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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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 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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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结果的各种情况的结合是各种各样的。
同一政府下的各民族,在人数和力量上可以是大致相等
的,也可以是很不相等的。如果不相等,两个民族中人数最


632少的在文化上可以是较高的,也可以是较低的。假定它是较
高的,它由于文化上的优越也许能占上风,或者被暴力所压
服并降到从属地位。后一情况对人类说来是纯粹的灾难,文
明人类应一致起来用武力加以防止。希腊被马其顿(MacedoA
nia)吞并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的最大的不幸,任何欧洲的主
要国家被俄国吞并也将是同样的不幸。
如果更先进的较小民族能够征服较大的民族,象马其顿
人在希腊人支援下征服了亚洲,和英国人征服印度那样,常
常有利于增进文明,但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在同一自由制度下生活在一起。征服者被吸收到较不发达的
人民中将会是一种祸害,因为这些人民必须作为臣民被统治
着,而这种事态是有益还是不幸,须视被征服者是否已达到
不实行自由政府就有害的状态,以及征服者是否利用他们的
优越性来使被征服者适于更高的发展阶段而定。这一问题将
在下一章中特别加以讨论。
当战胜其他民族的民族既在人数上最多而又最先进的时
候,特别是如果被征服民族是个小民族,无希望恢复其独立
的话,那时,如果统治还比较公正,而强大民族的成员未因
被赋予独有的特权而变得可恨的话,较小的民族就会逐渐顺
应它所处的地位,和较大的民族混合在一起。任何巴斯—布
列塔尼人,甚至任何阿尔萨斯人(Alsatian),今天都没有丝
毫意愿要从法国分离出去。如果说爱尔兰人在对待英国的态
度方面尚未达到这同样的意向,那部分地是因为他们有足够
多的人数能够自行构成一个可尊敬的民族,但主要地则是因
为,直到近年,他们受到极残暴的统治,以致他们所有的良
好感情都和恶劣感情结合起来煽起对撒克逊统治的强烈憎
恨。对英国说来的这种丢脸,以及对整个帝国说来的这种祸
患,可以实实在在说在最近大约一世代中完全消失了。现在
每个爱尔兰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一样自由,他所享有的每
一种利益的份额,无论对他的国家或对他的个人财产来说,都
和他假使是出生在英国版图的任何其他部分时一样。爱尔兰
人唯一遗留下来的真正不满,即对国教会的不满,是较大岛
屿的一半或近乎一半人民和他们所共有的。现在除了对过
去的记忆,以及占统治的宗教有所不同以外,几乎没有什么
把两个民族分开,也许是世界上互相配搭得最好的两个民族
了。自觉到终于在待遇上不仅受到同等公平而且受到同等考
虑的这种意识,在爱尔兰民族中正在迅速地消除一切不利的
感情,使他们能觉察到,人数较少、较不富裕的民族,从作
为不仅是他们的近邻,而且是最富有的,并且是地球上最自
由的,以及最文明和最强大的民族之一的民族的同胞,而不
是外国人,所必然带来的好处。
在民族的混合上存在最大实际障碍的情况就是当这些结
合在一起的民族在人数以及其他力量因素方面差不多相等的
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民族信赖它自己的力量,感到它
自己能够保持和任何别的民族同样的努力,不愿意被融合到
别的民族中去。因此,每个民族以党派的固执性培养它自己
的独特的特性;陈旧的习惯,以及甚至淘汰中的语言,都被
恢复起来以加深这种分离;每个民族对别族官员在它内部行
使权力都认为是对它的压迫;给予相冲突的民族之一以任何
东西都被认为是取之于所有其余的民族。当这种彼此分离的
民族同处在一个专制政府之下,这个专制政府对它们全是陌
生的,或者尽管出自其中的一个民族,但对它本身的权力比
对民族感情感到有更大兴趣,不给任何一民族以特权,并且
不加分别地从所有这些民族中挑选它的傀儡时,经过几个世
代,由于地位相同常常产生感情上的和谐,各个民族逐渐感
到彼此是同胞,特别是如果他们散居在同一地区的话。但是
