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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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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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职官志(4)
  郑氏中央职官表
  吏  官  (永历八年设六官,分理国事)
  户  官
  礼  官
  兵  官
  刑  官
  工  官
  学  院    (永历二十年设,以勇卫陈永华任之)
  国子助教  (永历二十年设,以叶亨任之)
  行  人    (永历八年设)
  给事中    (此下二官,均明旧制)
  各科主事
  各科内都事
  郑氏台湾职官表
  承天府尹    (永历十六年设,掌一府政事)
  天兴知县    (永历十六年设,驻府治,十八年改州)
  万年知县    (永历十六年设,驻兴隆里,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抚司  (永历十六年设)
  北路安抚司  (永历三十六年设)
  清代职官表
  福建台湾巡抚一员  光绪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暂驻台北。十三年,照甘肃、新疆例,改为福建台湾巡抚。
  台湾布政使司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综核全台钱粮、饷项,考核大计,并设布库大使一员,兼理经历事。
  台湾按察使司一员  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后补放台湾道员者,俱加按察使衔,俾得奏事。”光绪十三年部议:“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特设。”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设司狱一员。
  提督学政一员  旧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佥事为提学道,每省一员。雍正四年,改为提督学政。台湾向以兵备道兼理。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乾隆十七年,复归道。光绪元年,奏由巡抚主政。四年,归道。十三年,仍归巡抚。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  康熙六十年设,驻府治。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后三年巡视一次,不必留驻。三十年,奉旨:“嗣后随时派往。”五十二年,罢,命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水陆提督,每年轮值一人前往巡视。
  督办台湾抚垦大臣一员  光绪十二年设,巡抚兼理。
  帮办台湾抚垦大臣一员  光绪十二年设,驻台北大嵙崁。
  分巡台湾兵备道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为台厦兵备道,驻府治。六十年,去兵备。雍正六年,改为分巡台湾道。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备衔。五十二年,加按察使衔。
  台南知府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为台湾府,总汇各县刑名、钱谷,支放兵饷。光绪十三年,改今名,移台湾府于台中。
  台北知府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知府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东直隶州知州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驻卑南。
  台湾海防同知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绪元年,移驻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卑南。十三年,升为州,本缺裁。
  北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驻彰化县治,办理淡、防、彰化、诸罗民番交涉事务。四十九年,鹿港开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务。五十三年,移驻鹿港。光绪元年,改为中路抚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埔里社。十年,奏仍驻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务同知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彰化。七年,改为抚民同知,移竹堑。光绪元年设县,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员  雍正五年,设海防通判,驻妈官城。光绪十一年,升为同知。
  基隆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海防通判。十三年,升为同知。
  南雅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光绪二十年设,驻大嵙崁。
  噶玛兰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嘉庆十五年设,驻五围。光绪元年,改县,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花莲港州判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安平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原为台湾县附郭。光绪十三年,改今名,移台湾县于台中。
  凤山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旧城,后移今治。
  嘉义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佳里兴,为诸罗县,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恒春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琅。
  淡水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附郭。
  新竹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宜兰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附郭。
  彰化知县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半线。
  云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苗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湾县丞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城。雍正九年,移驻罗汉门。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检,本缺裁。
  凤山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万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驻阿里港。
  诸罗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笨港。
  第三部分职官志(5)
  彰化县丞一员  乾隆二十三年设,驻南投。光绪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驻南投。十八年,复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县丞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阿猴林。
  头园县丞一员  嘉庆十七年设,隶噶玛兰厅。
  新庄县丞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巡检,隶淡防厅。五十三年,改县丞。嘉庆十四年,移驻艋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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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港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台湾。乾隆二十六年,移驻斗六门,本缺裁。
  佳里兴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五十二年,移驻大武垄,本缺裁。
  大武垄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二年设。
