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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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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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二·存在相违境

  壬三·遮除所害之时际

  壬四·能决定相违量



  壬一·定义又分为三:

  癸一·破斥他宗

  【许不并存为能害,若测察之不应理】。不并存相违之定义,存在于二实体之法,谓为能害所害之说法。曰:不应理。能害所害不可能聚合于总一实体。而且若设立支分,则犹如因果之定义,未成立遍满相。复次,所谓能害量谓为能坏灭之说法,曰:不应理,缘于坏灭不需他余灭因之故。



  癸二·自宗:

  【故能害所害二者,犹如因果之相异,任一使所害产生,无能之因谓能害】所害之定义:若实有余未接触因而生者则产生无效能。能害之定义:彼未接触因而生者,能生丧失效能作用。如是云:若实有未接触因而生余者,无故。了知相违。



  癸三:断诤有二:

  子一·断未遍满相

  倘若谓产生无效能,首先须相合遇之条件,然而明暗二者无相合遇之情况,曰:应不相违。昏暗之前一刹那接近于光明,昏暗之后一刹那未生之际;光明之前一刹那接近于昏暗,后一刹那产生光明,尔后接近于光明之昏暗产生无效能。后时遮除昏暗无势性以是产生光明相故,应同时生灭,犹如天平杆高低同时。



  子二·断过宽遍相

  若谓致使余法产生丧势是能害,则近取因过宽遍相。喻如:稻谷之种子致使产生青稞之苗芽丧势等等一切因产生他果,以是无势作之故。曰:非唯仅产生无能,且欲许未接触因而生余他因致使丧失势力。此是不具足自因无过宽遍满相。复次,与能害量俱时之近取因,是过宽遍相。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产生后一冷触虽与彼同一实物之无势能,然若不产生后一冷触,则前冷触应成能生所生之支分。若产生后一冷触则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与后一冷触转成能害所害,曰:无过失。与热触相遇之冷触为其近取因,与热触之俱生作缘共同作用,产生冷触无势能故,因此,与热触相遇势力致使冷触产生无能。若不与热触相遇,亦不生无能性之故,前后刹那之冷触岂变成能害所害。



  壬二·相违境有二:

  癸一·认定相违:

  【尽所有不并存因,摄入二能害实体,亦非相续非刹那,是能生所生之故。】所谓不相并存,是不容许二相续互相裨益,彼是一实体和另一支不摄入无体,意谓二实体法,彼能害所害亦是能生所生故。彼不并存于一刹那间不应理故,二相续是相违性。



  癸二·(非实有之)断诤有二:

  子一·断除观察相违境之不应理:

  【刹那不违续不成,故此相违不应理】若谓刹那间非有相违,相续不成立实有性,则二相违(能害所害)境非有,曰:无过。

  【从前一前一刹那,前无后一后一生,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遮反之为无过。】遮止所害事物,诸多刹那持续而产生,喻如若实有诸多刹那之火,则虽刹那产生寒触亦如火之所破除之有法。



  子二·断除观察实物不应理

  丑一·设置诤论:

  【相违微尘于俱时,存在不并存相违,若不并存破同体,谓转成因果同时。】倘若热触寒触二微尘同时相融合,若不摧破寒触之微粒,则转成俱时并存。若摧破寒触于相遇时摧毁寒触,则转成俱时之因果。若增益之则为不并存相违。



  丑二·答辩有二:

  寅一·破斥他宗:

  【某某欲许近寂灭,某许相遇成相属,某许相遇转成无,彼诸常见是错乱。】数论师谓:寒触之微尘犹如白昼之星星,若置于热触之领域,则近于寂灭。外道食脐派之随行者有一说:既是摄集寒触之相属,且实物彼此不相害而为常性。胜论师有一说:彼寒触之微粒转化为热触之微粒。声闻有一说,寒触之微粒围绕状实无相触(隐含欲许相遇而成无实)。热触阻碍余寒触之微粒涌来之途径故,无法摧破寒触粗相。

  【若并存相违丧势,若转化许常相违。】若于热触之范畴内,则寒触之微粒近于寂灭等等主张,无论如何既实有性又不并存是相违。若是并存(情况),则丧失相违势作。寒触之微粒若转化成热触,则丧失永恒之常势力。



  寅二·自宗之答辩:

  【彼故从微粒至微粒,产生无能无相违。】二相对立之微粒,若从前一刹那灭后,产生后一刹那,则任一占多数微粒产生效能,占少数微粒丧失效能故无过。



  壬三·遮除所害之际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某某成事三刹那,谓唯一恒常裨助。】有一说遮反,所断和对治二者成事刹那之三刹那。有一说从现时起至金刚喻定之间,无量劫间能害所害之互相裨助之说法,曰不应理。

