性放荡方面有很强的传统。最后还要考虑到,如果一个平民女子通奸放荡,那只是一件寻常小事,它不可能在官方史书或别的重要典籍中专门得到记载——要了解这类情况,多半要求之于文学作品中的间接反映。




妇女们(3)



  (二)婚姻:选择的自由
  关于古代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权,国内一些现代论著中颇多混乱。或是想当然地将宋儒“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一而终之类的礼教之说误认为古代中国社会中亘古如斯的铁律;或是依据某种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教条,结论先定,再去古籍中搜觅证据,按需择用。结果常不免简单化或以偏概全。系统考察论述这一问题不是本书的任务,这里仅讨论与本章主题密切相关的内容。
  婚姻的自主权,应包括缔结(改嫁再婚亦归入)和中止(离婚)婚姻这两方面的自主权。至少在唐代及以前,妇女在这两方面都享有较大的选择自由——有时候甚至超过现代社会中的女子。
  关于缔结婚姻时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虽在先秦时就出现已久,但实际含义似与后世不同。所谓“父母之命”,是指得到父母的批准赞同,则父母最多只拥有“否决权”——拒不赞同某项婚姻,却不能将婚姻强加于子女。后来礼教盛行,这句话被理解成父母可以任意安排子女的婚姻。至于“媒妁之言”,只是一种礼仪或手段。因此即使在满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条件下,仍可以有出于自由恋爱的美满婚姻。当然我们还可以在古代发现许多不要这两者而由妇女自主的婚姻——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哪怕是贵族社会的政治婚姻,女子本人的意愿仍是经常得到考虑和尊重的。这里先看一桩有趣而又比较详细的个案,见《左传·昭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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