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下的独白_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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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_李敖- 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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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下流的手法,在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好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谁道人生难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将白发唱黄鸡!

    ——苏轼《浣溪沙》

    王洪钧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里写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政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读了这篇文章很感动,特地剪下来,寄给他的老师姚从吾先生,还附了一封推荐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里,笑嘻嘻地连文带信拿给我看,向一个比他小四十三岁的学生征求意见,我把它们匆匆看过,然后抬起头来,望着姚先生那稀疏的白发,很诚恳地答他道:

    王先生在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他说“首先不必谈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使老年们交出这一棒”。站在一个青年人的立场,我所关心的是:第一、从感觉上面说,老年人肯不肯交出这一棒?第二、从技巧上面说,老年人会不会交出这一棒?第三、从棒本身来说,老年人交出来的是一支什么棒?我担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来,反倒可能在青年人头上打一棒!

    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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