  【彼恒久裨助同时,且不并存极稀有。】无数阿僧劫间之裨助,又是不并存情况;除非汝之智慧等同虚空外,余谁能了知极其稀有。


  癸二·立自宗:

  【相会产生无效能,三刹那遮相违义,产生真实增益故,不生真实是觉识。】热触寒触等等诸实义法容许摄集于一时,于第一刹那相遇,第二刹那产生无效能,第三刹那产生能害和遮除所害事物二者同时,增益和真实等之觉识法,诸观待于时间,于第一刹那非有相遇故。若实有对治,则未能产生所断性谓为不相并存之诠述。



  癸三·断诤有二:

  子一·实义相违之断诤

  子二·觉识相违之断诤



  子一·实义相违断诤有二

  丑一·断除‘有’、‘无’支分之不应理:

  【一刹那若无支分,诸粗相续转成无,若有支分无穷故,谓难遮反三刹那。】倘若遮除三刹那,于第一刹那性内。若无三刹那,则不可能创造相续,若有三刹那,于彼各个刹那亦生三刹那,若承许之,则形成无穷尽故。

  若谓难遮止于三刹那。

  【至于刹那无支分,相续亦唯生刹那,刹那不似微尘故,三刹那性是虚体。】刹那观待于时分性是无支分,且微粒观待于方位性是俱支分前已述及。彼故,从刹那无分产生余刹那性,遮反第三刹那,无论如何,如承许法称论师之理论,承许刹那俱支分,是超越量论之范畴。


  丑二·断除观察无碍力不应理:

  【彼无碍力之寒触,产生俱力或无力,此二者依于热触,变成无所需谓之。】倘若与热触同时之寒触,若彼寒触产生效能,是无碍寒触,则以热触未能遮反寒触,释量论云:‘彼无未具因,何果能遮反。’

  若谓产生无效能之无碍力寒触,应无须热触,以其寒触自行寂灭故。

  【彼寒触无碍效能,第二刹那之近取,相遇任何俱生缘,能拔除彼之结果。】彼与热触同时之寒触,不欲许俱‘效能’之无质碍力和‘无效能’之无质碍力二者之遮除。寒触之第二刹那产生之无质碍力是近取因,彼寒触之结果转成俱生作缘;若热触之助缘势力强盛,则产生无效能寒触。若寒触助缘势力强盛,则产生俱效能之寒触。例如:泥泞若土势力强盛则为浓泥,若水势力强盛则产生稀泥。



  子二·觉识相违之断诤:

  【所断体性或种性,谓断此二不应理。】断除增益亦唯‘体性’无作,虽意专注于其他性亦遮反之,不需要量,若谓摧破种性效能量亦无实。

  【断除种性之对治,非‘决定实有’‘增益’。】乐许金刚喻定等等实有断除种性之对治,于此从量而生之决定,乃至于实有量之间,是增益不生性。



  壬四·能确定相违量有三:

  癸一·破斥相违义。

  【犹如相属,相违亦不成立实体之义,分别见故由增益,建立相违性立论。】犹如相属关系,相违亦不成立实体义,若实有所害事物则无能害量。若产生能害量则灭除所害事物,喻如相异境俱时之热触寒触非‘相违’和‘相属’二者之故。



  癸二·成立觉识之量:

  【除非‘可现’‘不可现’,余无能‘确定相违’。】如能确定因果,所害事物无效能和能害量俱势力二者不可得,尔后可缘取能害量俱势力,其次可缘取所害量无效能而确定量。


  癸三·量成立之断诤:

  【灭除寒触立唯‘火’,未必俱势不成立。】有一说:若灭除寒触安立唯‘火’,则未必无有寒触。若安立俱实有火因,彼时若可现寒触相,则剔除寒触可现不可得性。而且,若不可现寒触则当不成立彼火势力强盛之宗法。

  【某谓设立俱势力,自之体性是唯‘火’。】有一说设立俱势力因,‘火’比所破之‘寒触’势大或势力均衡,剔除寒触可现不可得,然则若彼火势弱小,虽然实有寒触不可现故。以结合唯‘火’灭除彼寒触为因。曰此不应理。若是一具有势力寒触,则无热触;若是寒热势均立故,则二者应变成无,以其二者不相并存之故。故以火现相即成立彼之对立寒触实为无,当成立唯‘火’之因。然或谓:寒触和热触唯‘刹那’相遇之同时并存故。谓灭除彼对立之见解是错误。谓刹那不灭性,为灭除相续之辅助性前已述及。



  辛二·互绝相违有二:

  壬一·破斥他宗:

