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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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 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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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孩子及财产的社会共同体”。在这里柏拉图把《理想国》中的政体描述为“国家的最高形式”。在这种最高形式的国家里,“妻子们、孩子们及所有的奴隶们都有他们的一份共有财产。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要尽可能地根除各种形式的私人或个人行为。只要这点能做到,即便是自然造化为私人或个人的,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大家共有的财产。就像我们的眼睛、耳朵和手或可以视、听和行动——好似它们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社会一样。所有的人都被格式化,让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全体一致地喜笑怒骂,让他们甚至能在相同的时间对相同的事情感到欣喜或悲伤。所有这些法律因把国家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而更加完善。”柏拉图继续说道:“没有人能发现比刚刚解释过的原则更好的关于国家最优化标尺了”,他把这样的国家描述为“神圣的”、是国家的“雏形”或“模型”或“原型”,也即描述为它的形式或理念。这是《理想国》中柏拉图自己的观点,当他放弃实现他的宏伟的政治理想时,就表达出来。
  第二段也出自《法律篇》,只要可能,就更为坦率无保留。应当强调的是,这一段首要解决的是军事远征与军事纪律问题,但柏拉图不加疑虑地认为,同样,不仅在战时军事领袖应当整肃纪律,而且“在和平时期同样应当如此——从孩提时代开始”。像其他极权主义军事家和斯巴达的崇拜者一样,柏拉图极力认为对军事纪律的强烈需要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必须由它们制约全体公民的整个生活。因为不仅全体公民(他们全是战士)和孩子们,而且也包括那些地道的牲畜,必须在持续总动员的国家里度过其一生。“一切当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他写道,“任何人,无论男女,一刻也不能没有领袖。也根本不能允许任何人的心灵习惯于凡事凭自己的直觉做,不管它是出于热情,还是开玩笑。但在战时或和平时期——他应当眼观领袖,忠诚地跟随他。即便是在最细小的问题上,也应当听从领袖。譬如,他可以起床、活动、洗脸、吃饭……只要他被告知这么去做……一言以蔽之,他应当告诫自己,经过长时间的习惯,从来(永远)不能妄想独立行动,变得绝对不能这么做。这样大家的生活将在整个共同体中度过。没有法律或意愿比这更出色,能在确保战时救助与战争胜利方面比这更优秀,更有效果。在和平时期,从孩提时代开始就应当加以强化,——统治别人及被别人的统治的习惯。无政府主义的一点踪迹都应当彻底地从所有人的生活当中除去,甚至包括那些受人类支配的牲畜。”
  这些言辞铿锵有力。从未有人比他对个人主义怀有更强烈的敌意。这种怨恨深深地植根于柏拉图哲学本质上的二元论。他对个人及个人自由的憎恨正如他对不断变化的特别经历、对变动不居的可感知事物的世界的多样性的仇恨。在政治学领域,个体在柏拉图看来就是魔鬼本身。
  这种态度,既反人文主义又反基督教,一直被理想化了。它被看作是人道的、无私的、利他的、基督教的。例如E.B.英格兰声称《法律篇》那两段中的第一段是“对自私的强烈谴责”。在探讨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时,伯克说了类似的话,他说柏拉图的目的是“用和谐来取代自私和公民的不睦”,因而“国家和个人利益往日的和谐……就在柏拉图的教导之下被恢复了,但却是在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上的恢复,因为它已被提升为有意识的和谐”。只要我们记住柏拉图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那么,这样的以及数不胜数的与此相类似的论点就都可以很容易被解释。因为所有这些柏拉图主义者相信反对个人主义就如同反对自私。这就说明了我的论点,这种同一产生的效果使反人文主义成功地得到了推波助澜。而且直到我们今天它仍然困扰着我们对道德问题的思索。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那些被这种同一和高调话语所欺骗的人,把柏拉图当作道德的导师来赞扬其声誉,并且向全世界宣告他的伦理学是基督降生之前通向基督者的最捷途径,这样一来就为极权主义,尤其是对基督教进行反基督教解释的极权主义者,铺平了道路。这是一桩危险事,因为基督教曾一度受极权主义思想的支配。过去曾有宗教裁判所,今天它可能以另一种形式回来。
