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批判法轮功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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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批判法轮功增刊-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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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因素诱发的集体行为不一定是政治行为。如美国私营企业雇员的集体罢工,法国“卢浮”员工的罢工,香港“国泰”机长的集体请“病假”……这些集体行动有政治性,但对立双方并没有让政府作政治干预的要求。在美国,联邦员工是不许罢工的。长时期的罢工也会招致政府干预,比如政府指定第三方调停,法庭以国家利益为理由下复工令等。但无论在哪里,只要以政府为另一方,不管是支持、反对或提要求都是政治行为。
  “轮功”“示法”的对象若是报社、电台,这种集体行动可看作半政治性。因为其行动目的有可能局限于提醒报社等注意已发生的“不公正”行为,比如错误报导。但是,《评论》认为最近政府受“别有用心”的人挑拨,导致了错误的政策,甚至于“更极端的措施”。我们知道,错误的政策只能政治解决,别无它法。而且,这次的解决不但是天津、北京地方政府,也不单是中央政府的问题。《评论》声称,已有“世界各界人士深感遗憾”了(一般“各界”应包括政治界)。若然,解决这些“遗憾”就成为“国际政治问题”了。
  最后顺提一句,《评论》认为,组织对“心”的修炼没有作用。这是多余的重复。如彼所说“组织”既不存在,那它对一切都不应起作用。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轮法、人权与政治
  弦 訾
  人权指的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保障,生存和自由。在十五世纪,现实主义者Hobbes发现在自然状态人生来具有不可分割的生存权。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人自危,捍卫个人的生存权靠的是个人的能力。洛克(John Locke)提出人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财产是个人的延伸。为了保护两者不受他人侵犯,人们订立社会合约,后组成政府。孔孟之道也有建立在个人责任和社会道德上的“各安本份,各得其所”的人权。君主要有德方能治国。治国的目的是安民。佛家的人权观则建立在众生平等的前提下,对一切生命的尊重。上述人权观有一共同点: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生命可贵,生命的平等。由于人的社会性,人权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问题。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有鉴于纳粹对生命的摧残,对人权的关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问题。由于战后联合国的成立,人权问题国际化有了一个执行工具。因而,国际力量的参与成为当今一个有争议的人权议题。在冷战期间,人权政策并非是美国等国的外交基础。美国在亚洲、拉丁美洲的盟友(右派政府,如智利的皮洛舍,巴拿马的诺列加)并没有因为人权问题而被“外国”干涉。在另一阵营里,苏联的人权也是一个常常被提及的例子。
   联合国的《人权的全面宣言》(1948…12…1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12…19起招集签名,1976…1…3生效)和《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12…19起招集签名,1976…3…23生效)建立了联合国在人权方面应起的作用:1)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全面就业,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2)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健康及有关问题,和国际间的文化和教育合作,并3)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全面尊重、遵守人权及基本(fundamental)自由。第一和第二点是国家及国家之间的政策范畴。目前有关人权的争议主要是第三点,它涉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第三点可以具体为:人身应受到尊重的权利,即:人身不应随意地、或以政治目的为理由被监禁、虐待、和处死。同时,人有言论自由。