  【以他法掩蔽一法,谓是互绝相违因。】

  癸一:承许他宗

  西藏大多数学者如是主张。欲许不并存相违,亦为互绝相违之别相。有一说:虽不遮除相续,他法掩蔽任何一法谓之说法,所谓:‘不遮反相续’,欲许断除不并存相违。

  【分析直、间接相违,间接相违许有二。】直接相违:否定所破除之事物,适用唯‘遮反’。间接相违有二:直接相违之‘差别’所作和‘无差别’所作。

  【实、虚体相违方式,所取二二共为四。】一、法自性相违因:实体之直接相违,如‘常’和‘无常’。二、法差别相违因:于实体直接相违之所差别,如‘非青’和‘青莲花’。三、法无差别相违因:无所差别犹如:‘青、黄’‘有为’与‘常’等三相违。四、有法自性相违因虚体直接相违,‘是遮无、非遮无’;‘是所立、非所立’;‘是因、非因’等等于一个根本虚体,遮阻一个虚体是彼之虚体故。五、有法差别相违因:虚体直接相违之所差别,‘遮无’之虚体和‘所知’之虚体,‘非因’和‘所作性’为因相等等。六、有法无差别相违因:虚体无差别,‘所作性’之虚体和‘无常’之虚体等等相异之虚体。



  癸二·他宗不应理有三:

  子一·极成过:

  【掩蔽他法是相违,诸相属亦成相违。】任何一法被他法唯‘掩蔽’,若承许互绝相违,则相异一切法皆成相违,若欲许如是,火、烟等等一切相异实物和所作性和无常等等一切相属关系,‘说者’与‘遍一切智’等等相异虚体,亦皆转成相违。

  【若欲许灭除相违,成立相属理论失。】结合相违因,当证成所立,若‘遍一切智’与‘说者’二者亦相违,则法称论师谓:‘说者’与‘遍一切智’二者无任何相违之旨趣相违。


  子二·破斥…断过之答辩:

  【若相异相属无系,谓灭除是同体性。】容许实物或相异虚体,青、黄等等无相属,容许火、烟或所作性、无常等等相属,彼此之间相异是灭除同体性。彼性是相违量力性,若思惟相违再相违,相属又相属故亦无过。

  【灭除相违可得故,无能转成不可得。】前面地上实有瓶,青黄和火烟等是相互对待,不剔除可现不可得故,相异之虚体是相互观念,不剔除遣余方式一切当须结合相违可得。


  子三·相异虚体谓相违之旨趣:

  【相异虚体谓相违,是假有性如相属。】某些因明论者谓青黄、火烟等等彼此相违陈述之。与白色相属之黄色,或与马相属谓牛,俱同聚集一处。如假设具有相属关系,相异虚体虚设为相违,而非实相违者。



  壬二·自宗所许有二:

  癸一·一与异之立论:

  【原因和识之分析,能设相异非相异】。因产生相异和非相异,或现起相异识和同一识之方式,诸实体能作同体和相异体之名言。



  癸二·相异虚体设置相违相属之方式:

  【相异损益违与系,若非二者唯‘异’名】。彼诸相异法,‘饶益则相属’,‘能害则相违’,若非上述二者则唯‘相异’之立论。



  壬三·叙述互绝相违性有三:

  癸一·直接相违:

  【灭除‘非自’实相违。】谓之定义而运用,喻如:‘常、无常’和‘青、非青’、‘遮无、非遮无’等等,然若谓非青、白、黄等其余实体,皆是成立对立实体?非青之虚体…遮无是无实,遮非是实体,非所破斥事物故无过。


  癸二·彼所差别之间接相违:

  【间违灭非自能遍。】谓之定义,喻如有为、常、俱分别、确实、我、五蕴、实体、实谛等等相互破灭。


  癸三·断诤:

  【青等非二违不除,谓之。断除非相违】。有一说若谓青黄瓶毡等等成立一体故,应不剔除一体,非‘直接相违’与彼所差别之‘间接相违’二者之故,曰:彼诸是互相断除,然非互绝相违因。彼故可现这些互相断除‘有’或‘是’条件下,剔除‘可现不可得’性。‘互绝相违’:所破斥事物为可现或不可现之差别,结合相违可得因故破除之。

  【互绝相违遮同体,彼是彼非之灭除,互相断绝二实体,是剔除非可现故。】摄略之偈颂。



  第八章    详观定义


  丙二·确定能知量之自性有二:

  丁一·定义之立论

  丁二·抉择各个事相之义



  丁一·定义之立论有三:

  戊一·总相…三事相之自性

  戊二·别相…确定量之定义

  戊三·抉择定义所表明之义



  戊一·总相…三事相之自性可分为三:

  己一·所知成立遍及三法

  己二·确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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