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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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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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融合社会矛盾和纷争,各种社会势力相互直裸裸地对抗,大众政治只是摆摆架势、摆摆样子(1968,p196)。对那些社会力量代表个人和团体去为他们谋求政治利益的可能性,学者们给予的关注不够。相反,他们把重点放在参与带来的社会混乱上,而且这些社会混乱说明了政治的无序,精英们也无法去防止它们。    
    约翰逊(Johnson)在他对革命的著名的分析中,也明显有着与此相同的见解。他认为,迅速的社会变迁削弱了社会均衡。社会制度失去平衡是革命的前提条件,它还使所有的人产生个人紧张感。意识形态是这一切的推动因素:“意识形态从何而来?它们是由那些受个人心理需要、生活经历、社会失衡导致的紧张或所有这一切的联合所驱动的人创造出来的”(Johnson,1982b,p88)。这种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那些从事非正规政治活动的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已经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了。他们不知所措。社会控制的无力和缺失造成了人们需求和焦虑的表达的失范。    
    此后不久,爱克斯坦(Eckstein)声称,许多政治行为,尤其是叛乱和反抗行为,是没有目标指向的。相反,因为它们反对利益、效用的最大化,他们承担的痛苦也就最小化。但是,按照爱克斯坦的看法,因为痛苦最小化的努力建立在挫折的基础上,痛苦最小化并不可能是他们的行动目标。这样,非正规形式的参与就缺乏政治目标和政治决心。    
    人们一般把非正规形式的参与当作是使得社会结构支离破碎的病态行为。我很难说得上是认为这种一般看法源于迪尔凯姆(Durkheim)的第一人(请参Tilly,1978,chap2;Kohli,1986;Rule,1988)。这些行为更多的被认为是非理性的、根深蒂固的心理欲求的一种表达,而不是把它当作是一种政治挑战。迪尔凯姆早就在《自杀论》(Suicide)中就粗略地论述了这种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繁荣,人们的要求和欲望也相应增加了。正在那时,传统的统治已经失去了它们的权威,人们越来越大的胃口使得他们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而且他们对控制也越来越感到不耐烦。社会的失范状态因而进一步被缺乏规制的激情所加剧,而这时正需要更多的规制(Durkheim,1951,p253)。     
    但是,把非正规的政治参与形式当作是对社会变迁作出的难以控制的意    
    识的、本能的反应,这扭曲了原来的问题。它使得我们所预料的行为要比实际发生的要多些。毕竟,近年来技术的扩散成指数式增长,这种增长引起了迪尔凯姆提到的那种错位的变化。但是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表明,这种技术扩散的指数式增长导致了失范行为(或者说对政治秩序的挑战)也呈指数式增长。社会行为失范论的解释没有说服力,因为它忽视了使用这一策略的人要付出的潜在的成本和代价。如果我们以一种忽略那些成本的方式来看待问题,那么对在什么情况下挑战者才会感到自己应该在正常渠道外行动,我们就更不可能理解。当然,这只是一种经验上的失败。    
    尽管如此,但把非正规形式的参与看成是一种畸形的心理反应,就是贬低这些非正规形式参与行为的政治意义。这种看法把这种参与行为当成是需要加以控制的突然迸发,但它缺乏一些有意义的成分,那就是:把它们看成是一种有着明确政治目的的挑战的观点被排除在外。此外,因为它们是对社会和经济变化的反应的突然爆发,因此这种参与行为与政府的行为根本无关。    
    考虑到存在这些问题,我们不如把非正规形式的参与行为当成是受理性驱动的。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有用处的,承认不确定性并因而包括成本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也是有意义的,而且这种观点强化了这种参与行为的政治基础(Jackman,1993)。 毫不奇怪,这些事实表明这样一种理念和思想更有助于我们去对挑战发动的机制(Tilly,1978;FiremanandGamson,1979;DeNardo,1985;Lichbach,1990)和那些边缘化团体——诸如农民(Popkin,1979;Tong,1992)和拉丁美洲的贫民区的居住者(Portes,1972)——的行为进行更可靠的经验性理解。再说,这种思想强化了非正规形式的政治参与和作为总体的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之间的联系。


第五部分 合法性和政治能力第27节 小结

    在本章中,我对合法性是政治能力的中心以及合法性总与价值相关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合法性进程总是一个持续的、没有终结、不完全的进程,在这一意义上,合法性确实是一个变化不定的现象。这又产生两个主要的结果。    
