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 第48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德语陈述“Das Gras ist grun’所描述的事实,我们可以用英语描述这个事实,只须说草是绿色的。
    现在关于对象语言中的一个陈述和事实相符合我们可以用元语言提出如下陈述。我们可以捉出这样的断言:德文陈述“DasGras ist grun”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或者说;“……仅当草是绿色的是个事实。”)
    这是很平庸的,然而认识下面一点却是很重要的,在我们的断语中,词组“Das Gras ist grun”放在引号中作为一个德文陈述的元语言(即英语)名称而起作用,另一方面,英文词组“草是绿色的”出现在上面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引用符号,它们并不作为一个陈述的名称,而是直接作为一个事实(或所指的事实)的描述。
    这样使我们的断语有可能表达一个(德语)陈述和一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尽管是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或谈论这一事实,该事实既不是德语,也不是英语。这个事实是非语言的,尽管我们想谈论它时,无疑需要使用一种语言,它是实在世界的事实。)而我们的元语言断语所断定的是:在一些清楚地说明了的条件之下,某一(德语)陈述符合于某一事实(一个非语言的事实,实在世界的一个事实)。
    当然,我们可以用任何其他语言——甚至是英语——来代替德语对象语言,我们因此可以提出元语言断语:
    英语陈述“草是绿色的”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
    它看起来更平庸,但它几乎不容否定,也不能否定它表述了陈述符合事实的条件。
    一般说来,让“S”作为对象语言的一个陈述的(元语言)名称,让“f”作为元语言的一个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S所描述的(假设的)事实F,那么,我们便能够提出下述的元语言断语:
    对象语言陈述S符合事实,当且仅当f。(或者说:……当f是事实。)
    注意,“S”在这里是陈述的元语言名称,“f”不是名称,而是元语言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一定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P”)。
    我们现在可以说,塔尔斯基所做的是发现这样的情况,为了谈论陈述S和事实F之间的符合,我们需要一种语言(一种元语言),可用来谈论陈述S和叙述事实F。(我们谈论前者时使用名称“S”,谈论后者时则使用元语言表述“f”,它叙述或描述F。)
    这个发现的重要性在于驱散了在谈论陈述符合于某个事实或某些事实的意义时的全部疑虑。
    当然,一旦这样做,我们才能以“为真”代替“符合事实”。
    此外,塔尔斯基还介绍了一种(在符合说的意义之下)为任何一致的形式化系统提供真理定义的方法。不过,我以为这不是他的主要成就。他的主要成就在于更新关于符合(和真理)的论述。附带地说,他表明了在什么情况之下这些论述可能会导致悖论,并说明了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这些悖论,而且他也表明了在一般关于真理的论述中我们怎样能够和确实避免这些悖论。
    一旦确定了我们能够在陈述符合事实的意义上使用“真理”,关于“真理”一词便确实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可以补充了。和事实相符合无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真理”。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正是把符合性而不是那些一致性或实用主义的有用性称为“真理”。’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告诫证人讲述他认为对自己或对他人有用的话。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说:“我们对你的要求是你不要陷于矛盾之中。”如果法官是一致说的信奉者,他就会说这样的话,然而,这并不是他对证人的要求。
    换句话说,在法庭上所使用的一般意义上的“真理”,无疑是符合事实。然而,我说的要点是,这个看法可能被认为是个事后反省,而且是一个并不重要的事后反省。因为如果有人要说:“不,在日常语言中,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真理’,”我不准备跟他争辩。我会提议,让我们忘记所有的术语,我会准备使用我的对手所用的术语,可是要指出,至少有这三种意义;这是我唯一准备争辩的事情,不过,我会拒绝在词语上争辩。