如果渴望自由政府的时代在这种融合完成以前到来的话,完
成这种融合的机会就一去不复返了。从那时起,如果不调和
一致的各民族在地理上是分开的,特别是如果它们在当地的
地位不是自然地适合或便于处在同一政府之下的话(如一个
意大利的省在法国或德国支配下的情形),那么完全打破这种
联系,就不仅是显然恰当的,而且,如果想要有自由或和谐
的话,是必要的了。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各省在分开之后,用
联邦的纽带仍然联合在一起可能是有益的。但是通常的情况
是,如果它们愿意放弃完全的独立,成为联邦的成员的话,它
们中每一个都有其他相邻地区愿意与之联合在一起,具有更
多的共同感情,如果不是也具有更大的共同利益的话。




第十七章 联邦的代议制政府
不适于或不愿意在同一国内政府下生活的几部分人,在
对外关系上组成联邦往往是有好处的,既防止他们自己之间
的战争,也为了更有效地防卫强国的侵略。
联盟要成为可取,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
居民之中应有足够多的相互同情。联盟使他们受到拘束要永
远站在同一方面战斗;如果他们彼此间抱有的感情,或对待
其邻人方面抱有的不同感情,是一般地宁愿站在相反方面战
斗,那么联盟的纽带既不会维持长久,在其存续期间也不会
很好遵守。在这意义上的同情就是基于种族、语言、宗教,特
别是政治制度方面的同情,它最有助于政治利益的共同感。当
几个自由国家,各自均不足以自卫,四面八方被军事的或封
建的君主所包围,而这些君主义憎恨和蔑视甚至邻国的自由
时,这些国家除结成联盟外不可能保持自由及其幸福。从这
种原因产生的共同利益,几个世纪以来在瑞士被认为适于有
效地保持联盟,尽管不仅存在着宗教上的不同,宗教当时是
整个欧洲不可调和的政治冲突的主要根源,而且联盟本身的
构成上也存在着重大的弱点。在美国,那里在最大程度上存
在着维持联盟的一切条件,唯一的缺点是在单独一个但却最
为重要的奴隶条款方面的制度上的分歧,这一分歧在离间联
盟的两个部分彼此之间的感情上走得这么远,以致对双方都
有极大价值的纽带是继续保持还是决裂要由一场顽强的内战
来决定。
联邦政府稳定性的第二个条件是,各别的国家不是强大
到能依靠它们单独的力量防御外来侵略。否则它们就很容易
认为它们从同别的国家联合之所得不能抵偿它们在牺牲行动
自由方面之所失;从而,每当联邦在其有权管辖的事情上的
政策不同于任何一个成员各自推行的政策时,内部的和地区
的不和,由于缺乏对保持联邦的充分渴望,就有发展到解散
联邦的危险。
其重要性不亚于前两个条件的第三个条件是,在缔约各
国中没有特别突出的力量上的不平等。当然,它们在资源上
不可能绝对平等,在一切联邦中各邦之间的力量总是不一样
的;有些邦人口较多,较富,也较文明。纽约州和罗得岛州
(RhodeIsland)之间在财富和人口方面是悬殊的;伯尔尼州
(Bern)和楚格州(Zug)或格拉利斯州(Glaris)

之间的情况
亦同。最主要的是,不应有任何一个邦比其余各邦强大到能
有力量对抗许多个邦联合在一起的力量。假如有这样一个邦,
而且是唯一的一个,它坚持要控制共同的讨论;假如有两个
这样的邦,在它们意见一致时那将是无法抵抗的;而一旦它
们意见不一致,一切将决定于它们之间的权力斗争。仅仅这
一原因就足够把德意志联邦降到几乎等于零,且不说它的糟
透了的内部构成。它丝毫未实现联邦的真正目的。它从未给
德意志以划一的关税制度,也未定下统一的币制;仅仅有助
于授予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合法权力把它们的军队派去帮助各
地方的君主强迫其臣民服从专制制度。另一方面,在对外关
系上,联邦将把全德意志变成普鲁士(假如没有奥地利的
话)和奥地利(假如没有普鲁士的话)的属国。这时候,每
个小君主除了附和这国或那国,或和外国政府勾结起来反对
两者以外,很少有其他的选择。
联邦的组成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联邦当局只代表各个政
府,它的行为只对作为政府的各邦政府有拘束力;或者它有
权制定和发布直接对各个公民有拘束力的法律和命令。前者
是德意志所谓联邦的方案,以及1847年以前瑞士宪法的方
案。在美国紧接独立战争后的几年也试行过这种方案。另一
原则是美国现行宪法的原则,并且在最近十二年中被瑞士联
邦采用。美国联邦的联邦国会是每一个州政府的实体部分。在
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制定每个公民自应遵守的法律,由它自
己的官员执行,并由它自己的法院强制施行该项法律。这是
人们业经发现或确曾有可能产生有效的联邦政府的唯一原
