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灵素节注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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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灵素节注类编- 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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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者,脾位于腹而主肌肉,脾困则嗜卧,肝病必然延及于脾也;热邪内扰,神魂不安,狂言惊惕,胁痛,手足 
躁,不得卧,皆心肝经现证,以木火同气也。胆为甲木,肝为乙木,故甲乙日时而木气旺,得大汗而邪解也; 
庚辛,金也,金来克木,故庚辛日时,其病必甚,若正不胜邪而气逆者,至庚辛而木气绝,则死矣。刺足厥阴 
肝、少阳胆二经,以泄其邪。若其邪气上逆,则头痛员员,脉引冲头者,员员,头中旋转之状,以肝脉循喉后, 
上至巅顶故也。 

卷七热病
心热证
属性:心热病者,先不乐数日,乃热,热争则卒心痛,烦闷,善呕,头痛,面赤,无汗。壬癸甚,丙丁大汗,气 
逆则壬癸死。刺手少阴、太阳。 
五脏生阳之气,始于肝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又生木,如是生生不息,则安健无病, 
义详禀赋源流门首节矣。若邪伏于血气之中,必随生阳之气而动,动甚则病发。故其发也,随气流行,亦无定 
处,所以《难经》言温病之脉,行在诸经,不知何经之动也,各随其经之所在而取之。故必观其现 
证,方知其邪发于何经。今经文按生气之序,以列其证,故首列肝,次以心、脾、肺、肾也。如仲景所论,邪 
之传变,亦无一定,正可与经参合互证,以明其理也。假如邪热由心经而发,则先不乐数日,即懊 也;热争 
气逆,则卒然心痛而更烦闷;犯胃,则呕;心与小肠为表里,小肠经脉上头面,热邪由里出表,故头痛面赤; 
腠理闭,则无汗。壬癸,水也,小肠为丙火,心为丁火,水克火,故壬癸则病甚;丙丁自旺,得大汗而解;如 
其气逆,则壬癸水旺火绝而死矣。刺手少阴心、太阳小肠经,以泄其邪也。或曰∶此篇分五脏热病,岂无从外 
传里之邪,而子尽解作伏邪内发可乎?余曰∶外邪传里,如前篇所云一日太阳受之,以至六日厥阴受之,已历 
历详明矣。此篇云小便先黄,心先不乐数日,乃热等,皆先现里证,而后发病,岂非从内而发之伏邪乎?且前 
篇论热邪所遗,当禁肉食,其义理已尽矣,乃又言凡病伤寒而成温者一节,本此篇之提纲也。其云肝热病以下, 
即明先夏至日病温之证,温甚即为热病也。后人不审以《刺热》名篇,将提纲割列前篇,细观文义,实同赘辞。 
盖篇首既言人之伤于寒也,则为病热,而义理发挥已尽,乃又言凡病伤寒而成温,岂非赘乎?可知其要义在先 
夏至、后夏至两句,是专论伏邪随气候变病之理。由此观之,岂非为此篇之提纲,由后人割裂所误哉!更观此 
篇下文总结云∶肝热病者,左颊先赤一节,教人乘伏邪未发,而见其色现即刺之,名曰治未病,岂不尤为可证 
乎?且此言五脏之病,必得旺气时日,而邪始能由里达表,汗出而解,正与彼之自太阳传厥阴者,有一出一入 
之分,故此特标肝热病、心热病,正明其邪由里出表,与彼之自表传里,为对待文本也。奈何读者、注者,皆 
茫然不辨,亦疏忽甚矣。更有昧者,谓无伏邪发病之理,则于此等经义,不必与言矣。 

卷七热病
脾热证
属性:脾热病者,先头重,颊痛,烦心,颜青,欲呕,身热,热争则腰痛,不可用俯仰,腹满泄,两颔痛。甲乙 
甚,戊己大汗,气逆则甲乙死。刺足太阴、阳明。 
头重颊痛,与头痛不同,头痛者,邪在三阳经,此邪在太阴,欲出阳明而不得达,因而郁闷,故头重颊痛; 
烦心、颜青、欲呕,皆邪结阴分,不能出表,欲达不达,争扰于中,故又腹满而泄利,腰痛不可俯仰,两颔痛, 
经络气血皆壅闭故也。其病甚、与汗、与死,例上可知矣。刺足太阴脾,足阳明胃经,以泄其邪。 