    我应该指出,真理的符合说是实在论的理论,也就是说,它作出理论和理论所描述的事实之间的区别,这是个实在论的区别,并且使得有可能说出一个理论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或者符合事实,从而把理论联系到事实上去。它容许我们说实在不同于理论。这是主要的事情,是实在论者的主要之点。实在论者想同时拥有理论和实在或者事实(如果你不喜欢,就不要称它为“实在”,只管叫它做“这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同于他关于这些事实的理论的,他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拿他的理论和事实相比较,借以弄清楚它是否符合事实,当然,这个比较总是极其困难的。
    关于塔尔斯基理论最后还要说一点。该理论的整个意图常常被误解了,它被错误地认为是有意提出一个真理标准,因为一致说有这样的用意,实用主义的有用性也一样,它们都加强了传统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严谨的真理论都应该给我们提供一个给定陈述是否为真的决定方法。
    塔尔斯基通过真理的定义证明了很多事情。其中之一是他证明了在充分有力的语言(以及我们能用来系统阐述数学和物理学理论的一切语言)中不可能存在真理标准,我是说,没有符合的标准:命题是否为真的问题,对我们为之建立真理概念的语言来说,通常是不可决定的。因此可知,真理概念主要起着调节观念的作用,在我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它帮助我们,我们知道存在某种象真理或符合那样的东西。它没有赋予我们寻求真理的方法,即使我们找到了真理也没有办法确定已经找到了它。因此,不存在真理标准。而且我们不必追求真理标准。我们必须满足于这样的事实,作为符合事实的真理观念已经得到更新。这是塔尔斯基所做的工作,因而我认为他已为实在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虽然我们没有真理标准,也没有方法相当确定地判断一个理论的虚假性,发现理论是假的比发现它是真的更容易(正如我在别的地方所说明过的)。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认为大部分理论——甚至最好的理论——严格来说都是假的;因为它们把事实过分简化或者理想化了。然而,一个假的猜测可能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因此我们便获得接近真理的观念,较好或较差地近似于真理的观念,也就是说,我们得到了“逼真性”的观念。我已试图表明这个观念可以更新,其办法类似于塔尔斯基把真理观念更新为事实的符合。①
① K。R。波普尔:《猜想与反驳》,1960年版,1972年版,第10章和补遗。
    为了这样做,我主要采用这里提到的两个塔尔斯基的观念,一个是真理观念,另一个是逻辑推论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个猜测的逻辑推论的集合,即猜测的内容。
    通过把逼真性或真理近似性的观念与逻辑学相结合,我们就使逻辑学变得更成为“实在论的”,因为现在可以用它来谈论一个理论比另一个理论更符合于事实——真实世界的事实——的方式。
    总而言之,作为实在论者,我把逻辑学视为在我们寻求真实的和信息丰富的理论——或者至少比我们的旧理论包含更多的信息,更符合于事实的新理论时的批判工具(而不是证明工具)。而且我把批判看作是促进我们关于事实世界的知识成长的主要工具。



    本文根据1966年5月16…20日在丹佛大学举行的第一次国际会议的开幕词写成,第一次发表于《物理学、逻辑学和历史学》一书,1970年,第1…30页。
 

 

第九章 对塔尔斯基真理论的哲学评述
I
    我们在科学和哲学中主要关切的是,或者应该是,寻求真理,办法是通过大胆的猜想并且批判地寻找我们各种竞争理论中的虚假东西。①
① 在本文的最后一节中,我修改了我们对科学的主要关切的讲法,因为对自然科学来说,词在这里可以被说成是术语。
    我们是否应该谈论“语句”、“陈述”或者“命题”呢?我对这个问题不感兴趣(主要原因在于它是词句的问题)。对塔尔斯基的“语句”术语所提出的主要批评断定,  语句是按照某些文法而形成的没有解释的字串:因此既不可能是真的,也不可能是假的。他们忽视了塔尔斯基明确说明“有意义的语句”以及仅仅“解释了的语言”的事实。为了表明我藐视这种词句的批评,我干脆采用对方的术语,而且在我的论文中完全使用了“陈述”一词,而不使用“语句”,  因此,我把陈述作为解释了的、有意义的语句或命题的同义词。
     这是我三十七年前的观点,当时是1934年7月,由维也纳学派在布拉格组织的一个会议上我第一次碰到了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然而,我要强调,在那些日子,在我从塔尔斯基那里知道了他的真理论之前,我的知性意识远没有清楚地设想我们主要关心的是寻求真理。我在1934年写了《科学发现的逻辑》,我拿着校样到布拉格,并且请塔尔斯基过目(但我怀疑他对此稿是否感兴趣),我在书中写道:“为知识和寻求真理而斗争是……科学发现的最强烈动机。”①然而,我对真理的概念感到不安;书中有一整节是我设法捍卫真理概念的地方,我主张使用它是符合常识的和无害的,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在科学方法论中避开它,而代之以演绎性或相同的逻辑关系。②
