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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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 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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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嗌儆械悴煌N乃埂⒙匪钩姑锥≧ueschemeyer)、斯戈普都强调自己希望国家力量……的问题可以仅通过辨证思考国家与社会间的非零和博弈及复杂的互动来引起讨论(1985,355)。在赞成他的归纳是采用历史主义的归纳法后,奇尔科特(Chilcote)进一步论述说:    
    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有许多不同的见解。从一个时代、一个文化到另一个时代、文化,观察世界的角度都有不同。真理只是相对于观察者所属的特定时代和文化来说才为真理,真理只是暂时的、相对的,从来就没有绝对的真理。(1981,69)    
    最近,拉金(Ragin)主张我们放弃变量取向(variable…oriented)的比较研究方法,而代之以强调在个案中不同的特征和原因都适合的案例取向(case…oriented)的研究方法(Ragin,1992,5)。他们声称案例取向方法的优势在于估量事物的复杂性这一目标要优于获取对事物一般性的认识这一目标。与其选择关于现象所属类型的更为宽泛的或然性观点不如选择关于现象所属类型的更为狭窄的必然性观点(Ragin,1987,54)。强调复杂性、归纳法优越论(inductivism)、决定论和相对主义的论述看来很难得出一个有效的经验的一般性结论,或者说这些论述甚至很难与一般性的结论和谐共存(Gellner;1985;Kiser;Hechter;1991;Liberson;1991)。 三十年前,爱克斯坦(Eckstein,1963)极力主张简化(simplification)比较政治的研究,今天,他的这一观点已经有了相当的影响力。     
    如果说历史主义有新的保守倾向的问题,那么我曾多次提到的后来的范式转变也有同样的问题。确切地说,在国家力量这一话题(曾经是政治发展的话题)的范围内,发生了一场话语的革命。但这并不表明研究的时尚也已发生转变,它只是一次话语的革命,而非实质性的革命。象早期的文献一样,当今的研究也从韦伯的思想中汲取灵感,但并不等于这些研究已让我们离概念界定问题的解决更近一些。不管他们是如何声称早期的研究如何具有精确性和科学性,这些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们的许多理论建构(比如输出功能和机构的自主性)用的是在现实中并不清晰的抽象的话语来加以表述的。    
    当我们对盛行于二战后的政治科学中的自负的抽象理论和夸夸其谈的发展理论加以整理时,我们其实是在对它进行净化(Tilly,1986,116),我们并且会发现,说近期的研究代表了一个范式的转变其实有点夸大其辞。这种转变假定了一套能解释这种经验现象而不能解释另外的经验现象的理论的实际存在。考虑到许多关键概念令人难以捉摸的特点,在早期的发展研究里,理论与经验事实的联系常是松散的。然而记住这些研究正在另一生疏领域规划新的研究方向这一点非常重要。他们对得出一般性结论确实进行了严肃的尝试。最近的文献最令人吃惊的是它的关键概念(最显著的是国家概念)的模糊性。把它与对历史主义的抛弃相联系,我们不难发现,从这些模糊的概念里头产生出有用的研究纲要的前景并不明朗。发展研究的各种方法和独立于各种需要加以考虑的经验现象之外的意识形态潮流一同兴衰。正如盖德兹(Geddes)最近指出的,    
    当一个学说产生了看似很有道理的偏见时,学者们感到没有必要去惹麻烦,再没必要去挖掘足以证明它的材料,因此,也就无法找到足以推翻它的证据。由于缺乏用来精确检测学术主张的次级学术领域的标准,因而意识形态的偏好对比较政治学的理论能施加特别有力的影响。 在缺少用来选择足以证明假设的证据的良好的学术标准的地方,在缺乏对早期研究有所偏爱的价值观念的时候,就没有任何压倒性的力量可以阻止意识形态对我们——在选择何种学说来作为自己的信仰时——施加自然而然的影响(1991,56)。    
    这里几乎没有关于范式转变的废话。     
    把历史主义与范式转变的问题搁置一边不管,对国家(state)的重新重视至少提醒我们民族国家作为一个分析单位的重要性。我早已指出,许多民族国家是最近的四十年里获得独立的,民族主义在现在也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制度长期软弱无力,尽管边界是人为划定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问题仍很突出,可是这些新的国家已经作为一个地缘实体而存在下去。最近发生在前苏联及其卫星国的事情 代表了一种向前些时代即已明确界定的民族政治单位的回归。    