则。仅仅政府之间的联合不过是一种联盟,而且容易受到使
联盟变得不稳定的一切意外事件的影响。如果美国总统和国
会的法令只对纽约、弗吉尼亚(Virginia)或宾夕法尼亚(PennA
syl-vania)各州的政府有约束力,并只能通过那些政府给各
自所任命的官员发布的命令加以施行,只对它们各自的法院
负责,那么联邦政府的任何命令如果得不到多数州的同意就
无法执行了。向州政府发出的征发物品的命令除战争以外也
就没有其他制裁或强制手段了。这样一来,联邦军队将不得
不经常准备着对冥顽不驯的州强制施行联邦的法令。还有这
种可能:其他的州,同情于抗拒不服的州,也许在争议的某
一点上对它有同感,不派出它们的军队,如果不是派出军队
去和不服从的州的军队一起作战的话。这样的联邦更象是诱
发内战的原因,而不是预防内战的办法。如果说这不是瑞士
联邦直到1847年前几年发生的事件以前的情况,那不过是因
为联邦政府感到本身很弱,以致几乎不曾试图行使任何真正
权力的结果。在美国,按照这原则的联邦的试验,在其存在
的最初几年里就失败了;幸而当时具有丰富知识和既得权势


的人们——共和国的独立是他们奠定的——仍然活着来引导
共和国度过困难的过渡期。《联邦主义者》这本由三个主要联
邦主义者所写文章的汇集,是在新的联邦宪法尚待全民加以
认可的时候为了对该宪法作说明和辩护而写的,至今仍为我
们关于联邦政府所具有的最富教育意义的论文。在德意志,
这个更为不完善的联邦,如大家所知道的,甚至未符合维持
同盟的目的。它在任何一次欧洲战争中都未防止联邦的单个
成员和外国联合起来反对其他成员。尽管这样,它似乎是君
主国家间唯一可能的联盟。一个根据继承而不是根据委托握
有权力的国王,在既不能剥夺他的权力,又不能使他就权力
的行使对任何人负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放弃掌握独立的军
队,或者容忍任何国家不通过他而直接对他的臣民行使主权
的。要使两个以上的君主政府的国家联合在一个有效的联盟
之内,看来是必须在同一国王统治之下。英格兰和苏格兰在
国王的联合和议会的联合之间的约一世纪期间内就是这样一
种联盟。甚至这种联盟之有效,也不是由于联邦制度,因为
根本不存在这种制度,而是由于在两国宪法中的王权在大部
分那段时间内都差不多是绝对的,致使两国的对外政策能按
照一个意志形成。
在更完善的联邦形式下,每个特定邦的公民须服从两个
政府,他自己的邦政府和联邦的政府,不仅每个政府的宪法
上的权限须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发生争议时决定权不应属于
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应属于各该政府的任何官员,而应属于
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仲裁者。应该有一个最高法院和在各邦内
的下属法院系统,有关争议问题将送交这些法院,它们对争
议作出的终审判决将是最后的。联邦的每个邦,以及联邦政
府本身,和联邦及各邦政府的每个官员一样,在超越它们的
权限,或者未履行其联邦义务时,都应受到在这些法院中的
控诉,并一般说来不得不利用这些法院作为贯彻它们的联邦
权利的工具。这牵涉到实际上出现在美国的那种惊人的后果,
即作为联邦最高法庭的法院位于各州及联邦政府之上;有权
宣布它们所制定的法律或其所为超出联邦宪法赋与它们的权
限,因而无法律效力。在经过考验以前,对于这样的规定会
起怎样的作用,法庭是否会有勇气行使其宪法权力,如果有
的话,它是否会明智地行使这种权力,以及各政府是否会同
意和平地服从它的判决,人们自然会感到强烈的怀疑。在美
国宪法最后通过以前关于这一规定的讨论证明人们强烈地感
到这种种自然会有的担心;但是现在完全放心了,因为从那
以后所经过的六十多年里,没有发生足以证实这种种担心的
事情,尽管有时有过关于联邦和州政府权限的相当激烈的争
论,并且这种争论成了政党的标志。这样一项单个的规定所
以具有突出的有益的作用,照德·托克维尔先生的意见,在
很大程度上可归之于法院作为一个法院所固有的特性——即
它不以其名义和抽象地宣布法律,而是等到人和人之间涉及
争议问题的案件在司法上系属于法院之后:从这里产生的可
喜结果是,它的宣布不是争议一开始就作出,在其以前通常
先有很多群众性的讨论,法院在听取双方有声望的律师就争
议问题充分辩论之后作出判决,每一次仅就案件所要求的问
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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