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 第23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当一个人通过正义原则或通过修正非正义的原则取得或转移他所享有的财产时,那么他的占有物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占有物都是正义的,那么所有占有物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后者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对现存经济安排的评价上:

  ……正义的共时原则认为,分配的正义是由怎样分配东西所决定的(谁有什么),正如它是由一些正义分配的结构性原则来评价的一样。

  共时性原则事实上是终结状态原则,它们留意一些社会和经济结果的一些固有特征,而不是留意结果得以产生的过程。诺齐克对终结状态原则与定型原则之间作了进一步的区别:“……如果分配原则具体指出区分因自然层面、自然层面的分量或自然层面的词汇排列而已,那么分配原则就定型了。”定型原则是一种亚历史原则、如果一个社会旨在指出收入的分配应当找出功过,那么人们就会采用一个建立在以往产生功过之上的类型。有必要指出的是,当一些自由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以收入分配反映了边际生产率为理由,(从道德上)来证明现有的收入分配有理时,他们同时也在表达一种定型原则。还存在着收入的其他来源(加显然不反映边际生产率,但对自由至上论者来说同样可以接受的遗产、馈赠)。这样,如果一个自由主义者只是在边际生产率之上来证实收入分配理论的话,那他将是愚蠢的。

  诺齐克自己的理论是一种历时的、非定型的理论。如果分配是通过公正获取(即通过一个人自己的劳动生产率或在不使用欺诈和暴力情况下开发以前无人占有的资源,或通过自愿的馈赠和送礼)而产生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矫正原则认为,正义需要矫正以往非正义的获取。如果个人行动是正义的,那么来自由这些规则控制的过程的收入和财产不管怎么扩散都是正义的。这一点与诺齐克的非本体论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只有人才能受到表扬或指责,“结果”不是人,它只不过是作为人的行动的一种无意结果而发生的。

  顺理成章的是,诺齐克可以接受罗尔斯对作为可能的奖励基础的个人功过的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对产品或自然财富的权利,人们对它们的权利来自他们作为“分离”的力量的权利。

  这一观点在这里是对“可据以推定”的假设(这一假设对有关社会非正义的理论讨论来说是共同的)提出来的。它认为,所有对最初假设的平等的偏离必须通过某些外在标准(即必须对每一不平等有种说法)来加以证实。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基础——将被平等地分配,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尽管应当注意到,假设推定的观点并不必然产生平等的结果,因为可以为一些巨大的差异制造理由(罗尔斯的学说就是这样)。

  但是,自由至上论者问道:为什么会存在一个有利于平等的预先假设呢?在权利理论中,事情仅仅是刚好发生。除了非本体论道德规定的个人权利,并不存在有利于任何特殊分配的预先假设。

  再者,权利理论针对的是预先假设的社会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确实同意把功过作为评估收入的标准)。摇滚乐歌手可能不值得挣那么多钱,投机商可能不值得挣那么多利润,恶棍可能不值得有那么多遗产,因为所有这些人都不具道德上的“美德”——他们的所得显然大大超过了他们的付出。但是,他们拥有对这些利润和遗产的权利,人们有权与歌星和投机商做交易,遗产的合法性是一个人给予权的一种功能,而不是接受者的“道德”状况。

  但是,表明权利程序本身的合法性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说对某一物(不管是什么样的东西)的占有为合法是不够的,因为这涉及规则自身的有效性问题。标准的诺齐克的批评在于,他并没有为这些据说人们拥有的权利提供一种持久的赞同意见。他确实漂亮地揭示了终结状态平等的分配的不稳定性。他说道,任何冻结收入和财富的“理想”扩散的努力需要不断地干预自由,因为人们交换的自然倾向是难以遏止的。尽管这话具有说服力,但它们仍然是对反自由至上的分配理论的消极批评,而不是权利理论的必需品的积极展示。

  诺齐克的正义产权理论的基础是洛克式的获取理论的翻版。作为我个体的所有者,我有权将我的劳动与以前本人占有的自然物体结合起来,有权利与(他人)自主地转移和交换我合法获得的东西。不过,这里没有提出一种成熟的自我所有制学说,因为诺齐克认为存在着一些村积累的严格限定,这些限定是在一种无约束的自我所有制学说中得不到的。