卷七热病
肺热证
属性:肺热病者,先淅然厥,起毫毛,恶风寒,舌上黄,身热,热争则喘咳,痛走胸膺背,不得太息,头痛不 
堪,汗出而寒。丙丁甚,庚辛大汗,气逆则丙丁死。刺手太阴、阳明,出血如大豆,立已。 
皮毛,肺之合也,热邪郁于肺,阳气不达于皮毛,故先淅然如水洒身而厥冷;毛竖,恶风寒,状似外感, 
而实由内热闭其阳气,故舌黄身热,若初感外邪而非内热,其舌必白也;故热甚气逆则喘咳,痛走胸膺背,不 
得太息,全是肺脏热闭之证;头痛不堪者,内火不得发泄,直上冲脑而痛,故曰不堪,与外邪在经之头痛不同 
也;郁极而腠开汗出,则热散身寒也。其甚、其汗、其死,义皆同上。刺肺与大肠经出血,以泄其邪。 

卷七热病
肾热证
属性:肾热病者,先腰痛, ,苦渴,数饮,身热,热 
争则项痛而强, 寒且 ,足下热,不欲言,其逆则项痛,员员淡淡然。戊己甚,壬癸大汗,气逆则戊己死。 
刺足少阴、太阳。 
腰为肾之府,热邪将发,故先腰痛; 者,邪郁筋骨间也;苦渴数饮,内热劫津也;热争则项痛而强, 
邪欲外出太阳经而不得达,故 寒且 ,足下反热,皆太阳经气壅闭故也;有无可奈何之苦,故不欲言;邪气 
上逆则项更痛,员员淡淡者,一身不能自主,莫可形容之病也。其甚、其汗、其死,与上同。刺肾与膀胱经泄 
其邪。 
诸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出也。 
此总结上文,重申其邪内伏,必得脏气胜旺之日,邪始外达,汗出而愈。 

卷七热病
未发先现色
属性:肝热病者,左颊先赤;心热病者,颜先赤;脾热病者,鼻先赤;肺热病者,右颊先赤;肾热病者,颐先 
赤。病虽未发,见赤色者,刺之,名曰治未病。 
此又总明伏邪未发,必然先现外象也。左颊、颜、鼻、右颊、颐,是肝、心、脾、肺、肾脏之气应于面之 
部位也。有诸内者形诸外,病虽未发而色先现,可见邪本伏于血气之中,因其未动,随气血流行而不之觉,其 
将发也,必随五脏生气而动,故先现色于面。良工望而知之,乘其始动,即刺而泄之,则邪势自杀,而病必轻 
矣。用药之法,可以类推,是为治未病也。 
热病从部所起者,至期而已。诸当汗者,至其所胜日,汗大出也。治诸热病,以饮之寒水,乃刺之,必寒 
衣之,居此寒处,身寒而止也。 
此总结上文以明治法也。从部所起者,如肝热病左颊先赤之 
类,至期而已者,即是肝得甲乙,为其所胜日,汗大出而愈也。以其久伏之邪,热从内发,故治之必先饮寒水, 
从里逐热;然后刺之,从外而泄;再衣以寒,居寒处,使身寒热除,方可止也。 

