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与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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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 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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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年9月8日下午6时,在颐和圆昆明湖划船的肖兵等人在玉带桥东北芦苇丛中发现两个塑料包裹,用船浆拨动,见一包内有一颗人头,便立即报告了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将两个包裹打捞上岸,解开检查,发现一个包的是人头,另一个包的是下躯干部分。在芦苇中继续打捞,又捞到了尸体的前胸部分。 
  经检验,人头是用藕荷色白花女裤衩包的,装在一个塑料食品袋内,是个女人头,留有两个小辨,左眼球突出,右眼紧闭,面部紫红,口唇严重肿胀,牙齿完整,共有28颗。头顶左侧有钝器伤一处,皮下血肿,颈部有索沟和掐痕。下躯干从腹部到盆腔一段,用浅蓝色白花桌布包着,里面还有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已与尸体粘连,腐烂发黑,字迹模糊,躯干上部断面有一纵形切口,切口两侧皮肤有钝器划良,下端的断离边缘参差不齐,阴部已高度腐败。 
  从尸体的伤痕可以推断,死者是被用钝器打晕后,勒、掐致死的,作案工具有钝器、刀、剪等。从尸体现象以及当时当地的气候、环境等分析,死亡时间大约在1周左右。从死者的容貌、牙齿推断,年龄在20岁左右。从尸体的受伤状况和包装情况分析,罪犯具有充裕的作案时间和条件,因此,杀人现场可能在某处室内,昆明湖是肢解尸体后的移尸现场。 
  侦查人员对包装物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过小心谨慎的拼对、烘干工作,终于拼出了旧报纸是1976年5月10日北京出版的《参考消息》。在报纸的左上角有三个竖写的模糊不清的字迹,经过仔细的辨认,终于认出第一个字是“蒋”,第三个字是“芬”,第二个字有些象“吉”或“杏”,也可能是“秀”。据此分析,这个“蒋×芬”很可能是被害者,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或者是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人。至此,侦查工作的焦点就集中到了查清这份报纸的主人“蒋×芬”上。经过户籍处的配合,查出了与蒋秀芬、蒋杏芬、蒋吉芬等近似名字的有100多人。于是以年龄在20岁左右、住城近郊,有一定文化,又有可能订阅《参考消息》等符合死者条件的为重点,逐人进行查对。 
  夜10点多钟,宣武区公安分局白纸场派出所报告说,住在白纸场邮票厂宿舍的蒋杏芬(141中教师)的身材、面貌特征等与死者近似,但由于防震,蒋杏芬的全家在外分散居住,故派出所对其现实情况不了解。 
  获得这个情况后,侦查人员立即赶到141中学,连夜查对,证实了蒋杏芬还活着,住在婆家,9月7日还在学校参加了开会。蒋杏芬确实订有一份《参考消息》。经了解,在移尸观场发现的那份报纸上的字迹,与该校传达室一个老头的笔迹相同。通过其他途径,确认那份报纸上的“蒋杏芬”三字确系该校传达室工人所写。至此,已可以确认现场那份《参考消息》的主人就是蒋杏芬。 
  报纸的主人就是蒋杏芬这点可以确认了,但蒋杏芬还活着却又是铁的事实,那么死者是谁呢?死者和蒋杏芬又是什么关系呢?蒋杏芬的《参考消息》又怎么会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校初三(二班)女学生米秀荣(16岁)于9月3日下午5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这个班的班主任是蒋杏芬的丈夫王连生。王在米秀荣走失后,表现反常,每天都向学校请假去查米秀荣的下落,还每天汇报寻找情况。 
  了解到这些情况已时值凌晨1点,为了查明死者是不是米秀荣,侦查人员立即请来米的父亲。经过对现场照片的辨认,己可以初步确认死者确系米秀荣。后来米秀荣的母亲也认出包人头的裤衩是米秀荣的,家里还有一条用同一块布料做的裤衩,经对比,毫无二致。至此,死者无疑就是米秀荣。 
  死者确定之后,查找犯罪分子的问题就成了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了。 
  通过调查了解到,9月3日下午,学生孟祥浩与米秀荣一道回家,行到牛街南口遇到王连生。王骑着自行车,说是到学校开会,在枣林前街,孟与米分手,各自回家,孟到家地看表是5点正,也即是从此后米秀荣失踪。米走失的那天晚上(9月3日),学校共青团过组织生活,王连生迟到19分钟,进门后脸色通红,神情紧张,会上一言不发,大家都以为喝多了酒,蒋杏芬也向其他老师说过,丢了个学生,他(指王)吃不下饭,喝不进水,睡不着觉,早晨很早就起来,到处寻找,晚上有时11点多才回来,性情也变得烦躁了。有的老师还谈到,过去学校组织团员到颐和园过团日时,转遍了全国,王连生在玉带桥附近还给大家照了不少照片等等。 
  根据调查到的各种情况,可以认定王连生有作案的重大嫌疑。第一,他有使用蒋杏芬的《参考消息》的便利条件。第二,他是米秀荣的班主任,有借口把米骗走。第三,他在牛街商口邮票厂有宿舍。因当时“避震”,无人居住,具备作案条件。第四,他熟悉颐和园玉带桥附近的情况。第五,由牛街南口到学校,骑车只需五六分钟,可9月3日下午他与学生孟样浩、米秀荣分手时,不到5点钟,而到校时却已6点过了。中间有70多分钟去向不明。第六,米失踪后,他的行动和情绪均反常。 