  诺齐克通过一些有趣的例子注意到,洛克的“混合劳动”学说作为一种正义性获取的标准,存在着一些难题。如果我用篱笆把一块地圈起来,难道我就马上拥有这一块被圈起来的土地?如果我将一罐番茄酱倒入海里,“我因而就占有了海或我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酱?”不过,看来无需进一步证明就可以接受这一点——混合劳动“并不对所有制确立一种显而易见的要求”(显而易见是因为伴随任何所有制的资格)。推测起来,权利必须来自人的非本体论概念,因为一个人若不被允许占有他以劳动将某些从自然状态下改造过来的东西,其劳动(即他本人)就受到了他人的控制(假设改造的东西必须由一些人占用)。事实上,诺齐克对一种本来合法的(即不是来自暴力或欺诈)权力的制约的兴趣,要高于建立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劳动理论的兴趣。

  根本的原则在于他人的权利不能因任何占用行为而受到侵害,因此,其含义就是这些权利有可能受到明显的暴力或欺诈行为的侵犯。占有的权利受到了“洛克式”附带条件的较不严格的翻版的制约。洛克认为,占有应当受到(其他姑且不论)这一条件(即应当留给他人“足够的和好的”占有的东西)的制约。这对一种自由至上的政治哲学来说是太严格了,因为它意味着差不多所有的占有稀缺资源的行动(尤其是与土地有关的行动)都会使侵犯权利成为必要。如果每个人对先前没有占用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当占有不受制约时,这样的平等就不能得到。这一问题当它与后代人(他们可能发现自己诞生在一个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占用的世界里)的权利联系起来时,就变得更加严重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诺齐克重新解释了洛克的附带条件,指出占有行动不能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存在着一条“底线”,超越了这条底线,进一步的获取就变得非法了。这样,即使(比如)一些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可得到的土地,并不留一点给他人,也不必然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因为他们可能从私人所有制中获得更高的生产率。人们最初的平等占有权看来会受到侵害,但实际上他们得到了补偿。事实上,补偿原则作为一种使看来非法的获取变得合法化的一般性条款在发挥作用:“一些其占有本来会伤害附带条件的人可以占有,倘若他对他人作了补偿,以至他们的境况不因此而变糟的话。”诺齐克头脑中想到的是“灾难”(一些可能会发生、然而又与权利规则相一致的灾难性结果)问题。

  建立一些假设的境况(它将突破洛克附带条件的诺齐克式翻版)是可能的。对自由至上论者来说,他们喜爱的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受到他人(这些人合法地买进足够的土地,以防止他自由行动)围困的可能性。在这一例子中,灾难是通过一种合法交换的过程发生的,但洛克式的附带条件就像运用于最初的占有一样,同样运用于这种状况。

  诺齐克深入探讨的一些例子与最初占有有关。他头脑中的这一类东西是占有某一地区所有的水供应(海耶克用这一例子来解释合法的政府干预):“这样,一个人不会占有沙漠中唯一的一个水洞,并任意要价。”这种结果在一个完美的竞争性市场(在那里,价格与边际开支相等)中也会出现,如果所有的水洞突然都干涸了。这种现象确实将人置于底线之下,因为他们的状况的确因水供应的垄断而恶化了。

  诸如此类的例子与其他类型的自然垄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如果一个人将可得到的自然物质混合起来,生产了一种治疗绝症的药,那么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叫价。人们也不会因他的行为而处在一个更糟的状况中,因为他人也仍然可以作类似的发明。当然,如果这个人占有了所有必需的物质,那么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应当注意到,在这些例子中,诺齐克坚持他未滑向一种终结状态的分析。他并不因产生了一些不理想的结果而对一些本来是合法的程序加以限制,而是重新定义坚持权利的方式。要反对的不是处于垄断价格的水的最终状况,而是(在他人不可能获得必需品的情况下)一个人占有对他人生存必需的东西的权利。虽然终结状态与过程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区分危险地接近于无差别的区分。

  在《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其他地方,还潜伏着对程序安排的另一制约,这种制约适用于交换而不是获取,它就是诺齐克所荒唐主张的禁止“非生产性交易”。说他荒唐,是因为“非生产性交易”这一概念看来是自相矛盾的。当然,一项自愿的交易肯定是生产性的。大量的讨论与讹诈问题有关:“虽然人们看重一个敲诈者保持缄默,并为此付出代价,但是,他的沉默不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如果敲诈者根本不存在,他的受害者本来要好过得多……”他指出,这意味着敲诈性契约是侵犯权利的,应当加以禁止(虽然他并未向敲诈者建议一种复杂的补偿形式)。

