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与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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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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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西方传说中最为神圣的死而复活的故事。在东方,在我们中国呢?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清代道光年间,广东有一个姓吴的人投宿一家旅馆,因为穷途潦倒,他吞服鸦片死去。旅店主人怕惹祸而不敢收尸,但他知道吴某在三水这个地方有亲眷,于是便派人前去告知此事。等亲属赶到旅店,吴某已于前一天复活了。一算,吴某已死过去3天4夜了。 
  1982年曾有一案例报道:江苏省扬州地区有一位50余岁的妇女,患有贫血和子宫脱垂,久病不起。一天,她突然人事不省,呼吸、脉搏都停止了,家属忙为其做寿衣、棺材,筹办后事,第3天将其埋在山坡上。按照当地风俗,人死埋葬后的3天之内,棺材头不封口,由子女轮流送饭上坟,直到第4天才用长钉子钉死棺材,垒坟树碑。第1天死者次子送供饭上坟时,听到棺材内有声音。他立即回家告诉亲友,大家都不相信。第2天,长子和次子二人一起去送供饭时,又听到里面有微弱的声音:“我没死,你们怎么把我装进了棺材,我快闷死。了!”后来,在生产队长和亲友的帮助下,终于将农妇救了出来。农妇从棺材出来后,第一餐就吃了1斤多米饭。这样的怪事并不是绝无仅有,再看下面的一例真人真事。 
  丈夫史某突然在夜间“嗯”了一声,同时腿也抽动了一下。妻子阚某以为丈夫是在做恶梦,连推带喊想弄醒他,可史某毫无反应。后来惊动了全家,又请来医生诊视,结果是心肌梗塞,已气绝身亡,救而无效…… 
  小夫妻结婚不久,刚刚度过蜜月,夫妻情深义厚,恩爱非常。如今丈夫暴病身亡,妻子哭得肝肠寸断,死去活来。时值夏末秋初,天气虽非酷热,但死人也不能在家里多耽搁。于是家里人火龙火马,慌慌忙忙地把史某抬往火葬场。 
  说来颇为滑稽,在街上少见死人,可到了火葬场,躺着的都是死人。36行忙排队,72行忙挂号,火葬场忙起来也要开个“后门”。这真应验了那个歇后语:火葬场开后门——专烧熟人。史某的尸体被送往火葬场后,三朋四友、诸亲六戚纷纷离去。阚某与史某是情深义笃的夫妻,甜密的伴侣,她陪伴亲人,待火化后才离开他。 
  照“开后门”的惯例,当晚就应将史某“处理”完毕。可是3天过去了,还不见司炉工丁师傅动手。他似乎无焚化之意,却一再劝阚某别再熬夜陪伴,坏了身子,不必在死人群中长留等侯。而阐某死活不肯离开史某一步,并坚决表示:丈夫一天不火化,她一天不离火葬场。 
  3天3夜过去了,大多数送来的死人都被“神”请去了,不挨到史某也挨到史某了,此时不烧也不行了。他慢腾腾地走向床边,熟练地搬动尸体,欲将史某送上行车。只待将行车往炉堂里一送,尸体向前,车子向后,一个“老龙脱壳”,史某自然就灰飞烟灭了。 
  正当丁师傅移尸行车之际,阚某发疯般地扑向丈夫尸体,抚尸大哭,伤心地搂着史某的尸体一阵推搡,一阵摇晃,一阵翻滚。说来真有点怪,史某经这么一折腾,忽地“扑嗤”一声活转了过来。阚某见丈夫死去还魂,又惊又喜,情不自禁地抱住史某嚎啕大哭。她生怕丈夫再次被恶魔夺去。夫妻二人情绪稍定后,阚某突然想起丁师傅,便下跪在丁师傅面前,边哭边说道:“好丁师傅,谢谢你救了我丈夫的命,这救命之恩,我夫妻永世不忘!” 
  丁师傅急得满面通红,不知所措地赶忙道:“快请起,快请起,你不要如此客气,别把我折杀!”忽地,丁师傅又良心发现似地直率道:“其实真救活你丈夫的并不是我,而是手表。”“手表”小夫妻俩被弄得莫名其妙。丁师傅用拳击打着自己的脑门道:“我太不应该了,太不应该了……。”丁师傅欲言又止,似有羞于启齿之言。 
  阚某深感诧异:“丁师傅,你怎么哪?” 
  丁师傅索性实告道:“实不相瞒,当你丈夫被抬进火葬场时,他们单位的厂长跟我打过提前处理的招呼,其实我当天就可以处理完毕。但我为何迟迟不动手呢?是我看见那块英纳格手表。” 
  “英纳格手表怎么啦?”阚某越听越糊涂。 
  丁师傅继续道:“因那块表价格贵,起码值300多元,若连同尸体一起殉葬实为可惜。死人带不走,亲属又不忍心抹下来,我当时昧了良心,想贪污这块手表。”接着又说,你妻子好说歹说就是不走,经过几天的耽搁和一阵子的震动,你终于活过来了,虽说因延误而得救,但我的思想太卑鄙,灵魂太肮脏! 