    在当今的国际秩序中国家明显是基本的分析单位(e。g。;Nettl;1968)。很明显,当今的国际秩序是一个保守的秩序,在这一秩序内,各国都在维持现状,维持民族国家作为司法主体的制度,并且都认为这与自己利害攸关(Young;1976;81…83;Jackson,Rosberg,1982a;Jackson,1990)。这一秩序被各民族拥有民族自决权和不干涉它国的内部事物的原则所合法化。民族国家因而一直根据国际法来界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们成了本书关注的一个焦点。但这种定义的连续性掩盖了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能力(capacity)的惊人的变化,而我正是要对这种变化加以辨析。


第一部分 政治能力研究的背景第5节 本书的目标

    这本书的目标是要澄清一些关系到民族国家政治能力到底由什么构成的问题。这是一个紧迫的问题。有许多国家脆弱、无效,另有一些看似并非如此脆弱的国家崩溃了——比如伊朗革命,放弃对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军事统治,黎巴嫩,当然还有前苏联及其东欧保护国。尽管对什么是政治能力还有混淆,但从这些——缺乏政治能力,也就是说,存有政治真空的——例子中,我们就会对它产生一种直觉。我们必须从这种直觉中超越出来,并对政治发展到底需要什么有积极的理解。    
    我的基本观点是制度是政治能力的关键。能力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但为了它的有效性,制度必须是建构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就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早期的发展研究中了解到很多东西。这些早期的发展研究提出的问题至少和它们已经解决的问题一样多。我们兜圈子兜得不能太多,这一点非常重要。    
    政治能力不只是包括简单的变化,这一点将会得到明确。我交替使用capacity; capability; development来指代能力,这些词或多或少可以互换。既然我关注的是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我自然要对最近的一些关于国家力量(strength)的著作中提出的问题予以正面回答。本书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知道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political infrastructure)何时才为恰当、相称(in  place )”?我们就从“政治活动的特殊性在哪?”这一问题开始讨论吧。


第二部分 何谓政治能力第6节 政治权力的相关特性(1)

    所有国家最重要的基础是好的法律和好的军队。没有好的军队,就没有好的法治,这对新国家、老国家或新老混合的国家都一样。    
    ——尼古拉·马基雅弗利,《君主论》    
    允许我这样说,仅凭武力是不够的。人们可以征服一时,但无法消除再度征服的渴望。不断被征服的民族,也是是无法统治的民族。    
    我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是不确定性。恐惧并不总是武力在起作用,军队也并不总是胜利者。如果你失败了,你就失去了力量源泉,因为,和解失败,武力却可能继续存在,但是如果武力失败了,就没有再度和解的希望。力量和权威有时可以通过仁慈来买到,但它们却不能象一贫如洗的人或战败者乞讨施舍那样乞求得到。    
    ——爱德蒙· 伯克,《论与殖民地的和解》    
    使用暴力时,权力并不是最有力——反之,却是最弱——的武器。当使用的武器是拉拢、参与而非排外,是教化而非消灭时它的力量最为强大。掠夺、强迫并非政治生活或两性生活中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显示和证明。    
    ——查尔斯·梅里安,《政治权力》    
    从政治的角度上看,说权力和暴力非同一事物显得分量不足。而应该说它们是互相对立的事物;在其中之一能加以绝对统治的地方,另外一个就没有生存的余地。    
    ——汉·阿伦特,《论暴力》    
    在我们对能力(capacity)展开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对它的政治内涵予以澄清。这看起来有点象入门知识,但怎样对它进行政治学的理解确实存在着很多混乱。在我们对它界定之前,我们先看看政治能力到底与什么东西有关。    
    我们最好的分析起点是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的著作《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怎么得到?》(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 ?)。拉斯韦尔的标题提醒我们政治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有关。我们还进一步记得大卫·伊斯顿(David Easton,1957)认为政治是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定义。这些观点告诉我们,政治总离不开因价值性资源分配引发的冲突。    