① K。R。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第85节,第278页。
② 同上书,第84节。
    我对真理概念感到不安的原因当然是基于这个概念受到某些哲学家好一段时间的攻击,而且有充足的论据。并不是撒谎者悖论吓倒了我,而是难在解释符合说:陈述与事实相符合是什么呢?此外,还有一个观点,虽然我肯定从没支持过,但是却感到没有能力有效地驳斥它。我所指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谈论真理,我们就应能给出一个真理标准。我的确认为谈论真理仍然是合法的,可是我却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观点,即缺乏真理标准不能用作反对真理概念的逻辑合法性的论据。
    我从来没有记述这个特别的忧虑,为此我感到荣幸,正如今天在座各位所知道的那样,这种忧虑显然没有合理的根据。③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那样,真理不是唯一如此的概念,在各种特殊情形下缺乏一般应用标准的事实并不影响概念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同样著名的例子是演绎性概念;我知道在许多理论中,定理的决定问题是不可解决的;除非我们把自己限制在可决定的理论中,限制在这个决定问题得到确实解答的理论中。否则就不存在标准或者一般程序,使我们在每个特殊的情形下决定一个理论的被指称的定理是否为有效定理,即决定它是否可以根据理论提供的逻辑方法而成为可演绎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使用“有效定理”、“有效推论”等。)
③ 特别参见塔尔斯基:《逻辑、语义学、元数学》,1956年版,第254页注①。
    因此,我们没有为不可决定的理论给出一个有效性或者定理性的普遍标准。然而,有效性或者定理性的概念是完全清楚的,甚至不可决定的理论的有效性或定理性也是清楚的:所指的定理实际上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存在着它的有效推论,至于推论是否已经或者将会被我们发现,这是无关紧要的。缺乏标准不会造成“有效定理”一词的含糊性,相反,这正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检查所有无限多的有效推论,从而发现那些推论是否随被指称的定理而终结。我们可能碰巧发现了所指称的定理的证明或反证;可是,要是我们不幸的话,那么,除非该理论允许有决定的程序,否则,我们便没有办法确定有关公式是否为定理。
    今天,所有这些几乎是浅显到不值一提;然而,仍然有许多哲学家相信,任何概念,例如真理的概念,只有给出标准使我们能有所根据地决定一个对象是否受到这个概念的影响,才是逻辑上合法的。因此,在1967年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第三卷中就有一篇文章,①把我认为没有一般的真理标准可用于科学理论的观点轻快地然而相当错误地归结为“真理本身只是个幻象”这样的观点。同一《百科全书》的第二卷告诉我们说,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中暗示了“如果对概念的应用没有标准,那么它便是空洞的。”②
① 《哲学百科全书》,保罗·爱德华兹编,1967年版,第3卷,第37页。
② 同上书,第2卷,第260页,参见我的《开放社会》,第ii卷,第四版,补遗1;第2节。
    “实证主义”一词有许多意义,不过,这个(维特根斯坦的)论调认为“如果概念的应用没有标准,那么它便是空洞的”,在我看来,表述了实证主义思想倾向的核心。(其想法相当接近休谟。)如果对实证主义的这一解释得到采纳,那么,近代逻辑学的发展,特别是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便驳倒了实证主义;他的真理论包括了这样的定理:对于充分丰富的语言来说,没有普遍的真理标准。
    如果我们记得斯多葛派(以及后来的笛卡儿派)为一方和怀疑主义者为另一方的争论,这定理当然是最重要的了。这里我们有一个罕见的例子,在此古典哲学的争论可以说用逻辑学或者元逻辑学的一个定理解决了。然而,人们不能说这个例子是广泛熟知或者得到哲学家赏识的。
    不过,我不想在此介入与那些否认塔尔斯基真理论是有哲学意义的哲学家的论战中,相反,我想记述我在1935年得知塔尔斯基真理论的推论时所感到的强烈喜悦和安慰:
    (1)这个概念可以用从未有人质疑过的逻辑词项来定义,因此是逻辑上合法的;
    (2)它可应用于(任何非普遍性的语言中的)每个明确表述的(封闭的)陈述,只要它不应用于陈述的否定句;因此显然不是空洞的,尽管事实上
    (3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