  事实上,极端的自由至上论者的确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敲诈性契约在法律上是可以实行的。他们毫不犹疑地同意敲诈是“不道德的”,但是他们敏锐地对道德(我们应当怎样活着,而非怎样被迫活着)与正义的规则(它们能够而且必须得到实行)作了区别。他们认为,如果敲诈者合法地取得其信息,那么支付其沉默就是一种生产性交易,因为比起将这令人不快的消息传播出去,受害者要好过得多。(顺便说一下,这种做法比起传播流言蜚语者使其受害人毫无选择,不是显得敲诈者更有德行吗?)必须强调,在一个自由至上社会里,如果敲诈者在达成契约后又翻脸要求更多的钱,那么他就破坏了契约。如果他打破沉默,就可以告他。

  这个问题与由一些假设的(也许是真的)灾难引起的问题一起,向一种纯权利理论提出了难题。它可能产生一些反直觉的结果。严谨的理性主义的自由至上论者对可能的灾难性后果是问心无愧的(至少在智力上是问心无愧的)。人们通常声称保险市场和特别设计的契约会照顾到一些不可能的灾难。这一观点在于,生命不管怎样最终是桩危险的业务。从可能的灾难中产生的危险要比从授权一个国家禁止任何自主交易或将占有合法化产生的危险来得小。墨利·罗斯巴德建议那些受到有敌对情绪的地主包围的人“尽快去发现一些朋友,或至少收买一些同盟者”。

  令人更感兴趣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伊斯雷尔·柯兹纳对诺齐克的获取的约束提出的批评。他认为,对人们能发现的东西(即在他人有同样的权利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的基础上)加以制约会产生误导,因为正是发现本身这一行动产生了有价值的东西。正是发现者对价值所具有的洞察力,才使得某一东西实际存在。如果我们承认一种未被发现的物质对那些不认识它的人来说并不(在相对意义上)存在,那么,诺齐克的关心就失去了它的正当理由。对一些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有什么权利可言,即使一个人的确占有供应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或物质,他也没有侵犯一些可能发现这一东西但对此全然无知的他人的权利。

  甚至在一个有关水洞(以及与此相联的获取)的“令人棘手”的事例中,何兹纳也坚持认为,第一个发现水洞的人很好地展现了他那种企业家的机灵性,其他人本来也可以察觉这一状况的重要性,因此很难想像这一行动违反了诺齐克的正义法则。尽管柯兹纳急急忙忙增加了这些,但“不管人们(在正义占有者一方)会求诸什么样的其他的道德结构来批评一种自私的行为,尤其是在对生命造成威胁的状况下批评这一行为”,正义法则依然故我。柯兹纳分析的含义是,诺齐克在试图使自己免受人们熟悉的一种反市场的、严谨的正义道德规则理论批评时碰到了难题。当然,这是诺齐克必须给予回答的,如果考虑到他的非本体论的道德本体论的话。

  诺齐克假设,他关心的要加以防范的灾难在市场社会里是不可能发生的(也不会通过交易或占有过程发生),但是这一假设与其他一些自由至上论者觉得需要的一种适应这些灾难的自由理论不同。这是一种根据个人的“行动自由”来描述一个自由社会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其中自由是根据获取财产的权利(只受可执行的正义规则的约束)来界定的理论。后者是一种完全依赖自我所有制学说的理论。在诺齐克看来,问题在于,在个人一边积累财产的自由会禁止他人行动的自由。因此,他关注于重建洛克的附带条件,且使其有用,并建议其他一些限制来制约一个人用他的“权利”可能做的事情(尽管应当注意到,诺并克并不接受自愿的奴役性契约的合法性)。不过,这一点倒是确凿无疑的——如果诺齐克想维持一种行动自由的学说,那么他需要对他的正义的权利理论加上一个道德框架。因为问题在于,如果他将一个自由社会中的书完全建立在简单的正义的程序规则之上,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些其本身对自由来说是有害的结果。

  在结束探讨诺齐克的正义的权利理论之前,有必要指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