  所以就值得提到一些更深刻的原因,说明为何心地单纯的人仍要说服自己相信柏拉图意愿的人道主义性质。一个原因是,当为他的集体主义学说准备依据时,柏拉图时常以一句格言或谚语开头(这似乎是毕达哥拉斯最先说过的)“朋友们共享他们所拥有一切”,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无私、高尚、优秀的品格。谁会怀疑用如此值得称赞的假定开头的论题最终会得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人文主义的结论?更为重要的另一点是,在柏拉图的对话中,有许多处表达了真正的人文主义情感,尤其是在《理想国》之前,他仍处在苏格拉底影响之下所写的那些对话。我特意提到了苏格拉底的学说:在《高尔吉亚篇》中谈到,做事的不正义比忍受不正义更糟糕。很显然这一学说不仅是利他主义的,同时也是个人主义的。因为在集体主义的正义理论里,比如像《理想国》,非正义是一种反对国家而不是反对某个特定个人的行为,尽管一个人可以控诉非正义的行为,但只有集体才能不断经受非正义的磨难。但在《高尔吉亚篇》中,我们丝毫未能发现这类情况。正义理论是相当规范的,“苏格拉底”(这里的他可能有更多的苏格拉底的成分)给出的非正义的例子,譬如掴某人的耳光,打伤或杀害某人。苏格拉底教导说,忍受这样的行为比做出这样的行为更好一些,这样的训导的确跟基督教的教义很相似,他的正义学说与伯里克利的精神极其吻合(第1O章将努力对此做出解释)。
  现在,在《理想国》中一种新的正义学说出现了,它不但不与这样的个人主义相容,甚至干脆是对它充满敌意,但一位读者可能很容易相信,柏拉图仍然牢牢坚持《高尔吉亚篇》里的学说。因为在《理想国》里,柏拉图不断地提出忍受非正义比行为的非正义更好的论点,尽管从本书所提出的集体主义正义理论的观点看,这样的话毫无意义。而且,在《理想国》中,我们听到了“苏格拉底”的反对者相反的声音:导致非正义是舒心愉快的,而忍受正义则糟糕透顶。当然,每个人道主义者都受到这样的犬儒哲学排拒,当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自己的目标时:“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忙,这对我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大辱”,这时,诚信的读者确信了柏拉图的良好愿望,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时刻准备着跟随。
  由于随后又与色拉希马库斯(他被描述为最可恶的政治暴徒)玩世不恭自私自利的演说进行了比较,这一事实使得对柏拉图的这种深信不疑的后果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读者们就被引导到认为个人主义跟色拉希马库斯的观点是一回事,并认为柏拉图既然反对个人主义,也就必然反对他那个时代的一切破坏性的虚无主义倾向。但是我们不应当让自己被色拉希马库斯的画像跟当代集体主义的妖魔(“布尔什维克主义”有很大的相似性)这样的个人主义妖魔吓倒以至于接受另一种更为现实也更加危险(因为没有那么明显)的野蛮形式。因色拉希马库斯的个人的力量是正确的学说,被柏拉图用同样残暴野蛮的学说——只要是增进国家的稳定与力量的东西就是正确的——所取代。
  总之,由于其极端的集体主义,柏拉图对大家通常所称的正义问题,也即,对有争议的个人要求一视同仁,甚至没有兴趣。同时,他对调适个人的要求使之适应于国家的要求也没有兴趣。因为个人终归是次要的。“我立法时以什么对整个国家最为有利为依据”,柏拉图说道,“……因为我公正地把个人的利益置于稍次的价值水平上。”他惟一关心的正是诸如此类的集团整体,而正义对他来说,不过只是集体机体的健康、团结与稳定而已。
    六
  至此,我们已经看到,人文主义伦理学要求对正义作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解释;而我们还没有把这种人文主义的国家观勾勒出来。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柏拉图的国家理论是极权主义的;但我们还没有解释这一理论是如何运用到个人伦理中去的。现在让我们开始从事这两项任务,先从第二个开始。首先我要分析柏拉图正义的“发现”中的第三个论证——该论证至今只是被粗略地勾划出来。柏拉图的第三个论证是:
  “现在请你考虑一下”,苏格拉底说,“你是不是同意我的下述看法:假定一个木匠做鞋匠的事,或者一个鞋匠做木匠的事,你认为这将会给城邦造成很大的危害吗?”——“不会太大的危害”——“但是我想,如果一个人天生是一个手艺人或者是生意人中的一员……企图爬上军人等级;或者一个军人企图爬上他们不配的护卫者等级,那么这种交换和密谋是否意味着国家的毁灭呢?”——“绝对是的”——“我们的国家有三个等级,我认为任何这样的企图从一个等级变为另一个等级的交换或干涉对于国家是有最大害处的,那么,可不可以把这称为最坏的事情?”——“确乎是这样的”——“但你肯定认为对自己国家最大的危害不就是不正义吗?”——“当然是的”——“那么这就是不正义。相反,我们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个等级各做各的事时,便有了正义。”