    为何冲突如此重要?因为我们关注的价值性资源——收入,权力,声望,荣誉等等——的分配,这些东西正是个人和团体争相获得的东西。如果一个行动者对它们实行排他性控制的话,这些东西本身并无内在价值。在这一意义上,它并不是可去占有的东西(possessive)。可是,这些东西又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relational),也就是说,它们的意义源自于体现它们的环境和至少有其中二者是相互连带的(当然这是最为简单、基本的情况)特定的背景中。此外,这些资源并非均衡地向外扩散并保住自己的社会价值。比如说,如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声望和地位,那这概念本身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没有其它声望较低的团体的存在,一个团体或组织也就不能享有较高的声望。同样,收入也是这样。收入只能从产生它的地方——其它的团体或个人能用它从别的团体或个人换来产品或劳动——获得它存在的意义。如果每人都有同样的收入甚至是高收入,那么收入的社会意义也就不再存在了。换言之,一个人陷在孤岛中,收入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收入的观念是建构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只有在一个足够宽大的、能换取他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环境中,收入才有意义。    
    我们不应简单地把价值性资源视为具有“可资占有特性的东西”(possessive)——它指的是独立于任何外在环境,具有内在的、天生的价值的东西。 团体或个人对这一类东西的占有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和牵连。与此相反,被赋予外在价值的东西与它们所处的并给它们带来社会和政治意义的环境密切相关。这些东西的价值源于在个人或团体之间分配的不均衡这一事实。    
    社会和政治不平等是相互关联的。爱德华·贝拉米(Edward Bellamy)的大马车的寓言证明了这一点。寓言说,人们正在艰难地拖着一辆马车,沿着一条崎岖不平的沙路前进。位子在马车上部的幸运的乘客不时地——尤其是路变得更加陡峭的时候——对下来拉车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同情和怜悯。    
    必需承认拉车人的惨状促使乘客认识到了在马车上部的位子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并使他们比以前更加绝望地抓住拉车者不放。如果乘客确信没有谁会从车上下来拉车,可能的情况就会是:排除捐赠用于购买药水和绷带的资金不管,他们就会自己动手而不是只让下来拉车的人去干(Bellamy,1887,12)。    
    换句话说,马车上部的位子的价值不是内在的、与生俱来的,它们的价值只是有人肯下来拉车才体现出来。    
    一旦我们承认居于政治中心地位的价值性资源具有内在相关性,那么——借用施茨克内德(Schattschneider,1960)的话来说——带有偏向性的流动(mobilization  of bias)的政治现象总是会出现。人们没必要采纳认为政治斗争是一些人的收益以另一些人的损失为代价的零和结局的极端性立场。如果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指零和结局),那我们就不能说政治的中心是价值性资源的分配,因为这时这些资源没有任何价值。    
    政府的主要活动是对居民的收入进行控制。政府有很多机构对税收、公共开支及其规则的制定等进行管理。如果这些机构安于现状,那很明显,政治冲突将使某些人以他人的损失为代价并从现状中受益。另一方面,如果政府通过投资于A部门而不是B部门来改变现状,那么这种选择将使A受益,而B却付出同等的代价。例如,大多数非洲国家实行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政策,这一政策损害了农业部门的利益,那么即使农业部门的收入得以按计划(当然这是难以置信的最佳情况,Bates, 1981)绝对的、长期的保留,它们还是会遭到损失,因为它的购买力相对于其他部门来讲已经下降了。     
    另外,我们把政治当成是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另有一些人主张政治是冲突的解决。我并不想考察冲突如何用最好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只是说冲突是可以控制或处理的。 问题是由谁来实行控制和管理?    
    很明显,断言冲突是可以管理和控制的人是要借此来突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即管理者扮演权威的角色。换句话说,政治包含着权力差异。象其他的价值性资源一样,权力也是具有相关性和依存性的,并且存在分配不均的现象。但权力包含哪些内容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巴拉奇(Bachrach)和巴拉茨(Baratz)的分析会大有用处。 他们在权力(power)、权威(authority)、影响(influence)和暴力(force)这四个基本概念之间作出了区分。    
    在他们看来,权力有三个基本特征:它关注的是两个(A和B)或更多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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