    第一,合法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这点无法改变。有鉴于此,在所有服从政治秩序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并珍视政治秩序这一意义上,政治秩序可以确凿无疑地看成是完全合法的,对此人们无法想象。相反,去判断一些政权比另一些政权更为合法,承认任何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程度都可以看成是真实的,并承认它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波动,这样倒显得更为有用。这告诉我们合法性和政治能力只是一个脆弱不堪、变化无常的“量”(quantity)。    
    第二,合法性依赖于体现服从和同意的价值,这一事实也加强了合法性的脆弱不堪和变化无常。可能有人会因此试图得出结论说,这一概念过于宽松,以致没有多少分析作用。特殊的价值观念牵涉到不同的国家背景,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很难去度量,这一事实看来会使那些认为合法性概念没有多少分析作用的人的理由更加充分。其实,这一结论过于草率。价值被卷入到合法性问题之中,这加强了这种现象的脆弱性。价值观念在各种不同的背景中都会不同,这只是简单地告诉我们合法性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形成,这又意味着政权在诱致大众支持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我们不是要被它们能够使用的不同策略引入歧途,相反,去鉴定那些策略是否成功,这才是更为重要的,然而策略是否成功是非常明显的。这将我们带入到“落实”这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我并不想轻视政权如何引导出合法性这一问题,只是要简单地指出政府这样做的效率如何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本章提出的那些原因,产生同意的情况可以在两个更宽泛的方面得到体现:政权不借助暴力手段进行统治的程度,通过正常渠道处理对政权的挑战的程度。鉴于我们的研究主题是政治能力,我们上面的这种观点是第二章中对权力和暴力加以区分的直接结果,也是我所认为的暴力的持续使用是根本没有政治意义这一观点的结果。最后,在本章中,我对这一主张特别强调:权力的实施牵涉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这说明对政治能力作出的任何定义,必须是明确地针对相互关联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行为。这就是我在本章中努力去做的事情。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28节 制度年龄(1)

    先于事实得出理论,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阿瑟·科南·多伊勒《第二个污点》    
    我在前面两章中对组织年龄和政治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在表述时,我清楚地表明了它们是可以度量的。但是准确处理度量问题的任务依然存在。正如本章中将要显示的那样,政治概念常常被设计成可以度量的,但这并不表明所有可能的经验模糊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事实恰恰相反。    
    比如说,人们常认为政治秩序应该追溯到它们建立的那个时期,但这一观念本身并没有去确认那个具体的时间。在很多情况下,明智的人不会争论秩序建立的准确日期,尽管测度的标准是清楚的。与此相似,认为国家领袖职位的代际更替年龄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相对要简单一些,但是这种观点依然没有去解决真正的(与名义上的领袖相反)领袖的认定问题。当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对合法性的度量上时,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政权在使自己的合法性最大化时,常用的策略是,对它们使用暴力镇压挑战的事实以及它们自己的挑战的严重情况的详情加以隐瞒。由于这些显而易见的原因,政权的这种手段制约了关于合法性的资料的系统搜集。    
    对这一真正问题的承认非常重要,确实,对研究政治冲突的学者来说,这些问题非常普通。然而,我们不使自己成为这些障碍的牺牲品,这点同样重要。有关事实有时被人为地模糊化(特别是成功地去模糊这些事实)意味着度量不如我们预想的那样精确。但这也并不能说明,我们必须放弃那些诸如测量合法性程度的种种努力。确实,赞同这一观点就等于是承认,仅仅因为我们要去度量政治挑战,这些隐瞒事实的情况就是不合逻辑、没有来由的。人们预料这些困难将会随着材料的政治敏感性的增加而增加,但是这种看法终究站不住脚。    
    即便是对并不精确的度量而言,关于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很多有价值的信息是能获取到的。尽管它可能会出错,但我在本章中还是要指出,那些材料可以用来对制度的能力和政治合法性在国家之间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包含各个国家的数值的总体排名,但是我自始至终强调,国家政治能力永远是一个“度”的问题。    
