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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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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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成本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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