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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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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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略同。康熙四十三年,议定福建仓谷存留发粜之数,各州县照额存留,而常平之谷,
  则依时价悉粜。唯台湾孤悬海外,现在捐谷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谷十一万余石,每县
  照例应存之额,余悉发市易银,以备荒年振济。又台、凤、诸三县所存供谷,现有七十
  余万石,为数既多,积久易腐。应留二十万石,以供三载兵糈,余亦悉卖,充为兵饷。
  雍正四年,议定台湾岁运福建平粜之米五万石外,别以正项购运十万石,分储沿海各处。
  若台湾年丰,可酌情形加运。七年,总督高其倬奏言:〃台湾之谷,只可存备全台及金、
  厦两处兵糈,若漳、泉平粜之米,请将官庄之款采办。〃从之。乾隆十一年,省议以福、
  兴、漳、泉之米,不能不借资台湾,而台湾岁有丰歉,又不能不豫为筹备。乃定台湾各
  厅县买谷四十万石,永为定例,存储台仓。如逢福建乏粮之时,拨往接济,即以藩库之
  款,发还买补。越二年,议定福建常平积谷之数,而台湾应存四十万石。夫台湾为出谷
  之地,拓地日广,收成愈多,非遇兵燹水旱之灾,粒食无缺,即有其灾,而人民尚义,
  业户辄出平粜,乐善之士亦多捐振,故无道馑之惨。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娄云又劝各
  庄合设社仓,众多踊跃,后先设立。而正供以改征折色之故,其后又裁班兵,文武各仓,
  遂多虚设,渐就倾塌,唯义仓尚存。今举其所知者,着于表。
  台湾官仓表
  台湾府仓一在府治镇北坊县署左,计七十六间;一在东安坊旧县署右,计三十七间。储
  谷二十万石,其不足额则由台、凤、诸三县拨仓收存。
  台湾县仓一在旧县署左,计五十七间;一在县署右,计十四间;一在安平镇,计二间;
  一在罗汉门,计三间。储谷三万石。又有监仓,在县署左,计二十间,乾隆二十四年奉
  文建。
  凤山县仓一在府治钱局,计二十八间;一在东安坊,计二十一间;一在大埔街,计二十
  间;一在安平镇,计二十五间;一在旧县治,计八间。乾隆五十四年知县常明修,储谷
  五万石。又监仓在旧县治仓后,计五间,乾隆二十四年建。
  嘉义县仓一在府治东安坊,计一百三十六间,一在县治,计八十间;一在笨港,计一百
  零九间;一在斗六门,计九间。乾隆五十五年,知县单瑞龙修,储谷五万石。监仓未建。
  彰化县仓一在县治半线堡,计十五间,康熙五十四年诸罗知县周锺瑄建,以储半线至竹
  堑兵米,则武仓也。雍正二年移归彰化县。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改建城内,一在鹿
  港米市街,计十六间;一在猫雾拺堡,计一间,俱雍正年间建,储谷五万石。监仓未建。
  淡水厅仓一在竹堑,计十二间,康熙五十五年诸罗知县周锺瑄建,以储淡水至南崁兵米。
  雍正二年归淡水厅。嘉庆二十二年,同知薛志亮修。一在八里坌,计十二间,旋圮,移
  于艋牛R辉诤舐ⅲ埔患洌灰辉谀蠉,计一间,均经薛志亮修,储谷二万石。又有基
  仓二所,一在竹堑,计五间;一在厅署内,计六间。
  澎湖厅仓在厅治妈宫。雍正七年,议定拨储仓谷五千石,饬台、诸二县各先拨运正供谷
  一千五百石,候冬收后,各再运千石以足其数。嗣通判王仁以澎地潮湿,贮谷恐烂,请
  饬寄储原地,如遇岁歉,乃运至大府。不肯,始先运到二千石,尚缺三千石,久不补足。
  其后通判胡建伟详请知府查照旧案,饬台、请二县各再拨运一千五百石,以敷原议之数。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诸罗县运到其额,而台湾县仍缺,故额存三千五百石,以备平粜。
  此外又有官捐之谷,每年三石,然今已无存,仓亦多塌。又有武仓,亦在妈宫,即从前
  碾支兵米之仓。向例澎营赴台运米每年七千二百石,储仓支给。乾隆二十年,通判王祖
  庆禀称:〃澎不产谷,唯借客米贩济民食,然风信靡常,每值市上缺乏时,幸赖月运兵
  米六百石,照期散给,互相调剂,而年来每至逾期。查妈宫现有武仓十间,缘澎地潮湿,
  储米易烂,请改为谷以一米二谷计之,凡七千二百石,贮存武仓,令文员管之,按月碾
  给,则于常例无违,而兵民两益。〃奏准议行。其后改谷为米,由澎湖厅向台湾县支领
  米价,自行采办。同治年间,因接济迟延,戍兵索饷,始归台湾县,采办仍由澎湖厅发