  以上这些死而复活的实例,在法医学上,就是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5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2~5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24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X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X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9。行尸走肉,真死假生    
  瑞典有一个名叫雷非·斯顿堡的企业主,由于很长时间没有交税而受到控告。在法庭上,他对指控提出异议。他引用一条国家法律说:“当一个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后,这个人即已经死亡,而死人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我的心脏停跳已近一年了,我是靠人造心脏活着的。”此语一出,四座皆惊。司法界为此进行辩论,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这确实是一道难题,它是对传统的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的挑战。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人的心跳停止即已经死亡的国家,这道难题还真是不好解。要么修改法律,要么作出显然不公平的判决。这倒使代表国家尊严的法官进退维谷了。 
  1985年,日本国民也围绕着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其间,要求废除传统的死亡标准,确立新的死亡标准(大脑死亡)的呼声很高。论战是由以下事件引起的: 
  1984年11月,日本筑波大学医学小组的3位医生,为1名不幸暴卒的妇女施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手术是在这名妇女的脑电波活动完全消失,但心脏尚未完全停止跳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在日本还是第一次。事后,17名患者康复训练小组成员便向地方检察院提出起诉,指控筑波大学小组的3名医生对心脏继续跳动的未亡患者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已构成杀人罪。接着东京大学附属医院的许多医生联名就筑波大学3名医生被指控犯了杀人罪一事向日本最高检察院提出质问。于是关于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便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日本各界对此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一些人担心,以大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将会让医生随意移植人的器官,但更多的人认为,“筑波手术”实际上加速了确定以大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立法准备。因此,是否有必要制定一个涉及新的法定死亡标准的法律,便提上了日本议会的议事日程。为此,日本各党派议员还联合成立了“生活道德问题法规研究团体”。 
  另据悉,某大学有位教授,在一次车祸中大脑皮层遭到严重破坏,意识完全丧失,但其心脏尚在搏动,呼吸也还存在,经鼻饲和护理,在病床上生活了8年之久。由于他已完全丧失了意志,因此,这8年中,他没有一秒钟是清醒的,从而造成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死亡的标准问题,即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才算已经死亡。它涉及到何时可以停止抢救生命,何时可以摘除仍有功能的器官等一系列道德和法律问题。为此,医学界,特别是法医学界对死亡的概念、定义和标准重新进行了讨论。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关于死亡概念的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问题。他们认为,确定一个人是否死亡的标志,不是过去那种呼吸和心搏永远停止的传统概念,而是脑功能彻底的永远丧失。这是医学和法医学发展的结果,是对死亡概念的新的认识。 
  脑死亡的发生,可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脑压迫或脑疝等,也可继发于心脏或肺脏的功能而先行障碍和停止。 
  脑死亡的概念提出来以后,芬兰第一个从法律上接受了这个死亡标准,尔后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等国,也先后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我国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接受这个概念,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了。 
  以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标准,有其诸多好处和科学性。如前面所举的某教授的例子就是这样。如果我们的法律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么这个还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的人,就可以因其脑功能永远丧失而被宣布死亡,签发死亡证书,进行火葬,而不必护理8年之久,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人目不忍睹。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者,可以应用现代医学复苏术,用人工心肺机、心脏启搏器等长期保持其心搏和呼吸,如果心脏损坏,用启搏器亦不能维持其生命的,还可以移植他人的心脏或使用人工心脏。但是,如果这些人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意识永远丧失,只能处于假生真死的状态,那么就是现代医学技术也无能为力了。如果我国法律承认脑死亡,则我们不仅可以避免无谓的浪费,避免对脑死亡者进行不必要的折磨,而且还可以将他们新鲜的具有生命力的器官(如眼角膜、肾脏、肝脏、心脏等)摘取下来,移植到脑健康而相应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的人身上,挽救他人的生命。 
  近十多年来,器官移植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快的发展。到1973年,世界上已有33018例肾移植案例,2/3的肾移植者能够长期生存。到1977年,世界上至少有354个心脏移植案例,其中8O%的生存了一年以上,有一例生存了8年。近几年来,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是一门颇具发展前景的技术。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最困难的就是供移植用的器官的来源。为此,曾有医疗组停止作人体心脏移植。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一些国家逐渐接受脑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并且制定法律,规定脑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最近比利时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所有死者将被视为愿意献出器官作为移植用途的捐献者,除非他们生前曾正式表明拒绝这样做。这项法令还规定,那些基于宗教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不愿献出器官的人士,必须向政府登记并表明态度。这份名单将由政府收入电脑档案内,并提供给所有医院和停尸所。象比利时那样运用法律手段确认脑死亡为死亡的法定标准,并且鼓励国民献出自己的器官,必将给器官移植技术开辟广阔的前景。 
  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接受了脑死亡概念,但是,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或者说是脑死亡的具体内涵问题,各国规定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如美国,其规定也因州而异。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脑死亡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是基础,是前提,也是内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司法工作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举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医师判断某甲是脑死亡者,于是将其器官移植给了乙。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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