   “轮法”主人(master)和他的追随者现在诉求的正是这个人权。今天(七月二十四日)“北美大法弟子”要在华盛顿特区搞的,是以此为题的活动。“北京学员”“紧急呼吁”“主持正义的政府和媒介”干预的也是以此为名。表面看来,“轮法弟子”已不在乎“护法”,而是要“护身”了。如果如此,这是,“轮法弟子”们走出迷信,回到现实的第一步。法轮功“弟子”就要接受常人的“法”和“理”。可是,“北美弟子”在七月十九日声言“撼法轮功难”,二十二日长春“弟子”号召护法“绝不能畏缩”。同日“法轮功公告”评论员要求“还法轮功以清白”,李氏的新经文(法轮功用英文译成articles文章而非sacred texts)《一点声明》《信》等表明,要人权是为李氏要神权。
   李氏及其追随者要求人权,我们也不妨以同样的人权标准来检验他们的言行。李氏是何等尊重人权的自由派?四月中,法轮功练习者数千“示坐”于天津市,因为该市一份刊物登载了反对法轮功的文章。本月初,“无组织”的大法练习者也南征江西,北占潍坊。原因也是同一个:该地报刊出现了对法轮功的批评。法轮功的要求也很简单:销毁作品,惩罚作者。若按联大的《宣言》,法轮功是要用政府的力量,剥夺反法轮功人士的两种权利:言论自由和生存权。第一个是明显的,第二个是通过剥夺反对者的工作来达到的。也就是说,人权只应非人(或“真修弟子”)有,不许旁人得半点。李氏的人权是排他的而非共享的。这样的人权不妨用常人语言称之为特权。
   李氏及其追随者要这“人权”做什么?我认为它有两用。人权的盾牌退可守,进可攻。在攻击反对者时,尊重“人权”可以给法轮功大“弟子”的法轮套上一个世俗的光环。法轮功是真理,反法轮功悖理。为护法而废除反对者的正常的人权,即捍卫真理的纯洁。按李氏法轮功说法,这是珍惜大法,是宇宙里人类最后的希望,即最后的生存权。传法是对人权最好的保护。但更好用的是在“受迫害”之时如能拉上国际上“公正”的传媒,则功力大增。《华盛顿邮报》记者Hanna Rosin (Saturday; July 24; 1999; Page A16)称,李氏告别中国的练习者已四年,当时仅有练习者两万。四年期间他已脱离了(disengage;又可作“不关心”)法轮功的“运动”。而法轮功发展成亿人之众的“学法运动”是因为李氏教导的吸引力。Rosin描述了李氏普通人的形象,又说:“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个被【中国】政府称为‘危害社会导致混乱’的人却是一个从哲学上持怀旧的家庭价值观的人。他号召信徒不吸烟,不饮酒,不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且要做好的、积极的市民。他以在纽约的简单生活为荣。”李氏又一再通过中文媒介,称担心美国国务院把他送返中国。他本人的人权也成为一个议题。对于这样一个受害人,怎能不保护他这么一点点的人权?
   要保护这样的好人、正常人的人权,政府该如何?过去李氏及其追随者的要求是公开发行《转法轮》,让他们在他们愿意的地方“示坐”。现在李氏和大“弟子”要求的人权,已不止于四月天津、北京政府的让步。法轮功的人权现在是建立在“更高层次”的基础上了:要“肃清流毒”,揪出“党内的阴谋家”,“还清白”,“民心不可辱”……不胜枚举。就差“要治天下”一语没明说而矣。李氏要在“人权”下面自由地干什么?李氏向《邮报》说,他只是想让大家有机会做好人,让法轮功得到“别的宗教一样的尊重”。《邮报》称李氏的轮功为“以佛家为基础”的,综合传统气功的健身运动。也就是说,一如李氏所称,法轮功是有益无害的活动。(我想该记者会马上拜李为师。她应李氏要求澄清:四月份李氏是路经北京,只停留几小时,绝对没有见过任何人。至于“外星人”“地球末日”之说,记者让李氏申明,那是李氏按古佛家思想比喻着说的。) 现在,李氏及其追随者一面让国内的练习者“进京护法”,一面在国际上申请“人权保障”,目的无非是自作预言而用练习者疲惫的身心来实现。(我称它为others…fulfilling prophecy。) 如果中国政府不保护李氏及其追随者的人权,谁来保护李氏及其追随者的人权?李氏等一再呼吁“各国政府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七月二十四日),并用“紧急行动”(Urgent Action)函要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采取干预措施,“营救大法弟子”。这无疑是法轮功做免费宣传的手法。但是,如果新闻记者一如Rosin一样“了解”大法并公正报道,(记否李氏Sydney《谈话》:如果你们【记者】不公正报道,我以后就不见你们),法轮功主人不久就可以广播和平于全球,逐得“和平奖”了。
   可怜的是,有人“以生命保护大法”,有人想用别人的生命来换取他自己的“神权”。当然,美国新闻界最高兴的是“世界有事”,可以增收。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变形的轮子与政治
  自 闲
 六月二十七日,网上的“人生信仰论坛”转载了一篇题为《法轮功》的文章,从宗教、社会、个人、政治四方面论述法轮功的属性、作用及政策因素。该文提出,因为法轮功“主张积德、淡泊名利,这对激发人心向善,消解社会矛盾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即使李大师有政治野心,其破坏性也大概不会超过当年的某某某”,因此,对法轮功的“偏见、歧视、压制”是不应该的。