  斗六门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光绪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彰化。嘉庆十四年裁。
  大甲巡检一员  嘉庆十四年设,隶淡防。后隶苗栗。
  猫雾拺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驻犁头店,隶彰化。光绪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凤山。五十一年,移驻赤山。雍正九年,移大昆麓。乾隆五十三年,移兴隆里。
  竹堑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兼司狱事。
  八里坌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乾隆三十二年,移驻新庄。
  罗汉门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四年设,隶台湾。嘉庆十六年,移驻蕃薯寮。光绪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屿,本缺裁。
  枋寮巡检一员  光绪元年设,隶恒春。
  八罩巡检一员  光绪十年设。
  葫芦墩巡检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湾。
  台南府经历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兼司捕务。
  台北府经历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经历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典史一员  随县设,司捕狱事务。
  台南府学教授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雍正十一年,添设训导一员。
  台北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学教谕一员  随县设。
  民主国职官表
  大总统
  军务大臣
  内务大臣
  外务大臣
  游说使
  府、州、厅、县如旧。
  第三部分户役志(1)
  户役之制,三代详矣。汉法:郡国上计,岁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连横曰:国者,民之国也,与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齐,作内政而寄军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厉耕战,故能有胜于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数之多寡,力役生产乃可得而平也。台湾为荒服之地,当明中叶,漳、泉人之至者已数千人。及荷兰来,赋课丁税,每丁四盾。领台之初,岁收三千一百盾,其后增至三万三千七百盾,盖移殖者众,而入款亦巨也。郑氏因之,每丁改为六钱,熟番如之。其时航海而至者十数万人,是皆赴忠蹈义之徒,而不忍为满州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为主户,而商旅为客户。肇启土宇,式廓版图,以保持残局,汉族之不奴者仅此尔。永历三十四年,嗣王经弃金、厦,来者尤众。华人之在吕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后戾止,皆抚拊之,给其田畴,乐其生业,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后,可以光复故国,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风不竞,以至于亡,痛哉!
  清人得台之时,志称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人,岁征银八千零六两零三钱二分。是必有所谬误,不然何其鲜耶!考施琅疏陈海上情形,谓:“查自故明时,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台湾者有二三万人,俱系耕渔为生。至顺治十八年,郑成功挈去水陆官兵眷口三万有奇。康熙三年,郑经复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计之,则台湾之人殆十万,何以仅为一万六千余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确者,郑氏陆师七十有二镇,使镇为千人,则有七万二千,加之以四民,应倍其数。是台湾之民,此时已近二十万。不然以一万六千余人,仅不过一乡,而奏设三县,何其夸耶?盖志之所载,仅举丁税而言尔。清例:凡有家眷者为一户,男子年至十六者为成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而妇孺为口。是时移殖之人多无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岩穴,编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税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国之役也。是故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国之经也,民之义也,故社番男女亦课之。旧例:壮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妇一石,而教册会廨番丁与番妇同。归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岁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台之岁,旨下福建督抚,凡渡台者禁带家眷,而琅亦请申海禁,不许惠、潮之人入台,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趋,况以新启之地,原田,何从而禁之哉?
  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四年,定豁番妇丁税,少壮番丁改为一律,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诏曰:“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于是岁征三千七百六十五两余,约减旧额之半。二年,又诏曰:“台湾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撤。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防、淡防两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以行。”于是岁征番饷三百四十九两,较旧更减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设厅,仅由彰化拨归丁口十一,岁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而数年间,开垦竹堑各地,至者骤增,多至数万人,编审未备,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诏各府县丁银匀配田园,按亩征输。于是上田匀配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田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田四厘六毫三丝九忽,上园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园五厘五毫五丝七忽,下园五厘六毫三丝三忽,而丁银废矣。各县所征,其详如表。盖以台湾地多人少,与他府异,故不论地丁,而论田土,则贫民免追逋之忧,而有司无赔累之苦。自是以来,移民日多,垦务日进,全台约及百万。而来者仍不许挈眷,番地亦禁开拓,此则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奏言:“台湾归隶版图,将及百年,久成乐土。居其地者,俱系闽、粤滨海州县之民,俱于春时往耕,西成回籍。迨后海禁渐严,一归不能复往,其生业在台湾者,既不能弃其田园,又不能搬移眷属,别娶番女,恐滋扰害。经升任广东抚臣鄂弥达具奏,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旋经议行在案。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迟延,亦属无几,请停止给照。续于乾隆九年,巡视台湾御史具奏,以内地民人,或闻台地亲年衰老,欲来侍奉,或因内地孤独无依,欲来就养,无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头奸艄,将船驶至外洋,如遇荒岛,诡称到台,促客登岸。人烟断绝,坐而饥毙。俄而洲上潮至,群命尽归鱼腹。因碍请照之难,致有亡身之事。请仍准携眷,经部议准。十二年,督臣喀尔吉善复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请定限一年之后,不准给照。自此停止以来,迄今十有余年。现在汉民已逾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复不少,向之孑身过台者,今以开垦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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