    我在第四章中指出,年龄对政治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这里的年龄有两个关键的部分,第一个指的是制度的实际年龄,第二个指的是领导人的代际更替年龄。我将依次对它们进行分析。    
    制度的实际年龄    
    制度的长寿与稳定和政治行为的表现联系在一起(请参Black,1966;Rustow,1967;Huntington,1968;Eckstein,1971)。即便如此,对于如何确认国家制度开始的合适日期,人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两种突出的观点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表6。1布莱克和拉斯托选定的国家的组织年龄的估计    
    国家 巩固时期(布莱克) 独立时间(拉斯托)    
    阿根廷 1853…1946 1816    
    巴西 1850…1930 1822    
    中国 1905…1949 1775以前    
    古巴 1898…1959 1901    
    埃及 1922…1952 1922    
    法国 1789…1848 1775以前    
    印度 1919…1947 1947    
    印度尼西亚1922…19491949    
    意大利 1805…1871 1775以前    
    日本 1868…1945 1775以前    
    尼日利亚 1960… 1960    
    俄罗斯 1861…1917 1775以前    
    坦桑尼亚 1961… 1961    
    英国 1649…1832 1775以前    
    美国 1776…1865 1776    
    资料来源:布莱克的数据来自Black,1960,p90…94;    
    拉斯托的数据来自Rustow,1967,p292…294    
    布莱克(Black,1966,第三章)认为“现代化领袖的巩固是一个关键的阶段”,现代化领袖的巩固的意思是指,在与新的精英斗争时,传统领袖失去了权力。这些斗争有三个特点。第一,它们包括对“进行现代化决定”的声明,这表现在暴力革命时期,这要么源于传统领袖中的不满不忠因素,要么源于代表新的政治利益的精英。第二,对代表农民利益的制度的决定性的摈弃和废除,从而有利于工业经济的形式。第三,政治权威和政治组织的扩张。现代化领袖巩固的这三个要素需要一定的时间(至少需要一代的时间),而且它们容易产生冲突。 此外,它们这种政治上的巩固必须先于经济和社会转型而存在。    
    表6。1第二栏的数据显示的是布莱克对选定的国家现代化领袖巩固时间的估计。很明显,在大多数情况下,现代化领袖的巩固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如果完全根据布莱克的判断,英国的现代化领袖巩固的时间最长,达183年,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经历的时间最短,分别为27年28年。在那些较为古老的国家,这一巩固的过程常常与革命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它是以革命作为开始(比如法国和美国),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以革命作为结束(比如中国和俄罗斯)。在新兴国家里,关于摆脱殖民统治的日期,存在着一个相似的模式:我们可以对尼日利亚、坦桑尼亚(这一现代化领袖的进程从独立的时候才开始)和印度、印度尼西亚(这一进程在独立的时候刚好完成)作一下比较。    
    与布莱克对现代化领袖的形成时间的确认相比,拉斯托(1967)把民族国家建立的时间追溯到它们作为一个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获得独立的时候。在表6。1的第三栏中,他的数据展示了他对国家的同样的解释体系。对新兴国家来说,既然非殖民化的具体日期容易确定,它的过程也相对容易理解。而对老的国家来说,要对它的主权获得的具体时间作出界定相对较为困难,拉斯托认为有二十二个国家(包括表格6。1中列出的六个国家)在1775年前就已经获得独立。    
    尽管在这个表格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但是,布莱克和拉斯托采用的角度有很多共同之处。确实,当对所有的适用于这两种数字的124个国家进行推算时,在布莱克和拉斯托建立起来的两种指数间的排列对数(rand…ordercorrelation)是0。79(即Spearman提出的ρ)。这个对数的大小是合适的,部分(但非全部)是因为一个国家拿一种指数来衡量是这种极值(extremescore)(高的或低的),那么拿另一指数来衡量也有相似的极值。这样,对大多数次撒哈拉非洲国家来说,两种测量标准指的都是独立的日期。而在另一端,对大多数西方工业化国家而言,用两种分析指数来分析都说明它们的历史是较老的。然而,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政治主权的获得大大先于布莱克所谓的现代化领袖的巩固而存在。这包括,但不只局限于,发生了主要的政治革命的国家:请看表6。1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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