  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6。预审员有口难辩——谈谈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    
  某地公安机关的甲乙两名预审员,在一审讯室里共审一名女犯。在审讯过程中,甲外出上厕所,乙一人继续审讯。当甲回到审讯室时,该女犯哭泣不止,诉说乙在甲外出时强奸了她,并指出乙的内裤颜色是红色的。经检查,乙的内裤颜色确系红色。预审员乙虽然气得七窍生烟,但却有口难辩,真可谓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当地司法机关未再对该女犯进行人身检查和深入调查,仅仅根据她指出乙的内裤颜色这一事实,便轻率地认定乙犯了强奸罪。于是审讯者转眼之间变成了阶下囚。光阴似箭,3年之后,该女犯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澄清事实,声明根本没有什么强奸的事实存在。所谓被强奸,完全是出于报复、敌视心理而故意捏造的。而她之所以知道乙内裤的颜色,是在被审过程中,由于乙的外裤裤扣未扣好,偶然间见到的。当初如果仔细检查一下该女犯的身体,就不会有如此冤案。 
  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强奸案件发生后,由于未及时、细致地进行人身检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这种检查,找不到有力的痕迹物证,致使不少强奸犯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则只好含冤受屈。 
  相反,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强奸”案是靠法医鉴定结论来澄清的,有不少强奸案件是靠法医学检查提供的线索来侦破的,有不少案件是靠这种检查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由此观之,强奸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及时、认真、细致地进行法医学人身检查,往往是澄清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关键一环。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犯罪,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罪犯的精液、毛发、血迹及罪犯身上粘附的微粒物质等,而且可能在被害人身上造成各种各样的损伤;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各种痕迹物证,而且可在罪犯身上留下因被害人的抵抗等而形成的抓伤、咬伤和碰撞伤,以及从现场上粘附走被害人的血迹、毛发或其他附着物。然而由于罪犯所采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抵抗及抵抗程度不同,以及被害人本身生理状况的不同(如是否处女)等等,强奸案件中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也就各异。因此,有的强奸案件,在被害人、罪犯身上可能没有留下什么强奸迹象,如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没有发现人体损伤和罪犯遗留下的精液等,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强奸犯罪存在的可能性。 
  强奸案件中的人身检查,既包括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也包括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下面我们着重介绍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 
  检查强奸案件被害人的人身,通常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生殖器官的损伤 
  未婚处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及时进行检查,可以见到外阴充血、红肿,处女膜破裂,破裂处出血或有凝血块附着,有炎症反应,有触痛感。已有性交历史的妇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可无解剖改变,但若受到罪犯特殊暴力的袭击,如用手指插入阴道,则可能出现阴道撕裂等损伤。幼女被强奸,由于其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因而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其主要表现是外阴充血、肿胀和有触痛感等,但是如果罪犯行为粗暴强行插入,则不仅仅发生处女膜破裂,而且会造成阴道、会阴甚至肛门广泛撕裂和出血,严重者可直接导致死亡。 
  检查处女膜是否破裂,是办理强奸案件中最常见的一项人身检查。处女膜是位于阴道口周围的粘膜皱壁,中间一股有一小孔,叫处女膜孔。处女膜的形状多种多样,因人而异。按其形状通常可将处女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环状处女膜:呈环状附着于阴道口周围,处女膜孔位于中央,呈圆形或椭圆形,这是处女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半月状处女膜:呈半月形,其位置常偏于阴道口一侧,处女膜孔多偏于阴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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