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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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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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或者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1。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2。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连接。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对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公司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4。2。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定期向民航总局监视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3会计监督
    4。3。1会计监督的依据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及业务计划等。
    4。3。2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4。3。2。1对信息质量的监督
    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确保会计账簿可靠。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确保财务会计报告公允。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3。2。2对财务安全的监督
    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财产物资是否实行“永续盘存制”;
    财产清查是否定期进行,发生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时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财务会计档案是否妥善保管、编造清册并定期清查。
    4。3。2。3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国定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4。3。2。4对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
    公司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报告,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
    4。3。3财务会计监督的具体内容
    4。3。3。1预算、计划的稽核
    预算、计划的内容是否全面;
    预算、计划的编制方法是否科学;
    预算、计划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预算、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预算、计划是否根据环境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4。3。3。2购置付款业务稽核
    购置合同的稽核
    审查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审查合同内容的经济性;
    审查合同内容的正确性;
    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发票的稽核
    取得的发票的合法性。主要审核其票面是否规范;特别是对从境外取得的发票或凭证合法性的审查,对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方可作为核算的证明;
    发票填写的真实性;
    发票品名、数量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相符。
    结算凭证的稽核
    审核结算凭证的真实性;
    审核结算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结算凭证内容的正确性;
    审核结算凭证内容的完整性。
    验收单的稽核
    审核验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购置合同、购置合同所列的购置物品是否确实到货、购置物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是否填制验收单或入库单、是否有无购置合同的物品到货等;
    审核验收单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验收单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填制内容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
    付款凭证的稽核
    付款凭证是否附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其记录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否正确;
    付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制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付款凭证所良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关部门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购置付款业务遵守制度情况的稽核
    是否按预算、计划进行购置,预算外购置是否事先得到批准;
    以合同法为依据,签定的资产购置合同是否具有适用性、合法性,并予以执行;
    是否严格进行验收,备品配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贴标签;
    资产购置额是否按验收实际数额入账;
    付款记录与记账及时;
    是否按支票申领制度要求申领及签发支票;
    是否按报销制度,报销人报销时是否有正常的批准手续、适当的付款依据,有关部门购货支出是否具有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是否对报销单据加以审核,现金出纳是否见到加盖核准戳记的支出凭证单后方予以付款;
    审核付款记录是否及时入账,一切原始凭证是否按顺序或内容编作会计记录的附件。
    付款的稽核
    审核购置付款的依据如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发票、结算凭证、验收单(入库单)等是否合法、真实与完整;
    审核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以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形式列支购置货款,审核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是否按月结账并相互核对;是否按月得供货方取得对账单,与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和未付凭单明细表相互调节,并查明发生差异的原因等。
    4。3。3。3货币资金的稽核
    现金的稽核
    现金支出是否符合现金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现金收入是否作支;
    现金限额的遵守情况;
    现金收付记录是否完整;
    账实相符情况;
    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情况。
    银行存款的稽核
    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的规定;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款项收支;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银行存款收付记录是否完整;
    银行存款的账实相符情况;
    内部牵制制度。
    其他货币资金的稽核
    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余额是否及时清算;
    账实是否相符。
    外币的稽核
    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记账,是否实行复式记账法;
    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的规定;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外币收付;
    是否出租、出借外币银行账户;
    外币和外币银行存款的账实是否相符;
    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收入的稽核
    航空性收入是否及时计录并确认;
    非航空性收入是否按合同按期确认;
    空白机场建设费发票发放的稽核。
    应收账款的稽核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稽核;
    账账相符的稽核;
    定期对账和催款的稽核;
    对应收账款形成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稽核;
    对应收账款收回及时性进行稽核;
    对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进行稽核,包括稽核坏账准备提取和收回合规性、正确性,以及稽核坏账损失的合规性、正确性。
    备品配件的稽核
    大额的备品配件采购是否签订购货合同,有无审批制度;
    备品配件的入库是否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是否逐项核对,并及时入账;
    备品配件的发出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及时登记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备品配件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是否严格分离;
    备品配件的分检、堆放、仓储条件等是否良好;
    是否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是否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
    备品配件消耗定额是否有效制定;
    备品配件消耗定额是否贯彻执行;
    消耗定额是否按规定定期及不定期进行调整;
    备品配件储备量是否合理;
    备品配件在生产技术上的耗用是否节约。
    固定资产的稽核
    审核各单位财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性;
    审查财产清查工作的实施程序的合理性、有效性有真实性;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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