  票监放,各兵启向船舱支领,而武仓遂虚设,近亦多圮。
  噶玛兰厅仓一在厅治,一在头围。嘉庆二十一年,通判翟淦建,储谷二万石。
  台湾社仓表
  台湾社仓原在镇北坊,计四间,康熙五十年,台厦道陈瑸建。乾隆十五年,知县鲁鼎梅
  改建县署,因就县仓以贮社谷。其后移建于龙王庙左。据周治六年绅董黄应清汇造清册,
  计仓十二间,贮谷一万六千二十一石。
  凤山社仓康熙四十四年,知县宋永清捐建。一在兴隆里,一在下中洲,一在内土库,一
  在半路竹,一在下坤头,一在崁顶,一在万丹,其中多圮。
  嘉义社仓一在诸罗山,一在安定里,一在斗六门,一在茅港尾,一在新化里,一在打猫
  社,各一间,至今多圮。道光十五年,绅士王得禄倡建一所于县治,贮谷二万石。
  彰化社仓在县治小西门,计十六间,道光十四年台湾府周彦、彰化县李廷璧劝谕绅士罗
  桂芳等捐建。一在沙连堡林圯埔街,乾隆十六年,庄民捐谷公建。
  淡水社仓道光十七年,同知娄云创设,劝各业户捐谷,尚未建仓,业经奏奖在案。同治
  六年,署同知严金清复捐廉俸一千圆,购谷千石,并谕业户林恒茂、郑永承等计捐四万
  九千石,另拨捐谷三千六百石为义塾经费,乃于竹堑、艋牛酱Ω魃杳魃铺茫岳砥涫隆
  而竹堑系购地新筑,费款二千九百七十二圆余,艋牛刹志蜜埽蚓椭分亟āS忠源蟮
  埕捐谷较多,议设总仓,未行。此外各地亦多捐设。一在大甲文昌祠内之左,有仓五间。
  一在后垄,一在猫里,一在桃仔园,捐谷各未详。一在北埔,业户江大宾等捐谷五百五
  十石,续捐八十五石。一在九芎,林业户詹国和等捐谷五百七十一石。一在中港,业户
  叶廷禄等捐谷八百四十石。一在新埔,业户陈朝纲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湖口,业
  户张阿龙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溪滣,业户叶从青等捐谷九百石。仓俱未建,暂由
  捐户存储。
  澎湖社仓雍正八年,福建督抚奏办社仓,饬各属官民捐谷。自九年起至乾隆十六年,文
  武共捐二百五十九石。是年八月,台湾知府陈关以澎湖系属台邑,应将社谷归入台邑拨
  贮三万石内造报,通判何器遂将存谷二百十五石碾米移营,抵作拨台之额。又于十八年
  再将八石拨县,尚存三十六石,奉文改作溢捐,以入官仓存贮。道光十一年,通判蒋镛
  始自捐俸七百千文,副将吴朝祥亦捐二百千文,乃劝谕绅富陈均哲、黄宽、纪春雨等各
  捐四百二十千文,余亦乐捐,计得三千五百八十五千文。自十三年起,分发各澳总董生
  息,如逢岁歉,豫购薯丝杂粮以济民食,俟有盈余,建仓存贮,出陈易新,以垂永久。
  总理五年一换,由绅董举充,以杜私弊。光绪十九年,咸雨为灾,候补知府朱上泮奉委
  至澎考察情形,以社仓不可终废,禀明抚藩拨款为倡,通判潘文凤捐俸百圆,劝谕绅民
  黄济时、蔡玉成等共捐一千四百三十五两,三郊合捐一百六十三两,而署总兵王芝生亦
  捐三百两,井谕将弁兵勇共捐九百二十四两,计得银三千两,以为社仓资本。乃就旧文
  仓修理三间,新建三间以储之,举济时玉成等为董事,凡捐五十两以上者,给与〃义举
  襄成〃之匾以嘉之,至是而澎湖义仓始成。
  台湾番社仓表
  台湾县番社仓  一在大杰颠社,一在新港。
  凤山县番社仓  一在放■社,一在茄藤社,一在力力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下淡水社,
  一在搭楼社,一在武洛社,一在阿缑社,各一间。
  嘉义县番社仓  一在罗山社,一在打猫社,一在他里雾社,一在柴里社,一在萧垄社,
  一在大武垄头社,一在加麦社,一在芒仔芒社,一在哆啰啯社,一在阿里山社,一在麻
  豆社,一在湾里社。
  彰化县番社仓  未设。
  淡水厅番社仓  一在搭搭攸社,一在蜂仔峙社,一在摆接社,一在雷里社,一在武■湾
  社,一在圭柔山社,一在大浪泵社,一在八里坌社,一在毛少翁社,一在北投社,一在
  奇里岸社,一在小鸡笼社,一在金包里社,一在大鸡笼社,一在三貂社,一在南崁社,
  一在龟仑社,一在坑仔口社,一在霄里社,一在竹堑社,一在后垄社,一在中港社,一
  在猫里社,一在新港社,一在加志阁社,一在吞霄社,一在宛里社,一在房里社,一在
  猫盂社,一在德化社,一在大甲社,一在双藔社,一在南日社,一在麻糍旧社。
  
  卷二十一  乡治志
  连横曰:古之治民也,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
  士农工商,各有其业。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理民之道,地着为本,是故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