卷七热病
外感伏邪互发
属性:太阳之脉,色荣颧骨,热病也,荣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时而已。与厥阴脉争见者,死期不过三日。其热 
病内连肾。 
此明外感、伏邪互发之证也,与首篇之两感同中有异,彼则内外同时受邪而俱病,故不免于死;此则外感 
先发而伏邪后发,则可生;若同发而内外相交,则死期不过三日也。云太阳之脉者,邪受太阳经脉,如上所云∶ 
一日巨阳受之,头项痛,腰脊强者是也。色荣颧骨者,鲜荣赤色,现于颧骨也。盖颧者骨之本,骨者肾所主, 
肾与太阳为表里,若肾脏伏热之邪已动,循荣血而现色于颧也。荣未交,今且得汗,待时而已者,言太阳经脉 
之邪,与荣血伏热之邪尚未相交,今且令其得汗,先解外邪,其内伏之邪后发,可待脏气旺时而已。如肾热病 
待壬癸日得大汗而已也,或如前节所云见赤色者刺之,亦可也。倘与厥阴经脉病证争现,则肾肝皆有热邪,势必 
与太阳外邪连合而不可解救,则死期比前两感之病更速,不过三日也。盖两感病起于经,必待胃气尽,六日方 
死,此则其热病内连肾脏,本元即绝,故死速也。 
少阳之脉色也。少阳之脉,色荣颊前,热病也,荣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时而已。与少阴脉争现者,死期 
不过三日。 
上言肝热病者,左颊先赤,肝为厥阴,胆为少阳,相表里者也。外邪受于少阳经脉,而肝脏伏热之色荣 
于颊前。若外内之邪尚未相交,今且令其得汗以解外,其内发之热,可待时而已。若与少阴经脉病证争现,则 
肝连肾热,内外邪势必交而难解,死期不过三日也。大抵外内之邪,先后而发,尚可解救,若外内齐发,邪必 
交结而死,故要紧在荣未交一句,下文《评热病论》云∶病名阴阳交,交者死,即是荣已交之义也。按此止举 
太少两证,而未及阳明、太阴者,其义固可类推而知也。且思阳明、太阴属脾胃,其邪虽交,可从胃腑通利解 
之,以胃为脏腑之海也。不比彼太少两证,邪无出路而必死者,故经文略之也。 

卷七热病
阴阳交死证
属性:《素问·评热病论》帝曰∶有病温者,汗出辄复热,而脉躁疾,不为汗衰,狂言不能食,病名为何?岐 
伯曰∶病名阴阳交,交者死也。 
人身阴阳之气,本来相交而相生者,今因邪势弥漫,外受阳分之邪,与内发阴分之邪,交合为一,而本元 
正气即绝,故病名阴阳交而死,非阴阳正气之相交者。下衣冠文物其所以然之理。 
人所以汗出者,皆生于谷,谷生于精,今邪气交争于骨肉而得汗者,是邪却而精胜也,精胜则当能食而不 
复热。复热者,邪气也,汗出者,精气也,今汗出而辄复热者,是邪胜也。不能食者,精无俾也。病而留者, 
其寿可立而倾也。且夫《热论》曰∶汗出而脉尚躁盛者死。今脉不与汗相应,此不胜其病也,其死明矣。狂言 
者,是失志,失志者死。今见三死,不见一生,虽愈必死也。 
汗生于谷,谷生于精者,谓由本元精气,化水谷以生津液, 
发而为汗。邪随汗泄,则邪却而精气胜也。精气胜则当能食以化水谷,其邪已泄而不复热矣。乃复热者,邪气 
未去也,其所出之汗,精气徒泄也。故汗出而辄复热,是精却而邪气胜也。所以不能食,精无俾也,俾者, 
倚藉之谓。其病虽留连,其寿可立待而倾也。古论曰∶汗出脉躁盛者死。若邪去而精气存,脉必静矣,今脉与汗 
不相应,则邪未去而精气不胜病气也,其死明矣。且狂言是失志,失志者死,一也;汗出复热,精却邪胜,二 
也;脉与汗不相应,三也。今现三死证,不见一生证,虽似愈,必死也。 