  该文的政治要点可以逻辑地简述如下:1,“人数多不见得就要乱天下”;2,“像气功……这样的松散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某些本来由利益团体来承担的社会功能”;3,“法轮功……已经具有了某些宗教团体的功能,为修炼者提供了宗教意义上的精神寄托,成为替代官方意识形态的世界观。它既可为社会变革中的的弱者、落伍者和失败者提供心理上的慰藉和集体归属感,也可为现有主流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人提供了新的心灵家园。”所以它具有纠正社会功能“错位”的稳定作用。接着,该文举出万人“围坐”北京政府机构这一例子,解释是“民众从政治领域的大撤退”的体现,而非“自发政治抗议行为”,并不“反应(原文如此)了民间的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从而,这证明“轮功”现时是非政治性的。
  我对该文的上述论断提出四个不同见解:1,诚然,“人数多不见得就要乱天下”,但是否乱天下却取决于两方面:第一,这些人是如何认识“天下”的。第二,他们的组织能力。人数多寡的问题只有上述两条件成立是才发挥作用。组织的作用是把个人利益集合起来。人再多,若无组织,它的力量也发挥不出来。而少数人联合起来也可以干大事,推翻大多数人的利益。组织性正是利益团体,党派在政治上最能起作用的地方(见V。O。 Key; 1965; Political Parties and Interest Group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可能正是如此,“轮功”领导人在称亿称万时百般否认他们有组织,以免负责任。在有组织的情况下,组织的力量如何使用取决于团体及领导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再者,有广泛基础的组织是否“乱天下”又取决于社会上参与政治的渠道是否畅通,参与者的要求与其他团体、个人的冲突有多大。S。P。 Huntington著的“Political Orderin Changing Societies”(1977; New Haven: Yale Universtiy)要解决的也正是同样的问题:“政惰令败”(political decay)的原因是政治机构不能容纳新的参政要求,“乱天下”(political disorder)是政权镇压失败从而导致政权解体的结果。“轮功”练习者,从“法轮大法公告”等正式渠道来看,无不认为社会对其不公平(他们的文章多长于责难)而提出政治要求。他们甚至认为连“做好人”也难了,天赋人权也没有了。他们所见的天下恐怕并非是人间乐土。可以说,法轮功对世界的认识起码是悲观的。从教义上来看,李氏“经典”里有称宇宙已毁灭若干次(而不是佛家的无生无灭),惟有得“法身”保护者方可得救,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个预知的悲剧(该文认为预言末日来临日期的末日教才算得上悲观)。可是,“轮功”的悲观并没有导致其组织行为的消极。如何解决这种由悲观带来的积极参与问题,我认为,若无佛家(非法轮所自称佛家)的修行,“忍”是有极限的,李氏新近(6月2日)就问了一句“不知道他们能忍多久。”可见,李氏的“忍”不是化解。“忍”得越久,爆发力越大。这时,人数多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法轮功教条中的“忍”,英译用的是Forebearance (忍受),而不用Tolerance (容忍)就译得十分准确。)
  二、该文认为,气功起到利益团体的功能。但我认为法轮功不是一般的气功团体。(该文也认为“轮功”是“半宗教”团体。)“轮功”的缔造者也不同意称它为气功。如果“轮功”起到利益团体功能,它也要通过一个有组织的机构方起作用,表达它的特定利益。有的利益团体代表的利益比较窄,但也有涉及面广泛但参与者寥寥的“公众利益”团体,比如环保组织,消费者组织。假如它仅是作为一个利益团体,它要求的利益应该是十分狭窄,起码不会比“气功”这个大团体大。但是,我们现在所见的“轮功”的要求包括政府人事变动、出版、进口刊物、禁止有关“轮功”的公开辩论,要“肃清(反对法轮功的)流毒”……“轮功”要求的利益并不是修炼场地……因此,“轮功”并不止于利益团体。而且,一般的利益团体都有与其抗衡的相对利益团体。(如果“轮功”是一个利益团体,而“批判法轮功”是与之抗衡的团体,两者所“争”的却不是一两项政策利益,而是认识论。大部份的批判都是从作者的专业出发,轮证“轮功”是否是遵守广为接收的科学规范;而该文说,“李洪志对法轮大法的阐述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它的社会作用。目前反对“轮功”的团体只是“虚拟”(virtual)的几个“论坛”、“网站”……被“轮功”练习者视为大“坏法者”的何祚庥也没有以政府的名义活动。套用“轮功”的话:这才是没有组织,没有领袖。)目前“轮功”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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