  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故其政不令而举,其教不劳而齐,其
  兵不养而备,其税不敛而足,此则乡治之制也。连横曰:泰西之政,其知此道乎?故能
  强其国而富其民。台湾当郑氏之时,草昧初启,万庶偕来,广土众民,蔚为上国,此则
  乡治之效也。当是时,布屯田之法,励垦土之令,徕避难之民,拓通海之利,故能以弹
  丸之岛,收亡国,拥诸王,奏群贤,建幕府,以与清人为难,此固已得霸王之道矣。经
  立,委政勇卫陈永华,改东都为东宁,分都中为四坊,曰东安,曰西定,曰宁南,曰镇
  北。坊置签首,理民事。制鄙为三十四里,置总理,里有社,十户为牌。牌有长;十牌
  为甲,甲有首;十甲为保,保有长,理户籍之事。凡人民之迁徙职业婚嫁生死,均报于
  总理。仲春之月,总理汇报于官,考其善恶,信其赏罚。劝农工,禁淫赌,计丁庸,严
  盗贼,而又训之以诗书,申之以礼义,范之以刑法,励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此
  则郑氏乡治之效也。
  清人得台,沿用其制,而有司奉行不谨,渐就废弛。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总兵
  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就各县签举一干练勤谨家殷品端者,使为乡长,就其
  所辖数乡,以联守望相助之心。给之游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如有一家被盗,则前后
  左右齐出救援,堵截各处,协力获禽。又设大乡总一二人以统辖之,督率稽查,专其责
  成。乡长如有生事扰民,纵容奸匪,而大乡长不报者,则罪同。是虽无乡兵之名,而不
  啻有乡兵之实。今台湾中路,拟设乡长六名,南路凤山八名,各立大乡总一名,北路诸
  罗十二名,分立大乡总二名,以统率之。乡长准给养游兵四名,而大乡总与以外委千把
  总衔,准给养游兵十名。每兵月给银一两,米三斗,就官庄内支之,而乡长、大乡总则
  酌量给之。凡地方有窃劫之案,则饬乡长限期缉获。初限不获,比游兵。再限不获,罚
  其身。三限不获,重惩之。凡三次不能获者,革之,而大乡总销其衔。其有勤谨办公,
  三年无过者,量行擢用,以示鼓励。从之。于是设大乡总四名,乡长二十有六。廷珍虑
  其未备,复请权行团练。以为今日郡治虽有协防之兵二千,足供调遣,然分派南北,所
  存无多,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庄,以补不足。无事则农,有事则兵,所谓急则治标,
  不可须臾缓者也。其后遂立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变,南
  北俱陷,郡治戒严,各乡多办团练,出义民,以资战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
  害。顾此为防内之事,而御外则尤烈。
  道光季年禁烟之役,英舰辄窥伺海口,台人大愤,与之开战。和成,诏开五口通商,遂
  倡攘夷之论,且公约曰:〃曩者英人犯顺,罢兵议抚,准其通商,而不通商之地,则不
  许登岸,违者送其领事治罪,此人人共知者。台湾非英人应至之地,我等知朝廷宽大,
  许其和约,不与抗拒。非畏之也,彼既俯首恭顺,我等岂敢生事。且所谓和者,但见之
  不杀尔,非听彼之使令也。彼先侮我,我岂让彼。我百姓如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
  之奴也,饿死亦不肯为。我百姓自为义民报国,地方官亦不得牵制。如彼本无异心,而
  奸徒从中指引,则我等不杀其人,而杀勾通之人,于抚洋之道,固并行而不悖也。风闻
  英人欲于台地贸易,如果成事,贻祸无穷。习教惑众,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盖房,是
  居民遭其殃也。霸揽货税,是商贾绝其生计也。买用男妇,是子女受其荼毒也。台地孤
  悬海外,无可徙避,亟宜及早图之。一曰勤瞭望。沿海城乡居民随时于高处探望,但见
  洋船踪影,即飞报该管文武衙门,一面探其驶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专恃口岸吏胥。
  一曰联声势。洋船如来停泊,并无逞强情形,我百姓多至千人,少数百人,暗藏刀棍,
  排立港岸,阻其深入,不与斗狠,静以待之,久则自退。一曰查奸细。洋人不足虑,虑
  土匪勾结尔,如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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