卷七热病
死证
属性:《灵枢·热病篇》曰∶热病三日,而气口静、人迎躁者,取之诸阳,五十九刺,以泻其热而出其汗,实 
其阴以补其不足。身热甚,阴阳皆静者,勿刺也;其可刺者,急取之,不汗出则泄。所谓勿刺者,有死征也。 
两手之脉名气口,主五脏之阴,颈旁动脉名人迎,主六腑之阳,义详十二经络篇。热病三日,气口静而人 
迎躁者,阳热之邪盛于阳经也。盖人迎为阳明之脉,阳明行气于三阳,故当治诸阳经,以泻其热而出其汗,再 
实其阴气,以补其不足。如身热甚,而气口、人迎之脉皆静者,脉证不合,本元气败,不能与邪争,故脉反静, 
为死之征,不可妄治也。如其可以治者,急取之,若不汗出,则通腑以泄之可也。五十九刺者,经穴针法, 
详针灸篇,不录。 
热病七八日,脉口动喘而短者,急刺之,汗且自出,浅刺手大指间。 
脉口即气口,又名寸口,动喘而短者,短为肺脉,邪入手太阴肺经,故刺手大指间肺经之井穴。脉口动喘, 
其人迎亦必躁盛可知,热病七八日之久,故当急刺也。 
热病七八日,脉微小,病者溲血,口中干,一日半而死,脉代者,一日死。 
脉微小及代,皆邪热深陷而元气脱,故溲血口干,而死之速也。 
热病已得汗出,而脉尚躁,喘且复热,勿刺肤,喘甚者死。 
此即精却而邪胜者也,故死。 
热病七八日,脉不躁,躁不散数,后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四日死。未曾汗出者,勿腠刺之。 
热病七八日而脉不躁,邪气深沉之象,或躁而不散数,其元气尚未败,三日中或得汗解。如三日不汗,其 
元气败而邪更深,四日必死矣,凡此等日久未曾汗出者,多是死证,勿妄治也。 

卷七热病
肺邪
属性:热病先肤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针,苛轸鼻,索皮于肺不得,索之火,火者,心也。 
此热邪在肺经,故先皮肤痛,而鼻窒充面,邪浮于上也,故从皮毛以治之。针有圆扁大小九等,浅刺皮毛, 
当用第一针也。苛者,痛也,轸同疹,鼻上热结成疹也。若治皮而肺邪不得去,当泻心火以救肺金也。凡言索 
者,用针引气,气至为索得也。 

卷七热病
心邪
属性:热病先身涩,倚而热,烦 ,唇口嗌干,取之脉,以第一针,五十九,肤胀口干,寒汗出,索脉于心不 
得,索之水,水者,肾也。 
此热邪在心经也。先身涩,倚而热者,郁热耗津液而皮干涩,身如倚着热物之状,故又烦 而唇口嗌干也。 
心主血脉,故当治脉,若治脉不得邪去,当助肾水以济之,所谓寒之不寒,是 
无水也,壮水以制阳光,其热自退。既治之而肤胀口干,身寒汗出者,卫阳已虚,故身寒肤胀而汗出,汗多伤 
津,故口干,当用清补调之也。 

卷七热病
脾邪
属性:热病嗌干多饮,善惊,卧不能起,取之肤肉,以第六针,五十九,目 青,索肉于脾不得,索之木,木 
者,肝也。 
此热邪伤脾,津液不能上输而嗌干多饮;脾病则肝木乘之,故善惊而目 青;卧不能起者,脾主肉,脾伤 
则身重也。治脾不得邪去,必当泻肝以苏脾困也。 

卷七热病
肝邪
属性:热病面青脑痛,手足躁,取之筋间,以第四针,于四逆,筋 目浸,索筋于肝不得,索之金,金者,肺也。 
此热邪伤肝,故面色青;肝脉上巅入脑,故脑痛;邪入厥阴,手足躁扰,甚则四逆,筋伤而 ;肝开窍于 
目,肝液泄而目中含泪如水浸。从筋治肝不得愈,则治其肺,用金以制木也。 

卷七热病
血分邪
属性:热病数惊,螈 而狂,取之脉,以第四针,急泻有余者,癫疾,毛发去,索血于心不得,索之水,水者, 
肾也。 
此热邪伤血,血心所主,而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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