  现在如果我们看看这个论点,就能得出:(a)社会学上的假定: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的任何削弱,都将导致国家的毁灭;(b)继续对第一个论证坚定的重申:危害国家的是不正义的;及(C)由此推出与此相反的就是正义。现在我们可以(姑且)承认下面这些社会学上的假定:(a)既然柏拉图的理想是阻止社会变化,既然他用“危害”来意指所有可能导致变化的东西,那么,阻止社会变化只能靠严格的等级制度就可能是相当正确的了。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承认推论(C),不正义的对立面是正义,然而最有意思的是(b);扫一眼柏拉图的论点便知道他的整个思想倾向由一个问题支配:这件事危害国家吗?它的危害大还是小?他不断地重申,所有威胁要危害国家的东西在道义上既邪恶也不正当。
  这里我们看到了,柏拉图承认的首要准则是国家利益。只要是推进国家利益的都是好的、善良的、公正的。只要是威胁国家利益的就是坏的、邪恶的、不公正的。服务于它的行为是道德的;威胁它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换言之,柏拉图的道德准则是严格的实用主义;它是集体主义或政治实用主义的准则。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
  这是集体主义的、部落主义的、极权主义的道德理论:“善就是为我们的集团、我们的部落、我们的国家利益服务。”很容易明白这种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意味:国家自身的任何行为永远不会错,只要它是强大的;国家不仅有权力给它的公民施以暴力,来加强自己的力量,而且也可以进攻别国,假如这么做不会削弱自身的话。(这个由黑格尔导出的推论,明确地承认了国家的非道德性,并随后维护了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虚无主义。)
  从极权主义伦理学的观点以及集体效用论的观点看,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完全正确。保持自己的职位是一种美德,公民的德行就相当于军队的纪律。而且这种道德所起的作用正如同“正义”在柏拉图的品德体系里所起的作用。在国家这面大钟里,齿轮用两种方式来体现其“品德”。第一种,它们的尺寸、形状、力量等必须符合自己的工作;其次,每一个都必须安装在恰当的位置并且必须固守这一位置。第一种类型的品德,对一项特定工作的符合性,将带来一种差异性,这跟齿轮的特殊任务有关。(各干各的,即差异)有些齿轮(因其本性)大而派上用场,所以是道德的;有些因其坚固;有些则因其光滑。但是固守岗位的美德则是它们共同具有的;而且同时它们对整体而言也是一种美德:被恰当地安装到一起——处于融洽协调的状态。对于这种普遍的美德,柏拉图给它命名为“正义”。这一程序极其连贯,而且被极权主义的道德观证明是正当的。假如个人不过是一个齿轮,那么伦理学的任务就只剩下研究他怎样才能符合整体了。
  我希望清楚地表明,我对柏拉图的极权主义深信不疑。他的主张,即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的不受挑战的统治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他的初衷并不是上层阶级对劳动阶级的最大限度的剥削,而是整体的稳定性,然而,他为保持有限剥削的必要性所给的理由,又一次是纯粹的实用主义。这是稳定阶级统治的需要。护卫者是不是应当想办法得到更多,他争辩说,然而最终他们却一无所有。“假如他们对稳定安全的生活不满意……以致受自身权力的诱惑,损公肥私侵富,那么他们肯定会发现赫西奥德说的:‘一半多于全’这句话是何等的聪明。”但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即便是这种对阶级特权的剥削加以限制的倾向,也依旧是极权主义一般的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说极权主义是非道德的,它是封闭社会——集团式部落的道德;它不是个人主义的自私,而是集体主义的自私。
  考虑到柏拉图第三个论证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就应当发出疑问,为什么他既需要那个“冗长的序言”,又需要前面的两个论证?为什么所有这些都显得那么不自然?(柏拉图主义者当然会回答说这一不自然只存在于我的想象中,也许真是如此。但那些段落的不合理性很难解释清楚。)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我相信是,假如把论证的意思直截了当而又枯燥乏味地端给读者,那么,柏拉图的集体的钟表就几乎不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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